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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伟伟故意伤害案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20-03-02 08:22: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

夏伟伟故意伤害案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承办律师:祁建平

一、案情简介

2009年4月4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杰、夏伟伟、王林林和阿红等四人在肇庆市端州区康乐北路“九路”大排档吃宵夜。期间,阿红由于与王林林发生争执而欲离开,便招手叫来由被害人李明驾驶的车牌为“粤H51867”的出租车来到大排档前,但王林林为了阻止阿红乘车便用木凳砸李明的出租车,还跑进“九记”大排档的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因被犯罪嫌疑人李杰和阿红拦住而未能打到被害人李明。此时,犯罪嫌疑人李杰走上前去用拳脚击打被害人李明的背部、腿部等多处,犯罪嫌疑人夏伟伟见状也上前帮忙,两人共同对被害人的胸部、腹部、臀部等多处部位拳打脚踢,直至将被害人打倒在地,犯罪嫌疑人李杰仍多次用脚踢打被害人李明,致使被害人李明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李明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009年4月13日,犯罪嫌疑人李杰在其父亲李晓明的陪同下,到端州区康乐派出所投案自首。2009年5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珠海区分局在广州市珠海区聚德北路路边将途经的犯罪嫌疑人夏伟伟抓获,后交肇庆市端州区公安分局处理。2009年10月30日,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本案辩护人意见

1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夏伟伟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以及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且有关联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夏伟伟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本案存在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一)法定情节

1、夏伟伟是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点,起诉书也已提及,辩护人在此无需。

2、夏伟伟是从犯,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酌定情节

1、从犯罪动机角度看,夏伟伟属于“临时起意”,事先无预谋。

2、从死亡的原因角度看,夏伟伟所造成的仅为被害人非致命伤。

3、夏伟伟无前科,且有悔罪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性轻。

三、审理和判决

2009年11月23日上午,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长蓝燕琴、审判员孟智华、审判员苏文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该院第一审判庭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夏伟伟的指定辩护人祁建平律师(政法学院老师)出庭参加诉讼,发表了辩护意见(详见辩护词)。2009年12月17日,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肇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夏伟伟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八年;夏伟伟的父母夏日升、张晓英赔偿人民币130578.36元。

四、总结感受

1、案情必须熟化,绝对不能有等、要、靠的思想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无论是独立承办,还是其他律师协同办案,都绝对不能有等要靠的思想,始终要把自己定位为主办律师、出庭律师的地位,始终要把每一位办理委托手续的当事人作为自己的衣食父母,认认真真、全面细致地准备好每一个案件,材料哪怕不用也要准备的全一点,千万不要打无准备之战。

2、要正确对待当事人家属的意见,防范执业风险

当事人为了其自身的利益,往往会夸大对其有利的东西,甚至也有可能串通其他人做伪证。律师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摆正自己的位臵,要始终忠实于事实和法律,要增强自己辨别是非和驾驭案件的能力,千万不能被当事人所左右。律师是当事人的受托人,而不是当事人的代言人,我们时时要重视和防范执业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这也是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前提。

3、对于任何一个委托案件一定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心去办 当事人也许一辈子就打一次官司,律师看来很无足轻重的事情在他们看来也许相当重要。因此,律师一定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好份内的每一项工作。除了要追求好的诉讼结果外,还要给当事人留下一个好的印象,让他们成为我们的义务宣传员,通过他们的宣传、介绍为我们带来新的业务。

4、要始终对自己的辩护或者代理观点有信心

我觉得,采取什么样的辩护策略,其实是律师对自己的辩护观点是

3 否有信心的问题。因为只有自己内心首先确信自己的辩护或者代理观点是正确的,你才能进一步去影响、说服别人。

5、要善于总结

做律师,一定要学会总结。不但要善于总结自己,而且还要总结别人,要学会从别人身上总结得失。总结不一定非要专门去写,要学会养成随时记的习惯,只要有感悟就随时记下来。我想如果能坚持下来,这些零零星星的记录对你日后将是一笔很大的财富。当然,光记肯定是不行的,还应该随时翻阅这些总结和记录,只有烂熟于心,日后应用起来才能得心应手。

有人说,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刑辩律师的王冠是由荆棘编织而成的,不历经艰难险阻,就不会有刑辩律师的王冠。

2009-12-2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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