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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1 16:01: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育秩序和教育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1、学院的学生均须经考生所在省(市)招生机构批准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缴费、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携带相关证明,事先向学院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经学院同意后方可推迟报到。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包括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3、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二个月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4、每个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籍档案

5、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主要包括:报名录取档案材料、学籍卡、学年小结、学期考核、奖惩记载、学业成绩总表、毕业或结业情况登记表等。

6、学生学籍档案由学院指定专门机构管理,按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规定使用与转移,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处置。

7、学生毕业、结业或退学后,学籍卡和毕业、肄业、结业生名册等由学院归档、保存。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8、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9、学生必须参加课程考核。对课程学习的考核,应根据课程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考核应注重实际能力的掌握,注重学习过程,加大平时成绩的比重。课程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

10、学生必须参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结束交毕业实习鉴定;毕业设计的成绩按毕业设计作品、论文(或设计说明书)、毕业答辩进行综合评定。毕业设计考核不及格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11、凡有作业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缺交作业累计达该课程总量的三分之一者,将视为“不合格”;学生根据要求补交作业并经教师评审通过后,该门课程成绩记为“60分”或“合格”。

12、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训、军训等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都须事先申请。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该课程成绩将视为“不合格”,原则上不得补考。凡必修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选修课不及格者可以重修或改选修其他课程。无故不参加军训者不准毕业。

13、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课程的考核,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须办理请假及缓考手续,在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视不同情况可允许参加补考。补考通过即获得学分。无故缺考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缺考,在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学生需重修或改选修其他课程。

14、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在有关学籍档案上注明 “作弊”, 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在毕业前可给一次重修或改选修其他课程机会。

15、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由学院安排补考,补考通过成绩记为“60分”或“合格”。 补考不及格,应重修或改选修其他课程。

四、课程免修

16、对学有专长并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有关课程内容的学生,可以在该课程开课前规定时间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免修考试,考试成绩优秀者可免修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对含有实训的课程,则必须完成规定的实训作业并合格后,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18、政治课、体育课、军训及实习实训课程不得免修。

五、考勤

19、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并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席者一律作旷课处理。

20、对旷课的学生,学院应及时予以批评教育。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 8学时(含8学时)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旷课累计达到 50 学时以上者,作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六、转学、转专业

21、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个别有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2、学生转学,须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告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23、转学原则上在同类学校、同类专业之间进行。转入相同专业的必须是已修课程与后继课程相互衔接的,否则只能转入低一年级就读。转入同类学校其他专业的,必须从一年级开始就读。

24、一年级新生、毕业班学生和应予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学、转专业。

七、休学、复学、退学

25、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26、学生休学应当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证明,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凡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27、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28、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经批准后可进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休学及复学证明、材料归入学籍档案。学生休学期满,原专业因故无法复学,可予转学、转专业或退学。

29、学生自己要求退学,应交书面申请,出示有关证明,以便备案;凡因各种原因给予退学处理者,均由学院向学生发出书面通知。

30、学生休学,学费不予退回。但休学后复学时,不必再交相应部分的费用。 退学按实际学分计算学费,多退少补。

3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修业年限内每学期修读课程实际取得的累计学分低于应修学分30%者,在修业年限内连续两个学期修读课程实际取得的累计学分低于应修学分50%者;

(2)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

(3)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4)经过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5)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32、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

33、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再申请复学。

八、学生证

34、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发给学生证。学生对学生证应加以爱护和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或故意损坏。每一学期学生须加盖“注册 ” 章后,方为有效。

35、学生转学、退学和毕业离校时,应交回学生证。

36、学生证丢失,应及时申请补办,并交纳相关费用。

37、学生在入学登记时应该正确填写其家庭地址,如有变化,须持相关的公安局户口迁移证明到教务处、学生处办理更改手续。

九、鉴定、毕业、结业、肄业

38、学院在学生毕业时应对其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诸方面如实作出评价和全面鉴定。

39、具有学籍的学生通过评定达到要求,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并考核合格,获得本专业要求的总学分,并按照学院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40、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尚不具备毕业条件者,颁发结业证书;在领取结业证书两年之内经过申请重修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领取结业证书两年之内仍未达到毕业条件者,不再受理重修申请。

41、在校学习期间达一年以上者(包括一年)并已修完相应年限的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可发给肄业证书。

42、学生毕业时必须按学院规定办理离校手续,交还学生证、借书证等证件及借用物品(遗失按规定赔偿),付清所有应缴费用。未办清离校手续者,暂不发给毕业证书。

十、附则

43、本规定制订的依据是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44、在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教学主管部门颁发的条例、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教学主管部门的条例、规定为准。

45、本院非全日制大专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46、本规定由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教务处解释。

47、本规定自 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学分制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需要。 第二条 实行学分制有利于贯彻学院“职业融入学业,学业凸现职业;艺术融入技术,技术凸现艺术”的办学理念,创新艺术设计类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以适应市场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对人才的要求,建立适应社会和建设发展需要的更加开放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行学分制有利于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利于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提高职业教育自身活力。

第二章 学分制基本结构

第四条 学分制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份量、学习成效,并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选择路径。

第五条 学分制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在一定年限间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六条 学分制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分是计算学生完成课业的必要时间和成效的单位,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优劣的指标。学生完成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

第七条 学分制课程结构实行必修课和选修课相结合的课程体系。学生必须完成必修课的学习,同时根据本人学习情况和能力选择选修课程。

第八条 学生每学期课程(不含重修课程)的学分原则上控制在18—25学分。

第三章 学制

第九条

学院基准学习年限为三年,允许学生在三年至五年间内完成学业。 第十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并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允许学生通过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学院按学期根据学生实际取得的学分数,对未达到最低学分要求的学生视情况分别给予警示、跟班试读、退学处理。学生每学期累计学分低于应修学分70%者给予警示处理,低于应修学分50%者给予跟班试读处理,低于应修学分30%者或连续两个学期低于应修学分50%者(前一个学期含重修后)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章 学分制收费

第十三条

基准学习年限内的,按学年收取学费。超过基准学习年限的,按学分收费,不再按学年收取学费。

第十四条

学分收费标准参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单位学分应缴费=本级学生年学费标准×基准学习年限/本级学生应修总学分 课程应缴费=单位学分应缴费×课程学分。

第五章 学分与课程设置

第十七条

各专业均应根据培养目标制定学分制教学实施方案,作为课程设置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学分制教学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知识与能力结构、招生对象与学制,主修课程和选修课程、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教学计划表及必要的说明和统计等部分。

第十九条 各专业学分制教学实施方案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制订,报教务处初审后,提交学院审定。教学方案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各专业根据学科发展和学生能力培养的需要,要求增减课程时,应由各二级学院提出新方案,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条 军训和国防教育合计为1个学分。

第六章 学分构成、计算和绩点

第二十一条 学分构成包括:项目包课程学分、顶岗实习课程学分、毕业设计学分、奖励学分和其他学分。总学分为130学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课堂课程每16-18学时为1学分,实训课程18-20学时为1学分,顶岗实习课每周为1学分。

第二十四条 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按教学方案规定的周数计算,每周为1学分。 第二十五条

不满12学时的理论课课程不计学分。

第二十六条

实行奖励学分。获得国家级荣誉和国家级竞赛奖项的学生可获1至4个学分奖励,获得市级荣誉和市级竞赛奖项的学生可获1至2个学分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所有课程的考核均采用学分、绩点评价方法。考核成绩一律用五等十一级记分制。

第二十八条 百分制成绩折合成相应等级、绩点和学分如下: 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绩点 90-100 A 4.0 85-89.9 A- 3.7 82-84.9 B+ 3.3 78-81.9 B 3.0 75-77.9 B- 2.7 72-74.9 C+ 2.3 68-71.9 C 2.0 66-67.9 C- 1.7 64-65.9 D 1.5 60-63.9 D - 1.0

第三十一条平均绩点作为学生奖学金评定、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选读辅修专业、推荐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不同的学生分别参加针对不同对象,建立不同教学目标,提出不同教学要求和评价标准的分层教学所获得的成绩,AB类学分计算相同,绩点计算B类比A类低20%。

第七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三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规定的学分,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生学籍变动和毕业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课程的考核采取综合评定,其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考试可使用闭卷、开卷、口试、笔试、项目包课程验收等多种形式,平时成绩可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出勤情况、平时提问、作业、小测验、课程作业、实践操作等成绩确定。

第三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由教师通过校园管理网递交或通过艺术类课程评核系统自动生成,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管理,学生可在校园网上进入个人页面查询。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网上公布后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二级学院代为复查,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复查。

第八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重修

第三十六条 必修课原则上按行政班级为单位组织教学。选修课选课人数低于20人原则上停开,学生另选课程 。

第三十七条

学有专长并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有关课程内容的学生,可以在该课程开课规定时间提出免修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免修考试,考试成绩优秀者可免修,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对含有实训的课程,则必须完成规定的实训作业并合格后,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八条 政治课、体育课、军训及实习实训课程不得免修。

第三十九条 因健康或生理原因不能上体育课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可免修或参加教师指定得体育保健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重修课程,必须由本人向所属二级学院书面提出申请,教务处核准后根据每学期开课情况,拟定实施方案,统一安排重修时间。重修申请手续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办理。特殊情况可在学期结束前两周申请。

第九章 毕业和结业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通过评定达到要求,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并考核合格,获得本专业要求的总学分,并按照学院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尚不具备毕业条件者,颁发结业证书;在领取结业证书两年之内经过申请重修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领取结业证书两年之内仍未达到毕业条件者,不再受理重修申请。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条例、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条例、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教务处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 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201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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