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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17:59: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柳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转学

1、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须转学,且户口已迁入当地的,由家长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持有以下证明材料,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方可办理转学续。需提供材料:

(1)常住地户籍册(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2)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

(3)转学证明书

(4)新生入学录取登记表;

(5)学籍卡片和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

(6)持有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证明转出学校属于何类达标学校;

(7)学生就读期间留级、休学证明(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确认)。

(8)义务教育登记卡。

2、教育主管部门核查必须的材料后,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学校,转入学校不得用“试读”形式拖延转学手续的办理。

3、学生转学应认真填写转学申请书,学校应严格审查,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

4、学校接收转学生后,应及时将转学证明书的回执寄回转出

学校存档。

5、学生转入名额每个教学班一般限定2名(从招生编班时算起,三年的累计数)。

6、由外省引进人员子女、军转干部子女转学予以优先安排。

7、一般小学接受转学生不举行编级测验。

(二)、借读

1、借读生指到非户籍地(外县)的学校就读的学生。学校严格控制借读生的人数。每班生额数不得超50人。借读生不列入借读学校正式学生;借读学生的学籍由原就读学校保留和管理。

2、学生到非户籍所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1)、边防、海岛部队的子女;

(2)、在国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子女;

(3)、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确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6)、外来务工从业人员的子女。

(三)、休学、复学

1、学生因病(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医疗费发票等)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由学生和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批,可以休学并发给

休学证明书。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患急病重病确需休学治疗的,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疾病检验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有关材料,经校行政会议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方可休学。

2、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该生报考上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入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

(1)、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期满不能复学,可申请延长一年。学生在休学期间,仍保留学籍,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2)、学生休学期满时,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以上医院发给的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批准,才可复学。

(3)、复学的学生,一般都有应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学习;情况特殊的,经编级测验后,由校长批准,编入适应年级学习。

3、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又属义务教育对象的未成年学生,可在工读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学籍原则上由原学校保留;经收容教养所(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所(院)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学校不得拒收。

(四)、退学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学校可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给予办理退学手续。

1、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条件者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批准,并持有县级

以上医院的证明;

2、患有精神病、癫痫、麻疯及其他严重的传染疾病,经县以上医院诊断,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

(五)、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及外籍学生借读须知

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及外籍学生因实际需要,要求到我校借读,须提供下列材料,由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1、学生本人及父母(或监护人)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提出申请的报告;

2、监护人负责该生教育、生活管理的保证书;

3、学生本人的有关学籍材料;

4、学生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的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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