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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21:19: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为做好学院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企业和社会培养合格的技术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二、学院所属各部门和全体学生应认真执行本规定,认真落实管理制度,在制度的约束下,实现培养目标。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三、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指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院有关部门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新生入学后,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可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学籍。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入学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章成绩与考核

五、学生所学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考试和选修课考核,达到要求者获得学业毕业资格。

六、学生成绩载入记分册,并记入本人档案。考试不及格者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合格按及格记入本人档案(对补考成绩不及格、作弊、缺考等情况的学生,学校安排毕业前统一补考)。

七、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教务处申请,经批准后参加可以补考。

八、擅自缺考(包括参加考试而未交卷者)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学生应按学校要求参加听课并完成作业、实验、测验后,方可参加考核。凡无故缺课或缺作业、测验、实验数超过某门课程有效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可以参加补考,成绩按补考后。实习缺课超过有效学时六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考试,待补

全实习课时后才能参加补考。

第四章降级与转专业

十、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降级:

1、每学年理论课不及格科目累计达到六科以上(包括六科)者。

2、实习课一学年内所有应知、应会考试均不及格者。

3、学生自愿申请降级者。

十一、新生在学籍注册前可以申请转换专业,但低分专业学生不能转入高分专业。

二、学生入学一年内可以申请转换专业,转换专业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三、学生入学一年以上不能转换专业。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十四、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伤、病经医院诊断证明需停学治疗,休养一个月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十五、学生休学必须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休学手续,由学校发给《休学通知书》。逾期不办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十六、学生办理休学以半年为期(无相同专业应以一年为期),以一次为限。确有特殊情况者,经学校批准,可办理两次休学。学生所学原专业无后继班级时可转入相近专业。

十七、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内,持《休学通知书》和有关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随原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十八、学生休学期满,由学工处办理学籍恢复手续。

第五章退学

十九、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2、休学期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及学校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3、经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继续留校学习者。

4、因违纪等原因,学院认为不适合继续留校学习者。

十、本人由于某种原因不愿意继续学习可以申请退学。

第六章考勤制度

二十一、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应由家长写出请假条,事先与学校联系,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学生请事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系主任批准(实习学生由实训科批准);三天以上由学工处批准。

二十二、学生请病假应出具医院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学生请病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含一周)由系主任批准(实习学生由实训科批准);一周以上学工处批准。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

二十三、学生毕业时需作全面资格审查,其内容包括学业成绩、操行成绩、缴费情况、是否违纪、身体情况等方面。

二十四、对具有学籍、学业成绩及格、操行合格、无欠费情况、无违法违纪、身体健康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二十五、因学业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而不能毕业者,可延长毕业时间,直至学习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二十六、学生学业成绩达到毕业要求,但其他方面不合格,学院可发给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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