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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2:24: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山东省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人学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愈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两周),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而入学的,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复查不合格者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限期离校。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新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加盖注册印章后方始有效,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四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技能。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组织纪律,学习态度和生产实习及各种活动中的表现进行考查评定,学生成绩考核结果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或学年考核的课程,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各课程和考核方式,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由任课教师和同科老师研究拟定,经教研组长同意后由教务主任审批。可采用闭卷、开卷、实际操作及口试与笔试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方法是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四级制评分:优秀(85分以上),良好(75—85分),及格(60—75分),不及格(60分以下)。考核成绩的评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取得的学分,占该学科总分的30%;课程期末考试所取得的学分,占该学科总分的70%。根据考试、考查结果评定学习成绩,作为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1 第七条 实行基本技能过关制度。各专业需过关的基本技能,由教务处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拟订,分阶段对学生进行考试,考查;考试,考查不合格者,必须补考补查。

第八条 凡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允许在下学期开学后和毕业前分别补考一次,记分时,写明“补考”字样,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的,方可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记分。缓考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第九次 凡擅自旷考或考核舞弊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如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凡在补考时旷考或舞弊者,一律不再安排补考,毕业时只发结业证书。

第十条 学生无故缺课,缺作业及实验实习报告,其中任意一项一学期累计达到该课程的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其成绩按零分计,如属考查课程,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如学生补做所缺的作业有实验实习报告后,视具体情况,由教务处决定是否准予补考。

第十一条 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应进行考查,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和生产劳动中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及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意见评定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的操作考核包括学生期鉴定和毕业鉴定。每学期结束,由班主任根据学校规定的操行标准和学生的实际表现,实是求是地写出操行评语,评出操行等级,最后一学期只做毕业鉴定,写出鉴定评语。评语鉴定要同本人见面,并填入学籍表和毕业生登记表,并通知家长。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经过补考,学生一学期或一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基本技能有两科以上不过关,应予留级。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否则,令其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学年考核,补考后只有两门以下(含两门)不及格者,准予升级。但不及格课程需随下一年级参加考核。

第十六条 不及格课程的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进行考核的,则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

2 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3、毕业设计,毕业实习不及格,视为一门不及格。

4、旷考、作弊以零分计的课程。

5、基本技能一科不过关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l、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内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一般不得连续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l、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寄交有关证件,经学校批准后,随本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2、因病休学的学生,要复学时,必须持县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3、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在一学期或一年内,考试、考查累计有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达到两次者。

3、符合留级条件但本次下届无相同或相近专业,而本人又不愿转人其它专业的。

4、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5、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

3 一以上者。

6、经学校批准休学,一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7、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疾病者。

8、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10、在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者。 ll、未请假愈期两周不注册者。

12、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两周者。

13、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勒令退学以上处分者。(按本规定所做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政教处,教务处等有关处室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注销其学籍,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转学和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转换专业。对于个别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经学校审查,允许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第七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校对上课、实习、军训、劳动等实行考勤,分迟到、早退、旷课、病假、事假等几种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予以公布。每四周内由政教处汇总一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上课,参加军训,劳动,实习及其他集体活动,必须请假,学生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请假须持医疗部门证明或由校医务室开具证明,因事请假须交验有关证件,有正当理由。

2、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作审批,报政教处备案,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政教处主任

4 审批;一周以上由分管校长审批。

3、请假期满应及时到班主任处,政教处销假。

第二十六条 迟到、早退两次按旷课一节计,迟到、早退超过十五分钟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生守则,自觉养成严格的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适当给予物质奖励的方法。奖励和表扬的方式有: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品等。

第三十一条 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要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评定办法。优秀学生的事迹,应填表记载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几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留校察看时间为一年。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已结业课程的单科结业证,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对学生的处分,存入学生档案。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考核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满时,历年考核有不合格课程者准许在毕业前统一补考一次。补考及格的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

5 毕业一年后,再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之日起算起。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设计,毕业实习不合格者,推迟毕业时间。推迟的时间根据补作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的需要,由教务处研究确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历次补考中舞弊或旷考的,一律不安排补考,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必须撤消处分,方准毕业。毕业前尚未撤消处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对本人离校后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经工作单位签署鉴定意见后报学校政教处复审,确认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 毕业就业采取双向选择,自谋职业,联合就业,推荐就业等多种形式进行,毕业生就业必须服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由学校推荐安置工作的学生,其就业安置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是由学校推荐就业的毕业生,学校按德、智、体三方面进行全面考查,排出推荐顺序,没有特殊情况,不能超级推荐。

2、毕业时,操行评定为差等者,学校不予安置。只领到结业证书的学生,待毕业生安置结束后,学校才考虑其安置问题。

第十章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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