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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6:12: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院系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有关部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维护学院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立即来函来电,申明原因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学院按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徇私舞弊者,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

第八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短期(不超过一年)治疗即可达到体检要求,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回原籍或原单位治疗,但不享受我院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医院证明,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在籍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持学生证按时到系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的第一学期必须缴齐学年应缴费用,方可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请假或欠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持有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第二节 学制、修业年限

第十条 学院各专业基本学制为3年。修业年限最长5年(2年制专业修业年限最长为4年)。

第十一条 学院高职专科学生实行学年制,今后逐步实行学分制。学生修完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并均取得合格成绩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登记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依据《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有实验、实习、实训的课程,其实验、实习、实训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参加该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补做,俟合格后方可评定实验、实习、实训成绩,否则实验、实习、实训考核成绩以不及格论。抄袭他人实验、实习、实训数据或报告者,一经发现按不及格论。学生必须做出认真检查后,方可补做。

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学生未达到要求必须补做。否则,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考查课成绩应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习、实验及平时测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实行学年制阶段,每学期期未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不得超过四门。

考试课程的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可按百分制或五级分段制,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课程总评成绩一般按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

第十六条 学生学习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统考的学生成绩评定,要按统一规定的要求进行。学生成绩评定后,上报所属系部和教务处。一经上报即不得随意改动。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教师不得擅自改分。若确有差错必须改正时,须由有关教师写清原因,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经系(部)主任、教务处长批准后方可改正。同时追查事故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只允许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补考。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视同未修。必修课补考及格,无论补考分数高低,均以60分(或及格)计。

第十八条 考试期间一般不给事假。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及时向系申请办理缓考手续,经系主任、教务处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旷考处理。旷考成绩记“零”分,不予补考,毕业前本人写出申请,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补考。

第十九条 学生要严肃认真地对待考试。考试违纪、作弊学生按学院《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和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要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一)因故迟到者,必须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课堂。任课教师有权禁止迟到的学生进入课堂。累计迟到两次按旷课一学时计。

(二)无故早退者,本节课视为旷课。凡本课程旷课累计达10学时以上(含10学时)者,不允许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按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工作规程》处理。

(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的劳动,认真听讲,不准交头接耳,违者任课教师有权令其退出课堂,并按旷课论处。

(四)实践教学,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均按教学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学生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考核,其成绩记零分。该门课程必须自修,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考试。

第二十二条 因专业培养方案变动,造成对复学学生遗漏的课程,一般在复学的学年内补修,并取得成绩。经考试不及格者,可以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只允许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补考。

第二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评定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由体育部核实报教务部门审核,经主管院长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思想品德考核结果与奖学金评定挂钩。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须为转入系(部)、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交申请,并附能够确认个人专长的佐证材料或学院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专业系和转入专业系同意,由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在入学一年内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学院转入高学历层次学院;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院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院同意并加盖学院公章,省级教育行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院或转入学院持《高等学院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院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因病、特长发挥和特殊困难原因转学的要附有下列相映材料:

(一)学院指定医院诊断书等;

(二)因有特长要求转学者,应当附有特长成绩证明材料或奖励证书(复印件);

(三)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者,应当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

第三十条 办理转出或转入手续时,需由学生本人向教务处申请,教务处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请院长批准。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包括事、病假)而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每生最多可办理休学两次。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可以为其保留学籍至退伍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应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经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因病休学须我院医院证明),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两天内应当离校。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为休学学生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时向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开学10个工作日内未请假不办理复学手续,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有关证件到所在系(部)填写“学生复学审批表”;

(二)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医院复查,必要时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由学院批准,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课程(包括考试课程、考查课程)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达5门(含5门)以上者;或一学期只有三门考试课程,全部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经学院批准令其退学。

已达退学条件的学生,如平时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或取得系级以上奖励,可申请试读一次。

申请试读学生必须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并签署“试读协议”。 试读学生必须留(降)级学习,试读时间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降级试读无后续专业时,按下列规定办:

1.由学生自己选择系内相同学制的相近专业,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选择院内相近专业;

2.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考试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3.由学院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二)试读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或试读一年学习成绩仍达到退学条件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经学院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生所在系提出,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经确诊有精神病、癫痫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四十一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院只发给结业证书:

(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所学课程有成绩不及格的;

(二)毕业设计(论文)考核不合格的;

(三)未解除留校察看的;

(四)未取得学院规定的技能证书。

第四十四条 结业后一年内经过补考或重修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认定,由教务处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经过补考或重修不合格,过期不参加补考、重修或一年内不再申领的,学院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书。

因留校查看处分未解除而结业的,结业后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由所在单位作出鉴定,经学院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可颁发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如有遗失和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由学院出具《毕业证明书》,内容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贴本人免冠照片,盖校印章并编号。《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开始施行。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学院成人大专和五年高职在籍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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