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三门县委组织部() 通知
三组通〔20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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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农村党员谈话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
经研究决定,建立农村党员谈话制度。
一、谈话目的
建立和实行农村党员谈话制度,旨在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努力保持农村党员的先进性,切实增强农村党员的组织性、纪律性,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二、组织机构
乡镇建立由党群副书记任组长,组织委员为副组长,纪委委员、组织干事为成员的农村党员谈话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三、谈话实施
1、谈话条件。在下列工作中,遇村情况复杂、宗族宗派干扰较大、组织意图难以体现时,乡镇党委要直接找农村党员谈话,特殊情况下县委组织部参与谈话:
(1)乡镇、村两委换届选举; (2)农村发展党员; (3)村党支部民主生活会; (4)处置不合格党员; (5)其它特殊情况。
2、谈话对象。所在村的全体党员。
3、谈话内容。就确定的谈话主题,谈话对象要谈的内容是:本人的思想认识、真实态度、意见建议、要求及其它有关情况。
4、谈话程序。
(1)组织谈话小组。农村党员谈话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谈话小组,小组由谈话人、记录人两位同志组成。
(2)进行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记录人要详实记录谈话的内容。谈话结束时,由被谈话人阅看谈话笔录并签名,不识字的被谈话人在记录人原文宣读同意后按指印,最后由谈话小组成员签名。
(3)材料存档。谈话结束后,要及时将谈话笔录存入党员个人档案。
四、谈话纪律
1、农村党员必须服从安排参加谈话。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评议时作为不合格党员处置的重要依据;是支委委员的,乡镇党委可免去其党内职务。
2、谈话对象本着对党组织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谈情况,不得向组织隐瞒,言语和行动要保持一致,如发现有欺骗行为,乡镇党委应严格进行组织处置。
3、要做好保密工作。对泄密的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理。
中共三门县委组织部2012年 月 日
抄送:市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