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管理制度
一、不合格药品的确认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
2、假药、劣药以及“三无”药品。
3、无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药品。
4、包装说明及其标识内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和《GMP》规定的药品。
5、其它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二、退货药品的确认
1、滞销药品。
2、有效期在3个月内的药品。
3、厂家根据药品市场反馈或国家指令规定主动要求收回的药品。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按供货渠道退货的药品。
三、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均应专库或划区单独存放,专门保管,设有明显标记。
四、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要详细记录,包括品名、规格、厂名、批号、数量、来源、检查处理结果、处理日期等。
五、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按《药品报损、销毁制度》处理。
六、退货药品要核实退货原因,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报请药械科主任批准,作出妥善处理。
七、退货药品记录应按规定保存三年备查。
《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管理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