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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4 00:32: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包头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把创建活动引导好、组织好、管理好,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文明单位的质量,发挥文明单位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带头、示范、辐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经过地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指导、培养、推荐、考评、审核,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授予的两个文明建设的本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是一个地区、一个单位两个文明建设成果的综合体现,创建文明单位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做到两个文明协调发展,共同进步。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坚持重在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领导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领导,并将创建活动纳入目标管理,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大力培育群众创建意识,把创建文明单位的活动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创建活动要建立明确的、操作性强的保障机制,以保证创建活动各项任务的落实完成。文明单位的创建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创建单位要根据文明单位的基本标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经干部职工广泛讨论通过,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创建活动要从基础抓起,基层抓起,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科室、文明班组、文明楼院、文明家庭、“十星级”奔小康文明户以及评选“四有”职工、文明职工等活动,使创建规划、目标、任务、要求落实到每个部门,责任到人。

第七条

文明单位要主动承担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任务,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带头、示范、辐射作用。文明单位在搞好自建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军民共建、警民共建、厂街共建、工农(牧)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

第八条

凡是经济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并能承担权力和义务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矿企业、学校、部队、商店、医院、车站、机场、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嘎查)等均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范围之内。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基本标准是:

(1)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好。党组织和党政领导班子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紧持党的基本路线,勇于改革,开拓进取;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勤政廉洁,办事公道,群众路线和民主作风好,表率作用突出。党员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职能作用发挥得好。

(2)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好。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精神文明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富有实效的活动;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得力;各部门(团体)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3)思想政治工作好。深入扎实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创业精神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吸引力强,广大群众思想解放,精神振奋,积极投身于两个文明建设。

(4)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教育好。“岗位学雷锋,行业树新风”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职业道德教育扎实有效,制定健全,规范严格,行业风气正,服务质量高;尊老爱幼,助为人乐,见义勇为;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物;移风易俗,新事新办,婚丧事简办,积极有效地开展戒烟、戒酒活动;干部群众的心灵美、行为美、语言美。

(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企业能坚持改革开放,大胆创新,不断引进和吸收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文明生产,科学管理。产品质量高,经济效益好,在同一地区或同行业中居于先进水平;党政部门和其他单位工作作风好,办事效率高,成绩突出,社会效益好,在同一地区起到典型带头作用。

(6)民族团结好。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团结教育能坚持经常化、制度化;各民族干部群众和睦相处,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精神蔚然成风;近年来从未发生有损于民族团结的事件。

(7)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好。重视并采取实际措施,促进教育、科技、文化事业的普及和发展;尊师重教,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明显提高文化设施基本配套;群众性的文体活动活跃、健康、有益。

(8)遵纪守法、综合治理好。法制教育搞得扎实,干部群众法制观念强,能自学遵守国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违法犯罪案件和重大治安案件低于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近三年呈逐年下降趋势。不足千人的单位无重大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无“六害”等丑恶现象发生;超过千人的单位和地区,重大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低于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六害”现象少,并采取了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9)计划生育好。自觉执行党的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任务完成得好,无早婚早育、超计划和多胎生育现象,独生子女率高;优生优育措施落实。

(10)环境绿化、美化、净化好。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活动,绿化、美化、净化措施落实,制度健全;绿化覆盖面大,美化水平高,环境常年保持清洁,自觉执行环保法规,“三废”排放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治理环境污染效果显著。

命名程序:

第十条

文明单位分为旗县区级、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文明单位实行逐级升格制。旗县区级文明单位从旗县区范围内的单位中产生;市级文明单位从旗县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自治区级文明单位从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国家级文明单位从自治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创建文明单位要遵循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注重质量、稳步发展的原则。凡获得文明单位称号满一年的均可申请晋升上一级文明单位。

第十一条

创建文明单位,应由本单位申请,业务主管部门签注推荐意见后上报。创旗县区级文明单位的报旗县区文明办;创市级文明单位的,先报旗县区文明办,经旗县区研究后,再向市文明办推荐;创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的,先向市文明办提出申请,经市文明委研究后,向自治区文明办推荐;创国家级文明单位的,在征得市文明委同意后,向自治区文明办提出申请,由自治区文明委推荐。验收工作由各级文明办组织进行。验收结束后,将拟命名的单位提交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由地方党委、政府审定后,召开命名大会,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二条

市、旗县区级文明单位原则上每年命名一次。

管理与奖惩: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主管部门,文明单位由所属文明办和归口主管部门实行双重管理。各级文明单位、各级文明办和归口主管部门都要建立专项文明单位档案。文明单位档案材料要能够真实具体地反映本单位各年度两个文明建设的成果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文明办要根据具体情况,有计划地对所属文明单位进行复查,掌握情况,指导工作,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如发生一票否决或其他重大问题,要及时如实地向所属文明办汇报。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各级文明办对降低标准或出现问题的文明单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进的处理,认为应该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报命名机关审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自知己不符合文明单位的标准,可向所属文明办申请取消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如遇单位撤销或合并,其称号自然消失;如在体制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要及时与所属文明办取得联系,文明办将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如遇搬迁,由各级文明办负责转办档案材料。

第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文明单位,要认真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要认真吸取教育,改进工作,加强管理,重新开展创建活动,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请参加评选。

第二十条

各级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本地区文明办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批评。对上一级文明单位的情况,下级文明办有责任向上级文明办反映。

第二十一条

各级文明单位要明确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门,经常与文明办取得联系,反映工作情况,年终要以书面形式简要汇报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既要给予精神奖励,又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可以是地区、部门按文明单位的级别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也可以由单位自筹奖金,按奖金或其他形式发放。对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要与在物质文明建设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同样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要把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文明单位建设情况,作为考核、选拔干部和企业参加上级行业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之一。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包头市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包头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市、旗县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由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文明单位基本标准

一、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好

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好

三、思想政治工作好

四、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教育好

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好

六、民族团结好

七、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好

八、遵纪守法、综合治理好

九、计划生育好

十、环境绿化、美化、硬化、净化好

包头市文明单位评选细则

一、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好(100分)

1、重视党建工作。开展党员目标管理,民主评议党员活动(4分);坚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3分);坚持“三会一课”制度(8分);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得好(10分)

2、坚持政治学习。学习有制度、有计划(5分);做到时间、内容、人员落实(6分);效果明显(4分)。

3、党政班子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实事求是,作风正派(5分);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干群关系融洽(5分);政绩突出,班子考核获好评(15分)。

4、注重廉政建设,勤政廉政制度健全、落实(5分);班子成员无违法犯罪行为(5分)、群众威信高(5)。

5、有改革开拓精神,工作、生产有新举措,有实效(10分)。

6、群团组织健全,制定完善,职能作用发挥得好(10分)。

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好(200分)

1、党政主要领导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对精神文明建设有较高的认识(20分)。

2、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纳入党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18分)。

3、成立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有工作机构,有专兼职人员负责(14分);创建活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12分)。

4、精神文明建设有专项经费或重大活动有专项经费(20分)。

5、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有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近期安排和工作总结(24分)。

6、开展文明科室、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职工等评比表彰活动(24分)。

7、积极支持、参与上级、本地区组织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成绩突出(20分)。

8、“窗口”单位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社会效益好,加10分。

9、培养、宣传、推广、奖励先进典型(18分)。

10、创建档案资料(录像资料、图片资料、文字资料)齐备、完整、规范(30分)。

三、思想政治工作好(100分)

1、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化、制度化、针对性强,有特色,有成效(30分)。

2、制定本单位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施方案或细则,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效果好(25分);重要分场、会议室、领导同志办公室按规定规范地插、挂、放国旗(15分)。

3、干部职工精神振奋,凝聚力强,两个文明建设积极性高(30分)。

四、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教育好(150分)

1、有行业特点的职业规范(守则)(10分);“四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理想、职业技能)教育有规划、有安排(20分)。

2、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措施落实,教育活动经常化、制度化,效果明显(30分)。

3、坚持“五讲十不”宣传教育(20分);开展“文明职工”、“文明市民”评选表彰活动(20分)。

4、行业(单位)风气正,干部群众心灵美、行为美、语言美(30分)。

5、移风易俗好(20分)。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150分)

1、工作有计划、有安排,年终有总结(20分)。

2、企业坚持改革创新,科学管理(10分);产品质量高(10分);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20分);利税指标完成计划(20分);经济效益在同地区或同行业中属先进水平(15分);安全生产有制度、有措施,指标达到主管部门要求(10分)。

3、党政部门和其他单位工作作风好,办事效率高,业绩突出,社会效益好,在同一地区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20分)。

4、积极兴办第三产业,解决职工住房、子妇女入托、入学、就业等后顾之忧(25分)。

六、民族团结好(50分)

1、学习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15分)。

2、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各民族干部群众和睦相处(10分)。

3、重视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使用(10分)。

4、近年来未发生损于民族团结的事件(15分)。

七、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好(50分)

1、科技、文化教育有计划、有场所、有教材、有设施,有一定数量的文化、体育用品(30分)。

2、经常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20分)。

八、遵纪守法、综合治理发(50分)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组织、有机构、有队伍(10分)。

2、普法教育面达100%,考试合格率达95%(10分)。

3、社会治安秩序好,无重大刑事、经济案件、责任事故(15分)。有重大案件或综合治理不达标取消参评资格。

4、无卖淫嫖娼、吸贩毒品、传播淫秽物品、赌博、拐卖妇女儿童、封建迷信等丑恶现象(15分)。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参评资格。

九、计划生育好(50分)

人口出生数在上级下达的指标(25分);无早婚、早育、多胎出生现象(25分);计生各项指标未达标取消参评资格。

十、环境绿化、美化、硬化、净化好(100分)

1、绿化面积大,在人行道、庭院部分硬化,门前“三包”落实好(40分)。

2、室内外物品摆整齐有序,无卫生死角,无乱写乱画,无乱堆乱放,净化、美化好(35分)。

3、“三废”排放达标,治理环境污染效果显著(25分)。环境未达标取消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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