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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新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6:41: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某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有效实施科学规划、结约用地,提升高新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入区项目建设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内的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由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及区建设环保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园区内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均须遵守本办法,严格按照高新区土地、规划、建设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土地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区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永久性测量标志,高压供电走廊,邮电通讯线路,文化体育场地,水利工程,人防工程及其它国家禁止占用的土地,不得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五条 在园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和回填坑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需服从统一规划管理,须经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并在区国土分局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方可进行。上述活动不得破坏园区环境和基础设施。

第六条 严禁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严禁在工业用地上建商住性建筑。对违法用地及其附着建筑物与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坚决予以拆除或没收。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变更。

第七条 未经区管委会批准,入驻项目单位不准私自转让、抵押、承包土地使用权和改变使用性质,否则区国土分局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的,需经区国土分局核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第八条 工业项目入园后,从土地交付使用之日起,满一年不依法开工建设的(不开工建设,不建造厂房,不安装设备,投资额达不到50%的)由区国土分局按该宗地出让金总额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二年不依法开工建设的,区国土分局要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出让。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持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块的总平面布置图,经区规划分局核定并经管委会审批后报市规划局核准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项目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在一个月内,根据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和本规定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报区规划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区规划分局根据评审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批(对重大项目应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区规划分局负责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应在一个月内,根据规定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入园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及用地性质、立项内容进行厂区建设。如有违反,由园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毕报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及区建设环保局复查验收。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违法用地,园区管委会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从严予以处置,直至收回土地。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厂区必须严格按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开工建设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园区及有关部门进行报建,在办理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后,由园区规划分局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依据经审查批准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定位放样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临路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要求美观整洁。管道、线缆等不得在临路面的墙体上敷设。建筑后退红线部分,应考虑与道路绿化相协调的厂区绿化。建设方案均需报管委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规划建设竣工后应及时向区规划分局报送有关材料并 2 提出规划验收申请,由区规划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换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必须按规定整改。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各工业项目开工之前必须依法向区建设环保局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严格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前,必须在市城建档案馆办理城建档案注册和委托建档手续,竣工后按要求移交档案。未取得移交证的项目不予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开工前,必须及时在区质监安监分站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注册手续,各方主体必须接受和配合区质监安监分站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园区道路、绿化、综合管网因各种原因需要破挖或改造的,拟实施单位应向区城管执法分局申请并提交实施方案,经各相关部门同意后,按批准方案实施。

第二十条 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园区地下管网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项目单位红线内地下管网资料由项目单位收集、整理,同厂区建设项目档案一并移交;区市政道路及地下管网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由区重点办负责,并及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清理建筑渣土应向区城管行政执法分局申请,按审批后的方案进行处理,严禁乱倒偷倒,对违规处置渣土及造成道路污染的,将区城管行政执法分局将依规进行查处。园区项目单位实行门前三包,自觉维护项目单位周边市容环境。

第五章 执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城管行政执法分局负责全区违法违章建设巡查和执法

3 工作,未办理相应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的项目一律予以停工并依法进行处理。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区城管行政执法分局工作。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三条 在园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区城管行政执法分局责令停止建设。严重影响园区规划的,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影响园区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将整改方案报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区城管行政执法分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法勒令停工进行处罚和补办。

第二十四条 临时建设场地和已征用的规划用地内未经报批严禁兴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对违法兴建的,区规划分局应协同区城管行政执法分局、区建设环保局责令有关当事人停止建设,对于已形成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阻碍园区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和国土、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园区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和国土、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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