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A/A06-CX-017-2003 批准:竺延风
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2003年 6 月 1 日发布 2003年 6 月 1 日实施
中国
前 言
本程序依据集团公司《管理手册》编制,是集团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之一。
本程序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程序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 本程序主要起草人: 娄崇
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版本/修改状态:1/0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
用由企业和个人(自愿)共同承担。
4.2.3集团公司视商业保险公司的效率和服务质量等情况选择承保企业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 4.3投保方式
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方案中,选择 “趸缴趸领”或“期缴趸领”的投保方式。集团公司决定何时投保、何时中止投保。 4.4保险模式
保险模式实行缴费确定制,实际可获年金水平取决于个人帐户中的资金积累额。
4.5企业年金:由基本年金和奖励年金两部分组成。 4.5.1基本年金
4.5.1.1员工的基本年金由“企业出资”和“个人出资”两部分组成。 4.5.1.2“企业出资”部分的记帐基数:以员工本人上年工资总额作为记帐基数。
4.5.1.3“企业出资”部分的记帐比例:按年龄分段确定记帐比例。根据企业效益情况及支付能力,集团公司对个人记帐比例将进行适当调整。
年龄计算公式:年龄=投保年-出生年+1 4.5.1.4个人出资
个人缴纳年金随企业同时进行,统一缴纳,享受企业出资部分的统一政策。
4.5.2奖励年金:按基本年金记帐比例分配后的余额作为总经理奖励年 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版本/修改状态:1/0
金(奖励方案另定)。 4.6个人帐户:
4.6.1企业年金实行帐户管理。
4.5.2个人帐户记载“企业出资”部分和“个人出资”部分。 4.7年金的给付
4.7.1给付条件:参保员工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故解除或终止时(包括退休、身故、离职三种情况),即发生保险金的给付。 4.7.2“企业出资”部分的给付:“企业出资”部分根据参保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具体情况给付。
4.7.2.1参保员工退休、在职身故, “企业出资”部分给付。 4.7.2.2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出资”部分按年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付;个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其“企业出资”部分不给付。
4.7.2.3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出资”部分不给付;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出资”部分按年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付。
4.7.3“个人出资”部分的给付:员工符合给付条件和员工随时提取“个人出资”部分年金时,需按年金合同有关规定给付。 4.8附则
4.8.1确有困难的子公司,由子公司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不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单位不缴费期间,个人帐户“企业出资”部分停止记帐。
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版本/修改状态:1/0
4.8.2外埠参加企业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子公司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借助集团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签定的合同平台自行建立企业年金,实行前须将方案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
5相关文件(无) 6相关记录和保存期(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