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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自查报告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2-26 12:06:49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企业年金办法

企业年金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36号

《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财政部部长 肖 捷

2017年12月18日

企业年金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十一条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五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第十九条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五章 企业年金待遇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五条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

第二十八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6日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变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7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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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问题解答

1、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员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保障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

2、集团和公司为什么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国家养老保障体制改革的政策导向。从职工的角度看,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从企业的角度看,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福利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

3、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履行了哪些程序?

2009年12月30日,集团企业年金方案正式获得国资委批复,2011年2月集团企业年金方案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复,5月企业年金管理合同获得人社部批复。根据集团企业年金方案,公司研究制定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企业年金实施细则,2011年6月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经公司职代会第二十五次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7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主管部委的批复要求,集团企业年金计划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9年1月1日后退休的员工(含2008年底退休且从2009年1月1日起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执行企业年金计划。

4、员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条件是什么?

在集团计划实施范围内企业工作满12个月,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的员工,均可自愿申请参加企业年金计划。放弃加入年金计划的,需本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放弃弃年金计划申请表,经审核后视为自愿放弃参加年金计划。首次自愿放弃加入年金计划的,后续不在受理年金计划加入申请。

5、员工参加年金计划的时间点要求是什么意思?

公司统一在每年4月1日和10月1日,分两次申报新增人员信息。举例说明:员工A是2011年8月进入公司工作,2012年8月符合加入条件,只能在2012年10月1日申报新增,但加入年金计划的时间以及相应的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可追溯到2012年8月。

6、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人员范围是什么?

(1)、国航股份在职员工可志愿加入,实施范围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直接聘用制员工。

(2)、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中,与各控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到国航股份及控股企业工作的派遣制员工 (3)、与个控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为该公司服务的工作人员

7、年金计划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个人缴费:年金计划建立伊始,员工个人缴费最低比例是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的2%,以后年度逐渐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比例相匹配。

企业缴费:企业缴费比例最高为上一年度企业工资总额的5%,在企业成本中税前列支。企业缴费根据企业效益情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可用资金情况,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计提。当企业经济效益较好时,企业缴费可适度多提一些。当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资金来源较少时,企业缴费可调减比例或暂停、暂缓计划。

8、企业年金缴费基数是怎样确定的?(工资性收入的基本定义)

企业缴费和员工个人缴费均以员工本人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作为基数,工资性收入的统计口径为:

地面人员:基础工资、年功工资、岗位工资、月度绩效工资、年终绩效工资

9、企业什么情况下会暂停企业年金缴费? 当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年金计划中止: (1) 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 企业经营亏损,无经济负担能力。 (3) 集体协商制度不健全。

(4) 企业出现兼并、解散、破产等其它计划应该中止的情况。

(5) 年金方案被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6) 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年金方案无法继续实施。

10、企业年金缴费如何分配?

员工个人缴费全额归属员工所有,归集到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子账户进行积累和投资,待符合领取条件时一次性领取。

企业缴费按员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性收入的5%分配到员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子账户进行积累和投资,待符合条件时一次性领取。

11、企业年金待遇如何领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有领取企业年金的权利: (1)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根据《劳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2) 在退休前死亡; (3) 出国定居;

员工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退休情况下:退休证明及社会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准表复印件;

(3)死亡情况下: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4)处境定居情况下:有效的出境定居证明复印件(移民签证或绿卡);

(5)如果员工未指定受益人,则受益人为法定遗产继承人,受益人须提交合法的与员工关系证明和继承比例证明复印件;

(6)不能亲自办理的,须提交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7)受益人存折收益(含姓名、账号页)复印件。

12、员工在集团范围内或集团范围外流动,企业年金怎样处理? 员工在集团范围内各企业之间流动,服务年限连续计算,原单位的企业缴费划入员工的新单位的企业缴费子账户,对员工的企业年金待遇没有影响。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离职(调出集团企业年金计划范围内企业)后,所就职新企业建有企业年金计划,员工个人账户可转入新企业年金计划。若新就职企业未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或因失业等情况无法进行账户转出,其账户将被保留在原计划中,直到接收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或员工满足待遇支付条件后方可进行账户转出或待遇支付。

13、公司年金计划关于权益归属有哪些规定?

所谓权益归属是指已经归集到员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以及投资收益,设置一定条件归属员工个人所有。

公司年金计划规定:员工个人缴费账户全额属员工个人所有。企业缴费在员工退休(含因病提前退休)、身故、出境定居或因改制重组解除劳动合同的,可100%归属员工个人;员工自动离职、因违纪或造成企业重大损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归属员工个人;对于员工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须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的,在集团工作不满3年的不归属;满3年不足4年的归属50%,满4年不足5年的归属80%,满5年(含)以上的归属100%。

14、员工如何查询自己的账户信息

集团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为员工提供了多渠道的企业年金查询服务,包括:

电话呼叫中心:010-9558

8、登陆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查询。员工提供任一工商银行账号(本人身份证开立)均可查询。

15、员工怎样退出企业年金计划?

员工办理退休手续以前要求退出企业年金计划需要向企业提出申请,需员工本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企业年金计划退出申请表,经企业批准以后,方可进行退出计划处理。员工申请退出计划的,后续不再受理年金计划加入申请。

16、关于企业年金计税原则

(1)自2014年1月1日起,公司员工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自2014年1月1日起,公司员工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发薪单位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超过本人发薪单位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标准的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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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年金,是指公司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适用范围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公司工作3年以上并履行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续订书中规定的全部义务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财务人员。 3.申请企业年金的程序

(1)员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协议》,经公司签章确认; (2)员工在公司启动企业年金时未填写协议的,视为不愿参加企业年金; (3)每年12月份,员工就下一年度是否参加企业年金提出申请。 4.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4.1 企业年金由公司企业年金和个人企业年金组成。公司企业年金由公司为员工缴纳;个人企业年金由员工个人缴纳。

4.2 员工个人每年1月份缴纳上一年度年收入总额(上一年度月基本工资×12+年底奖金)的固定比例,公司缴纳同样的额度共同存入指定账户,员工可按规定提取使用。 4.3 企业年金按照以下方式分配给个人

(1)职工个人存入上一年度收入总额(暂定为月工资的20倍)的5%,满3年后可提取; (2)满3年后不提取,职工个人存入上一年度收入总额的8%,累积满5年后可提取; (3)满5年后不提取,职工个人存入上一年度收入总额的10%,累积满10年后可提取; (4)满10年后不提取,职工个人存入上一年度收入总额的5%,以5年为一个阶段,可一直保持到离职或退休,最长为20年。

(5)一旦提取,原协议终止,累计缴纳年限清零; 5.企业年金的管理 5.1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公司建立年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公司年金的各项具体实施政策。年金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总经理及各部门经理组成。年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门经办机构,其职能由公司人资部承担,负责处理协调企业年金日常事务。 5.2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 5.2.1 企业年金账户的开立

由账户管理人为企业年金设立专门的企业年金账户。企业年金账户分为两个部分记录:公司缴费部分和员工缴费部分。公司缴费部分记录公司划入企业年金账户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余额等信息;员工缴费部分记录员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余额等信息。 5.2.2 企业年金帐户的管理

(1)企业年金帐户中明确已归属的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收益,根据规定定期记入个人部分;

(2)企业年金帐户的全部资金的投资收益每年分配一次。具体分配办法:将年金账户的的总的投资收益,按照每个员工在企业年金账户中的缴费金额和年收益率进行分配,公司缴费收益分配到公司缴费部分;员工缴费收益,分配到员工个人缴费部分。(投资收益计算方法:年金账户收益=年金账户金额×年收益率。) 6.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6.1 个人部分财产归属权益的确定:

(1)员工个人缴费及该部分的投资收益完全归属员工个人;

(2)企业辞退员工情况下,企业缴费及该部分的投资收益归属员工个人。 6.2以下几类特殊情况,企业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收益归属如下:

(1)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自己提出离开企业,企业缴费部分及该部分投资收益全部归企业所有。 (2)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在企业内部变动工作单位,企业年金账户累计金额归职工个人所有,可以保留或转移。保留一年,一次性(包括公司和个人部分)支付,不计时间。

(3)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违纪违法企业缴费部分及该部分投资收益全部归企业所有。 (4)因员工违反有关制度或程序造成公司经济或声誉损失企业缴费部分及该部分投资收益全部归企业所有。

(5)上述规定中扣除的公司企业年金及该部分的投资收益,归集于公司账户中,由公司负责运用与管理。

7.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7.1 企业年金的提取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按照规定领取企业年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提前退休或退职,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2)退休前身故的;

(3)职工因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应急的。 7.2 计发方式

一次性领取:员工按照其个人账户上累积额(含本金和投资收益)一次性全额领取。 7.3 计发办法

对于满足不同支付条件的情形,不同的计发办法如下: (1)退休领取:职工可以一次性领取;

(2)退休前身故领取:由职工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3)应急领取:职工可以按照如下规定一次性领取

① 如不满3年提取,只能提取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

② 3-5年间提取,可取走3年内全部总额的60%,及3-5年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

③ 5-10年间提取,可取走5年内全部总额的70%,及5-10年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

④ 满10年后提取,以5年为一个阶段,可取走之前阶段全部总额的80%,及之后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

8.中止缴费条件

8.1 企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暂停当年度企业年金计划:

(1)经营状况不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差;

(2)根据经营形势,经公司研究后统一暂停。 8.2 员工个人中止缴费条件

在本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自动中止缴费:

1、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2、员工自愿申请不参加本方案;

因上述情况导致个人中止缴费的,企业缴费也同时中止。 9.本办法暂试行5年,如有不妥,再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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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提高好范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调动公司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和云南省企业年金的有关政策。

第三条 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坚持有利于公司发展、充分体现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企业自愿和民主协商、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适当调整和个人缴费的原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2006年1月1日起及以后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已满,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公司在职职工(含内退和待岗人员)。

第五条 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实行企业年金制度。

第六条 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出名、自动离职的人员,停止缴纳企业年金。

第七条 职工参加企业年金制度时,实行个人账户制,公司和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模式,本息记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 职工参加企业年金后,有知道自己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信息的权力。

第三章资金来源、缴费标准

第九条 企业年金实行公司和个人共同缴费的机制,公司缴费每年最高不超过本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一)公司缴费每年按本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缴纳,其中5%在经营成本中列支并在税前扣除,超过5%的部分在公司自有资金中列支。列支渠道为:

(1)经营成本;

(2)当年或历年结余的应付工资总额或福利费;

(3)董事会决定使用的其他渠道来源的资金;

(4)国家、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渠道列支的资金。

(二)职工个人缴费按公司供款数的10%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从职工本人每月的工资中代扣缴。职工个人不愿缴费的,不为其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并且不得享受企业年金公司供款部分;职工中断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个人账户不作缴费记录,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封存,储存额继续计息。

(三)企业年金采取按月缴费方式,每月31日前由单位缴纳。

第十条 企业年金缴费及缴费比例根据公司经济效益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分配

(一)企业年金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时,根据职工的岗位、工作年限、年龄、退养等因素,适当拉开档次。

(二)公司供款=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分配比例×[本人上年度月收入÷职工收入合计×50%+(1+本人工龄增加系数+本人年龄增加系数+本人职务增加系数+本人退养增加系数)÷各项系数合计×50%]。

说明: 个人上年度月收入最低按公司职工平均收入的0.6倍,最高按公司平均收入的3倍。

企业年金各项增加系数列表

工龄增加系数

10—19年

0.1

20—29年

0.2

30—39年

0.3

40年及以上

0.4

年龄增加系数

30—39 岁

0.1

40—49岁

0.2

50岁及以上

0.3

职务增加系数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1.3

分公司高层及本部中层管理人员

1

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0.7

退养增加系数

退养人员

0.2

退养人员职务增加系数按退养时的职务增加系数执行。

(三)个人缴费=公司供款×10%。

(四)职工当年年金=公司供款+个人缴费+奖励+投资收益。

第十二条 职工在本年度内在社会活动中有见义勇为行为,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奖励的,年终可一次性给予5000元至10000元的年金奖励,记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个人账户号码采用职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基金由四部分组成:

(1) 个人全部缴费;

(2) 公司缴费中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

(3) 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4) 基金投资净收益。

基金投资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投资收益超出存款利息的部分,由当年投资营运情况决定。受托人应在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职工当年末个人账户累计额为:以

上年末个人账户累计额为基数,加当年公司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当年个人缴费部分、历年利息和基金投资收益部分。

第五章企业年金方案实施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本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公司代表3人、职工代表2人,理事会负责人由分管人

力资源工作的公司领导担任。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第十八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委托本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代拟企业年金方案草案,适时提出对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改和调整的建议,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严格执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企业年金有关文件;提出对公司供款比例进行调整的建议、批准年度公司供款及分配方案;检查和评估上年度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议、批准上年度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审核职工领取企业年金资格。

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公司缴费、职工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托管人进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账户管理人负责账户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必须与企业、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应分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选择的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必须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与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委托合同,由企业年金理事会负责签订。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市场运作的管理费用支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减少投资风险,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由理事会选择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投资运营。管理和投资运营机构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结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营。

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每季度和年度向委托人(公司和职工)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汇报企业年金运作情况。

第七章企业年金的支付和转移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实施后,职工正式办理退休、出境定居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一次结算。结算后,职工本人可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或转为商业保险。年金分期支付时其余额每年仍享受积息分红。

第二十六条 职工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余额全部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辞职离开公司时,有新就业单位其新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个人账户和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以随同转移。没有就业单位的,个人账户由原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转移条件时转移。公司供款的归属,具体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职工被企业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至(四)项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的,公司供款部分及投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其到达退休年龄时,由原管理机构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企业年金关系。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根据各分公司人员变动情况做相应的变更和支付、转移。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方案》在履行和实施中与职工发生争议时,由公司与职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十一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每年定期将基金和个人账户情况向职工公布,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经公司董事会、职代会审议通过,报云天化集团审核,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函后之月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若有半数以上职工提议修改、某些条款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无效时,企业年金理事会可以提出修改本《方案》,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出现经营亏损、兼并、解散、关闭破产等情况时,本《方案》终止实施,并以函的形式报集团公司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中公司缴费未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退还企业;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由账户管理人封存,存储额继续计息,待其达到领取条件时,按企业年金的支付办法支付。

第三十五条 缴费年度内职工工龄、年龄、职务有变化或退养的,系数于次年元月份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费用过渡的规定按公司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由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若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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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员工的后顾之优,保障员工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

体系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x公司正式在册员工。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业务的办理;财务金融部负责企业年金的核入

有关账目的处理

第二节 企业年金的提取

第四条 按照职工工资额(税后,不含奖金)的7%提取企业年金,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五条 企业年金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提取。

第三节 企业年金的建立

第六条 公司为每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员工在指定银行设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存折

同公司统一保管。

第七条 根据员工在册情况,按每位员工工资标准(工资+补贴)的7%逐月提取企业年金,

每半年一次核入个人账户。

第四节 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八条 员工企业年金为个人收入,集团将在核入员工个人企业年金账户时,按有关规定人

工制品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五节 领取方式

第九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领取方式。员工退休后,从公司领取企业年金存折。

第十条 其他情况下的领取方式

(一) 员工由于正常原因调动离开公司,可从公司领取本人企业年金存折。

(二) 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公司除名的,不得领

取本人企业年金存折,个人账户奖金由公司支取。

第六节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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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36号

《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财 政 部 部 长 肖 捷

2017年12月18日

企业年金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 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 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第十九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五章 企业年金待遇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五条 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6日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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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方案

(2007年 10月 22日经公司五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员工的劳动

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深圳市企业

年金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公司和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

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本方案遵循的原则:

1、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员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激励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

司凝聚力,促进公司的发展;

2、效率与公平的原则:与公司经济效益挂钩,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缴交或者暂停缴交年金费用;

公司缴费向员工个人账户分配时与其岗位、贡献、年龄、本企业工龄等挂钩,保持合理差距。

3、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公司自愿建立企业年金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通过,员 工志愿加入本企业年金计划;

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选择相应的投资方案,以保证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5、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深圳市企业年金政策调整以及公司自身的发展,适时调整本

公司年金方案。

第四条 建立本方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2、完成经核定的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3、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

4、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二章 参加人员范围 第五条 参加本方案的人员范围:

1、在册在岗且档案在公司管理的员工;

2、由公司外派到非控股公司工作,且外派公司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员工。

第六条 参加企业年金的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

3、试用期或见习期满。

第三章 企业和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企业的权利:

1、召集员工代表共同讨论制定、调整、终止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

2、代表员工选择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3、从员工税后工资中代扣个人缴费。

第八条 企业的义务:

1、向全体员工公示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向员工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2、按照本方案的约定进行缴费,并为员工办理企业年金的各项事务;

3、向员工定期通报企业年金运作中的各项重要信息。

第九条 参加员工的权利:

1、有权了解企业年金方案的有关内容;

2、有权了解企业年金基金及员工个人账户的运作情况和相关信息;

3、依法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4、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参加员工的义务:

1、如实向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

2、如果发生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需及时通知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3、按照本方案的约定进行缴费,并授权公司从本人税后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

4、授权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企业年金进行管理运营。

5、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员工所在各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公司缴费部分的税收优

惠比例和列支渠道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缴费部分,按参加年金计划的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33%计提,并按以下公

式分配到参加年金员工的个人账户中,不留余额:

1、人均缴费额A=企业缴费总额/参加员工人数;

2、X1=A/21×(员工本人年龄-18)×80%;

3、X2=A/(计提年度-1983 +1)×员工本人企业工龄×2×15%;

4、X3=A/21×员工本人连续工龄×5%;

5、L=A×员工本人职务分×2%;

6、计入个人账户金额=(X1 +X2 +X3+ L)×α;

α=企业缴费总额/∑

= =+++niiiiiLXX1321i(X) ×100%

2

以上年龄、企业工龄和连续工龄均按虚年计算。

第十三条 职务分按下列标准:

职务级别 职务分 职务级别 职务分

集团正职 4.5 正科级、中级职称 2 集团副职 4 副科级、助理级职称 1.5 部门正职 3 主办科员、员级 1 部门副职、高级职称 2.5 工人 0.5

第十四条 公司缴费分配到员工个人账户的年金基金最高的不得超过参加员工平均分配额的5 倍。

第十五条 员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月1元,一年归集一次,在公司缴费当月由公司从员工个人

税后工资中代扣代缴。员工个人缴费额计入其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缴费为每年一次。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由公司将本年度年金一次性缴

至在托管人处开立的本企业年金基金专户。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由账户管理人为企业年金设立个人账户、企业账户、保留账户和未归属权益账户。

个人账户记录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员工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等信息。

企业账户记录企业基本信息及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编码、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支

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总括信息及未归属权益信息等。

保留账户主要指员工离开本企业或计划终止要求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其个人账户时,为记录这

些员工的缴费、待遇支付及投资收益等信息专门设立的个人账户。

未归属权益账户主要指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未归

属的权益,或根据本方案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的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部分;未归属权益账户仅用于抵 减企业后续缴费。

第十八条 账户管理人按照合同规定,负责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日常维护和更新。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员工变动工作单位并且参加新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将其个人

账户转至新单位。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新就业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2、参加人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因身份发生变化由财政支付工资的;

3、本年金方案终止;

4、经本人申请并获原账户管理人同意的。

则该员工的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可由原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

待员工本人达到年金支付条件时领取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管理费用从受益人 受托权益中支付。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的注销

3

个人账户积累额领取完毕或转移完毕的,应注销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并按以下规定及程序办理:

1、按国家规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退休、病退、提前退休手续的,退出企业年金计划。

员工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相关证明,可申请领取企业年金。

2、员工被辞退、开除、除名、离职的,员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合同期满不再

续签的,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将个人账户的本息及投资收益转移到员工新就业单位或转入保留账户,

转入保留账户的,员工本人须负担保留账户所产生的费用,从员工个人账户受托权益中支付,但公 司不再承担管理责任。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1、公司缴费;

2、员工个人缴费;

3、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

家规定投资运营,获得的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与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用于抵押或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每期企业缴费按本方案的规定计入个人账户;员工个人缴费额计入个人账户; 年

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按净收益率根据员工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度按比例计入个 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公司通过集体协商选择、委托具有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进行管

理。公司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由受托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由受托人委 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由受托人委托具有资

格的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应 当签订书面合同。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费用,按照上述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年金整体移交一年过渡期内,选择平安保险集

团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招商银行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一年过渡期后,公司可视情况决定是 否选择新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第七章 企业年金待遇支付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企业年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病退手续;

3、符合有关条件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

4、在退休前死亡;

4

5、出国定居;

6、其他特殊情况。

员工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资金。

第二十八条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益人,如员工死亡,受益人按照国 家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包括病退、提前退休)或出国定居后,个人账户累计金额按

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结算后由员工本人一次性领取。

第三十条 员工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金额,按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结算后,一次性 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第八章 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中止缴费:

1、由于公司出现经营性亏损或未完成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公司可以申请暂停缴费,等

消除以上情况后再恢复缴费,但不得追缴以上所述年度的企业年金。

2、公司破产、兼并或重组。

3、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的半数以上员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

4、员工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可不再为其本人缴费。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员工终止缴费:

1、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若员工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起终止缴费。

2、员工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自提出申请之日起终止缴费。

第三十三条 员工终止缴费后,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可由原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

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员工本人达到年金支付条件时领取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

第九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企业年金方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审议通过后,经市国资委审

批,并在董事会对年金方案表决通过后,按有关规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担任,委员

由财务总监、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企业发展管理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审计监察部经理担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监督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

2、拟订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策略,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

3、对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进行评估,对受托人的选择、变更提出建议;

在受托人选择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时,应充分发表意见;

4、向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报告受托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投资绩效情况。

第三十七条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下设投资评估小组、招标服务小组。投资评估小组、招标服

5

务小组分别由计划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牵头。

第三十八条 投资评估小组的主要职责:

1、拟订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方案,并提交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讨论;

2、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对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并向企业年金管理委

员会提交相关报告;

3、在年度结束后 60日内对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并向企业年金管理委员 会提交相关报告;

4、根据评估情况,对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变更,向企业年金管理委

员会提出建议。

第三十九条 招标服务小组的职责:

1、拟订受托人的招标方案,并提交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讨论;

2、组织招标受托人;

3、起草《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并提交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讨论;

4、将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给受托人,以上信息发生变更时,

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提交给受托人;

5、向受托人提供缴费信息,并对账户管理人提交的缴费账单进行确认;

6、员工需要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向受托人提交申请,并对账户管理人提交的个人账户权益

支付表进行确认;

7、员工离开公司转入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时,向受托人提交个人账户转移申请,并对账户管理

人提交的个人账户转移报告进行确认。

第四十条 本方案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经由公司通过集体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

人进行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由受托人选择具备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并分别签订《企业年金基金托管

合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费用,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确定。其中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在公司经营

成本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年金基金管理接受市国资委、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监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每年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由公司与员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对本方案提出修改:

1、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适时调整公司缴费比例,但不得突破规定的上限;

2、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的半数以上员工提议进行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3、企业改制、兼并、分立等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企业改革、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6

4、企业年金方案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无效;

5、国家的企业年金政策发生变化。

第四十五条 企业年金方案修改的程序与设立的程序相同。修改后需书面通知有关方面。

第四十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年金方案可终止:

1、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的半数以上员工反对本计划的继续实施;

2、暂停缴费连续超过5年;

3、企业破产、兼并或重组;

4、本方案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方案终止时,个人账户、企业账户和基金财产仍然有效,并继续存在。

第四十七条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市劳动与社会保

障局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员工和受托人。

第四十八条 原员工后援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四十九条 本方案中所称的工资总额范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

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不包括:国家规定的福利费、计划生育奖励和

企业车改后发放的车辆补贴。

第五十条 本方案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备案函复后,自 2007

年1月 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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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年金的概念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企业年金的缴费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八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3.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二)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2009.12.10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举例】

某公司于2012年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职工张某1月份工资为3400元,单位当月为其缴纳企业年金200元,计算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年金的退税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3.企业年金的补税

(1)《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

(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

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注:2011年9月1日后应调整为3%)

【举例】

A公司2011年1月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但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2年3月A公司进行了专项的税务自查,其中员工李某2011年月平均工资额为23500元,公司全年共为其缴纳企业年金4000元,计算李某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1)确定适用税率,20000元(23500-3500)的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元。

(2)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4000×25%-1005=-5(元)

实际应补缴税额=4000 ×3%=120(元)

3.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

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推荐第9篇:企业年金管理分析

【摘 要】企业年金是现代多支柱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实施企业年金制度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在宏观上,企业年金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在微观上,企业年金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具之一,通过阐述企业年金的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分析企业年金制度建设现状,对企业年金管理进行分析。

【关键词】企业年金;社会保险;激励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5-018-02

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随着我国老龄化速度的不断加快,科学推行企业年金是企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积极作用

(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政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政府通过优惠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推动市场提供更多的年金产品,有利于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走低的问题,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同时,年金基金的发展能够促进资本市场的成熟和健康发展,推动经济增长。从长远和综合效应看,发展企业年金计划,于国于民都是有利的,这正是政府对企业年金的需求动因。

(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企业和谐发展的需要

企业年金的建立本身就叠现了企业的一种社会责任。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并不只是单纯来白企业经营的结果,其中有一部分更是来自员工的努力付出所获得的。因此,对于员工长期努力的贡献不可抹煞。企业通过年金计划不仅补偿了员工当前的贡献,也补偿了员工未来的风险:不仅补偿了员工当前最佳状态的价值.也补偿了员工人力资本的折旧,为企业员工将来年老之后,建立了合理的“退出保险机制”,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对企业的忠诚度。

(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职工福利增长的需要

根据人的生命周期假说,劳动者需要把自己的劳动收入均衡分配在整个生命周期,工作期间收入高时储蓄一些,可以为退休后准各更多的养老金。因此,职工参加年金计划是一项长远投资,自己缴纳一部分费用,单位补充一部分费用,不但可以获得储蓄的税收优惠,还能得到稳定的退休生活收入保障。同时,年金计划也是员工干好工作和进行投资的一种有效激励。

二、企业年金建设的现状

(一)税收优惠力度不大

政府鼓励发展企业年金,但税收优惠政策单一,优惠限额较低,迄今为止,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只明确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税前扣除,远远低于人保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缴费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的比例。而在个人数费方而,《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企业年金对于个人没有税收优惠,,职工为自己的未来养老而缴纳的企业年金须全额从税后支付,且明确要求对以前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必须补数。这种单一的、低优惠额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企业在年金计划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难以真正激励企业为职工建立年金计划,导致企业为职工建立年金计划的动力或积极性不高。

(二)企业社会保险负担导致企业年金制度难以快速发展

企业年金是非强制性的,而现在企业内部各项保险费则是强制性的,截止2014年底,企业缴纳养老保险比例为20%,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比例为8%;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为1%,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为0 5%;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比例为7%,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比例为2%;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缴纳比例为0.5%;企业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为10%,个人缴纳比例为10%。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缴纳比例总计己达38.5%。个人缴纳比例己达20.5%,企业的负担和职工的负担已经很重,职工本人可支配货币急剧下降,徼费空间已经不高,如果再想大幅度提高企业年金,势必加剧企业的成本,严重影响企业的竞争力。

(三)企业年基金面临的投资资本市场不成熟

国际经验表明,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是企业年金得以健康发展,获得保值增值,最终能满足参与员工养老需求的重要前提。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处子新兴加转轨的阶段,不确定性大,市场波动剧烈,给企业年金的长期投资带来了困难。我国企业年金大部分是按“

5、

3、2”的比例进行投资的,即债券投资不高于50%,权益类不高于20%,现金、票据等流动性资产不低手30%。这种投资比例是根据目前的投资环境和居民风险承受能力制定的。但目前这种年金基金的投资方式不仅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而且也受到资本市场投资的限制。目前的年金基金投资方式己不能有效防范通货膨胀,收益增长空间也比较有限。企业年金投资是一项长期的过程,通货膨胀对企业年金基金购买力的影响不容忽视。

同时,企业年金的领取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呼吁在企业年金制度修订过程中,应考虑适当放宽企业年金的领取条件,增加重大疾病等的领取条件,使得企业年金制度与职工现实需求更加吻合,更加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

三、企业年金管理的建议

(一)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各项立法,规范和完善资本市场,加快金融领域调整、改革和监管的步伐,促进企业年金产品的创新,增强企业年金保值增值的能力。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针对参加企业年金的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对偏远地区的中小企业,优惠力度要酌情加大。这种“个人+企业”的双重税收优惠,不仅可以提高个人的参保积极性,也会提高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年金计划的意愿度,增强企业年金发展的源动力,缩小企业年金发展的行业差距和地域差距。

(二)完善税收优惠制度

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最有效、最直接的支持、鼓励手段。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主要存在于缴费、投资收益和待遇支付3个环节,执行得好将会大力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执行得不好将会造成税制扭曲、财政流失和加剧社会不公平的负而效应,由于目前开展企业年金的企业大多是效益较好的大型国有企业,税收优惠仅仅局限在“企业数费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个人数费个人所得税根本就不免税。

税收的优意政策始终贯穿在企业年金的征集、运营和福利分配的整个过程当中。运用减税、免税、延迟纳税等优惠政策可激励企业和员工双方积极建立企业年金。同时也是政府间接介入企业年金领域、引导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

企业年金作为退休人员的一项待遇保障,是企业员工的养命钱,员工从缴费到待遇再支付一般要经过20-30年的时间,在这样长时间内要保障安全、有需要有效益,是非常不容易的,根据我国理财规划师的预测,未来的20年通胀应该在5%左右,如果我们的投资收益跑不赢通胀,那么就等于购买力的丧失,而我们年金的投资品种国家又作了严格的限制。从国际经验来看,养老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的债券市场是比较安全稳妥的选择。而我国股票市场波动较大,债券市场规模偏小,内部结构也不均衡,债券品种选择小,很多券种存在流动性问题或交易对手选择的问题,企业年金的债券投资灵活性不够。建议构建企业年金行业协会,增加谈判的话语权和选择权,促进企业年金的科学发展。

推荐第10篇: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编号:CA/A06-CX-017-2003 批准:竺延风

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2003年 6 月 1 日发布 2003年 6 月 1 日实施

中国

前 言

本程序依据集团公司《管理手册》编制,是集团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之一。

本程序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程序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 本程序主要起草人: 娄崇

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版本/修改状态:1/0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

用由企业和个人(自愿)共同承担。

4.2.3集团公司视商业保险公司的效率和服务质量等情况选择承保企业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4.3投保方式

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方案中,选择 “趸缴趸领”或“期缴趸领”的投保方式。集团公司决定何时投保、何时中止投保。 4.4保险模式

保险模式实行缴费确定制,实际可获年金水平取决于个人帐户中的资金积累额。

4.5企业年金:由基本年金和奖励年金两部分组成。4.5.1基本年金

4.5.1.1员工的基本年金由“企业出资”和“个人出资”两部分组成。4.5.1.2“企业出资”部分的记帐基数:以员工本人上年工资总额作为记帐基数。

4.5.1.3“企业出资”部分的记帐比例:按年龄分段确定记帐比例。根据企业效益情况及支付能力,集团公司对个人记帐比例将进行适当调整。

年龄计算公式:年龄=投保年-出生年+1 4.5.1.4个人出资

个人缴纳年金随企业同时进行,统一缴纳,享受企业出资部分的统一政策。

4.5.2奖励年金:按基本年金记帐比例分配后的余额作为总经理奖励年 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版本/修改状态:1/0

金(奖励方案另定)。 4.6个人帐户:

4.6.1企业年金实行帐户管理。

4.5.2个人帐户记载“企业出资”部分和“个人出资”部分。4.7年金的给付

4.7.1给付条件:参保员工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故解除或终止时(包括退休、身故、离职三种情况),即发生保险金的给付。4.7.2“企业出资”部分的给付:“企业出资”部分根据参保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具体情况给付。

4.7.2.1参保员工退休、在职身故, “企业出资”部分给付。 4.7.2.2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出资”部分按年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付;个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其“企业出资”部分不给付。

4.7.2.3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出资”部分不给付;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出资”部分按年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付。

4.7.3“个人出资”部分的给付:员工符合给付条件和员工随时提取“个人出资”部分年金时,需按年金合同有关规定给付。4.8附则

4.8.1确有困难的子公司,由子公司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不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单位不缴费期间,个人帐户“企业出资”部分停止记帐。

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版本/修改状态:1/0

4.8.2外埠参加企业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子公司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借助集团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签定的合同平台自行建立企业年金,实行前须将方案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5相关文件(无) 6相关记录和保存期(无)

第11篇:《企业年金办法》——.2.01

企业年金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章 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五章 企业年金待遇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七章 附则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36号

《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

企业年金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

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

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参加人员;

(二) 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 账户管理;

(四) 权益归属;

(五) 基金管理;

(六)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 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 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一) 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 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 企业缴费;

(二) 职工个人缴费;

(三)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第十五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第十九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一)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 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三) 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 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五章 企业年金待遇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 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 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二十五条

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6日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变更。

第12篇:员工企业年金申请书

员工编号: 部门:

企业年金申请书

本人基本情况符合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条件。

已对《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所有内容进行了了解,对“本计划”内容无异议。

自愿 (参加/放弃)“本计划”。

(放弃原因: ) 特此声明!

申请人: 入职日期: 申请日期:

第13篇:1218企业年金办法

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

2017-12-22 10:09 来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和企业年金市场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修订和完善。《办法》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办法》要求,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办法》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并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

《办法》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本人。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第36号 《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财 政 部 部 长

2017年12月18日

企业年金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

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

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第十九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4 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五章

企业年金待遇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五条

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5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6日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变更。

第14篇: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首次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之后《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又对该函的有关规定作了补充规定。因此,企业年金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企业年金无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

国税函[2009]69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这就是说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也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一,甲公司实行年金计划,公司总经理李某月工资10000元,2011年12月,公司已向其年金账户缴存当月应缴金额3000元,其中企业缴费2000元;个人缴费1000元。该月李某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由于年金中个人缴费1000元,不得在其当月工资、薪金中扣除,因此,李某应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745元[(10000-3500)×20%-555]。

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续例一,李某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应缴个人所得税95元(2000×10%-105)。

两项合计应缴840元(745+95),李某实际到手的工资为8160元(10000-1000-840)。

假如该公司财务执行新会计准则,则扣缴税款账务处理:

1.代扣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李某 10000

贷:现金 8160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40 其他应付款 1000

2.代缴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40

贷:银行存款(现金) 840

二、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年金不征税

由于国税函[2009]694号对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不够明确,因此9号公告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二,乙公司实行企业年金计划,员工张某今年2月、3月份的工资分别是2400元、2800元;公司按月为其年金企业缴费是1000元,张某的年金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月份张某的工资与公司为其缴纳的年金之和是3400元(2400+1000)达不到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所以企业年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月份张某的工资与公司为其缴纳的企业年金之和是3800元(2800+1000)超过了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00元(3800-3500),张某的年金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9元(300×3%)。

三、合并期限缴费的年金应纳税额高

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

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企业不是按月缴费,而选择按季、半年或年度一次性缴费,则会因为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而使个人承担更高的税负。

续例一,假如年金企业缴费部分,该公司平时每个月不缴存,而是年终一次性缴纳,并于2011年12月一次性办理了全体职工全年的企业缴费手续,则该月李某年金应申报个人所得税4995元(2000×12×25%-1005),税负比按月缴存高出四倍多。因此,企业应尽量选择按月缴存,这是税负最轻的方式。

四、企业缴费未归属个人部分可申请退税

国税函[2009]694号第三条规定,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由于企业年金和股票期权相似,具有留住企业人才的作用。因此,很多企业年金方案中对于职工享受企业年金都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如果员工未达到服务年限中途离职或发生其他不符合年金授予条件的情况,企业将可以随之终止年金合同。因此,对于个人而言,由于最终没有得到这笔年金,就存在多缴个人所得税而需要退税的问题。

续例一,假如该公司为李某按月缴存年金已满2年,企业缴费金额合计为48000元。双方约定李某要服务5年才能拿到企业缴费100%的归属比例。今年初,李某因故提前离开企业,根据约定,李某只能领取企业缴费部分的40%(2÷5×100%),即19200元(48000×40%)。此时,我们应按如下方式计算应退税款:

2010年1月至2011年8月年金已纳税3500元[(2000×15%-125)×20];2011年9月至2011年12月年金已纳税380元([2000×10%-105)×4],合计3880元(3500+380);应退税款2328元[3880×(1-19200÷48000)]。

五、以前年度年金应扣未扣税的补缴方法

由于国税函[2009]694号对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不够明确,因此9号公告规定,对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公式中的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例三,丙公司实行企业年金计划,2010年公司按月为员殷某年金企业缴费全年累计1800元,2010年殷某全年工资收入为116000元,其中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20000元。工资薪金部分应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已按规定代扣代缴,但年金未扣税,如何补缴年金个人所得税?

首先要应按照补缴年度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殷某个人适用税率。2010年殷某计提年金的月平均工资是8000元[(116000-20000)÷12],超过了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因此,年金需要补税。2010年殷某月应纳税所得额是6000元(8000-2000),适用税率是20%,应补缴税款-15元(1800×20%-375)小于0。根据9号公告规定,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因此,

殷某年金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0元(1800×5%)。

六、未按规定报送代扣代缴资料的要处罚

国税函[2009]694号第四条规定,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这就是说如果不履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义务,将会依法处理。因此丙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行为将会受到依法处理。实际上履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即关系到企业以后的退税,也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企业只有履行了纳

第15篇:企业年金业务处理流程

企业年金业务处理流程

2011-11-9 来源:中国工商银

一、计划登记与账户设置1.释义:计划登记与账户设置是指企业将计划建立信息和客户账户信息提交受托人审核,账管人依据受托人提供的信息在账管系统中完成计划登记与账户设置的业务环节。

2.业务处理流程:(1)企业经办人填写《企业年金计划建立申请表》(须经企业盖章确认)、《计划成员明细表》,若企业为集团公司,还须填写 《分公司建账信息表》。

(2)企业经办人将上述申请单证提交受托人;(3)受托人审核后发送账管人;(4)账管人完成计划登记与账户设置系统处理,将《企业信息汇总表》提供给企业。

二、缴费1.释义:公式法缴费指由账户管理人根据年金计划缴费规则,计算出企业当期缴费总额及员工缴费明细的缴费方式。

企业自定义缴费指由企业自行计算当期缴费总额及员工缴费明细的缴费方式。

2.业务处理流程:。公式法缴费:(1)账管人计算企业本期缴费总额及员工缴费明细,生成《企业年金缴费预处理通知单》和《企业年金缴费明细表》,发送给企业,并将《企业年金缴费预处理通知单》转发给受托人;(2)企业确认《企业年金缴费预处理通知单》和《企业年金缴费明细表》无误,将盖章确认的《企业年金缴费预处理通知单》发送给受托人;(3)受托人向托管人下达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收款指令;(4)企业将缴费款项划账到年金计划专用账户;(5)托管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收款指令和实际到帐金额进行数据匹配:匹配一致时,托管人向受托人及账管人提交《到账通知单》;账管人依据《到账通知单》进行入账处理;匹配不一致发生短溢缴情况,流程参照相关内容。。企业自定义缴费:(1)企业经办人填写《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须经企业盖章确认)和《企业年金缴费明细表》提交受托人审核,受托人审核后,发送账管人;(2)账管人在收到准确完整信息后进行系统处理,生成《企业年金缴费通知单》提交受托人和企业,受托人向托管人下达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收款指令;(3)企业将缴费款项划账到年金计划专用账户,托管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收款指令和实际到帐金额进行数据匹配:匹配一致时,托管人向受托人及账管人提交《到账通知单》;工行(账管人)依据《到账通知单》进行入账处理;匹配不一致时,有两种情况:当实缴金额大于应缴金额时,受托人向企业发送《企业年金计划短溢缴通知函》,企业在客户回执中选择以下处理方式:超额缴费退回、入企业特别账户(投资)或重新提交缴费申请。

(1)超额缴费退回:受托人将客户回执发送给账管人,并向托管人下达多余缴款退款指令,托管人将多余缴款划回企业付款账户(“原账户来,原账户去”)。

(2)入企业特别账户(投资):受托人将客户回执发送给账管人,账管人对实缴金额与应缴金额进行缴费到账的匹配处理,超额缴费部分进入企业特别账户,参与投资运作。

(3)重新提交缴费申请:受托人将客户回执及企业重新提交的《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企业年金缴费明细表》发送给账管人。

当实缴金额小于应缴金额时,受托人向企业发送《企业年金计划短溢缴通知函》;企业可在客户回执中选择以下处理方式:补缴差额或重新提交缴费申请。

(1)补缴差额:受托人将客户回执发送给账管人,并向工行托管人下达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收款指令,企业按照补缴金额进行缴费。

(2)重新提交缴费申请:受托人将客户回执及重新提交的《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企业年金缴费明细表》发送给账管人。

(3)账户管理人完成缴费匹配处理后,缴费当期末向企业提交《企业资产汇总表》。

三、投资、收益分配及待遇支付1.释义:投资及收益分配是指投资成交及将收益分配的业务处理环节。

待遇支付是指员工在符合约定支付条件下可申请企业年金的待遇支付。

一次性领取即将个人账户中的权益余额一次性领走,账户注销;分期领取即将个人账户内的权益按照固定期数或固定每期领取金额的方式领取,直至账户金额为零时账户注销。

2.业务处理流程:(1)托管人对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净值进行会计核算,并在估值日将单位净值估值结果发送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企业可通过账管人网站进行单位净值查询。

(2)企业经办人填写《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申请表》(须经企业盖章确认),提交账户管理人;(3)账管人在系统进行录入,并在下一次估值日计算个人账户权益,生成《支付报告》和《支付通知》发送受托人和企业;(4)受托人审核后向托管人下达支付指令;(5)托管人将资金划入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支付完成通知》发送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6)账户管理人根据《支付完成通知》扣减个人账户权益,当个人账户权益余额为零时,办理个人账户销户手续。

四、投资更改1.释义:投资更改包括投资分配变更和投资转换。

投资分配变更是针对未来缴费分配于不同投资组合账户比例的重新设定,所有后续缴费均按照该分配比例进行投资单位的买入,直至做出新的投资组合分配为止。

投资转换是对投资主体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买卖处理,以改变年金基金存量资产在各投资组合账户的分配情况。

2.业务处理流程:投资分配变更:(1)企业经办人填写《企业年金投资变更申请表》(须经企业盖章确认),提交账户管理人;(2)账户管理人根据收到的变更申请在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投资分配变更处理,处理完成后将《企业信息汇总表》提供给企业。

投资转换:(1)企业经办人填写《企业年金投资变更申请表》(须经企业盖章确认),提交账户管理人;(2)账管人根据收到的变更申请在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投资转换处理,将《投资转换清单》反馈给企业。

五、信息变更1.释义:信息变更包括计划信息变更、企业信息变更、员工信息变更。

计划信息变更主要包括缴费规则、待遇核算及权益归属等内容的变更。

企业信息变更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联系人信息和账户信息等内容的变更。

员工信息变更主要包括成员姓名、证件号码、职称等内容的变更。

企业和员工信息变更属于一般信息变更,计划信息变更属于重大信息变更。

2.业务处理流程:(1)企业经办人根据变更的业务类别选择填写《企业年金计划信息变更申请表》、《企业年金企业信息变更申请表》、《企业年金员工信息变更申请表》,经企业盖章确认后,提交账户管理人;(2)一般信息变更,账户管理人可根据企业提交的变更申请直接进行系统处理;重大信息变更,账户管理人在处理前先提交受托人进行审核;(3)受托人审核通过后将《账管处理反馈表》发送给账户管理人;(4)账户管理人根据受托人的反馈进行系统处理。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

2011-12-26 来源:证监会网站

一、为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程序,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流程。

二、本流程适用于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及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本流程所称受托管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是指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签订的合同,托管合同是指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合同,投资管理合同是指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合同。

三、委托人应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受托人,受托人确认后提交账户管理人。

委托人也可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受托人委托的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受托人。

四、账户管理人应为企业年金基金建立独立的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并及时记录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

五、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或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时,委托人应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变更信息提交受托人,受托人确认后提交账户管理人。

企业账户信息或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时,委托人也可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变更信息提交受托人委托的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对变更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应按变更信息调整账户记录。

六、账户管理人应按账户管理合同规定,在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缴费日前,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及委托人提供的缴费信息,生成缴费账单,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确认。

受托人应向托管人发送缴费收账通知。

七、托管人应为托管的每个企业年金计划分别开设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用于企业年金基金的归集和支付。

委托人应在计划规定缴费日,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划入托管人开设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

八、托管人应按缴费收账通知核对实收缴费金额。核对一致时,托管人将缴费资金到账情况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将缴费信息记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核对不一致,实收缴费金额多于缴费收账通知的应收缴费时,托管人应通知受托人,根据受托人指令进行超额缴费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实收缴费金额少于缴费收账通知的应收缴费时,托管人应通知受托人,受托人通知委托人补缴。

九、托管人应为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分别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并负责所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清算与交收。托管人应为所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分别开设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亏损。

十、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就指令下达、确认和执行等程序达成一致。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将发送指令的人员和权限通知托管人。

一、受托人应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分配指令通知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托管人应对受托人投资分配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及时将受托财产托管账户资金划入相应投资组合的资金账户,并将资金到账情况通知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

二、受托人调整投资管理人的投资额度时,应提前将调整方案通知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托管人接到受托人划款指令后,应对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划拨资金,并将资金划拨情况通知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 十

三、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分别及时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获得企业年金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数据。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核对无误后,托管人及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清算与交收。

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买卖、回购业务和资金清算等事宜。

四、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分别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规定,分别完成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的会计核算与估值。托管人应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投资组合净值。

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每个工作日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估值,并按托管合同规定,及时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净值增长率或份额净值等会计核算结果发送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

五、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分别及时编制和核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值变动表及附注等会计报表,并由托管人报送受托人。

托管人应及时编制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值变动表及附注等会计报表,并报送受托人。

投资管理人应定期出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业绩和风险评估等投资管理报告,并报送受托人。

六、托管人应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托管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会计核算与估值、费用计提与支付以及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等客观因素造成的投资管理不符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比例或投资管理合同约定比例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报告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七、账户管理人应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账户管理合同的规定,分配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 采取金额计量方式时,账户管理人应按托管人提供的收益分配日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及企业账户与个人账户期初余额,计算本期投资收益,并足额记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采取份额计量方式时,账户管理人应记录托管人提供的收益分配日的企业年金基金份额净值。

八、托管人接到受托人下达的费用支付指令、投资管理人下达的交易指令后,应对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予以执行。

九、职工退休、死亡、出境定居需要支付企业年金待遇时,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申请,受托人通知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计算个人账户权益,生成个人账户权益支付表,发送委托人和受托人确认。

受托人确认后向托管人下达待遇支付指令,并通知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按待遇支付指令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将资金划转结果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应扣减个人账户权益,当个人账户权益余额为零时,办理个人账户销户手续并通知受托人。

受托人将资金划转结果通知委托人。

十、职工离开本企业转入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时,委托人根据有关合同规定应向受托人提交个人账户转移申请,受托人确认后通知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计算个人账户权益,生成个人账户转移报告,发送委托人和受托人确认。

受托人确认后向托管人下达资金转移指令,并通知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按资金转移指令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将资金划转结果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将资金划转结果通知委托人。

二十

一、职工离开本企业,不能转入新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人可将其转入保留账户并进行单独管理。

第16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合同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

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确保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_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为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从事托管业务。

双方同意本着真诚合作、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此项合作。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托管运作以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受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 本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合同编号:)及其附件,以及甲、乙双方对该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1.2 企业年金:指__________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3 企业年金基金或受托财产:指__________企业根据《_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所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所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4 投资管理人: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资产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1.5 委托投资资产:指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已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的资产。

1.6 受托财产托管专户: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以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银行存款托管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支付待遇。

1.7 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以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银行存款托管专用账户,用于委托投资资产交易的清算等。

第二章 声明并承诺

2.1 甲方声明并承诺。

2.1.1 甲方对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受托财产没有设立任何担保,也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乙方对该受托财产的托管权。

2.1.2 甲方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而且该项委托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1.3 甲方依据企业年金计划设立的相关文件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等签订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职责。

2.1.4 甲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甲方章程和适用于甲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

2.1.5 甲方同意将与本合同有关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和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印章印鉴及相关文件交乙方托管,并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不做出挂失、重新登记等导致印章、印鉴和相关文件无效的行为;甲方同意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证券账户交乙方使用,账户原件由乙方托管。

2.1.6 甲方在此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一切信息资料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和误导。

2.2 乙方声明并保证:

2.2.1 乙方为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托管银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以其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2.2.2 乙方声明具备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合法资格从事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

2.2.3 乙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2.4 乙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乙方章程,以乙方为主体的任何合同、契约以及适用于乙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等法律文件;

2.2.5 乙方承诺采取措施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及本协议,不挪用受托财产,不将受托财产用于担保或资金拆借;

2.2.6 遵循诚信原则,选派专职人员负责受托财产托管工作;

2.2.7 乙方在此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2.2.8 乙方承诺受托财产的托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3.1.1 增加或减少受托财产。

3.1.2 要求乙方按照信息报告的规定,提供受托财产托管业务信息报告。

3.1.3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受托财产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取得受托财产财务状况、证券交易记录等资料。

3.1.4 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或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

3.1.5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本合同。

3.1.6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

3.1.7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2 甲方的义务:

3.2.1 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将受托财产交乙方托管。

3.2.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规定的范围内,甲方不得单方面动用或处分受托财产,也不得干预乙方托管行为。

3.2.3 受托乙方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在乙方指定银行营业机构开立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和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

3.2.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将《_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等乙方履行托管职责必需的资料交付乙方;所有根据本合同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指令和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加盖甲方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甲方有义务保证其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的真实有效。

3.2.5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托管费。

3.2.6 要求投资管理人协助、配合乙方对投资管理人监督。

3.2.7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2.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的权利:

4.1.1 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取得托管费收入;

4.1.2 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同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监督投资管理人限期纠正;

4.1.3 对甲方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和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资金调拨行为行使监督权,发现甲方的划款指令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委托人和监管机构报告;

4.1.4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本合同;

4.1.5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甲方授予的其他权利。

4.2 乙方的义务:

4.2.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人义务。

4.2.2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业人员,由专门部门负责受托财产的托管事宜,并将本托管财产与其他托管资产和固有财产严格分开,对不同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4.2.3 执行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受托财产名下的资金往来;对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的正常、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

4.2.4 除甲方的指令或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财产。

4.2.5 建立、健全与受托财产托管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4.2.6 定期向甲方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受托财产托管内部控制以及与本受托财产托管有关系统的可靠性的专项评审报告。

4.2.7 向甲方报告其发生的任何可能与受托财产利益或履行本合同相关冲突的行为。

4.2.8 按照本合同等文件的约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对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

4.2.9 采取必要的措施、政策与程序,跟踪、获取委托投资资产投资的上市公司公开信息,并确保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与来源的可靠性。

4.2.10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对受托财产进行会计核算。

4.2.11 依据《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及本合同,计提并支付相应的受托费、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

4.2.12 严格按照本合同有关信息报告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受托财产托管业务信息报告。

4.2.13 复核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等财务信息以及编制的受托财产投资运作报告的有关内容,并向甲方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4.2.14 及时将支付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信息以及受托财产收益情况发给甲方和账户管理人。

4.2.15 按本合同约定完整保存与受托财产有关的档案资料;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至少15年内,完整保存有关受托财产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

4.2.16 配合与协助投资管理人办理委托投资资产交易席位租用与变更等相关事宜。

4.2.17 配合与协助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终止和《__________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合同》终止的相关事宜,向甲方及时出具委托投资资产投资清算报告。

4.2.18 协助甲方追究投资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4.2.19 赔偿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使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违约或违规行为给甲方或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

4.2.20 协助甲方或应甲方的要求向任何第三方追偿该第三方给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追偿所得归受托财产所有。

4.2.21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2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指定与变更

5.1 账户管理人。

5.1.1 甲方确定或更改企业年金基金名称和对应的账户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书面通知。如涉及到甲方、乙方和账户管理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时需要签订三方协议书的,可以作为附件。

5.1.2 账户管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出具书面通知。

5.1.3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本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人发送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或通知。

5.2 投资管理人

5.2.1 与本受托财产相对应的投资管理人和投资政策等情况由甲方确定后书面通知乙方。

5.2.2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以及《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接受投资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其权限范围内发送的指令和通知及其他业务文书。

5.2.3 甲方应在终止投资管理人签署的《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前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应配合、协助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成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

第六章 受托财产的托管

6.1 受托财产。

6.1.1 本合同项下的受托财产是指甲方受托乙方托管的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全部财产。

6.1.2 受托财产独立于甲方的固有财产及其受托的其他财产,独立于乙方的固有财产及其托管的其他资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及其投资管理的其他资产。

6.1.3 甲方和乙方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受托财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

6.1.4 甲方和乙方不得将受托财产的债权与不属于受托财产的债务相互抵消。

6.1.5 非因受托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甲方和乙方不得主张或同意第三方对受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6.2 受托财产增加或减少。

6.2.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按月向乙方下达受托财产增加与支付的指令或通知,通知乙方接收新增受托财产和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待遇等。

6.2.2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增加的委托投资资产划拨至托管人的委托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托管人应于收到委托投资资产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与投资管理人。

6.2.3 在合同存续期内,如遇甲方需要减少委托投资资产,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并抄送投资管理人。甲方通知乙方将相应资金从委托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至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乙方应于划拨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与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

6.3 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6.3.1 交易席位的租用与管理

6.3.1.1 委托投资资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投资管理人聘用,并由投资管理人告知甲方和乙方,投资管理人指定证券经纪商提供的席位用于本项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交易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席位号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号为: 。投资管理人应确保该证券经纪商有足够的交易和清算能力。

6.3.1.2 甲方或投资管理人有充足理由认为证券经纪机构不能履行证券经纪职责时,可选择新的证券经纪机构代替,但投资管理人应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和乙方,原任经纪机构应在业务完全移交后方可退任。

6.3.2 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与受托财产有关的资金账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清算备付金账户等)的开设与管理由乙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执行。资金账户的预留印鉴由乙方保管。

6.3.3 证券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6.3.3.1 根据甲方指令,乙方以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开立一个或分不同的投资组织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6.3.3.2 甲方为乙方开设证券账户提供相关便利。乙方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将账户开设确认资料和股东代码卡等的复印件送交甲方备案,乙方保留原件。

6.3.3.3 本受托财产的证券账户开设和使用,仅限于满足本受托财产业务的需要,乙方不得出借和转让,亦不得使用这些账户从事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活动。

6.3.3.4 乙方应制定受托财产有关账户的管理制度,并实施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保管受托财产。账户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及其修订应及时报甲方备案。

6.4 受托财产移交。

6.4.1 在向乙方转交受托财产前,甲方应向乙方发出受托财产移交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注明移交时间、移交金额以及该财产对应的投资管理人名称及委托投资资产账户名称与账号等。

6.4.2 乙方应在移交受托财产到账的当日,向甲方及相关的投资管理人出具受托财产到账确认书;确认书中应注明到账金额以及对应的投资管理人名称及委托投资资产的账户名称与账号、到账时间等,并加盖乙方公章。

6.4.3 甲方向乙方下达受托财产支付指令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甲方。

6.5 实物证券的保管。

乙方根据投资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办理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手续,并根据相关规则安全保管实物证券。委托投资资产的实物证券及保管凭证由乙方持有。

6.6 指令和通知的执行。

6.6.1 指令和通知的内容。

6.6.1.1 来自甲方的指令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与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款项相互拨人、停止清算、受托财产的增加、支付受托费、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等。

6.6.1.2 来自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包括场外交易(如新股配售、新发国债认购、银行间市场债券买卖、银行间市场回购等)收付款、收付券指令等。

6.6.1.3 指令必须载明下列内容:账号、金额、划款方式、用途、预留印鉴、签字、日期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6.6.2 指令和通知的发送确认。

6.6.2.1 甲方及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发并加盖预留印鉴。

6.6.2.2 指令必须以书面方式发送,书面方式包括原件送达和传真。

6.6.2.3 乙方收到指令或通知后,应指定专人验证签名和印鉴。签名和印鉴验证一致的,按照7.4.3 有关规定执行;签名和印鉴验证不一致的,该指令或通知无效,乙方并应立即报告甲方。

6.6.2.4 对于限时到账的指令或通知,甲方应当考虑乙方办理业务的必要时间。

6.6.3 指令和通知的执行。

6.6.3.1 对于来自甲方的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和本合同,乙方不得拒绝执行。乙方对甲方的指令或通知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指令或通知的当日通知甲方;如甲方书面通知维持其指令的,乙方必须执行。

6.6.3.2 对于来自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乙方应对其进行审查,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等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与甲方的指令或通知相冲突,应立即执行,不得延误。乙方若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指令或通知违反法律、法规、投资政策及《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应按照本合同7.7.2规定的处理方式和程序执行。

6.6.3.3 如果投资管理人的指令或通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投资政策及《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但与甲方的指令或通知相冲突,乙方应暂停执行,并立即报告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甲方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乙方按甲方的答复执行。

6.7 资金清算。

6.7.1 乙方负责本委托投资资产的交易清算,确保清算的及时性。

6.7.2 如因投资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清算有误,由投资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如因乙方资金划拨造成清算有误,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7.3 投资管理人每个交易日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送当日委托投资资产场内交易成交记录的明细数据和清算数据,投资管理人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乙方收到数据后应立即与乙方从证券登记公司接收的数据进行核对,如核对结果不一致,应立即与投资管理人进行沟通。

6.7.4 乙方每日根据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的指令、接受的交易数据及信息,负责办理委托投资资产的资金清算。资金清算的方式在符合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甲方、投资管理人和乙方共同商定。

6.7.5 在甲主向乙方发出停止清算指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相应投资组合的交易清算,但对在收到上述指令之前已发生的按规定应清算的交易,则应完成其清算。

6.7.6 乙方完成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的资金结算后,应立即将清算信息通过加密传真通知甲方和账户管理人。

6.7.7 乙方应制定和实施完善的托管财产资金清算管理办法,保证各项资金收付的及时、准确。

6.8 受托财产会计核算。

6.8.1 受托财产会计处理。

6.8.1.1 乙方应根据相应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对受托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受托财产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

6.8.1.2 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估值的方法和复核程序由甲方、乙方和投资管理人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共同确定《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对于明显有失公允的资产估值经甲方、投资管理人和乙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调整。

6.8.1.3 属于本受托财产的投资运营收益应全额记入本财产的会计账簿,不得少记、漏记,也不得与其他收益相混淆。

6.8.1.4 按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可以列支的受托财产费用,如受托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费用等,乙方应进行计算和核实。因乙方或投资管理人未履行或完全履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因处理与本财产无关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列为本受托财产的费用。

6.8.2 受托财产估值。

乙方应按相应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受托财产进行估值,包含两方面内容:

6.8.2.1 乙方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计核算办法》规定的估值方法对委托投资资产进行估值,并与投资管理人计算的估值数据进行核对;

6.8.2.2 乙方应对未委托投资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并与所有的委托投资资产估值数据进行汇总,及时将汇总的估值数据上报甲方,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核对受托财产净值总额

6.8.2.3 当委托投资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乙方和托管人应该立即告甲方,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甲方同意后,立即更正

6.8.3 数据核对。

6.8.3.1 乙方应与投资管理人每日核对交易数据、资产估值结果和账户处理数据等,并将核对一致后的数据按时传至甲方。

6.8.3.2 乙方应记录当日交易数据、资产估值结果和账务处理数据核对不符的情况、出现的原因及解决办法等,并连同最终核对一致后的数据一同传至甲方。如果在规定的报送时间内未能找到核实不符原因,乙方应先以乙方核算或计算的结果为准报送,并说明核对不符的具体情况,待找到原因后说明不符原因与处理情况。

6.8.4 委托投资资产核实。

乙方应按照相应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对委托投资资产进行账实核对。如果出现账实不符,乙方应立即通知相应的投资管理人,并记录不符的情况、原因、解决办法和处理结果,及时报告甲方。

6.9 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督与核查。

6.9.1 监督与核查的内容。

乙方应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本合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投资政策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财务信息、资产净值、各交易席位交易量以及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与通知、委托投资资产投资运作报告相关内容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6.9.2 处理方式和程序。

6.9.2.1 乙方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投资政策、本合同、《投资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甲方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乙方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甲方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6.9.2.2 乙方有义务督促投资管理人改正违反法律、法规、投资政策、本合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行为,并将纠正结果报告甲方。如果投资管理人在限期内未予纠正,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

6.9.2.3 乙方发现投资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投资政策、本合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行为,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甲方。甲方在合理时间内予答复的,乙方按甲方的答复执行;甲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未予答复的,乙方视同甲方认可投资管理人的行为。在甲方负责对乙方的此类报告内容进行核实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核实工作。

6.9.2.4 乙方在履行上述监督职责的基础上,为提高托管服务水平,每半年对委托投资资产及其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并对委托投资资产及其投资组合的绩效进行客观评价。

6.9.3 监督与核查的责任。

若投资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投资政策、本合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行为,乙方在其有义务监督与核查的范围内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应当能够制止而未及时制止,或发现后未及时向甲方报告,由此造成损失的,乙方负相应赔偿责任。

6.10 受托财产档案管理。

6.10.1 档案保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至少15年内,甲乙双方各自完整保存有关受托财产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协议。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委托投资资产或投资组合完整保存与受托财产有关的会计档案。

6.10.2 档案查阅。

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或甲方授权代表对有关档案进行查阅。

第七章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使用

7.1 乙方应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本合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根据甲方的指令,在向投资管理人每季度支付管理费的同时,将投资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的20%,于收取管理费的当日直接划入上述风险准备金账户,专项用于弥补相应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亏损。

7.2 投资管理人应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专门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专项用于其所管理的委托投资资产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支付。

7.3 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时不再提取。

7.4 风险准备金账户在乙方的预留印鉴应当包括甲方指定人员的名章。

7.5 投资管理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而终止清算时,委托投资资产存在亏损,应动用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弥补亏损之后如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有剩余,可归入其清算财产。

7.6 相应的《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终止时,如清算后,委托投资资产存在亏损,应动用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弥补亏损之后如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有剩余,经甲方同意后,投资管理人可以支取。

第八章 托管业务信息报告

8.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报送托管业务信息报告,对投资管理人编制的委托投资资产运作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8.2 乙方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甲方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3 乙方可对委托投资资产及其投资组合进行风险监控与绩效评估,并提供风险监控与绩效评估报告。

第九章 托管费、受托费及投资管理费的计提与支付

9.1 托管费。

依据甲乙双方预定,乙方按年率 %从受托财产中提取托管费。

9.1.1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由乙方逐日计提,按季支取。乙方在次季初2日内(节假日顺延)将托管费清单报送甲方,并根据甲方的指令从受托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9.1.2 日托管费按前一日该受托财产净值和双方约定的受托财产年托管费率计提。其中:受托财产净值等于委托投资资产净值(银行间市场债券按市价)加上未委托投资财产净值。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_____r_____1/当年天数

式中: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受托财产净值;

r为双方约定的年托管费率。

9.1.3 托管费应分别对委托投资资产和未委托投资财产进行计提和支取。

9.1.4 甲乙双方对托管费的计算与支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托管费率发生调整时,甲方应及时将调整后的年托管费通知投资管理人。

9.2 受托费的计提与支付。

依据《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约定的计提和支付办法,乙方在次季初2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受托费清单报送甲方,并根据甲方的指令从受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9.3 投资管理费的计提与支付。

依据《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约定的计提和支付办法,乙方在次季初2日内(节假日顺延)将投资管理费清单报送甲方,并根据甲方的指令从委托投资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投资管理人。

第十章 甲方对乙方的监督与检查

10.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监督、检查的类型分为日常检查、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等。

10.2 甲方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方式;现场检查应事先向乙方发送检查通知(特殊情况除外)。

10.3 甲方检查人员应持检查通知原件、甲方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对乙方进行现场检查;乙方应协助和配合甲方检查人员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检查人员可对与受托财产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10.4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在受托财产托管业务中存在的任何问题,须向乙方作出书面提示;乙方在接到提示后,应立即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限期内改进,如有异议,应做出书面解释。

第十一章 双方授权代表的指定与变更

11.1 授权代表及其签字。

任何一方向对方下达的指令、通知和其他业务文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

11.2 授权代表及其签字及印章的变更。

11.2.1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及其签字、印章样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同时向对方提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姓名、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等。

11.2.2 接受方收到变更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同时向发送方确认。

第十二章 文件的发送与接收

12.1 甲乙双方须通过双方认可的安全、恰当的方式,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送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指令、通知或其他业务文书。

12.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人工传递或挂号信方式送出的通知或指令,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送达日;以传真方式发送的通知或指令,以传真发出方电话通知接收方式并确认后视为送达,该电话和回复应被录音,发送方须定期将原件通过挂号信或人工传递方式送往对方。

12.3 甲乙双谋取主应当对发送和接收的文件进行记录,并应采取电话录音的方式记录与对方的业务谈话内容。

12.4 甲乙双方均应将详细的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录音电话、加密传真等)送对方备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前应向对方发送变更通知。

第十三章 保密责任

13.1 乙方应就受托财产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在未获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披露或利用该信息。

13.2 对于在双方合作过程中获知的与甲方经营相关的所有财务、统计、人员、技术及其他方面的数据和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告知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利用;在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将有关信息告知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利用前,乙方应当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

13.3 对于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乙方商业秘密以及乙方提供的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督信息,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告知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利用,但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或为第三方向甲方提供咨询等服务所需者除外;在依本条款规定将有关信息告知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利用前,甲方应当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

13.4 甲乙双方应持续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终止。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变更、续签及终止

14.1 合同生效日期与存续期限。

14.1.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年。

14.1.2 本合同正本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持2份,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合同变更。

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

14.3 合同续签。

本合同到期前30个工作日,乙方可向甲方提交续签本合同的申请报告;甲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前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是否续签;若甲方同意,即可续签。

14.4 合同终止。

14.4.1 有下述情形之一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4.4.1.1 发生《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托管人必须退任的事项;

14.4.1.2 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续签;

14.4.1.3 乙方自行退任,并经甲方书面同意。

14.5 除合同到期终止外,提出合同终止的一方应向另一方送达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

14.6 合同终止后,在甲方收回本受托财产或委任新的托管人并履行职责前,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托管职责。

14.7 本合同终止后,乙立应配合、协助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终止相关事宜。

第十五章 文件档案的保存

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至少15年内,甲方和乙方各自完整保存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全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各项合同及重要协议。

第十六章 禁止行为

16.1 乙方不得进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16.2 乙方不得利用受托财产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转给任何第三方;

16.3 除根据甲方、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或本合同规定外,乙方不得动用或处分受托财产;

16.4 乙方与投资管理人在行政上、财务上应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16.5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17.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乙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

17.2 因乙方违约给受托财产或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7.3 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7.4 在受托财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除非得到甲方面授权,乙方没有义务代表甲方就针对受托财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任何得到甲方书面委托,代表甲方进行诉讼及争议和解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八章 免责条款

18.1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任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将会对甲、乙双方或一方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双方可协商解决。

18.2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18.3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受托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甲方损失的扩大,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8.4 上述之“不可抗力”为甲乙双方不可预料、不可避免亦不可克服的如下事件或者类似事件: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第十九章 争议处理

19.1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甲乙双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障。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设于某地的某某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9.2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章 托管合同的效力

20.1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规定其效力终止的情况出现时止。

20.2 本合同一式5份,合同双方各执2份,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章 其他事项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_______ 年__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_______ 年______月____日

第17篇:移动企业年金员工手册

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中国移动

企业年金员工手册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人力资源部 2016年5月

1

各位尊敬的领导、员工:

2015年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正式建立了企业年金管理制度,按照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规范了原有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与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致力于为包括您在内的几十万“移动人”提供专业、周到的企业年金服务。

为了使您便捷了解企业年金的相关情况,我们编写了《中国移动企业年金员工手册》。本手册将使您对中国移动企业年金计划及个人年金信息查询有一定的了解,使您更有效地了解和享有年金计划的相关权益。

若您在阅读后还需要了解更多的细节,或对企业年金管理与查询有任何问题,可另行咨询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平安养老当地服务人员。

2016年 5月

第一章

企业年金相关知识简介 ..................................................4 1.1企业年金的概念 ..........................................................................4 1.2建立企业年金的意义 ..................................................................4 1.3企业年金专业管理机构 ..............................................................4 1.4国家企业年金相关政策 ..............................................................5 第二章

中国移动企业年金计划 ..................................................6 2.1计划建立情况 ..............................................................................6 2.2 员工参加或退出企业年金计划 .................................................6 2.3企业年金缴费 ..............................................................................7 2.4离职员工的企业年金权益归属 ..................................................8 2.5企业年金待遇领取 ......................................................................9 2.6企业年金相关税收规定 ..............................................................9 第三章

企业年金信息查询 ........................................................11 3.1通过受托人APP软件进行查询 ................................................11 3.2通过账管人工商银行的ATM机进行查询................................13

3 第一章

企业年金相关知识简介

1.1企业年金的概念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是按照信托管理模式进行管理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是国际普遍使用的养老金运作模式,也是我国政府目前大力倡导的养老保障三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2建立企业年金的意义

中国移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将其作为一项长期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为员工提供有效的补充养老保障,弥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品质,充分体现了中国移动对社会负责,对员工负责,真正以人为本,关注员工长期利益的企业文化导向。

员工参加年金计划,可以享受国家关于企业年金待遇的递延纳税政策,相应降低员工个人所得税负担。 1.3企业年金专业管理机构

受托人: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并根据受托人提供的

4 计划规则为企业和职工建立帐户、记录缴费与投资运营收益、计算待遇支付和提供信息查询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并根据托管合同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提供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等服务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的委托,根据受托人制定的投资政策和战略资产配臵,为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的利益,采取资产组合方式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的专业机构。 1.4国家企业年金相关政策

国家企业年金管理相关政策

人社部2004年1月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是企业年金的基本法规,该办法明确了企业年金的定义、建立条件、企业年金方案制定规则、管理机构及监管职能等基本问题。

人社部2011年2月修订实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11号令)对企业年金管理的模式和结构、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做了具体规定,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

国家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有明确的界定。在上述11号令的基础上,2013年3月,人社部联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下发《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2013]23号),明确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等五种产品。同期下发

5 的《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13]24号),明确了企业年金投资养老金产品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中国移动企业年金计划

2.1计划建立情况

2013年12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中移人 [2014] 130 号)获国资委批准,2014年4月在人社部得到备案。2015年初,集团公司正式启动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运营与基金投资。 2.2 员工参加或退出企业年金计划

员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条件

一是在年金方案实施有效期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二是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是试用期满。

员工加入或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的程序

员工加入或退出企业年金计划,需提交《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员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视为自动退出企业年金计划。

员工原有企业年金的转入

员工加入中国移动前如果已在原单位加入年金计划的,申请加入移动年金计划后,应将移动年金计划信息及时通知原单位,由其办理原年金资产的转出业务,待资金转出后及时转入移动年金计划。

6 2.3企业年金缴费

企业年金的资金筹集方式

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企业缴费,二是职工个人缴费。缴费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和企业及员工个人的承受能力可适时调整。

企业缴费构成和分配

企业缴费由对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缴费和对企业账户的补偿性缴费构成(用于过渡期内即将退休的员工),企业缴费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5%。

(一)基本缴费

1、基本缴费适用于参加计划的全体员工,按月缴纳,直接分配至员工个人账户。

2、核算员工的基本缴费主要考虑个人工资水平和自然工作年限两个因素。基本缴费由工挂年金和工龄年金组成,计算方法如下:

月工挂年金 = 个人缴费基数×工挂缴费比例 月工龄年金 = 自然工作年限×每年限缴费标准

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补偿缴费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后为做好新、老制度平稳衔接,设臵了过渡期(201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为解决过渡期内退休员工年金积累额较低的问题,需对过渡期内退休人员进行补偿性缴费。补

7 偿缴费为企业缴费总额扣减基本缴费后的余额,直接缴纳至企业公共账户。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个人账户不足时,可从企业公共账户继续领取。

员工个人缴费

员工个人缴费不低于企业对其个人基本缴费的四分之一,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员工个人薪金中代扣代缴并按相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4离职员工的企业年金权益归属

员工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两部分: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其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100%归属于员工。

员工离职(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出国出境定居等),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按以下原则归属:

1、本企业工作年限未满3年,不予归属个人;

2、本企业工作年限满3年,30%权益归属个人,在此基础上本企业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权益归属提高10%;

3、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满10年,全部归属个人。

4、计划参加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刑事处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缴费部分全部归属于企业,资产全部转至企业账户。

按照上述方案归属给员工本人的年金资产可视情况转入新年金计划或保留在原计划。离职员工新单位已建立年金计划的,员工需提供新单位年金计划相关信息给原单位年金主管人员办理年金转出。离职员工未加入新的年金计划的,其企业年金保留在原单位进行管理,待该员工达到法规规定的领取或转移条件时,再进行相应操作。

8 2.5企业年金待遇领取

领取条件

1、员工退休时,可以按照企业年金方案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选择一次性或分期领取企业年金;

2、计划参加人身故,个人账户中年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3、计划参加人出国出境定居,个人账户中已归属个人部分一次性支付,未归属部分划入企业账户。

领取申请

员工满足领取条件后应及时向本企业年金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以便办理领取手续。

退休领取方式

员工退休时,按照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的年金总额进行领取,可采用一次性、定期、定额等不同领取方式,个人账户积累额领完为止,领取年金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符合年金方案有关条件时可按规定的月领取标准进行终生领取。 2.6企业年金相关税收规定

个人缴费阶段的计税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如在规定标准之内,可以税前列支,免征个人所得税。法规允许税前列支的情形包括:

1、个人缴费金额不超过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

2、个人缴费金额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4%。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个人缴费部分,需从员工个人税后工资中扣除(即超过部分需要纳税)。

退休领取年金的计税

国家鼓励分期领取企业年金。按月领取年金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税率标准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季领取企业年金的平均分摊至各月后计征个人所得税;退休采用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的,则不允许采取按月分摊,而是一次性全额计税。企业年金领取额计税时全额征税,无扣减额。

其它一次性领取年金的计税

因出国出境定居或员工身故死亡,可一次性领取年金账户余额,并按12个月进行分摊计征个人所得税。

10 第三章

企业年金信息查询

3.1通过受托人APP软件进行查询

第一步:手机下载安装平安“好福利”APP并注册为会员

 扫描二维码安装,或在应用市场搜索“好福利”安装;

 安装完成后,打开“好福利”APP进行会员注册登录。

您在填写“好福利”APP注册信息时,应正确填写五项基本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并与年金管理信息系统中信息保持一致,否则,将无

11 法顺利查询到您的年金信息。

第二步:注册问题解决

 如您曾经购买过中国平安其他产品(如航空意外险、车险等)并已注册过一账通账号,系统提示“你已经注册一账通”的,可以通过点击“忘记密码”找回密码;  输入身份证号,输入注册手机号和验证码,开始重设。  若注册遇到问题,请致电95511-6-6变更原注册信息。

第三步:进入“好福利”,查询年金信息

 点击主页“服务”进入服务列表后,点击想要查询的年金数据。

3.2通过账管人工商银行的ATM机进行查询

使用该查询方式只需持有工商银行银行卡(包括储蓄卡和信用卡)即可,并可在任意工行ATM机查询,查询流程如下:

第一步:将本人的工行银行卡插入ATM。

第二步:输入六位数银行卡密码,点击ATM上的“确认”按键。 第三步:在“请选择服务”页面选择“查询”选项。

第四步:在“请选择账户”页面,选择“养老金”选项。

第五步:在“请选择服务”页面选择养老金类型。

第六步:页面显示您的养老金余额信息。

第七步:如果需要打印查询结果,可以点击屏幕上的“打印凭条”。 14

本材料所涵括的信息不得作为诉讼、仲裁、传媒及任何单位或个人引用之证明或依据,不得用于未经允许的其他任何用途。严禁向外披露。非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拷贝、分发或采取其他被禁止的行为。如果您不是中国移动员工,获得本材料全部或者任何部分内容,请予立即销毁。本服务手册中相关内容会随着企业年金管理和服务的调整优化而不断更新,如有变动,恕不能实时通知。

本手册解释权归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其企业年金受托人(平安养老)。

如您有任何企业年金相关问题,请联系年金业务主管: 本单位年金业务主管:

姓 名: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邮箱地址:平安养老属地服务人员:

姓 名: 段迎春 联系电话: 15248021052 邮箱地址: duanyingchun615@.pingan.com.cn

平安养老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11。

第18篇: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版)

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的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四条劳动关系在本企业,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员工可享受本企业年金。

第五条参加企业年金职工的权利:

1、有权选择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2、有权了解企业为其缴费的额度和规定;

3、有权向企业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个人账户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

—1—

4、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理其个人账户金额;

5、由于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违反管理规定致使职工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6、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参加企业年金职工的义务:

1、职工需如实向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

2、如果职工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通知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3、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参加企业年金职工退出年金方案的条件:

本方案实施后,职工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退出本方案:

1、符合国家规定领取条件;

由职工直接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申请时需填写相关申请书和提供领取的所需证明;

2、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包括因工作需要调动、员工辞职、员工被企业辞退、开除等原因离开企业;

3、职工本人提出不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

第三章缴费办法

第八条 企业年金资金的筹集和缴费按国家与省市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

—2—

1、企业年金缴费方式。企业年金费用由企业缴纳或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2、企业年金费用提取和分配。

(1)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2)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

(3)企业缴费部分向职工个人帐户分配资金时,可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岗位、贡献、工龄等相关因素,适当拉开档次,但最高不得超过全体职工平均数的5倍。

3、企业缴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允许的列支渠道列支。其中:

(1)工资总额4%以内,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2)其余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今后国家相关政策出现调整时,按国家新政策规定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4、企业年金缴费的时间:当年提取的企业年金费用在次年缴纳。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九条账户的建立与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由具备企业年金帐户管理资格的机构为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开设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内容包括:

1、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记账;

—3—

2、企业缴费在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3、定期进行投资运营收益在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4、企业年金待遇支付;

5、涉及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个人账户的转移: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则该职工的个人账户可转为保留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

保留账户代管期间,其企业年金管理费用与本企业在职员第十一条个人帐户的注销: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积累额按规定领取完后,可注销该账户。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成立年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组成,企业负责人任管委会主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部(或办公室、财务部等)。

年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企业年度经费预算拟定企业年金的缴交基数;(2)组织修订企业年金方案;(3)拟定企业年金计划;(4)选择受托人、签订相关协议;(5)监督企业年金运营,定期向职工报告账户信息,包括缴费额、投资收益额、资金积累额等,保证基金的安全;(6)有关企业年 —4— 工一致,但其账户管理费由职工个人另行支付。

金的其他事务。

第十三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1、企业缴费;

2、职工个人缴费;

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收益。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收益在个人账户的分配: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投资收益按个人账户本金所占本企业基金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并记入个人账户。

第六章待遇支付

第十五条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退休前身故;

3、出国定居。

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 第十六条 支付方式:企业年金待遇可由职工选择一次或定期领取,定期领取的其余额分享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如受益人在领取年金前身故,其个人账户的年金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七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本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5—

第十九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机构作为帐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帐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资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第二十条受托人应在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投资策略,定期编制相关的企业年金管理报告,并通过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通知企业。

第二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费用: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收取的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在企业年金管理合同中明确说明。

第二十二条职工对本方案产生歧义或发生争议时,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企业可对本方案进行提出修改:

1、企业可以根据盈利情况,适时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但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上限;

2、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提议进行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3、企业年金方案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

—6—

第二十四条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需由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重新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本方案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出现以下条件的可以中止缴费:

1、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兼并、解散、破产等情况;

2、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本方案;

3、本方案被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

第二十六条出现不可抗拒力量时,根据国家规定由企业决定企业年金是否继续缴纳。

第二十七条本方案由企业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方案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之日起开始实施。缴费时间追溯至。

备注:该企业年金方案仅供参考,企业可根据《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中的企业年金方案指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7—

第19篇:湖北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湖北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鄂劳社办[2001]317号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增加企业凝聚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政协发[1995]1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实行企业年金的原则

按国务院国发[2000]42号文件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由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按照量力、自愿的原则为职工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水平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与基本养老保险水平统筹考虑确定。

二、实行企业年金的范围和对象

1、实行企业年金的范围:凡本省辖区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均可实行企业年金。

2、企业年金对象:由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自主确定,可以全员参加,也可以在部分人员中实行。

三、实行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1、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生产稳定,经营状况良好;

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健全,民主管理基础较好。

四、企业年金的筹资渠道

1、企业职工缴费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同比例提取企业年金。

2、按省政府鄂政发[1995]111号文件规定,盈利多的企业,可在当年收益中按照一年不超过本企业平均工资一个半月标准提取企业年金,在“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

3、企业也可用自有资金为职工办理企业年金。

4、企业年金也可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但职工个人负担部分一般不超过其企业年金帐户当年记帐额的50%。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年金,可由企业按年、按季或按月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费用,由企业代为扣缴。

企业出现亏损时,就暂停企业年金的供款。

五、企业年金的分配办法

企业年金的分配办法,由企业按照“激励先进、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职工当年贡献大小、连续工龄或(或本企业工龄)长短、在职时的岗位等因素自主制定。

为了鼓励对企业生产有特殊贡献的人员,企业在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可对下列人员进行适当倾斜:

1、经营管理者;

2、生产、营销骨干、高级职业技能人才;

3、独生子女父母;

4、从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特殊工种人员;

5、生产经营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六、企业年金的支付和转移

企业年金采用个人帐户方式。经办机构应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年金连本带息按照企业的分配方案,全额记入职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归职工个人所有。

1、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一次或分年、月领取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储存额。职工退休前遇到特殊重大困难时,经申请核实并批准,可提前支取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一部分资金。

2、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按《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3、企业或职工个人由于各种原因间断缴费的,其职工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4、职工在同一管理范围内变换工作单位,不转移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职工在不同管理范围或跨省变动工作单位,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可随同转移,原企业和新企业缴纳的年金费用(包括利息)可合并计算。如新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其原有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储存额可暂由原经办机构代为管理,也可考虑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个人。

5、对严重违法、违纪、自动离职或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其企业年金的处理,应按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执行。

七、实行企业年金的申办程序

实行企业年金的单位,应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企业年金申请表》(样式附后),经批准后,再制定《企业年金实施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或私营企业等也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八、企业年金的组织推动与经办

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年金的政策制定、组织推动、统一指导和监督检查,审核企业申报的年金方案并备案,负责对企业年金申办单位的资格认定。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企业年金业务,包括扩大覆盖面、收缴基金记录个人帐户、为职工核发《企业年金个人手册》、接受企业和职工的查询、年金支付等。

3、企业缴纳的年金存入由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选定的银行开设的“企业年金专户”,统一管理。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今后如国家出台的新办法,则按新办法执行。

发布日期:20011207

执行日期:20011207

第20篇:个人如何提取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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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如何提取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现行我国部分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但很多职工不清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企业年金如何取出来?

企业年金提取相关规定

1、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办法》第十二条)

2、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入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办法》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提取方式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可一次或分期领取;

2、职工出国定居时,可一次性领取;

3、职工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可申请一次性或分期领取;

4、在退休前死亡,继承人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备注】:企业年金不能随时提取,必须按照规定提取。 离职企业年金怎么提取?能取出来吗?

因离职是不能提取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资金随同工作变动转移。新单位已经建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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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转移。升学、参军、失业或新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缴规定

1、关于年金,主要是针对企业缴纳的部分,要依法计算个税,但是不是加入工资计税,而是单独计算个税。具体规定如下: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1)按月缴纳企业缴费的,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应纳税额=年金的企业缴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具体请参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计算。

企业年金自查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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