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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纲马作武

发布时间:2020-03-04 07:39: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法律思想史纲

上编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概述

先秦三代:西周礼治兴起,神权式微 春秋战国:思想主要范畴形成

秦汉:法家独宠专房到儒家夺嫡成功并成正统 唐宋:唐律与两宋理学

明清:正统思想开始日薄西山 法律是政治的附庸

第一章

先秦三代的法律思想

夏商西周

宗教神权

图腾崇拜

宗教迷信

第一节 先秦三代的神权法思想

一、神权法思想的萌生:天之罚精髓成于夏

二、神权法思想的兴盛:殷商造帝,文化官卜辞

三、神权法思想的式微与明德慎罚思想的兴起:周公以德配天,统治必有德

德是对周统治者自身品行的一种自律,是信仰、道德、行政方式和政策的综合体。天之罚世俗化地成为强制性维持秩序的手段。以德为本,罚为补充。包括:

1、适用刑法要依成法成典

2、量刑区别对待,重主观恶意

3、反株连,主罪止一身

4、慎重刑狱,量刑适中,足时慎思

第二节 西周的礼治思想

一、礼的起源:源于祭祀

二、礼的演进与礼治思想的发生

1、对秩序的要求,对身份地位和与这相应的权利义务划分

2、国家出现,礼的主体演化为开放性社会规范

3、周公姬旦制礼

三、礼的真正含义

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指导思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西周礼治实质上是一种庸俗意义法治,只是称礼,而非法。建立以礼为名义的行为规范体系来划分社会不同成员的权义关系,调整以不平等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秩序。

第二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诸子百家:阴阳、儒、墨、法、名、道德,纵横、杂、农、小说 成因:周室衰败后政治多元化倾向,政治环境宽松,从道不从君 实质:君主专制

第一节 春秋战国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

一、管仲

1、礼、义、廉、耻,国之四维。着眼教化,突出强制,重礼即重法。与儒别

2、仓廪实则知礼节。追求物质利益是人的本性所致,也是遵义守法的前提。贫困是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

3、反对专任刑罚。民有四欲四恶,为政关键在顺民心而非任刑重杀。与儒别

二、子产

1、都鄙有章,作丘赋,肯定土地私有权的合法性。

2、公布刑法,铸刑鼎,首创公布成文法。

3、以猛为主,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第一人。

4、不毁乡校,尊重言论自由。

三、邓析

1、持有不同政见

2、律师相第一人

第二节 儒家的法律思想

儒: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议之人。

特征:有先王之道;以礼治国;仁义礼智信,忠孝爱和中;孔子宗师。 发展:先秦儒家到正统儒家

一、孔子

1、复周礼以重建大统一之法律秩序:分等级正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天子至尊。反对铸刑鼎,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2、宽猛相济,先教后刑:不分主次,相提并论。刑政强制行为而非思想。为政以德,先富后教,先教后刑,刑以辅德。贫穷愚昧是犯罪最直接根源。有教无类,不教而杀为之虐。

3、几段公案:弃轻权利以克已之仁学,君子无争。父子相隐,为亲者讳。

二、孟子

1、以仁政为核心的法律观,主张爱人

(1) 财产私有制,民有恒产,制民之产以富民 (2) 省刑慎罚,司法民主 (3) 薄赋税

2、民贵君轻与暴君放伐论(更强调君自身要求,与孔子别)

三、旬子

儒法合流,有现实主义精神,法家功利主义因素,合儒法两家之长,初步定礼刑并重,以君主专制为最高理想的思想基础。

1、性恶论(与孟子别)与礼法起源观

人的本性首先是自然性。

性恶并不是从人的本性立论,只是肯定本性中存在恶的必然性,本性扩张而沦于恶。 人性是可以改造的,关键在于是否接受礼义教化。

法与礼都是乔治人性的工具,由圣人制,目的在定分止争,解决因人之性恶而致的社会矛盾。分的实质是一种等级名份制度,及与之适应的权义关系划分。

2、治之经,礼与刑。法礼同义,重刑罚,与孔子别:

主张制定并公布刑法。

不别亲疏贵贱适用刑法且罚当其罪。 批仁政,斥教化,有条件的重刑观。

3、从人治到尊君

法非法律之意,法治为制度、方法,治事之法。 人治是君子贤人之治。

强调尊崇君权而不强调君主本身要求。 尚贤须尊君,而辅佐明君。

第三节 墨家的法律思想

一、墨家及其法律思想的特点

社会下层

儒墨对立

兼相爱,交相利

爱无厚薄,泛爱主义和利他主义 刑法观:反对无故杀人伤人。等量报应的刑罚观。执法一律平等。

罪,犯禁也,法无明文不为罪。杀盗非杀人也,维护私有财产权。 犯罪原因:不相爱。结论:兼相爱。

二、墨翟

1、兼爱与尊重人的基本权利

兼相爱:一视同仁地爱所有人,(与孔孟别:爱有等差之别) 交相利:互相帮助,共谋福利

2、尚贤与平民参政意识

打破特权,官无常贵而民无常贱,官僚政治体制替代贵族世袭体制的贡献。

3、尚同与君主专制观

即上同,根绝一人一义,以壹同天下之义。

尚同,上同于天,上同于天子。实为以天为名义的集权专制体系。

4、善用刑的司法主张

好刑须用当,赏罚两手,赏罚得当。

第四节 道家的法律思想

社会裂变,隐士阶层,以道为核心。讲道与因道、法自然。绝圣弃智,清虚自守,无为而治。

一、老子

1、道法自然与国家法律虚无观

道:独立自然的客观存在。自然是道的法则。

自然:万事万物自身的运动发展规则,自然而然,完全排斥人为因素。

理想:天下有道,主张人类自身以及社会摆脱任何干涉约束而放任自流,以避免矛盾争斗,达到社会和谐稳定。

2 理想社会:无国无典无法的自然社会。

社会问题原因:统治者的存在。无需规范,强制有限。

2、无为的政治法律观

根除有为政治:三去:去甚、去奢、去泰。

三绝: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

法律观:(1) 否定法律,唯道是从。

(2) 犯罪根源是统治者欲壑难填,横征暴敛。

(3) 无欲不争,放弃权利。委曲求全,报怨以德,知足常乐。

二、庄子

人性自然说和自然主义政治观

1、人性自然与平等自由观

出发点:人是自然的人而非社会的人,天人合一。

平等:人为的一切都是人性的桎梏。人从本性而言是平等的,且平等是天赋的。 自由:打破桎梏,恢复本性,物我两忘。否认人的社会性,自由终成幻想。

2、无为政治与法律虚无观

无为政治:否定一切社会文明和治国措施,将国家法律道德的存在视为对自然之道的干扰和破坏。 有为政治:多余,是社会丑恶现象的根源。

法律观:(1) 否认一切文化制度包括法律的必要性。

(2) 有为是引发犯罪的根源。

(3) 圣人和君主的行为是最大的犯罪,其人为罪魁祸首。

第五节 法家的法律思想

新贵族利益,变法强国,以法治国,专任刑法 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 特征:

1、强调法治国

2、实力主义强化耕战

3、君主专制和个人独裁

4、历史进化说和人性好利说

5、法术势刑赏思想

一、法家的所谓法与法治

法:指变法和刑,国家最基本的制度政策以及统治方式方法。 法治:实非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亦非庸俗法治观。

二、商鞅

1、进化的历史观与变法论:

四世嬗递,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变化,治国方法与制度也应随之变化发展更新。 无礼治与法治之争,只有以何法以治之争。

2、以三壹为治法之本:

人之本性:好利恶害,趋利避害

壹赏:有战功者,积极务农者,告奸者 壹刑:刑无等级,贵贱平等,将法太子

壹教:统一教化,统一思想,以暴力专制思想文化

3、极端的重刑观

(1)刑主赏辅,刑多赏少,赏一罚九。 (2)刑用于将过。

(3)行刑重轻,轻罪重刑

三、韩非

1、人性自私说:人情好利恶害,趋利避害。人从考虑个人利害角度参加社会生活及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故应赏罚并用。

2、以法为本的治法:法仍指刑法,包含法律在内的一切社会规范,统治政策,方式方法。

必君主明法,守法术,缘法而治,心治无法治天下。

3、严刑重罚:赏刑并提,刑多赏少,赏一罚九。中国传统重刑主义法律观理论体系至此基本完成。

4、法势术相结合的君主专制:

集大成者,表面重法,里面重势。权力垄断,抱法处势。

君主之术:高深莫测,行无为道,独尊其身。

法术结合,三者互补,君权至上。(经济上,思想上)

3 第三章

秦汉时期的法律思想

秦法强权极端,汉初黄老之术,后尊儒之官学,渐成正统思想

第一节 秦朝皇权专制思想

一、皇帝至上的极端专制政治论:秦始皇自称皇帝

二、思想文化的专制统治:李斯焚书坑儒

三、严刑峻罚的刑法观:重刑主义

第二节 汉初黄老之学的法律思想

黄:黄帝。老:老子。道法儒相结合,以儒为主,后发展成外儒内法。

一、文武并举,德刑相济

陆贾:无为而治,以仁义为本,文武并用。

二、设刑者不厌轻的刑罚观

约法省禁,刑不厌轻,罚不患薄,罪刑相应的轻刑观。

三、稀力役而省贡献

第三节 贾谊

一、民为万世之本

二、礼法结合,以礼为先(法仍指刑法)

三、礼重等级,刑有差别

第四节 汉武帝刘彻

启用儒生,主持朝政。定儒家为一尊,立五经博士,以儒代黄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渗融各派。 外儒内法,新儒学:核心是德主刑辅。实德主为形式,背后为重刑;仁政为外表,内法为重刑。

第五节 董仲舒

一、君权神授与君主专制:天人三策,天人合一,君权神授。

二、阴阳合分论与三纲五常:

1、阴兼于阳:上者为阳,为尊;下者为阴,为卑。

2、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核心,基础,基本原则。

3、五常:仁谊(义)礼智信

三、阴阳之道与德主刑辅

德为主,是阳;刑为辅,是阴。德刑并行。 德治:行教化,施仁政。

四、《春秋》决狱与论心定罪

第六节 正统法律思想与法律的儒家化

中华法系: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儒学精髓,儒家化的法律。萌于春秋战国,成于唐律疏议。

一、对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总结:礼德人

1、为国以礼的礼治思想

(1)重伦理,正名分 (2)重国家,倡忠孝 (3)重等差,别贵贱

2、为政以德的德治观

(1)以德去刑 (2)德刑并用 (3)先教后刑

3、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1)有治人,无治法 (2)身正令行

二、儒学的发展与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先秦儒家,修正儒学,法家之治,黄老之术,新儒学。

三、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特征

1、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2、以三纲为立法的指导原则

3、以礼入律,同罪异罚

4、德主刑辅,德本刑用

四、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从儒主各派,到法家,到儒集各派的过程。

1、权舆:《春秋》决狱

2、深入:以经注律

3、完成:以经立法

4 第四章

唐宋时期的法律思想

《唐律疏议》的出现,标志着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理学完成了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加工。

第一节 贞观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一、安人宁国,先存百姓:唐初黄老之道,清静无为

二、立法务在简约、宽厚

三、执法力求慎狱恤刑:从死刑三覆奏到五覆奏,罚当其罪

第二节 《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

一、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过程,是儒家的德治礼治思想影响并最终决定立法的过程,即以礼入律,礼法结合的过程。

二、维护三纲

始于法家

1、君为臣纲:谋反,谋大逆,大不敬。维护君权

2、父为子纲:不孝。送惩权,财产权,主婚权。安家忠君。

3、夫为妻纲:不睦,不义。

三、维护社会等级

特权:议,请,减,赎,官当 良贱,尊卑,男女

第三节 韩愈

一、道统论与君主专制主义

儒家之道有别佛老,即为仁义。专制以愚民术。

二、性三品说与社会等级观

人性仁义礼智信五德,上中下三品。

三、德刑并重的刑法观

第四节 柳宗元

一、国家、法律起源论

强权政治观的国家起源说。人顺应历史发展由野蛮到文明的过程。法家定分止争观。

二、天与刑论:天人不相预,不依季节行。

三、复仇论

第五节 白居易

一、刑礼道迭相为用:礼刑无主次,法儒道相融通。

二、关于犯罪与刑法

1、贫穷导致犯罪

2、反对复肉刑

三、悬法学为上科:司法官吏的作用,任明习之君子行法,重判词

四、断狱不背人情,合于法意

第六节 包拯

一、于国有利,于民无的经济立法原则

二、法存画一,不可朝令夕改

三、贪者,民之贼

四、去刻薄,轻刑法

五、慎狱讼

第七节 王安石

一、三不足的变法理论

1、天变不足畏:人事天道,名有其常,两不相关

2、祖宗不足法。本法意不变,末礼乐刑政可变。

3、人言不足恤:听善而理言

二、大明法度,众建贤才:变法之立面。对贤才的教养取任考绩。律学学校。

三、有司议罪,惟当守法

第八节 两宋理学的政治法律意义

从学术出发改造儒学为政治学说

一、理学的源流与发展

萌于唐中后期韩愈,李翱,中经北宋周敦颐,二程,后南宋朱熹集大成。 本质上是政治哲学化的儒家思潮,是儒学的新发展。

二、理学基本论题及政治法律意义

1、理:性理之学,性与天道。即人与外部世界,人与自然关系问题。宇宙本体。

2、理一分殊:万物与人各人之理,源于天理。道德伦常与理同,社会不平等之合理。

3、性:天地,气质之性。人性不同于物性。气禀与生俱来,不得非分。道德规范亦为天理。

4、理欲这辨:存天理,灭人欲。克已弃权轻利。

三、理学对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5 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儒学独尊。古代正统法律思想成熟化和哲理化。更具欺骗性。

第九节 朱熹

一、君主专制与等级差别论

纲常为天理,合理与永恒。理一与分殊。安于天分。

二、表面矛盾的德刑关系论 表面:德礼为本,政刑为末。

实际:重刑主义,犯罪即反天理,复肉刑。

三、听讼以权(情理,经义决狱) 正统法律思想的补充,发展,哲理化。

第五章

明清之际的法律思想

资本主义萌芽

华夷之分

全新与启蒙地批判君主专制政治

第一节 黄宗羲

一、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

天下为主,君为客。对人基本物质经济权利肯定。

二、一家之法乃非法之法

原因:法度繁密,有法也可不依,非法之法使人动辄得咎,利于狱吏害民。 以三代之法为天下之法。主张有治法后有治人。仍为托古改制。

三、君臣分治与学校议政

限制君权,学术与政治结合,以学统政。

四、减轻赋税,工商皆本

尊重私利的近代气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的最高峰。

第二节 顾炎武

提倡经世致用之学,清代朴学之祖。

一、庶人议政与百官分治

以众治,天下之权,寄天下之人,提高地方自治权。

二、法繁弊生

法令繁密束缚人的聪明才智。重老化而轻法律。

三、以宗法治天下

风俗教化为治道关键。教化纲纪之核心为礼义廉耻。植根儒学,授家族以司法审判权。加强地方自治权。不令“越诉”。

第三节 王夫之

一、尊君与分权

护君权而公天下,天子与百官分权。宰相革君而代之。

二、理化观与变法论

有定理而无定法,事随势迁,而法必变。立足现实,循天下之公,民族利益。

三、宽以养民,严以治吏

宽严结合而为治天下,爱民而严惩宦官。

下编

中国近代法律思想

概述

背景:经济:民族资产阶级与生产关系的嬗变。

思想:春秋战国后第二次思想活跃高峰。 从改革到改良到革命的发展。

6 第六章

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

民族自尊

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

承上启下

中国思想由古代走向近代的转折时期

第一节 龚自珍

一、揭露法制腐败,主张更法改图

自上而下。扩大内外大臣权力。不拘一格选人才。主开言路。仍为托古改制。

二、国家礼乐刑法源于农说

农宗:肯定社会发展渐进过程,否定神秘主义国家法律起源观。着眼经济,维护农业宗法秩序为前提治国平天下。

三、主张德主刑辅,严刑禁绝鸦片:以礼教为本,不忽视刑法,主张重典。

第二节 魏源

一、因时制变的变法论

1、改革严刑峻法。因势立法,宽严适度。从实际出发,重在如何运用。

2、从繁入简。

3、改革选举制度。

二、广开言路,百姓议政。

三、赞扬西方政治法律制度

师 夷 长技 以 制 夷。高扬美之总统民主政治。最先打破华夷畛域,开辟向西方寻求真理的正确道路。

第七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思想

农民起义的双重性,进步与落后并存。朴素的平等观。发展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最落后,最愚昧的一面。

第一节 洪秀全

一、农民阶级朴素平等观

人间天国的绝对平均主义。天下总一家,凡间皆兄弟。大同理想的回归。

1、废除土地私有制,实行土地公有制。

2、确立土地平分原则。

3、家庭经济的平均原则。

4、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二、废妖法,立天法:神权法形式的天法,以宗教立法,司法天罚。

三、皇权思想与政治等级观

四、重刑观

重刑主义,野蛮残暴:传统枷杖死,死刑泛滥;奉天行罚。

第二节 洪仁玕

善铺国政,以新民德。资政新篇。全面改革旧体制,吸收西方近代文明。一定资产阶级民主义义色彩。

一、国家以法制为先:关键:立法当,立法善。以传统纲常伦理为立法准则,西方为榜样。因时制宜,度势行法。

二、发展社会经济,文化的立法设想

1、鼓励私人投资实业

2、兴办私人银行

3、鼓励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

4、设新闻馆

三、改良刑制,教法兼行

德化于前,刑罚于后。提倡良好道德风尚,对为官者持以严法。处罚相应,不得株连,可改过自新。

第八章

洋务派与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洋务:以军事工业为中心。自强求富。中体西用。

资产阶级改良派:不满君主专制;但与旧体制千丝万缕之联系。

第一节 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顽固派与开明派,变器不变道。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一、变器不变道与中体西用:变坚船利炮的技艺和表面法制条文,而不变专制法制纲常伦理

二、整顿中法,采用西法:改进刑狱九建议,制矿商路交涉刑律三律。

三、宽表猛里的刑法观

第二节 早期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以政治法律问题为中心问题,主张君主立宪。因时代及自身条件限制,最终没从根本上彻底否定君主政治。

一、行君民共主之制

郑观应:人君私欲为祸根

王韬:最先将国家弱败与君主专制联系人之一,专制政治为祸根。 薛福成、陈炽等等。

二、痛改积习,更定刑章:以古为鉴,以外为鉴。从适应世界潮流的角度来强调改订的必要性,但仍为托古。

三、立保商,护商之法:重商主义。设商部(1903年),定商律。主为税则,专利及公司方面。

四、改良司法,澄清狱政:司法独立。诉讼改革(陪审制和《新政论议》是最早关于建立中国律师制度呼声之一)。

狱政改良主张(改良监狱,劳改思教感化并举) 。

第三节 后期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民族资产阶级,自上而下,改良君主专制体制。变法维新思想家。百日维新。

一、康有为

政治思想:变成法,通下情,慎左右。拒和,迁都,变法。

1、托古改制的变法论与三世说:从专制到立宪到共和。伪造和曲解的复古主义。

2、自然人性论与自由平等观:博爱,性无善恶。

人性自然,张人欲,抑天理。个性自由和个人权利。人性平等,反三纲。

3、君主立宪思想:三权分立。制定宪法。

4、改订法律的主张:审定全规,重立典法。组织专门机构,采定各律,以定率从。

5、法律的进化与大同理想:庸俗进化论。从据乱世到升平世到太平世的进化。

太平世:大同世界。想社会主义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理论建树。太平之世不立刑。灭犯罪,去九界。

二、梁启超

1、变法与变革法律:以西方资产阶级哲学,政治学及法理为依据。一切制度及统治方针,方法,法律都变。

2、法律起源于人的户籍和契约:资产阶级民约论,人性论。从人群到良知到契约从而产生法律。

3、君主立宪与三权分立:民权即民主且为必然。重分三世:多君,一君,或民为政之世。但民智未开。

设民选议会。设法部制定法律。实行三权分立:仍以君主为上,但民有参政立法权。

4、欲伸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民智未开,所以仍须开明专制。兴学校,开民智。主张民主和科学。

三、谭嗣同

1、批判纲常名教,君主专制:否专制,反三纲。

2、仿西法,变中法:设议院,立学会,平权改旧律。订章程,订表图。

3、从仁到通到平等:适应“仁为源,通为义,平等为象”之规律。五伦中只朋友关系合理。

四、严复

1、变法图存,法典居首要:法久则弊,弊则弃之。以善国利民为宗旨,法治为国家富强前提。法律为变法之首。

2、批判君主专制,主张君主立宪:主权在民,但未根本否定君主专制,应变为君主立宪,三权分立。

3、自由为体,民主为用:科学方法,民主政治。体用同变,全盘西化。

民主为自由之用:思想言论自由。人人平等。人身及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尚贤,隆民,以公治天下。

第九章

清末修律派的法律思想与礼法之争

内外压力。清廷整顿中法,采用西法。实行新政,变法修律。

第一节 修律的思想酝酿

渊源与发展:治外法权的步步丧失与收回的斗争,被迫新政,沈家本,伍廷芳正式修律。

第二节 清末修律两大臣的法律思想

一、沈家本:领导中国史上空前绝后的法律改革运动,亲手为中华法系划上了句号。

1、倡导研究法理之学: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仅看到此表面原因而不见专制根源。

(1)论法的性质与作用:以儒法思想为诠释。为治民治国之用。

(2)论法的统一与平等:立法宗旨统一。断罪之律统一。适用法律统一。

(3)论法与道德教化的关系:相辅相成,不应偏废。

(4)论持法平恕:主张仁恕之心,法律轻刑化。

(5)主张罪行法定:托古论证法无明文不为罪。《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确立罪刑法定原则。

2、兼容中西,融会贯通

(1)中学为本:以正统法律思想为基石,立足中律之本源,溶通中西,求同去异。以仁政评法制之得失。

(2)西学是用:研讨法理,刑法轻刑化。

(3)以仁为纲,贯通中西:仁为西方法律之自由平等人权法治之归结,是中西法律共同之精神本原,本质相通。

3、对具体法律制度予以改革的主张 (1)改重为轻,废除酷刑。 (2)化除满汉及良贱畛域。 (3)区分民刑诉讼立法。《刑事、民事诉讼法》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程序法。(改变传统诸法合体形式) (5)主张司法独立,政刑分离。

二、伍廷芳:第一个取得外国律师身份的中国人。

1、变法维新,改革法律:借鉴西方,采各国通行之律。

2、具体修律构想:(1)删除酷刑

(2)禁刑讯

(3)实行陪审制度:仍是托古立论以减少阻力。

(4)实行律师制度。(与法官检官的考核制度)

(5)改良狱政

3、辛亥革命后思想发展变化

(1)对中国传统专制体制抨击,民主共和政体的必要性和必然性论述。

(2)改革司法,改良审判,拟宪纲大旨七条。

(3)力主工商立法。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唯心主义先验论,反对平权为广义的权利平等,而认为仅就法律而言平等。 (5)言论自由与制订报律。

第三节 礼法两派之争

法理派:沈家本。统治集团内部思想开明,期望仿西以修旧律。法派,法治派,国家主义派,反国情派。 礼教派:张之洞。清廷上层之主流思想,顽固坚守君主专制及宗法家族制,拒绝实质性修改。

礼派,礼治派,家族主义派,国情派。

结果:法理派的最终退让和妥协,但推进中华法系之衰亡过程。

第十章

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

资产阶级革命派

孙中山

兴中会,同盟会等等

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一节 孙中山

旧三民到新三民。政治纲领。二次革命,护法运动。

一、三民主义的立法纲领:

1、民族主义

2、民权主义:民主革命结合政治革命。以人的平等问题为中心。五权宪法论。

3、民生主义:核心是士地和资本。平均地权,核定地价。集产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

主要原则:耕者有其田,节制资本。

二、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观

1、深刻揭露和批判清朝专制主义法律

2、主张实行法治:共和之根本在法律。确认人民的平等权利《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人民平等和自由权利。改革司法制度(主张陪审和律师制度)。

三、五权宪法说和权能分治论

五权分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

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人民掌政权,政府行治权。人民管理政府官吏的权利和管理法律的权力。 精华是直接民权。三权制衡,五权分治。

实质是资产阶级领导,由小资产阶级及工作农民联合专政。

时期是军法之治—军治,约法之治—训政,宪法之治—宪政三个阶段。

第二节 章太炎

从改良到革命,又到国粹主义。复古守旧派。保障民权,朦胧的个人本位主义。复古主义,平均主义,重农抑商。

一、建立总统制民主共和国的方案

中华民国一词的最早发明者和解说者。反君主专制张民主共和。

1、浓厚的民族主义色彩:反帝国主义,推满立汉。

2、反对议会政治

3、主张直接民权。四权分立:三权加教育。后又再加纠察权。

二、损上益下的立法原则

1、抑强辅微:重生命以晋律为本。恤无告以有条件复仇。平吏民行法律平等。抑富人行农本商末。

2、抑官伸民:保护民权。

3、抑富振民:置四法:均配土地,官办工厂,限制继承,公散议员。

均配土地。统一货币。工商业国营。限制遗产继承权。轻盗贼之罪,不厚为富人报贫者。

三、专以法律为治

推崇法家事断于法,抨击人治:以专家立法,司法独立,以学官牵制司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重道德:革命道德与旧法律区别,革命者均不受其束缚。道德准则:以知耻,重厚,耿介,必信。并借以宗教力量提高道德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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