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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部分)

发布时间:2020-03-02 06:56: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事诉讼法

A卷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及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形成之诉:是指原告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诉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执行回转: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

执行回转的条件:

1、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执行完毕;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3、法院执行回转也要有执行依据;

4、执行回转只能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

既判力:既判力又称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当事人之间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人民法院判决解决并确定生效,当事人不得对此再提起诉讼或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人民法院也不得对当事人之间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再进行判决或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相冲突的判决。 约束性辩论原则:

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的主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

2、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作为判决的基础,换言之,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

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反诉: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反诉的条件:

1、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法庭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

3、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5、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适用的条件:

1、需要采取诉前保全的本案请求须具有给付内容,包括金钱给付请求或物的交付请求,但排出完成行为的给付请求;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以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4、申请人必须提供等额担保。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区别: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区别: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各类,必要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标的;2)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3)普通共同诉讼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组成,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请求;4)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以合并,也可以分开审理,合并审理,也须分别裁决,必须共同诉讼要求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5)普通共同诉讼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某个共同诉讼的诉讼行为中止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均发生法律效力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共同管辖权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选择管理则是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区别:

民事诉讼第三人就是指其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案件的结果又会影响其相关利益的人.共同诉讼人当人就是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共同诉讼人是共同提起诉讼的,但是第三人是可以在案件审理中追加的.简而言之,共同诉讼人就是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第三人就是于案件有间接关系的人。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对同一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也便于诉讼,节约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

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是当事人的一种,也属广义的当事人。原告一方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一同在人民法院起诉的共同原告,或一同在人民法院应诉的共同被告,称为共同诉讼人。《民事诉讼法》设立共同诉讼人制度,是使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人都参加到诉讼中来,以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正确、彻底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避免对同一问题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可以节省人力、物力,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区别如下:

1.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2.诉讼地位不同。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B卷

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执行依据: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由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载明债权人享有一定债权,债权人可据以请求执行的法律文书。

执行异议:指当事人目前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 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一种制度。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的分歧

一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请求权”分歧;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的分歧

比较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1、诉讼代表人本身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诉讼代理人与本案则没

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代表人实施诉讼行为不仅是为了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时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3、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诉讼代表人实施诉讼行为时,在当事人人

数不确定的情况下,可由部分当事人推选,即部分当事人的授权,但其代表人诉讼行为的效力仍及于全体利害关系人。

比较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相同之点是,二者均系财产保全法律制度;二者的目的、动因、范围、措施乃至程序几乎都是一样的。实践中,二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

1、财产保全提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发动诉讼财产保全的主体有二,一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二是人民法院。

2、财产保全提起的时间有别。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诉讼发生之前。诉讼财产保全,则是在诉讼发生之后。

3、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前者的前提比后者的前提更紧急。

4、法律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只有法院责令其提供担保的时候,申请人才提供担保。

5、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时限不同。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则可以在48小时之外作出裁定。

6、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条件不同。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主动解除财产保全;对诉讼财产保全,则是以被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为条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则实施保全措施。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该法院提供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符合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公示催告:是一种民事诉讼的程序,是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保全和恢复其票据权利的重要补救措施。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其主要性质:

1、专门性;

2、非诉性;

3、简捷性。 上诉案件的审判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表明我国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的特点是:第一,第二审人民法院既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理,又要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审理。简言之,第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第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对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审理,即只审理关系到上诉请求是否成立的事实与法律适用,对于上诉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与适用的法律,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审理。其中,就审理的事实来说,既包括上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但不服第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也包括上诉人在上诉请求中提出的新事实;就审理的法律适用来说,既包括第一审裁判适用的实体法,也包括第一审裁判适用的程序法。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总之,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受上诉人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我国法律关于第二审审理范围的规定基本上属于续审模式。

但是,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我国实行不完全的续审制。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8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当予以纠正。最高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第一审裁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即使上诉人没有提出上诉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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