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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发布时间:2020-03-01 21:04: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诉权: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反诉: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 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供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诉讼担当: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彼此交换己方所持有的证据的制度。 视听资料: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

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又称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包括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为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手段。 诉前禁令:提起诉讼前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法院有权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为防止迟误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被销毁的危险。 缺席判决: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撤诉:当事人将已成立之诉撤回,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督促程序:又称支付令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金钱债务的程序。债务人若在法定期间内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被驳回的,则支付令具有执行力。 除权判决:是指在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无效的前提下,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作出该票据或其他事项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执行竞合:又称执行程序的竞合,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得请求之间相互排斥,各个债权人得权利难以同时获得完全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 执行异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彼此之间相互协作,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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