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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6:59: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二、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多数具有可处分性,即纠纷主体依法拥护有对发生纠纷

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三、民事纠纷的类型:

1、有关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分

2、有关人身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权关系的民事纠纷。

四、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

五、简述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类型及其具体内涵。(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1、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纠纷,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决和和解)

2、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包括:调节和仲裁)

3、公力救济:利益国家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其典型是民事诉讼。

诉讼的特点是国家强制性和严格规范性

六、诉讼的特点:国家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

七、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有:和解、仲裁、调节、诉讼

八、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

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九、民事诉讼的特点:

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人民检查员构成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时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

间、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

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十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特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诉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十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内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

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

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

向的对象。

十三、审判法律关系:是指在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

规范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十四、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当事人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

律规范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十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1、人民法院:审判机关、

2、人民检查院当事人:(监督机关)、

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

三人、诉讼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

4、其他诉讼参与人

十六、不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分别有:

(一)人民法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人民法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同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职责结合在一起的。人民法院

有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这既是它享有的诉讼权利,也

是他对国家、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

(二)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基础是法律监督权,这一权限在民事诉讼法律

关系中具体化为抗诉权。

2、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目的是为了促使民事案

件依法得到公众的审判,同时,这也是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必不可缺的主体之一,除与人民法院发生审判法律关系外,还与其

他参加诉讼的人发生争讼法律关系。国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范围比较广泛。

(四)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基于诉讼代理权而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赋予

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相似的诉讼地位,因而他们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今 本相同,当然未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除外

(五)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既要与人民法院发生审判法律关系,又要与当事人发生争讼法律关系,他们要做到:

1、必须为查明案件事实,配合人民法院对诉讼程序的指挥

2、必须对当事人负责,如实地反应案件事实,或者协助当事人实现他们的权利

十七、不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分别是什么?

1、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

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裁判

行为

3、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自己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事实

4、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

5、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事实。

十八、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指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九、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的分类有:诉讼案件和诉讼行为

1、诉讼案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

2、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十、诉讼行为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条件:

1、必须是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

2、必须是法律规定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行为

3、必须是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结合起来,才能导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

生、变更和消灭的结果。

二十一、不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有何不同/

(一) 人民法院实施的诉讼行为主要是审理和裁判行为

(二) 人民检察院实施的诉讼行为主要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抗

诉行为和出庭支持抗诉的行为(监督行为)

(三)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厉害关系,他们是实体权利义务的担当者,由此决定

了当事人诉讼行为具有特殊性:(任意性、可撤销性、期限性)

(四)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也具备上述3个特点。

(五)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是为了协助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而参加

诉讼的,他们的诉讼行为不具有任何任意性和可撤销性的特点,但具有期限

性的特点

二十二、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

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十

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民事诉讼法是公法、部门法、进本法、程序法

三十

四、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三十

五、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

1、对事的效力

(平等主体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条件)

2、对人的效力

3、空间效力(领土、领海、领空)

4、时间效力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理

一、民事诉讼各个基本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什么?

民事诉讼基本原理主要由:民事诉讼价值理论、目的理论、诉权理论、诉讼标的理论、既。

判断力理论构成。其间的逻辑结构和关系是:

1、民事诉讼价值理论是基本理论体系中的基石和核心,是最为抽象的理论,同时也是沟通

民事诉讼理论与法哲学、法社会学等基础科学理论的桥梁

2、在不同的价值观指导下,立法者在进行民事诉讼立法、司法和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

动时,就会存在不同的目的,从而产生不同的民事诉讼目的论

3、在价值观和目的论指导下,就会产生具有不同结构和内容的民事诉讼制度,这些不同结

构和内容的民事诉讼制度所体现的当事人诉权的设定和保障是不同的,从而产生内容各异的诉权理论

4、当事人行使诉权、法院当事人的保障是围绕诉讼标的的提出、确定和裁判来进行的,这

就是关于民事诉讼审理对象的理论

5、经过一系列的诉讼活动,由法院作出一个终局性的司法结论,这种司法结论应当具有特

定的法律效果,这就是关于判断效力,特别是其中的既判断力理论。

二、民事诉讼法价值的类型有:

1、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

2、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手段或工具以实现实体性目的的价值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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