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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

发布时间:2020-03-01 21:04: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

一、总则

总则部分增加诚实信用原则

二、管辖

增加三点:

1、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可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2、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3、上级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回避

1、原必须回避的三种情况改为应当自行回避。

2、增加: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的两种情况: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3、上述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当事人

1、增加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增加: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可采取的弥补措施: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五、诉讼代理人

1、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有所调整: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确立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人地位。可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六、证据

1、证据的种类:增加了电子数据,改鉴定结论为鉴定意见;八种证据的先后顺序调整为: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3 -

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3、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对符合本法第119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一、审理前的准备

1、明确案件审理前几种情况的处理:第133条: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酒疯;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十二、判决和裁定

1、增加: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2、增加可以部分判决:第153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3、裁定:①适用范围增加:撤销仲裁裁决;②裁决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4、增加公开查询制度:156条:公众可以查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十三、简易程序

增加一审终审案件范围:第162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十四、第二审程序

1、可以不开庭审理情况:第169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对二审案件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170条: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③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④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十五:特别程序

1、增加: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2、增加: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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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审判监督程序

1、增加:调解书可以提起审判监督。

2、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应当再审的情景中增加: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不再是应当再审的理由。

4、申请再审的时间规定:第200条

1、

3、

12、13项规定的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5、再审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的情形: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

6、增加: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情形:(209条):①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②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7、增加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权:(210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8、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审理:经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不能交由该法院审理。

9、调解书可以抗诉。212条。

十七:督促程序

1、债务人书面异议的审查:原民诉法规定,只要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后,就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修改后增加了审查的要求,经审查,异议成立的,终结督促程序。另: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十八:执行程序:

1、签订和解协议后恢复执行的情况增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2、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况:将原来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改为“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改为“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3、增加: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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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期限缩短:原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修改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查询财产机关增多:过去仅限于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现改为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卷、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6、被查封、扣押财产后的处理修改为:247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十九:涉外诉讼:

1、去掉协议管辖和被告不提出异议应诉的,视为承认管辖。原第2

42、243条。

2、送达方式中增加: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3、期间:邮寄和公告送达的期限由六个月改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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