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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8:23: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草案)

中山2007(30号)

为了加强对医院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广大医务人员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维护医院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教学、科研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及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职工、医院聘用人员、各类学生(包括本科生、进修生、研究生、博士后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2)技术秘密权和营业秘密;

(3)院名、院标、院徽等;

(4)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

第三条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是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医院。专利权被授予后归医院所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医院所有。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了完成自己的技术发明需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可以与医院协商,订立合同,并约定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以及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的归属。

第四条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单位作品,其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第五条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六条在执行医院工作任务过程中所产生、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资料、处方等技术秘密属医院所有。

第七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发明人、设计人及作者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八条专利被批准授权后,医院按照专利法有关规定给予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相应奖励。 专利技术或其他技术实施后,医院根据其推广应用所取得的实际经济收益,按国家规定比例给予发明人、设计人相应报酬。

第九条对于重大应用技术项目,课题组在申请立项时必须提出本项研究申请专利的计划。

第十条非国家财政资助的应用性科研项目完成后(以合同约定的完成日期为准),课题组须在30日之内向医院科研处递交《申报知识产权登记表》,内容包括:

(1)对该项目技术内容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分析;

(2)对该项目技术内容申请专利或作为技术秘密处理的建议与分析。

对于未及时申请专利而给医院权益造成损害的,取消该项目的评奖资格,并根据不同损害程度,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在科研工作过程中,课题组必须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保管工作,确保原始技术资料的完整性。科研工作完成后,课题组应将全部实验记录、数据、报告、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医院的科研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不得遗失和流失。

第十二条在本院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进修人员,在院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研究课题或者利用医院资料承担医院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归医院所有。进入医院学习的研究生、进修生入学前必须签定相关协议。进入学校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的有关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

第十三条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会议、参观、咨询等,对属于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医院的制度严格保密。第十四条医院负责对参加国内外科技和新产品、新技术展览会参展项目的审核管理,对于包含有重大技术秘密的项目未经审核不得参加展览。

第十五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医院之前,承担或参与医院有关科研课题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人员、进修生、培训生等在毕业离院之前,必须将在医院从事科技工作获得的全部技术资料,包括实验记录、技术图纸、表格、软件、芯片等交回医院,不得擅自带走。

上述人员离院时需列出移交技术资料清单,经课题组负责人、部门主管、导师审核签名、院科研处审核同意。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上述人员有关离院手续时,必须检查上述程序。

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或不正当手段将本单位的科研、智力成果,私自泄露、使用、出售、转让。

第十七条医院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科技开发和研究时,必须由医院与对方签定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就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订立具体条款。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时,管理部门应对其内容和条款进行审查。第十八条医院从国外或国内其他单位引进新技术项目时,必须对该技术申请专利等法律状况进行调查,以便确定引进对策。

第十九条医院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品牌、著作权、软件等进行许可贸易或投资入股或合伙创办合资企业时,要对该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科学评估。根据国家规定,必需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项目,应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向国内外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时,必须经医院科研处审查,并报院领导批准。

涉及专利权转让的,需由专利发明人提出报告,经医院审批同意后,签订转让合同,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专利发明已就前一项专利作出了后继改进的,为了避免他人对该项技术不恰当的垄断,影响医院权益,一般只允许对前一项专利权进行转让,医院应保留后续改进的技术(专利的或非专利的)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医院职工在职期间,大学生、研究生、博士后在学期间,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或有其他非职务技术成果转让、使用,或有非职务软件申请著作权登记、转让、出售,必须事先向医院主管部门申报,接受审核。主管部门应在15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可以出具有关非职务发明创造证明。

未经医院主管部门审核而进行上述活动的,作为违纪处理。如果由于上述行为而侵害医院知识产权的,包括把职务智力成果作为非职务处理的,要追究

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医院派遣出国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留学生等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成果,以及己进行有关前期研究,而在国外继续研究并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成果,应当与接受派遣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其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医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二零零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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