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辽宁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印制
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协议书
甲方:乙方:(见习单位)
为提高辽宁省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技能,丰富工作经历,顺利实现就业,甲乙双方本着合作、服务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经乙方申报,甲方认定,确定乙方为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
2、乙方自愿为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水平,并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见习毕业生如发生甲方为其投保险种范围内的伤害事故,相关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甲方负责协调。
4、乙方每月要向甲方报送由见习毕业生签字的见习补贴发放明细表,由甲方负责审核。
5、乙方应为见习毕业生提供符合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并愿意接受甲方对见习工作的考核评估。如乙方经考核评估不合格,甲方可以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解除双方见习关系,并在实施机构备案。
6、如果见习毕业生提前终止见习,乙方应及时报甲方。同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即时中止。
7、省财政承担见习毕业生见习补贴的工资标准为上限)。
8、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
9、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报财政一份。
10、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责任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帮助见习毕业生提高技能及管理60%的见习补贴。
由乙方将
时间2/3(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乙方责任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见习单位就业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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