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在行政行政职权时,对因违法行政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
我国行政赔偿具有特征:(l)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2)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发生的。(3)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违法的行为。(4)行政赔偿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3)委托的行政机关;(4)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其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目前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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