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程序
一、赔偿办理机构:本局法制科系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负责本局行政赔偿案件的具体工作。
二、申请:
(一)申请行政赔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赔偿义务人,且赔偿义务人之一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有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4、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
5、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
(二)赔偿申请应当使用书面申请,并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三、赔偿程序:
(一)赔偿申请书的审查与处理:
法制科收到要求赔偿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报主管局长和局长同意后立案受理,并书面告知赔偿申请人;
(2)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经主管局长同意,裁决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申请书退还申请人;(3)赔偿申请书有缺项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二)赔偿审理及决定:法制科对立案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当制定专人负责审理,法制科可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或局长办公会作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
(三)赔偿执行:对应予赔偿的案件,本局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责任部门 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事地点 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系方式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54号
邮编: 361004电话:5800189
《行政赔偿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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