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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_教育法_总结精华版

发布时间:2020-03-02 23:15: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活动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的基本特征: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权力和义务性、普遍适用性、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性

教育活动,是在人类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反映种族繁衍、社会延续需要的一种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的社会实践活动。

依法治国,就是要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力,并得到全面发展。

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即要依法治教,而依法治教与依法治国同样是分不开的: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教育的法治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和任何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 教育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1、主体合法。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明确的法律授予。

2、内容合法。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内容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活动内容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3、程序合法。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4、救济有道。要有完整的教育权法律法律救济体制,发展完备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法制建设/教育法治化的基本内容: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力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在根据,是教育法内部的必然性联系。具体表现: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阶级性)、教育法具有社会性(社会性)、教育法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物质性)

教育法社会性的主要表现:

1、教育法致力于提高全民的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致力于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水平和文明程度,这不仅对统治阶级是有利的,而且对被统治阶级也是有利的,对整个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2、教育法依法保障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3、教育法为社会提供特定的教育秩序保障

依法治教的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它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

法的渊源,指法律效力的来源,即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效力的源泉,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们法院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等。 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它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1、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授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教育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性的权力和义务,规定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普遍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

3、教育规范性文件既有普遍的约束力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有下列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七个方面表现形式):

1、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

2、有关教育的法律。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

4、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5、地方性教育法规。

6、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所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教育法的结构系统基本构成由下列教育法律子部门构成:教育根本法、教育基本法、教育主体法、学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教学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育行政法

社会主义道德和教育法的关系:道德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是由社会现象,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并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评价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善恶的原则、标准和规范。道德与法律一样都是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它们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社会主义道德与教育法具有密切的关系:

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我国许多教育法规和规章中都有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专门规定,如中小学生道德教育纲要、中小学生和大学生守则等道德教育的规章。《教育法》第5条规定,我国人才培养的总体规格是“德、智、体等全面发展”;

2、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社会道德观念、原则和规范在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立法者的道德观念对立法目的的去顶、法律价值取向的选择以及法律规范的设计等方面都具有直接而深刻的影响;

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教育法实施的基本途径还是社会主体自觉遵守教育法,这就要进行广泛的社会主义道德,特别是教育伦理和道德规范的教育,以推动我国教育法的高效实施;

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法的运行和实施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意义:

1、教育法的运作和实现本身就包含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受到应有的重视,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得到普及

2、教育法的顺利运作和高效实现也意味着贯彻于教育法中的社会主义道德得到贯彻

3、教育法运用国家强制力使一些社会主义道德试图解决而无法调整的教育关系得到调整和规范。

教育法和政策的主要关系:政策是政治对策的简称,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教育法与政策有紧密联系又有区别,不能互相代替:

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教育法只有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的精神才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政策是变化的,而法律是相对稳定的。教育政策应当通过教育法的形式法律化和制度化,以保障教育政策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在教育法确定以后,全体公民都有遵守教育法的义务,党和国家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教育法规定的原则和规范的范围内,制定相关政策,教育政策不能抵触教育法。

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教育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教育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教育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我国教育法的七大原则:

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在各级各类教育中,必须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首先要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这是思想道德教育的中心内容。还要进行法制和纪律,人生理想等方面的教育。

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想结合的原则。植根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之中的现代教育,要正视历史,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同时又要给传统文化注入时代精神。

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所有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的依法管理和合法监督。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教育法第8条规定明确界定了教育与宗教活动之间的界限,规定了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教育领域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在学校这一非宗教活动场所宣传宗教思想,发展宗教教徒;

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所谓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过程中的权力和义务平等,任何权力主体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方面的差异而在受教育方面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反对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视)

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包含三层含义:教育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要及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进行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发展、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7、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教育制度,是指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一国教育互动的各种机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

学制,学校教育制度,它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他们之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

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

1、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学校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的只是水平和能力测试的一种制度)

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学业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该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从受教育者完成学业的情况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力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11类。我国的学位管理工作主要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7、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8、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我国在教育投入上实行的是由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教育投入责任的体制。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教育投入的两个提高三个增长《教育法》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各级人们政府的教育经费的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们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教育经费的筹措途径(七个方面):国家财政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义务教育)、校办产业社会服务收入、农村教育集资、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运用金融信贷手段融资、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教育条件保障(三个方面):学校基本建设的条件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教材教学设备的条件保障(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发展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条件保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间开展的有关教育方面的交流活动和相互协作活动。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原则: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违法行为(这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是指行为人所谓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故意和过失) 违反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1种):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和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行为;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学校财产的行为;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违法向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行为;非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行为;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行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违法收费行为(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以行政处分);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和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违法颁发学业证书行为;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为。

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的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主要体现: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带有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使教师行业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是制定教师法的主要目的;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四个):教师的权利,往往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特征;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的特征,教师行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教师资格的构成要素:国籍要素;思想品德素养;业务;学历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程序的三个环节:申请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依法受理审核;颁发证书

教师职务任职条件:1应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

2、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够全面熟练的履行现任职务职责

4、具备学历、学位要求

5、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教师聘任制度的原则: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取教师聘任制度的特点:教师聘任关系平等;聘任关系表现为合同形式;教师聘任形式多样化,聘任过程实行双向选择和择优机制教师聘任制度的四个形式: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违反教师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救济责任和财产性责任;违反教师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是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不是过错而是违法应当成为其构成要素。

《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总体方向),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根本途径),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本目标)。

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高等教育学制:就是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它是各国高等教育法律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高等教育制度的基础。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专科、本科、研究生)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学校设立的总体要求: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1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2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的教师;3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4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 高等学校的校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权利(7点):高等学校的招生权;专业设置权;教学自主权;科研与服务自主权;海外交流自主权;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财产管理自主权

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力除了享有教育法和教师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还享有以下权利:享有必须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权利;参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的权利;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的权利;接受公正考核的权利

高等学校教师的义务: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高校教师资格包括1必须是中国公民2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3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德4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5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6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定合格。 高等学校的教师分为四个级别: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条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系统的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承担相应职务规定的课程和教学任务

聘任合同的类型:定期聘任合同;无定期聘任;阶段性合同 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看书,重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

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批同意后,可获得享有的学位授予资格

4、规定了政府组织有关诉主体对象不同;学生申诉的范围较宽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高等学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高校学生违反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实施作弊行为的法律责任 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高等教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2、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原则。

3、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原则。

4、对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实行帮扶的原则。

5、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的原则。

6、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的原则。

7、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

我国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满足的条件:

1、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

2、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教师。

3、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

4、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1、招生权

2、专业设置权

3、教学自主权

4、科研与服务自主权

5、海外交流自主权

6、学校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

7、财产管理自主权

职业教育:是相对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是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以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职业教育法》立法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表现为:1)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加速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实行依法治教,使复杂的职业教育活动走向规范化、有序化;3)职业教育立法是为了发展职业教育。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职业培训,是以就业、转业或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使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学校教育所无法替代的。

职业培训的形式: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其他职业性培训

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一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二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

三、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实施职业教育的原则(四个):第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在职业教育中,除向劳动者传授职业技术知识外,还应强化劳动者的职业道德教育,要使劳动者培养起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使他们认识到自己所负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人生观与价值观。第

二、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简答)实行产教结合是职业教育的性质特点所决定的,也是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所决定的。产教结合原则的含义是: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地联系与协作。第

三、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现代社会生活的快节奏和信息化社会所带来的知识结构更新换代的频率加快,是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现实地摆在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面前。职业教育也不例外。第

四、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必须把办好农业教育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方面,在政策上适当倾斜,增加对农业职业教育的投入,引导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开发;另一方面,学校要鉴定为农业服务的方向,深化教育改革,使教学内容与农民的发家致富紧密结合,培养具有创业精神和结局农业实际技术问题能力的人才。

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

我国的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义务教育的特征:1强制性2全面性3权利性 4公共性

义务教育法的概念和特点:义务教育法是国家为了强制推行义务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特点:第

一、概括性。《义务教育法》总共只有18条,对义务教育的任务、义务教育的主体、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管理和保障以及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概括性规定,这样使义务教育法具有极强的原则性和弹性张力;第

二、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就是在坚持原则性的前提下和基础上,在一定限度内,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问题作灵活性的技术处理,使原则性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有效的贯彻和全面的落实。

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重构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体制的议题是义务教育法修改最重要的内容,并且承载着社会对解决义务教育公共资源配置不均衡的最大期望。

民办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推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二,实现民办教育的规范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第三,积极推动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

民办教育的性质: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和公办教育一样);法人是公益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 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具体表现:

1、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

2、明确了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升学、就业、社会有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3、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部门评优评奖、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要给民办学校的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民办教育的基本原则:第

一、公益性原则。(重点)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规定,民办教育法作为教育法的下位法,不得与教育法相抵触,否则无效。“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第

二、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从原则和指导思想上破除了长期以来的民办与公办不平等的禁锢,而且具体规定了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在哪些具体方面享有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享有同等权利,为基本原则的落实和贯彻提供了保障,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动力,使民办教育举办者、学校、教师、学生消除了顾虑。第

三、鼓励保护原则。

四、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原则。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利: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利和依据协议获得合理汇报的权利。合理回报的度:第

一、必须在扣除办学成本、缴纳各种税款后所结余资金中还应留足风险基金,提取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剩余的视为经营性收入(或称利润);第

二、有一定的限度;第

三、依法纳税,合理回报部分必须依法缴纳利息税、个人所得税。对学校减免的税收和土地优惠应作为国有资本注入资本金中计算;第

四、学校终止时的财务清算和回报挂钩,并应鼓励资源承担限制索取回报的年限,对于终止后不愿捐赠的出资人可拿回原始注入的资金,最多包括银行同期利率,但这当中要减除回报总额;第

五、严格区分贷款办学与出资办学,贷款办学不得计为个人投资,防止以贷款搞个人虚假注册,而从中牟取非法回报。义务:按照协议提供捐资或集资到位。

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教育侵权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行为 教育侵权行为的特征:1违法前提的特殊性2违法主体的多样性3违法性质的双重性4救济方式的综合性

法律救济的特征:1法律救济的事后性2法律救济具有权利性3法律救济具有恢复性和弥补性

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一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二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的享有权利。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即是指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和弥补,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

1、事后救济的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换言之,只有侵害教育权益的不法行为发生之后,受害的当事人才能寻求相应的教育权法律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或事中救济。

2、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

3、正当程序原则。这里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其中本着“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我们可以认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是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最后也是最有利的渠道。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形式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教育申诉制度的特点:

1、教育申诉制度是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组成(两分性)

2、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法定性)

3、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专门性,专门为教师和学生这一特定社会群体而设立的)

4、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非诉讼性)教师申诉的管辖类别: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1、申诉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师本人,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他人行使)

2、被申诉主体(教师所在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

3、申诉范围(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4、提出申诉的形式(申诉书的格式)

5、受理申诉的机关

6、教师申诉的管辖(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

7、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提出申诉;对申诉的处理;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书的格式:1申诉主体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电话等,委托代理的,还应包括指定代理人的有关情况;2被申诉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住址等;3申诉要求(简明提出);4申诉理由(详细)5附项(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的不同点:申诉主体不同;被申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行政复议的特征:1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行政复议的前提和条件;2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3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活动,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活动。4行政复议以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内容。5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6复议机关包括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组织。7政府已依法具有不同的法律效率。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准确性原则;便民性原则

行政复议程序:1申请2受理3审理

4、决定

5、执行。

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教育领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教师的学生如果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都可以向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等处理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行政诉讼的特征:诉讼前提的特殊性;诉讼被告的恒定性;诉讼主体的多元性;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审理对象的限定性;举证责任的倒置性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相似之处:二者产生的根源都在于行政纠纷的存在;目的都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审查对象都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都不能主动进行而必须是依申请的行为等;差别:

1、性质不同: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

2、受理机关不同: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

3、适用程序不同:两审终审程序严格和一级复议制程序简便

4、审查范围不同:只审查合法性和审查合法性适当性

5、法律效力的终局性不同:具有最终法律效力,不具有终局效力。

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

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作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如果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人: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的程序:起诉与受理、法院审理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另外还包括执行程序。

承担违反教师法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训诫、具结悔过等。

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现阶段我国教育事业的方针主要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生产劳动者,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革命的接班人。任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高等教育学制: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包括高等教育的层次,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等。 1989年至今实行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质是集体决策,个人负责。集体决策的表现形式:高等学校的校长在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时,应当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进行。

聘任合同分为:定期聘任合同;无定期聘任合同;阶段性合同。 高等学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所在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或者解聘。(2)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所在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3)高等学校教师弄虚作假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题:2008年6月A大学三年级学生陈某因在纠纷中致伤同学,经所在学院和校学生处研究并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批准被学校,给予陈某开除学籍的处分。开除学籍处分的文件由陈某所在学院办公室送达陈某,未加盖学校公章。陈某不能接受学校的处分决定,遂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第20日做出维持学校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并告知陈某。陈某离校两月后又向省教育厅书面申诉,省教育厅不予受理。陈某认为学校在对其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剥夺了自己应有的权利,A大学的处分决定不合法,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你分析: (1) A大学对陈某的处分程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A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过程和意见是否合法?为什么?(3)省教育厅不受理陈某申诉是否合法?为什么?(4)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参考意见:

(1) A大学对陈某的处分程序不合法。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由A大学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校务会议作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作出决定之前应听取陈某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决定后应向陈某送达盖有学校公章的正式处分文件,并告知其享有申诉的权利。

(2) A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过程和意见不合法。A大学的处分决定程序违法,应要求A大学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且作出复查意见的时间也超过了法定的15日期限。 (3) 省教育厅不受理陈某申诉合法。陈某向省教育厅申诉时已超过法定申诉期限。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陈某的申诉超过申诉期限,省教育厅应当不予受理。

(4)法院应撤销A大学对陈某的处分决定,由A大学依法重新处理。A大学对陈某的处分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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