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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4:17: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受公司委托承担检修、维护任务的外来单位,实施基建任务的施工单位。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动火作业: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点火源的作业。

第四条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严重的防火重点部位。包括:油灌区、柴油机房、控制室、监控室、工程师站、配电室、蓄电池室、锅炉燃油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变压器、电缆间及夹层、生物质料场靠近燃料部位、煤仓、档案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第五条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及禁止明火区。包括物资库、办公楼、宿舍、食堂及其它部位和场所。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六条 保卫处是公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利,负责对各部门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保卫处负责动火工作票的印制、发放、管理和归档;负责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安全环保部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要及时查禁违章动火作业行为,并给予处理。

第九条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⑴ 工作必要性; ⑵ 动火条件是否具备; ⑶ 工作是否安全;⑷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动火工作许可人应审查:

⑴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⑵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⑶ 向工作负责人交代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

3、动火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⑴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⑵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⑶ 落实完善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⑷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代防火安全措施;⑸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⑹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转移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消防监护人应负责:

⑴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⑵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 ⑶ 检查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⑷ 消防监护人不得进行动火作业,要在动火区域内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及时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⑸ 动火间断、终结、转移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动火工作执行人应负责:

⑴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并随身携带以备检查;⑵ 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⑶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⑷ 及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⑸动火工作间断、终结、转移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第四章 动火工作原则

2 第十条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管道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第十二条 尽可能把动火作业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第五章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和执行

第十三条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工作票的要求适用于动火工作票。

第十四条 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其签发权限仅限于本部门所管辖的设备系统,其他人员无权签发。

第十五条 动火工作票按照动火等级进行审批。一级动火由当值值长、安全环保部负责人、保卫处负责人审核,由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二级动火由安全环保部主管、保卫处消防专责审核,由生产技术部负责人批准。

第十六条 外委单位动火工作由所在的部门或专业负责人签发,安排本部门的人员作为动火工作负责人。

第十七条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检修工作票,一级动火作业必须同时有该项作业的工作票。动火作业的工作负责人为该检修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动火作业的工作许可人为该检修工作票工作许可人。

第十八条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为48小时;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对周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第十九条 一级动火作业开工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备。如在可燃性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较高的环境动火作业,必须先确定有无爆炸危险,或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

3 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后方可重新动火。

第二十条 一级动火工作时,动火工作票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作业时,工作负责人必须设置专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一条 动火工作终结

1、动火工作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现场清理完毕后,一级动火工作由动火工作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二级动火工作由工作负责人和保卫处消防专责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

2、工作结束后,两份动火工作票交回保卫处保存,保存期一年。

第六章 动火工作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1、未收到经审核批准的动火工作票。

2、消防监护人和有关监护人未到位。

3、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

4、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

5、附近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6、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采取防止金属熔渣飞溅的措施,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者未可靠隔离。

7、油车停靠的区域。

8、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

9、电气设备未停电。

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

11、附近有与动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如熬制沥青、油漆、油及其他有机溶剂清洗工作、油处理等),安全距离达不到。

4

12、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13、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 第二十三条 燃油系统动火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1、动火的设备与系统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绝,剩余污渍放尽,清扫干净。

2、一级动火的燃油设备必须充分通风后方可动火。

3、油区动火应注意当时风向、风速,对有可能涉及的运行系统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在燃油设备上动火,焊机接地必须可靠地接在被焊接的同一设备上,接地线与焊接点距离在1米以内。

第二十四条 汽轮机油系统动火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1、汽轮机油系统设备在运行中不可动火。

2、汽轮机油系统动火部分必须与系统进行可靠的隔绝,并把剩油放尽,动火部位要清洁或冲洗干净。

3、汽轮机油箱动火时,应将剩油放尽,并清洗干净,将盖口打开,充分通风后再动火。

4、能拆部件尽量拆下,搬运到安全地点进行动火,确实不能拆的,必须制定具体、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其他注意事项

1、危险品仓库动火,必须根据存入的危险品性质和危险程度,定出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2、电焊回路的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1米以内,严禁利用运用中的油、水管道形成焊接回路。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六条 凡执行动火作业中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将按照公司《安

5 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七章第二十九条违章处罚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因违反管理规定引发火灾事故或重大险情的,相关责任人分别罚款200—500元;后果严重的,由公司另行分析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环保部。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Xxxxxx公司动火工作票

动火单位: 动火级别: 编号:

1、动火工作负责人:

2、动火执行人 共 人

3、动火地点及工作内容(必要时可附页绘图说明):

6

4、动火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5、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6、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7、动火工作票签发人: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8、动火工作审批人签字:

保卫部门负责人(消防)专责: 安全环保部负责人(主管): 公司领导(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审核:

9、批准动火工作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值 长:

10、动火工作许可: 以上各项措施已全部执行,许可开始工作。许可动火工作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动火工作许可人: 动火工作负责人:

11、动火工作终结: 动火工作于 年 月 日 时 分结束,材料、工具已清理完毕,现场确无残留火种,参与现场动火工作的有关人员已全部撤离,动火工作已结束。

动火工作负责人: 动火工作许可人: 消防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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