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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16:15: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相关方。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固定动火

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生产用火

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三)临时动火

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四)“四不动火”

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是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制订和动火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负责特殊动火的界定及一级动火、特殊动火许可证的会签,负责固定动火区的审批。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机动工程部负责参与特殊动火许可证的会签。

第七条 石化公司消防支队有权对现场动火和固定动火区动火作业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配合动火作业单位做好防火措施的落实,审核固定动火区。

第八条 属地单位负责属地范围内动火作业管理,负责审批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以及特殊动火许可证的会签。

第九条 属地单位

(一)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二)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第十条 动火作业单位

(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三)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

(一)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三)落实动火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批准人

(一)负责组织向动火作业单位、本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核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二)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四)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 动火监护人

(一)确认动火作业相关许可手续齐全。

(二)确认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全部落实。

(三)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四)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五)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及时进行报警、灭火、人员疏散、救援等初期处置。

(六)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 动火作业人

(一)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做到“四不动火”。

(二)在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三)对于强行违章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四)动火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用火分类及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用火

生产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固定动火

固定动火区申请单位向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对设置的固定动火区进行风险评价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动火范围平面图,经消防支队审核、安全环保处审批。固定动火有效期为6个月。固定动火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并标明动火区域界限。

(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六)固定动火区域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临时动火的范围

(一)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二)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及破碎、锤击、爆破、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等明火作业。

(四)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机动车辆、燃油机械等设备。

(五)临时用电。

第十八条 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动火分为三级。

(一)特殊动火 严禁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储罐、容器、设备、管线、工业下水井、污水池等部位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进行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处理。特殊动火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属地及动火作业单位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有效落实后方可动火。

(二)一级动火

在以下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内(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以内的区域);

3.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4.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5.可燃液体、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6.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等地点,包括距上述地点及工业下水井、污水池15米以内的区域;

7.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8.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9.运行生产装置内按照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划分属于

1、2(11)区的区域; 10.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装置内的第一次动火; 11.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等场所。

(三)二级动火

在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经属地单位组织检查确认,并安全实施了第一次动火作业的装置内动火;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合格的容器、管线动火; 3.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临时动火。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一)基本要求

1.除生产用火和固定动火外,动火作业应执行作业许可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

2.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动火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允许一处动火。一处动火是指在设备容器内、正在运行的甲类装置内、罐区防火堤内不超过7.5米范围,其余地方原则上不超过15米范围的动火;

3.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和属地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削减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4.动火作业应做到“四不动火”;

5.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6.严禁在装置停车倒空置换期间及投料开车过程中进行动火作业;

7.节假日(包括双休日)期间,正在运行的装置、罐区及公用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须将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属地单位懂生产的领导进行现场指挥监护。

8.机动车辆进入装置或罐区,继续执行《装置进车票》和《罐区进车票》。严格限制进车路线、进车时间,车辆必须佩戴标准的火花熄灭器,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监护管理要求

1.公司成立兼职监护人队伍;

2.监护人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包括:作业存在的风险,风险控制措施,消防、气防器材的使用,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急救与逃生,工业气瓶、焊接机具的使用常识和相关作业的管理规定等),考试合格后由公司发放《作业许可监护人员证书》。

第二节 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条 动火作业由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前预约,经安全环保部审批后方可开始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动火作业涉及其他单位时,由属地单位与相关单位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方栏内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 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提出人)组织工艺、设备、安全负责人、当班负责人及动火作业单位相关人员,对动火作业分别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工艺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并落实,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属地单位工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分别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工艺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栏。

第二十三条 属地单位安全人员对上述活动进行审查,公司安全监督人员对整个过程进行督查、审核与指导。

第二十四条 工艺风险削减措施中的排空、吹扫、置换、分析,拆加盲板、设置隔离屏障,消防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地漏的封堵等措施,均由属地单位提出并组织落实。 第二十五条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检测,有气体检测分析单的由属地单位安全人员判定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合格后将分析数据填写到作业许可证上并签字,项目负责人核查确认签字,分析单附在作业许可证存根联后;现场使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的数据,由现场检测人员填在作业许可证上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 所有作业人、监护人及相关人员共同对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在相应栏目内签字,批准人最后签署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属地单位工艺、设备、安全员会签后,由属地单位生产主任批准;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属地单位工艺主任、设备主任、安全员、安全环保部会签,属地单位负责人批准;特殊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属地单位负责人及属地工艺主任、设备主任、生产技术部领导、机动部领导、安环部领导会签后,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动火作业时预约批准人需到现场确认签字。

第二十八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期限不超过24小时。装置停工大检修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可直接开72小时;属地单位视作业风险确定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可开72小时。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任何人可以提出立即终止作业的要求,监护人确认后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终止的原因,需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三)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四)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

(五)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六)事故状态下。

第三十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单位应清理作业现场,属地单位动火监护人确认无余火和隐患后签字,收回许可证交批准人,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第一联)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许可证应统一编号。

(一)第一联:悬挂在作业现场。

(二)第二联: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

(三)第三联:保留在批准人处。

如涉及相关方,需将第一联复印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三节 动火作业综合安全技术

第三十一条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动火现场应放置灭火器,并对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第三十二条 在存有可燃或有毒有害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并挂牌(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或拆除),防止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盲板应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

第三十三条 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第三十四条 距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米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第三十五条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经清洗、置换和通风后,应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十六条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第三十七条 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取样点应由属地单位工艺负责人提出,并安排人员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特殊动火关闭后属地单位必须告知质检部。

第三十八条 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三十九条 分析合格超过30分钟后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及以上,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分析合格超过30分钟后动火,可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填在动火许可证内。 第四十条 特殊动火每2小时分析1次,一级和二级动火每4小时分析1次。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在作业中,当动火作业人、监护人或批准人认为有必要分析时,应随时进行分析。可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填在动火许可证内。

第四十一条 二级动火间断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属地单位安全监督共同检查动火现场,确认风险削减措施落实,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可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填在动火许可证内。

第四十二条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物料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第四十三条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二者与明火距离均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和乙炔瓶应远离热源及电气设备,不准在烈日下曝晒。使用电焊时,电焊工具应完好,电焊机外壳须接地。

第四十四条 每处动火点属地单位和动火作业单位至少各派一人进行监护,以属地单位人员监护为主。

第四十五条 动火监护人变更须经动火作业批准人同意。变更后的监护人在许可证签字并进行现场交接。

第四十六条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阻燃的材料,必要时应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第四十七条 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以上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氧气瓶、乙炔瓶与动火点垂直投影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四十八条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第四十九条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十条 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十一条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四节 动火作业统计分析

第五十二条 安全环保部应每月对动火作业进行汇总统计,每季度对动火作业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根据产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动火作业数量,规避安全风险。

第五十三条 分析时主要从设计、采购、操作、材料、备品备件质量、检修施工质量、管理缺陷等方面着手,通过分析结果,追溯专业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并根据缺陷的程度,报请主管领导对责任人员进行经济责任考核。

第五十四条 分析统计管理报告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安全环保部负责汇总上报。

第四章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安全环保处审批,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单位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公司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参考资料)

1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特殊动火安全作业管理

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西南油气田公司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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