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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流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0:41: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操作程序

一、接受委托

政府采购中心接到采购项目审批表后办理以下事宜:

(一)填制采购项目受理单,并登记编号。

(二)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要求采购人提供采购项目技术资料。

二、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中心代表、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包括:

(一)谈判邀请书。

(二)谈判内容,包括谈判项目的名称、数量等。

(三)对供应商资质要求及需要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四)对谈判报价的要求。

(五)谈判保证金交纳方式和金额等。

(六)谈判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

(七)合同草案的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八)交货时间和售后服务。

(九)验收及付款方式。

(十)谈判时间、地点。

四、确认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经采购单位审核无误,由项目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签发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经采购单位审核无误后,由采购中心负责人签发。

六、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七、召开谈判会议

(一)会前准备工作

1、通知谈判小组成员、采购单位负责人、纪检监察人员、财政采购办人员准时出席会议。

2、布置谈判会场及准备会场所需设备。

3、准备开标评标工作所需资料,包括报到簿、谈判记录等。

4、谈判供应商报到、交纳谈判保证金。

(二)谈判前会议

1、谈判前由采购中心组织有采购单位领导、技术专家、监督部门代表以及部分谈判小组成员参加的谈判前会议,确定出每包的最高支付价格。

2、谈判小组成员谈判侧重点分工:

(1)技术类专家主谈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措施等。

(2)经济类专家主谈企业业绩、信誉、售后等商务部分。

(3)采购单位代表主谈报价、付款方式、售后等。

(三) 谈判会议的程序

1、采购中心主持谈判会议。

2、与会人员签到并在指定位置就座。

3、主持人介绍与会人员和参加谈判供应商名单、宣布会场纪律、会议程序及其它内容。

4、收缴通讯工具。

5、由采购单位负责人介绍谈判项目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

6、谈判供应商抽签决定谈判顺序。

谈判会议过程由采购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声像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谈判小组成员按抽签顺序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第一轮谈判

1、供应商提交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2、供应商介绍企业基本情况。

3、谈判小组就采购项目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4、谈判小组对谈判结果进行汇总,统一采购项目标准,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5、谈判小组将统一后的标准、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实质性变动,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由主持人当场宣读谈判结果。

(六)谈判小组成员、采购人、监督人员应当在谈判会议记录上签字。

八、发布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九、质疑答疑

十、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按谈判结果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技术较复杂的项目还要签订技术合同)。合同一式四份,采购人、中标供应商、采购中心、采购办各一份。

一、退投标保证金

采购中心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或将其转为履约保证金。

十二、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谈判资料整理

谈判结束后,采购中心将谈判过程资料一并整理存档,整理的资料包括:政府采购申请表、审批表、采购项目受理单、委托代理协议、谈判邀请函、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供应商资质及业绩证明文件、报到簿、谈判小组人员名单、谈判纪要、成交公告、成交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篇2:政府采购中竞争性谈判程序

第三节 竞争性谈判程序

第一条 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就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条 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

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采购人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在委托代理事项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有关事宜。

采购人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采购人按照本程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有关事宜。

第三条 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项目需求、详细的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以及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内容,参照本《工作规程》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文本规范”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的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论证。专

家组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商务和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进行论证。专家组论证后应出具书面报告。招标采购单位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对招标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

竞争性谈判文件论证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或由招标采购单位自行选择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条件的专家进行论证。

招标采购单位须将竞争性谈判文件送达采购人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

第四条 发布竞争性谈判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

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采用供应商资格预审的办法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具体程序如下:

一、招标采购单位须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性质,响应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递交资格预审材料方式、时间及地点、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

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因招标采购后参加投标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而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的除外。

二、资格预审。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资格预审证明材料,招标采购单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过程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三、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自竞争性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5个

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因招标采购后参加投标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除外。

谈判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资格预审期限和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

第五条 谈判答疑及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谈判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响应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谈判前答疑会,对响应供应商就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部分响应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在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递交响应性文件的截止时间相应顺延,并在截止时间2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性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采购单位视采购具体情况,可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之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响应文件收受人。

第六条 递交响应文件

响应供应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招标采购单位收到响应文件后应签收并妥善保存。

第七条 组建谈判小组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谈判当天或前一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依法组建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要求,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从专家库外按3∶1的比例提出推荐人选,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从被推荐人选中随机抽取谈判专家。

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谈判小组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参与竞争性谈判文件论证或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谈判。专家名单在谈判结果确定之前需保密。

第八条 组织谈判

谈判小组应当采用集中、封闭谈判的方式进行谈判。

谈判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向谈判小组成员宣布和印发谈判纪律和谈判工作规则,并遵照执行。谈判小组成员签署《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并推选谈判小组召集人。谈判小组成员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谈判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截至递交响应文件规定时间止,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经审查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经谈判满足政府采购预算不足3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只有2家的,可以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只有1家的,可继续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谈判活动中,应当给予每个实质性响应供应商进行谈判和报价的

相同机会;谈判双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对谈判过程和重要谈判内容进行记录,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代表、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招标采购单位在谈判前应当通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谈判活动。

招标采购单位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组织谈判:

一、招标采购单位组织所有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公布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的名称及报价。

监督人员或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推选的代表在谈判现场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或招标采购单位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公布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的名称及价格,招标工作人员作好记录存档备查。未公布的供应商不予进行谈判。

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可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与谈判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谈判专家的回避申请。招标采购单位应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能够认定属实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向该谈判专家提出回避,并从专家候选名单中依次递补。

二、谈判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谈判小组从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经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未交谈判保证金的,或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法定代表或其委托授权人身份与响应文件不符的、或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密篇3: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基本程序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基本程序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也是政府采购较为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它作为一种独立的采购方式,是除招标方式之外最能体现政府采购竞争性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所确认的、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我国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各地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对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2002年6月29日颁布、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作为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应遵循的原则和基本程序也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国内外采购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国际规则的确认、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不仅为这种方式的运用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也使这种方式的应用和实践有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了使大家能够正确理解《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具体规定,并在日常工作中能正确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现根据本人对《政府采购法》的认识,并结合自己在具体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对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的基本做法谈一点体会,以与各地政府采购同仁们探讨。

一、关于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

(一)谈判及政府采购中的谈判。

(二)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

1、概念

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2、含义

从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它有几个构成要素:

一是参加谈判的主体必须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即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 二是谈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三是谈判必须有供应商参与,且必须是多家供应商参与(通常不少于三家)。

四是实施的过程是必须要通过谈判进行。

五是最终的结果必须要谈判的基础上,从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中确定出成交供应商。

3、性质和特点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就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分别进行多轮讨价还价,就诸如货物制造、技术规格以及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价格、交易条件、其它相关条款等合同要件达成共识的艺术。由于谈判中的因素相互关联,谈判艺术要求谈判人要综合运用判断、谋略和相关常识。因此,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方案的细节进行面对面的商谈,而不仅仅是靠交换采购文件来实现。

与招标采购的对象的特点相比,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对象的特点具有特别的设计者或者特殊的竞争状况。此类采购对象很少能形成竞争的市场,也没有确定的价格。因此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对采购对象的制造、供应、服务的成本存在不同的估价时,就不可避免地要采用谈判方法。而在多家供应商参与的情况下,采用竞争的方式,通过多轮谈判报价,对各种采购因素及内容细节在谈判过程中均可以充分分析讨论,使总体方案报价更容易接近适当的价格,并常常能加以调整,以取得价格上的共同利益。

4、竞争性谈判的优缺点

竞争性谈判,是在招标方式难以适用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一种方式,在特写的条件下,竞争性谈判采购较招标采购更能满足政府采购的目标。但竞争性谈判采购也有自己的优缺点。

优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凡特殊规格,经营的厂家不多,有时只有一家或很少的几家,竞争的对象少,采用谈判确定成交,比较合理;二是有利于紧急采购,及时供应某些方面迫切需要的物资和服务;三是能对一切条款内容细节进行详细洽谈,更容易达到适当的价格和一致的协议;四是可选择适当的对象,并兼顾供应商以往的业绩,确保采购安全,防范采购风险;五是有利于政策性目标的实现或互惠条件的运用。

缺点主要表现在:一是无限制的独家谈判,容易造成厂家抬高价格;二是违反自由竞争精神,助长企业托拉斯垄断价格,阻碍工商业的发展;三是秘密谈判,容易给参与者或操作人员造成串通舞弊的机会。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适用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的条件,这个适用条件包括了两层含义:

一是适用的范围,即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对象主要是指货物或者服务。

二是适用的情形,即竞争性谈判采购只适用四种情形,当出现这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时,法律允许不再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采购。主要是: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未达到法定数量,以及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其中招标失败有三种情况: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二是招标后有效投标供应商没有达到法定的三家以上,或者是投标供应商达到了三家以上,但其中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进行重新招标也不会有结果且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主要是指由于采购对象的技术含量和特殊性质所决定,采购人不能确定有关货物的详细规格,或者不能确定服务的具体要求的,如电子软件开发与设计。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由于公开招标采购周期较长,当采购人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正当情况)急需采购时,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规定程序得到所需货物和服务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采购对象独特而又复杂,以前不曾采购过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

浅谈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

竞争性谈判流程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基本程序

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操作规程

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主持词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操作流程规范[材料]

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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