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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督导工作办法(正式)

发布时间:2020-03-01 21:07: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

安全督导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安全督导工作,根据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及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督导工作的任务是督导检查各级施工生产负责人、各类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履行安全职责、行使安全管理职权、职能情况。执行作业程序和规范作业行为情况。

第三条

安全督导人员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规、相关规章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正确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安全督导组工作,接受安全督导组的督导检查。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

集团安全督导组隶属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领导。日常工作受集团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及协管安全生产的其他集团公司领导领导。

第六条 安全督导组牵头成员部门为集团安委会办公室,其他成员单位为集团公司有关部室和聘请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 安全督导组职责

(一)负责对各级施工生产负责人、各类管理人员和作业人

1 员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负责对安全职责履行、消除隐患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对安全工作好的单位、项目、个人进行奖励。

(三)负责跟踪验证安全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负责报告、通报和总结督导工作情况。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督导工作采用抽查、巡查、复查、核查的方式,采取检查各子、分公司、项目部、工程现场、询问、座谈和查阅相关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九条 督导重点为:铁路营运线施工、隧道工程项目、深水、高墩桥梁、线路铺架、道岔更换、箱涵顶进、冬雨季和夜间施工、铁路电气化改造、铁路运营维管、信号试验割接开通、“四新”工程项目、城市市政工程施工等。

第十条 安全督导组通过督导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重大危险源控制,进而核查相应岗位安全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督导组发现存在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按问题的严重程度,当场对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实施相应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传递到相关单位(部门)。

第十二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责任人应按照《安全督导检查记

2 录》要求,立即“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应以书面和照片报安全督导组申请复查和验证。督导组也可委派所在单位安监部门进行复查,验证效果,并将结果报集团安全督导组备案。

第十三条 安全督导组对安全督导情况采取召开视频会议或定期进行通报。每季度向集团安委会报告安全督导工作情况。

第四章 督导实施准则

第十四条 安全督导工作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地方、行业安全法规、规范和标准。

(二)工程设计图、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标准、措施、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安全专项方案、质量验收标准等。

(三)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子、分公司、项目部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安全督导组在督导工作前,应编制安全督导检查计划,明确督导人员组成,督导的行程、时间、依据、目的、内容以及所要采取的方法,经集团安委会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安全督导组在执行督导任务时,根据安全督导计划,每次督导要留存检查过程中相应的文字、照片、影像等事实证据资料。

第十七条 安全督导组依据相关规定,有权对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处罚包括:通报、警告、罚

3 款、限期整改和停工整顿等。具体条款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的,下达《安全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整改、书面警告或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0-1000元的罚款:

1.进入现场未戴安全帽; 2.高空作业未扎安全带;

3.未正确佩带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5.未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的;

6.施工现场未组织设臵安全警示标志或标志不够的; 7.未组织对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消防器材、及配件进行检查、检验、保养的;

8.对出现的事故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 9.擅自脱离安全管理和工作岗位的;

10.未组织编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11.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12.未组织日常和定期安全检查的; 13.安排无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的;

14.未督促员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的; 15.施工过程资料记录不真实的。

16.既有线施工未按规定进行登记防护的; 17.超范围、超计划施工的;

4 18.未按规定设臵施工防护的; 19.违章作业的;

20.料具领用不符合手续的; 21.其它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的,下达《安全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编制专项方案或安全措施的,未认真履行落实的;

2.未组织进行“三级”安全技术交底,对员工违章作业不制止的;

3.未组织进行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的;

4.对施工中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减料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

5.对分包单位、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的; 6.特种设备不组织检测、检验就投入使用的; 7.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8.未按规定投入安全资金或安全设施投入不足的; 9.错误使用材料、用具导致伤害或引发故障的。 10.未履行职责导致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未造成事故的; 11.未履行职责导致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管理存在漏洞的; 12.未对本项目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重大危险源辩识,

5 未定期排查、确定项目建设(管理)期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13.其它违反安全规定的严重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的,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暂停作业或停工整顿,给予2000元以上的罚款,上不封顶:

1. 重大事故征兆、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到位的;

2. 故意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蛮干的; 3. 不按已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4. 其它违反安全规定的特别严重行为。

第十八条 存在的问题均可追溯到集团公司和子、分公司管理人员。下达《安全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果的,责成主管单位实施现场督导直至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 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停工整顿的单位或人员,按安全督导组要求立即进行“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

第二十条 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督导人员当即收缴或由主管单位代罚、代缴。对不履行扣罚规定的,督导组将从各单位上缴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中直接加倍扣除。

第二十一条 对同单位的同一个安全违规事件不得重复处罚。下达停工整顿决定时,原则上只停施工工序。处罚记录中应

6 注明违反法规和规定的文本条款和不符合的事实。

第二十二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为集团公司塑形创誉的项目部和对于防止各类事故有功人员,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给予一次性5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1.在建项目受到建设单位或安全监管部门明文表彰的单位; 2.参加建设单位安全劳动竞赛,获得名次的单位; 3.管理规范化,安全作业标准化的班组; 4.经查证防止各类事故的有功人员;

5.其他为企业塑形创誉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部。 第二十三条 安全奖励和处罚,督导组应建立专门台帐,保存相应记录和照片(二年),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出具一式四份通知书,分别送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和受奖罚单位各一份。财务部负责拨付和收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督导人员必须熟悉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制度和专业知识,切实履行职责、严于律纪,处理好与各单位的工作关系,充分发挥督导职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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