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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1:36: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教学过程的全面监督和管理,高标准地完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维护和稳定教学工作秩序,理顺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关系,提高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落实督导工作责任和有效发挥督导作用,学校决定成立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督导组,并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的督导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对全校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

第四条 教学督导组是在学校行政领导下,由教育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组建和管理,配合教务处、各学院(部)开展教学督导工作,代表学校对全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调研、评估和指导。

教学督导分校、院两级。教育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校教学督导组的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的日常管理由二级学院负责。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的组成与聘任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主要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在校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有多年从事教学工作经历、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的教师或管理人员。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和程序:

(1)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担任过学校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者优先选用);

(2)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责任心强;

(3)教学督导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教育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各学院推荐和经学校考察决定审批后,由校长聘任;

(4)热心教学督导工作,身体健康,年龄聘任时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七条 教学督导组办公室设在教育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以开展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教学督导组工作正常运行,经费由教育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编报、申领和管理。督导工作所需经费及督导人员酬金,由教学质量监中心提出预算列入学校年度教学经费预算。听课按实际课时计算,参加教学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按课时折算,每半天折算两课时,每课时课酬为80元。每月总数不超过800元。

第九条 学校教育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和教务处对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负有协调责任,同时还负有提供必要服务以保证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的责任。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基本职责和权利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的基本职责 (1)教学督导组须根据校长的委托,对学校教育理念、培养原则、育人机制、环境导向等实施状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对学校教学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评估和指导。并结合学校的中心任务,在职能部门的协助下参加教学督导工作,参与学校阶段性教学检查工作;

(2)教学督导员按照督导组的统一安排,通过听课、检查教学秩序和质量、督察指导教研活动和教风,对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情况,包括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命题阅卷、论文答辩和实验实践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推荐优秀教学成果和先进教学经验,帮助青年教师和新上岗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3)对学生学习过程督导,对学习状态、效果进行考查与分析,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学风建设,提高学习成效;

(4)开展学校(学院)实践教学的督导与评价工作。对实验教学、实习环节、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进行质量监控和指导,对相关文档资料进行抽查;

(5)开展学校(学院)考试督导与评价工作,进行考场巡视,对试卷质量、试卷评阅和试卷归档等工作进行抽查;

(6)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对实验室开放、实验教学保障进行检查和监督;

(7)对院(部)日常教学工作状况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 (8)参与学校(学院)安排的教学检查及其他专项检查工作; (9)了解并收集国内外教育教学的改革信息,对学校课程和实验室建设提出建议;参加教学督导工作的调研活动,并撰写调研报告; (10)了解、掌握和反馈各职能部门支持、服务教学工作情况,协助学校开展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的权利

(1)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阅读有关教学工作文件; (2)参加全校教学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会议,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评估、教学评比及教学改革的研讨和论证工作;

(4)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可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有关的文件,汇报相关工作;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

(5)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行为有权制止;

(6)督导组对被督导的教学单位或教师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责令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督导组可进行复查。

第五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结合承担的工作任务,通过随堂听课,查阅试卷、论文、教学档案,参与教研活动,个别交谈,调查研究,参加座谈会、研讨会、通报会,发表意见,个别与集体辅导,具体指导,口头或书面建议等各种方式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应按时参加教学监控中心督导室召开的会议及学校安排的会议,每学期按计划安排听课,参加教研活动,及时、准确、认真填写有关工作表格,尽职尽责,努力做好本人承担的督导工作。

第十四条

每学期初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报校长(或委托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定期召开督导组全体成员工作例会,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学习有关文件,交流情况和经验,讨论、安排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密切与教育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教务处、各教学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向其通报教学督导情况。根据情况单独或协同教育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召开相关人员参加的教学专题座谈会和情况通报会。

第十七条 配合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参与青年教师培训工作,承担相应的青年教师培训任务;专题性教学督导工作须向教育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提交专题调研报告。

第十八条 每学期末提交本学期的督导工作总结。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督导组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二十条 学校(学院)要对教学督导的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表现优秀的要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督导组成员因身体和精力状况不能继续担任督导工作的,可以向学校申请辞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育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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