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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评析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18:05: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案卷评析报告

报告人:巴州若羌县工商局 黄柯翔

本小组评析的案件是某加油站商标侵权案,下面就我小组评析报告如下:

一、基本案情:2009年8月10日,某工商局接到中国石油新疆某销售公司一经营部的举报,称其县域内一加油站在未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于同年7月10日在其加油站雨棚及加油机上使用了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昆仑”注册商标标识相近的图案,同时该加油站工作人员上衣左胸前带有“中国石油 petro china”胸牌。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并提取相应证据材料等方式,己查清当事人侵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昆仑”、“中国石油 petro chin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当事人做出了: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本小组通过集体讨论,形成共识,提出以下几点见解和建议:

1、本案可以说是很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案件中所指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昆仑”、“中国石油 petro china”注册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其产品以质量优异,信誉好,又经过多年的生产经营和广告宣传,有着良好的市场销售业绩和一定的知名度。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其保护,而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损害了消费者,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本案中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雨棚、加油机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上使用“蓝宝石花图形”的注册商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

3、本案中当事人是某加油站,但在其案卷中没有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营业执照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叙述不详细;照片证据中当事人未签字,不足以证明图片中的内容是当事人所为;通过研究图片资料,其只反映了“蓝宝石花图形”的注册商标,并未有“昆仑”、“中国石油 petro china”的注册商标,在证据采集上不够全面;案件中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证是本案当事人的委托人所提供,而其复印件上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阿克苏销售分公司提供,提供人前后不一致;且案卷中的所有证据的提供人都是本案当事人的委托人签名。综上情况,其证据的关联性不强,确凿性不牢靠,。

4、本案中承办机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定性准确。

5、本案处罚决定书中表述的是处罚建议,应该是处罚决定;在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但在处罚决定书中未表述非法经营额的计算,其处罚内容中的罚款数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处罚决定书中告知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权利的期限表述为三个月,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本案在程序上还是比较恰当的,日期无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有关事项审批表中负责人都签名了。

7、本案文书制作欠缺,当事人的委托书上负责人用圆珠笔签名,不符合文书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性不全面,都是引用的法律法条,在对定性上应加以说明其危害性;终结报告无日期,听证告知书文书号错误,询问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携带材料不全,行政处罚建议书落款不应是局名义盖章,案情研究笔录中所有参加人未表明身份,文书中有错别字,造成语句不通,词不达意。往往造成行政复议或诉讼时败诉。

以上是本小组对某加油站商标侵权案件的评析报告,由于办案经验不足,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参评人员:黄柯翔、左丽、田巍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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