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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0:02: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县发展改革局

关于国家投资的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业项目管理,确保全县国家(含省市)投资的农业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管理办法》、《河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市投资(或补助)并由发改部门联合下达和批准实施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农村安全饮水、农村能源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生态建设等农业项目。

第三条 农业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严格按上级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按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按上级审批后的实施方案组织施工和验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农业建设项目涉及多行业、多部门和千家万户,必须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做好牵头协调,行业指导和资金监督管

1 理和项目建设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综合平衡,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建设项目年度任务建议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会同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部门付诸实施上级下达的建设任务;负责全县农业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对各类农业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督导和县级验收。

县财政局要严格执行国家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及时组织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并参与全县农业建设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议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并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对农业项目的实施;参与对建设项目的行业指导、检查督导和县级验收。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县发改局、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根据全县的规划任务、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投资规模和建设任务建议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局统一汇总、综合平衡后,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部门。

第六条 按照职责分工,计划的编制采取发展改革局统一组织,各业务部门分口负责的办法编制。

第七条 根据省、市下达的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在上级规

2 定的时间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发改委审批,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市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农业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报账制。

第九条 实行项目公示制。项目实施前,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把项目名称、目标、任务、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和规模等,以村为单元在项目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组织施工,并在上级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完工,不得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后,要及时通知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到现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县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有关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招标投标资料、阶段性项目建设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文字材料、图片照片、统计数据和录像声像资料等,项目建设单位要按年度整理装订成册,分类归档保存,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项目建设资金是国家设立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保证资金安全运行,任何单

3 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作为其他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和审计。县财政部门要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 农业建设项目资金要按照国库管理制度,实行专户管理和报帐制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凭市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县级验收报告和原始单据及时到县财政局报帐。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国债资金的运行安全。对工程资金的拨付实行“三审三签”制度,工程开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三审三签”后,县财政局及时预付各实施单位不超过50%的建设资金,做到既不发生建设资金滞留、沉淀现象,又确保工程建设需要。工程通过县级验收后,根据县级验收报告,县财政局再按30%的比例拨付给各实施单位,并及时予以报帐。上级验收合格后,可拨付全部工程资金。

第六章 检查和验收

第十五条 检查验收的依据为市发改委等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一) 项目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 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组织实施;

(三) 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和要求;

(四) 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财务制度;

(五) 项目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六) 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七) 项目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自查。工程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本部门实施的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自查工作,重点是依据实施方案,检查是否按设计要求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和要求。自查完成后,写出自查报告,连同验收申请,报县发改局申请县级验收。

第十八条 县级自查验收。项目建成后,在项目主管部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验收申请和自查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经核后,组织县发改局、财政局、项目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领导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县级验收。并出具县级验收报告,县级验收合格后,可拨付到全部工程资金的80%,并向县财政局报帐。上级验收合格后,可拨付全部工程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验收需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验收申请,自查报告,单位自查表,工程实施情况专题报告,工作总结、汇报,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施工合同书,承包合同书,采购合同书,主要材料、苗木、籽种、化肥、设备等合格证书,招标投标资料、监理报告、竣工图以及图片照片等。

第二十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县发改局将组织、、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随时向领导汇报。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的

5 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信息统计

第二十一条 切实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完备的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各项目主管部门都要明确一名领导和专人负责信息统计工作,每月25日前将工程建设进度报县发改局农经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若有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并发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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