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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8:23: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省大学生创新性实

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09-11-09 19:28:19 来源: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学生工作网 浏览:276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福建省高等学校本 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通知》(闽教高[2007]48号)和《关于实施福建省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通知》(闽教高[2007]60号)的总体 安排,为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的主要目的是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 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使其逐渐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断提高其创新实践的能力。

第二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遵循的原则是:“鼓励创新、培养能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参与本计划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在兴趣驱动下、导 师指导下完成实验过程;要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管理实验;要注重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 面的收获。

第三条成立学校的组织协调机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各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立项原则:坚持可行性原则、创新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研究课题实效,充分利用各类实验室设施开展课题研究。

第五条项目选题要求: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方案合理、技术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

第六条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发明、创作、设计等项目;应用性、创新性研究项目;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未参加国家有关竞赛的前期研究项目;社会调研项目;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七条申报立项条件。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的在校1-3年级本科生;自行联系导师。导师原则上应具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主持过省级及以上课题,每位老师至多只能指导2个项目。

第八条申报立项步骤。

(一) 学生申请。申报人(或团队)填写《福建省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报书》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每个学生只能申报参加一个项目。

(二) 学院初审。各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选后,汇总上报教务处。

(三) 学校评审。教务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申报项目.每个项目组人数不超过5名。

(四)申报立项时间和组织。申报立项一般于每年3-4月进行,由教务处负责申报的组织工作。项目执行时间1-2年。

第三章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九条学校和各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大学生创新性实验活动,学校的示范性实验中心、各类开放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应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学院应指派专人负责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开展。

第十条学生是项目的主体。每个项目都要配备导师,但导师只是起辅导作用,参与项目的学生个人或创新团队,在导师指导下,一定要自主选题设计、自主组织实施、独立撰写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二周内与教务处签订《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省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合同书》,项目负责人按照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和研究内容启动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二条项目启动后中期应向学校提交项目中期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实验任务完成情况、困难和问题、下一步研究计划等。教务处将组织中期检查,并提出实验与研究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题,结题时除提交结题报告外,还应提交相应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设计、专利、成果实物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软件原代码、调查问卷、实验记录及数据等)等。结题报告及研究成果必须经过学院指导组审定,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取得的任何公开形式的成果都应注明“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资助”,并报送教务处存档,以便作为学校评奖依据。 第十五条教务处、学院应建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中期检查表、结题报告书、研究论文等成果以及原始资料、获奖证书等。 第十六条在研究工作中,涉及减少、变更研究内容、研究人员,提前或推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

(一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所在学院指导小组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二)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学院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组学生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增加成员,并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四)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个别按原计划实施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学院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五)项目结题时间变更。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所有申报的项目必须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四章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十七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设立专项经费,从学校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专项经费中划拨,对获准立项的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每个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为3000-5000元(重点项目经费金额另定)。资助经费列入学校本科生课外科技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启动时下拨5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下拨另外50%。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资助经费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在教师指导下自主使用,主要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调研费、会议费、论文版面费等必要开支,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等人员经费。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报销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签字,经教务处审核盖章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五章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对取得的创新实验成果,经学生(限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符合要求可替代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二条参与项目的学生可以根据项目开展状况及个人实际情况向学校申请个性化培养方案。

第二十三条完成项目并通过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学生,将取得相应的学分。项目负责人学分不超过4分,其他参与者不超过3分,中途退出项目的学生不记学分。

第二十四条以学生为第一申请人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凭专利受理书可以申请专利申请费;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凭录用通知可以申请版面费。

第二十五条认真履行项目指导工作的教师,学院参照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标准计算相应的教学工作量;指导成果可申报教学成果奖;对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成效突出的项目,对指导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六条学校将设立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省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优秀组织奖和优秀成果奖,对组织得力、实施效果显著的学院和优秀项目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扣除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并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与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一)违反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二)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三)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

(四)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各学院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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