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文签收与登记
(1)凡机构编制工作来文,由经办人员负责签收、编号、登记并填 写公文处理单。
(2)急件须据情况标明“急件”或“特急”字样,注明收文时分。
(3)各部门(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报告,应一式五份签收、报送:一份归档;一份送领导签阅;三份分送处长、副处长、综合职位的公务员。
2、分发
(1)签收后,应于当日提出拟办意见,呈有关领导。
(2)处领导收到阅办公文后,应在当天(最迟不能超过一天半)签 署意见。公文管理人员根据处领导的意见,在当日内送呈有关 领导批示或送达承办人员办理,并履行交签登记手续。
3、办文
(1)承办人员收到需办理的公文后,根据内容和领导批示,应在一 周内(最长不超过十天)提出具体的办理意见,并提交处务会 讨论。
(2)承办人应按处务会研究意见,填写《公文呈报表》,(需保密 的,应加注密级)并草拟有关文摘。文稿经审核后,呈有关领 导签发。
(3)凡无需批复的事项,承办人员须在《公文处理单》的“处理结 果”栏内写明办理结果和日期,再转交存挡。
(4)属编办、编委领导审批的,处领导在两天内作出审核意见,由公 文管理岗位的人员送呈领导审批(凡呈省级领导审签的文稿,需 一打印成清样送签)。
(5)凡送交处、编办、编委领导审核、审批的文稿,须提交如下材料:a.来文单位的文件。
b.办理该事宜的有关规定(文件或复印)。
C.涉及有关部门若干事项的书面意见。
d.办理中有关情况的说明。
4、公文的催办、督办 来文办理,原则上应在30天内办理完毕。对一些综合性强、工作量 大、协商面广、有一定难度的事项,经处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时 限。
《海南经济特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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