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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聘用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5:58: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古田县城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聘用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心人员管理,规范中心人员聘用制度,促进中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宁德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与应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处理办法。

第三条 中心实行人员聘用采取公开招聘、岗位管理、合同聘用、竞争上岗、绩效考核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四条 中心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接受各级人事、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

聘用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中心聘用各类人员,严格按照人事局、卫计局下达的人员编制、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结构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各类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待遇等。

第七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热爱社区卫生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

(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相应的执业资格;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聘用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中心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三)资格审查;

(四)组织考试考核,确定拟聘人员;

(五)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的有关手续;

(七)报区人事行政部门办理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手续。

第三章

人员聘用及聘期待遇 第十条 中心与拟聘人员签订书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工作条件、岗位纪律、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须统一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中心和受聘人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限按人事部门要求,一般一任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的聘用合同或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在合同期限内,享受以下工资福利待遇:

(一)聘用岗位工资以及国家、省、本地区和本单位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二)国家规定的工时、公休节假日、婚丧假、探亲假、病事假和计划生育假等福利待遇;

(三)有关政策规定的其它待遇和奖励。 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岗位调整后其工资待遇按实际所在岗位确定。

第四章

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及解除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如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按程序变更。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中规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终止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违反工作规定、操作程序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随时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应征入伍的;

(三)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第五章

考核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考核办法按照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进行。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受聘人员,中心可以调整其岗位,并对聘用合同做出相应的变更。对不同意调整岗位,或者虽然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无法胜任工作的,中心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七条

中心和受聘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考核结果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区卫生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在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已签订聘用合同的,按照统一要求进行规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在编在册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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