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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4-22 15:00:18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第1篇: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规章制度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稳步推进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xx]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

政办[xx]10号)、省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xx]16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xx]3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以下简称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其基本特征是科学设岗、平等竞争、全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条 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聘用制,逐步形成适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不同岗位特点,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

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直所有国有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导工作。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能

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成立领导小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分别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领导小组由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事业单位聘用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聘用工作的重要事项。考核小组由领导小组的主管人员、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等组成,具体负责对竞聘人员的考核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设置、竞聘范围和条件、竞聘程序和方法、保证措施和组织领导等。实施方案应在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并召开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

过。未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实施方案无效。实施方案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3、组织实施。首先要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在此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办法聘用工作人员。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稳步推进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xx]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xx]10号)、省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冀人[xx]16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xx]3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以下简称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其基本特征是科学设岗、平等竞争、全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条 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聘用制,逐步形成适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不同岗位特点,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

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直所有国有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导工作。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成立领导小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分别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领导小组由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事业单位聘用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聘用工作的重要事项。考核小组由领导小组的主管人员、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等组成,具体负责对竞聘人员的考核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设置、竞聘范围和条件、竞聘程序和方法、保证措施和组织领导等。实施方案应在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并召开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实施方案无效。实施方案须报主管部门

审批,并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3、组织实施。首先要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在此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办法聘用工作人员。 第2篇:河南事业单位公基备考之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河南事业单位公基备考之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第三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首要内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

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IJ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十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

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己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河南教师考试:

推荐第2篇:第三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第三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首要内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IJ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十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

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己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可以说,凡是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二、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

为了规范用人行为,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臵、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臵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平衡进行,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征得原单位书面同意其调(流)动。

(一)招聘工作的原则和方法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增加人员计划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二)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的人员

以下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l.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3.具有技师及以上工人技术职务的人员。

4.按照单位经费来源平行流动和顺向流动的人员。

(三)招聘范围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四)应聘条件

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守法遵纪,品行端正。

3.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招聘岗位的正常工作。

5.招聘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此外,对应聘人员的学历要求为: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中技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民族自治区域的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对应聘人员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五)招聘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招聘计划。2.发布招聘信息。3.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4.考试。5.考核。6.体检。

17.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招聘结果。8.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三、人员聘用的程序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组

织由聘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其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1)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3)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4)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5)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四、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具有人事关系性质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订立聘用合同是实行聘用制度的基础。

聘用合同可以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未尽事宜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使当事人双方明确权利和义务,促进双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防止因违约而发生纠纷;也是处理人事争议的重要依据。

聘用单位不得与其他单位中建立了人事关系或者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录用而建立了劳动关系且上述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作人员(包括退休、退职人员)订立具有人事关系性质的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的内容

1.聘用合同的条款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l) 聘用合同期限;(2)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4)工作报酬;(5)保险福利待遇;(6)工作纪律;(7)聘用合同变更、终止、续订、解除的条件;(8)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9)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1.述条款中,(l) 至(8)项为必备条款,(9)项为约定条款或者称可备条款,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未作规定,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任意约定的条款。约定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则与必备条款具有同等效力。聘用合同缺乏约定条款不影响其效力。

2.聘用合同的类型

聘用合同按期限分为四种类型:

(1) 3年(含)以下期限的合同为短期合同。

(2) 3年(不含)以上期限的合同为中期合同。

(3)至工作人员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

(4)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聘用合同期限是指聘用合同起始至终止之间的时间。合同期限可以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不一致,既可以长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也可以短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l二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连续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己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3.试用期

试用期是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为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l ) 受聘人员为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3个月。

(2) 受聘人员为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12个月。

试用期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并且在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聘用单位接收聘用内调千部、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臵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二)聘用合同的订立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

按照国家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聘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一章和政策的规定。

事业单位为了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在不违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作为签订和履行聘用合同的依据。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订立的聘用合同具有约束力,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2 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

(三)无效聘用合同

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I.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2.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

3.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

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无效聘用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

(四)聘用合同的变更

聘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聘用合同后,对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聘用合同,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聘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增减的行为。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效力不变,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协商变更聘用合同:

(I)由十不可一抗拒的因素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2)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己修改的;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聘用合同的终止

聘用合同的终止是指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情形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情形时,聘用合同的效力自行终止。

有书‘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l)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2)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4)受聘人员死一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5)聘用单位被撤销的。

(六)聘用合同的续订

聘用合同的续订是指聘用合同到期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不终止、解除聘用关系,在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聘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聘用合同的解除是指聘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提前中断履行或者不再履行的行为。

聘用合同可以山聘用单位或者受聘人员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一协商解除。

聘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1.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2.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

(2)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4)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

(5)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7)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3.聘用单位不能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3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卜1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员”所列的情形解除聘用合同:

(2)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自接收之口起,聘用单位接收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千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

(6)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4)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5)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

(6)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具有上述司一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在接到受聘人员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予以答复。超过30日,聘用合同自行解除。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在聘用单位处理相关事宜和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期间,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坚持正常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此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5.受聘人员不能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1)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2)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他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3)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4)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八)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1.违约金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受聘人员造成损害的,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聘用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或者不续订聘用合同的;

(2)由于聘用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聘用合同或者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3)聘用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4)聘用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的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受聘人员违法解除聘用合同,给聘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者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引进或者培训后,工作服务期未满5年的,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按每年递减20%的引进费或者培训费向聘用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试用期间,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

对聘用单位未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不得要求受聘人员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

2.经济补偿金

属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受聘人员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聘用单位被撤销,受聘人员不愿服从新的工作安排的;

(2)由聘用单位提出并经受聘人员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6)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7)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8)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此外,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被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而与单位终止人事

4关系并失业的,如果单位和个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聘用单位应支付被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以上述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支付;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又重新受聘的人员再次领取经济补偿金时,其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时间按重新受聘的工作年限计算。

3.其他责任

聘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有关手续。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在已经试行事业单位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地区,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被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原聘用单位的规定,保守国家和原聘用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和原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违反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争议处理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中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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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操作程序

一、未实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的单位操作程序:

1.宣传发动。通过召开本单位职工大会,学习文件,了解政策,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2.健全组织。按苏府办[2002]116号文件的规定,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聘用工作小组。

3.内部“三定”。定岗位及其职责,定聘用条件,定工资待遇,并在单位内公布。

4.个人申请。职工个人对拟应聘的岗位提出书面应聘申请。

5.资格审查。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6.集体决定。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及其岗位。

7.公布名单。公布已确定岗位的人员名单和未确定人员的空缺岗位。对未确定人员的空缺岗位按

四、

五、

六、七的程序继续操作。

8.签订合同。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

9.合同鉴证。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将签订的聘用合同送鉴证机关鉴证。(1)鉴证机关。市直主管局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由主管局鉴证,鉴证后填写《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备案)花名册》并报市人事局备案;直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由政府人事部门直接鉴证时,需向鉴证机关提供的资料有:①聘用合同书及其副本;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副本;③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④《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备案)花名册》;⑤聘用人员信息库盘片。备案时需向人事部门提供的资料有:①《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备案)花名册》;②聘用人员信息库盘片。

二、已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单位规范完善的操作程序:

1.宣传发动。通过召开本单位职工大会,学习文件,了解政策,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2.健全组织。按苏府办[2002]116号文件的规定,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聘用工作小组。

3.完善合同。①单位和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解除或按规定变更原聘用合同,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重新签定聘用合同;②按原合同继续履行的,在继续履行期间,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政策执行,并明确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4.补办手续。原来未鉴证、备案的,应该补办鉴证、备案手续。补办备案手续时需向人事部门提供的资料有:①《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备案)花名册》;②聘用人员信息库盘片。

推荐第4篇: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和《xx省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党办发〔XX〕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事业单位通过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要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在编制范围内,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除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都要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对聘用期内的岗位管理聘任和职务聘任,按有关政策另行规定。

第二章 聘用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聘用工作要在党政班子领导下,由单位组织人事、纪检、工会和职工代表中抽调掌握政策、熟悉业务、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又有广泛代表性的人员组成聘用工作机构具体实施。聘用工作机构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聘用制方案。

聘用方案主要包括实施范围、科学设岗、公开竞聘、聘后管理、内部分配制度、未聘人员安置和组织领导等内容。方案要在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充分酝酿讨论、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实行聘用制的单位要按照编制和人事部门确定的单位职能、编制数额、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任职条件,本着“精简、高效、因事设岗”的原则,结合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的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名称、职责、岗位聘用条件、岗位分类、岗位评价、岗位责任目标等。

第九条 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用外,聘用和招聘人员采取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拔;面向社会招聘的,在同等条件下本单位应聘人员应优先选聘;对高层次人才和特殊岗位的特殊人才,允许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直接招聘;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对获得国家、自治区或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安置上要体现优先照顾的原则。

第十条 事业单位新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和社会各类人员,一般应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选聘,并按照xx省人事厅关于印发《xx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人办字〔1998〕27号)实行人事代理,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所聘岗位所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聘用程序:

(一)聘用单位将聘用方案报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及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

(二)应聘人员提出应聘申请;

(三)聘用工作机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机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规范的考试、竞争演讲答辩和考核,根据考试、演讲答辩和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5天;

(七)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书面委托)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八)按照《xx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人发〔XX〕32号)的规定,进行

(九)对高层次人才、特殊人才以及工勤人员,招聘程序可以简化。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因岗位需要,本人申请,考核合格的,可按照有关程序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机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如遇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五条 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形式任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单位法人代表及其他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聘用合同;

(二)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应在已聘人员范围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各自章程或法规规定产生、任用;

(三)既有行政职务、又有党内职务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行政职务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内容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订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的相关内容和情况,双方均应如实说明。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工作)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工作)纪律;

(四)劳动保护和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与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

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合同提前通知的时限等条款。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中长期合同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时限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因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在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可根据工作任务确定项目合同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单位根据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但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应聘人员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限。

第二十一条 对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2年且年龄距国家

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2年的人员,如本人提出应聘意愿,可以签订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对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聘用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签订中长期合同的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

它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做出约定,但不得收取抵押金和抵押物。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单位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聘用合同应约定保密义务。双方应就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做出约定,提前通知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允许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仅限于下列情况: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二十六条 合同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订立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内容显失公平的聘用合同;

(四)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

确定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它部分约定效力,其它部分的合同约定仍认定有效。无效合同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间歇性精神病患者)

,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可以缓签聘用合同。缓签合同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3个月后按待聘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未经单位许可,下列人员不得拒绝签订合同: 

(一)区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或者承担本单位重大(重点)工作(工程)项目尚未完成者;

(二)从事或曾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限期内的。

第二十九条 对拒签合同擅自离职的人员,经批评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动

离职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认真履行聘用合同。聘用合

同约定的履行时间与实际履行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

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合同未到期时,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

、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章 解聘辞聘

第三十三条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

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工作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和相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下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内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至4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工资福利待遇的;

(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非法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其工作的。

第三十八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聘合同仍未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有关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聘用单位依法注销的;

(四)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

第四十条 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聘用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有效证明,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封存和转移手续。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聘用过程中被解聘的,解聘前的连续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为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聘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非法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其工作,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四十三条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上年聘用不满12个月但聘用期限12个月的,以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聘用期限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聘用月份数计算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水平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工作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经济补偿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渠道解决。

第五章 聘后管理

第四十四条 新招聘的人员,其人事档案、工资管理、职称申报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代理。聘用单位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十五条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应加强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的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奖励、增资或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六章 未聘人员安置

第四十六条对事业单位未聘人员要坚持合理安置和以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尽量使未聘人员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予以安置。在首次推行聘用制时的本单位正式职工,原则上不推向社会。积极探索多种安置渠道,鼓励未聘人员自行安置,并对年老体弱人员应实行特殊政策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十七条 对未聘人员的安置按照《xx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党办发〔XX〕2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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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初探

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批准的并且和财政发生资金往来和管理关系独立履行某种社会公共劳务的社会组织。由于历史的原因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缺乏应有的生机与活力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激烈竞争和挑战极不相适应改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势在必行。从世纪末开始我国事业单位在国家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指导下不同程度地对事业单位进行了人事改革。建立和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成为国家近年来的一个突破口将作为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长期执行下去。经过几年来的试点建立和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经验和成效。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力促进了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开发与优化配置然而聘用制在试行中出现了诸如聘任方法不科学、落聘人员分流艰难等问题尤其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一、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事业单位的积极意义一现行用人制度的弊端现行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其弊端日益显现。主要体现在限制竞争难以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长期以来事业单位的用人习惯于套用国家所有制和身份终身制从而出现人员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高不能低的怪状现行制度缺乏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严重影响着事业单位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降低了事业单位的活力和效益。限制人才流动配套制度不够完善。事业单位是人才集中的地方而现行用人制度则处处牵制着人才的流动比如人才引进、调出都要受到档案、编制、户口等人事关系的制约此外相关的考核制度、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配套制度的不系统、不落实也使事业单位人员产生了“干好干坏—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心理。人员聘用制度对事业单位的促进作用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根本转变。聘用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方面做到按需设岗、公平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任、以岗定酬、合同管理这将更好地打破现行制度的传统弊端充分调动人才积极性形成人才的有效竞争、合理流动对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二加快票据业务电子化建设。严厉打击票据诈骗犯罪。进一步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格式式样开发高科技的防伪票据和鉴别票据真伪的工兵开通银行问票据联网核查系统用科技手段强化票据业务风险管理从根本上杜绝不法分子以假粟骗取银行资金现象。公检法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票据犯罪的打击惩治力度对严重影响票据融资市场的行为出重拳进行整治。三强化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切实防范工作人员道德风险。商业银行要进一位改革实现事业单位良性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通过岗位聘任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位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形成公平竞争和激励机制逐步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才能的环境使单位成为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的场所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激发职工工作热情、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第二人员聘用制度将促进事业单位人员市场观念、竞争观念的形成实现事业单位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工作人员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新的用人机制。第三单位在聘期结束后对员工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这有利于打破职工职务的终身制和单位的所有制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良好的竞争机制便于科学管理。

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内涵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一项全新的用人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开招聘制度。所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正、公平。人事部事业单

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各类事业单位招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政策性安置的外。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实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要程序是发布招聘公告一资格条件审查一组织考试考核一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一审核备案后一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竞聘上岗制度。所有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岗位需求和岗位条件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公开选拔岗位所需要的人才。按事业单位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级各类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任期限通过竞争上岗的方法产生聘任人选。三聘用合同制度。事业单位所有职工都要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以契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约合同书中明确规定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和任务聘用期限、报酬待遇、工作纪律、违约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条款。合同要力求详尽并体现不同岗位特点和要求。四定期考核制度。聘用单位要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时以聘约合同步健全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严格内部各岗位操作制约减少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要定期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审计评估重点审查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有无企业非法套取银行资金现象。尤其是要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对执行制度不力的部门或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四转变经营理念认真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商业银行要树立合法、稳健的经营理念坚持传统业务和中间业务并重充分认识潜在的洗钱风险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影响。对大额承兑汇票业务要做好认真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及时了解资金的来源、去向和性质。要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监控对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交易认真加以分析、识别。井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 万方数据金融经济熟、Ⅵ、。“品‰、“勺矗绔■’。’‘褒劈磷棼氅磷宅痨蠡姑舅搿薹毫暂瓣礴豫罄扩嚣蟑舞弘孳寮鸯镬磬露蠹芑蛰矽鬈辫磐葬嚣学癸孽黪臻雌端薯靴镩鼎棼糍缝蝴葛锚、喂群赞毵蠊钎≮黛当嘞铅孽瞢璺势‘为依据主要考核聘任期间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任期考核同时与新一轮聘任相结合任期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可直接续聘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新一轮的竞争上岗考核基本合格的视情况缓聘半年至一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续聘。五解聘辞聘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解聘受聘人员受聘人员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职辞聘以解决事业单位人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合同期满后若不再继续签合同双方工作关系自行解除聘用方可按岗再行招聘而受聘方则有权另谋出路。六监督检查制度。事业单位通过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保证聘用制度的规范运行。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应不定期对各单位的聘任工作和职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聘任工作的应责令整改。不予认可之前的聘任结果。单位和受聘人员在履行聘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协调或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三、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随着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不断深入一些制度相关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在新老翩度交替时期新旧观念的不断碰撞使得这一用人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矛盾和问题。一聘任方法不够科学。目前事业单位聘任工作比较普遍的做法是设定若干年限为一个聘期。聘期一到所有员工全部“下岗”参加新一轮聘任。这种“搞运动”式的做法耗时长、工作量大。从单位领导到一般员工的聘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至少需要花上几个月的时间才能完成。一些规模大的单位在规定时间里就要进行相当多人的考核、考试、考察必将牵涉很多人的精力加上聘任

期间还有人心不稳的问题。所以开展聘任的这一期间单位其他方面的工作必定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二聘用合同不够完善。目前各个单位使用的聘任合同尚不存在统一的制式因行业、部门而异虽完整规范。但也存在缺陷。例如有些聘任合同未能考虑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如属于全额财政拨款还是自收自支而统一规定聘任方以货币按月核发职工工资并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将要与财政脱钩事业单位的生存与发展将面临着市场的严峻考验一旦效益滑坡不能如期兑现必然引起合同纠纷。三合同履约意识淡薄。多年来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一直是沿用行政机关管理模式一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聘任合同不过是换个称呼而已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对合同的法律意义认识不足不了解聘任双方应尽的义务只能使严肃的法律文本变成一纸空文履约的义务和责任已名存实亡。四公开招聘、竞争聘任缺乏规范。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有些事业单位仍然无法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的招聘。在竞聘上岗阶段有的单位为回避矛盾违背定编、定岗、定员的。三定”原则违反聘任程序搞暗箱操作。超编、超职数聘任人员使竞争聘任流于形式甚至有的领导借聘任之机排斥异己妒贤忌能使竞争聘任变味走调。五落聘人员分流艰难。在落聘人员分流中许多单位因没有下属经济实体落聘人员无法消化只得采取。匀吃一碗饭”的方法让其重新上岗有的采取“一刀切”不管落聘人员年龄多大全部办理内部退休等。分流渠道狭窄、方法简单草率。政府也没有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使人员分流工作举步维艰。此外滞后的地方人事争议仲裁组织也使得对违约赔偿、违纪辞退、下岗解除合同等问题常常得不到及时解决。员工欲告无门的情况依然存在。四健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现实选择一创新聘用机制以务实的精神改进聘任方法一方面要创新聘用机制在精心设岗、合理组合不同层次人力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固定人员与聘任、聘用人员合理搭配的用人机制。对不同人员采取不同聘期的职务聘任制要紧紧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制定行政管理各职务等级岗位和任职的条件坚持“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竞选等多种方式与行政管理人员签订较长期限的聘任合同按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工作资历等明确职务等级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的性质、工作的质和量进行明确的界定任职条件应以申报人能否在受聘后胜任相应岗位的工作为基本出发点必须制定量化的最低工作量标准明确要求上什么岗位做什么事情签订适中期限的聘任合同根据单位后勤服务的实际设置相应的工勤人员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实行短期聘用制。另一方面要切忌形式主义尽力简化聘任程序。改变一些“搞运动”式的操作方法努力实现聘任工作经常化减少事业单位日常工作所受的冲击和对人心的过度影响。要切实加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的合同履约意识、责任意识、竞争意识和市场意识进一步增强广大员工的紧迫感、危机感。事业单位的领导一定要以人为本。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坚持科学的人才观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任人唯贤不搞任人唯亲个人面临这种优胜劣汰的竞争与挑战一定要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水平增长才干迎接竞争与挑战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二加强聘后管理发挥考核作用保证人员聘用制度有效运作的关键在于聘后管理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聘后管理的规章制度如解聘制度、辞聘制度、培训进修制度和考核制度等。由于考核的结果是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分配收入的主要依据因而聘后管理的核心在于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力争使考核结果最大限度地反映出被考核者的真实情况。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事业单位应当在职务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实行岗位目标综合考核。考核工作坚持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重视平时考核。考核要结合行业特点建立科学

的、可操作性强的考核指标体系在客观、民主、公正的原则下定性、定量地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同时突出创新项目和工作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对那些履职不合格、考核不称职的对管理人员。坚决将其从现有职务上撤下来对专业技术人员。则在国家职改政策的指导下灵活地推行。高职低聘、低职高聘”使聘任合同制在实施过程中不走形、不变形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聘任合同制。三拓宽出口增加落聘人员分流的渠道妥善安置好落聘待岗人员是推行聘任制的重要环节在分流落聘人员工作中既要做过细的思想玫治工作也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可以采取的办法有一是适当地制定提前退休或提前离岗的政策。根据地方政府财力情况对那些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缺乏竞争力的老职工应允许提前退休或提前离岗。二是鼓励职工面向基层、农村和中小企业使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要为他们创办经济实体、进入企业或自谋职业提供优惠政策。对于那些自愿离开事业单位的职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三是为落聘职工提供上岗机会的规定。落聘职工在待岗期问除了要保证他们的生活外每年至少要提供一至二次上岗机会。待岗期限要和在岗职工的合同期限一致。在合同期限内如出现空岗或新增设的岗位要优先聘用落聘职工。也包括下一次竞聘机会。对落聘职工不但要提供上岗机会。还要实行“三个不变”在待岗期间档案身份和正常档案调资不变养老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和渠道不变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渠道不变。总之。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推行和实施是一个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必然要求各相关利益主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思考精心组织、积极引导。用发展的观点来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才能保证全员聘用制的顺利进行。作者单位深圳市铁岗石岩水库管理处 万方数据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初探作者邢瑞芬作者单位深圳市铁岗石岩水库管理处刊名金融经济理论版英文刊名FINANCE ECONOMY年卷期20083引用次数1次 1.赵宏远 农业科研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改革呈现的新问题以及对策期刊论文-农业科研经济管理 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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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和《xx省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党办发〔XX〕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事业单位通过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要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在编制范围内,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除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都要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对聘用期内的岗位管理

第二章

第六条 聘用工作要在党政班子领导下,由单位组织人事、纪检、工会和职工代表中抽调掌握政策、熟悉业务、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又有广泛代表性的人员组成聘用工作机构具体实施。聘用工作机构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聘用制方案。

聘用方案主要包括实施范围、科学设岗、公开竞聘、聘后管理、内部分配制度、未聘人员安置和组织领导等内容。方案要在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充分酝酿讨论、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

第八条实行聘用制的单位要按照编制和人事部门确定的单位职能、编制数额、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任职条件,本着“精简、高效、因事设岗”的原则,结合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的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名称、职责、岗位聘

第九条 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用外,聘用和招聘人员采取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拔;面向社会招聘的,在同等条件下本单位应聘人员应优先选聘;对高层次人才和特殊岗位的特殊人才,允许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直接招聘;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对获得国家、自治区或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安置上要体现优先照顾的原则。 [1][2][3][4][5][6]

第十条 事业单位新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和社会各类人员,一般应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选聘,并按照xx省人事厅关于印发《xx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人办字〔1998〕27号)实行人事代理,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

第十一条

(二)遵纪守法,

(三)具有所聘岗位所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工

第十二条

(一)聘用单位将聘用方案报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及工资福利待

(三)聘用工作机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机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规范的考试、竞争演讲答辩和考核,根据考试、演讲答辩和考核结

(五)聘用单位党政领导集体讨论

(六)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5天;

(七)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书面委托)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八)按照《xx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人发〔XX〕32号)的规定,进行

(九)对高层次人才、特殊人才以及工勤人员,招聘程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因岗位需要,本人申请,考

第十四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机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

第十五条 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形式任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单位法人代表及其他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二)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应在已聘人员范围内,

(三)既有行政职务、又有党内职务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行政职务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订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的相关内容和情况,双方均应如实说明。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具

(三)

(1)(2)(3)(4)(5)(6)

第十九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

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合同提前通知的时限等条款。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中长期合同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时限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因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在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可根据工作任务确定项目合同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单位根据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但合同最长期

第二十一条 对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2年且年龄距国家

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2年的人员,如本人提出应聘意愿,可以签订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对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聘用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签订中长期合同的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

2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

3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

它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做出约定,但不得收取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单位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聘用合同应约定保密义务。双方应就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做出约定,提前通知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允许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约定

第二十六条 合同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订立的聘用合

(四)损害国家利

确定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它部分约定效力,其它部分的合同约定仍认定有效。无效合同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间歇性精神病患者)

,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可以缓签聘用合同。缓签合同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3个月后按待聘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未经单位许可,下列人员不得拒绝签订合同:

(一)区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或者承担本单位重大(重点)工作(工程)项目尚未完成者;

(二)从事或曾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限

第二十九条 对拒签合同擅自离职的人员,经批评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动

离职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按照有

第三十条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认真履行聘用合同。聘用合

同约定的履行时间与实际履行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聘用合同未到期时,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

、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工作要求,又不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

(三)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因失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和相关单位工作

(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

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下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内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至

4(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

(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工资福利待遇的;

(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非法手段限制人

第三十八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聘合同仍未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1)(2)(3)(4)(5)(6)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

(一)聘用合同

(四)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

第四十条 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聘用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有效证明,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封存和转移手续。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聘用过程中被解聘的,解聘前的连续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聘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

(四)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员不服

(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和支

(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非法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其工作,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四十三条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上年聘用不满12个月但聘用期限12个月的,以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聘用期限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聘用月份数计算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水平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工作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

经济补偿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渠道解决。

第五章 聘后管理

第四十四条 新招聘的人员,其人事档案、工资管理、职称申报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代理。聘用单位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十五条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应加强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的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奖励、增资或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六章

第四十六条对事业单位未聘人员要坚持合理安置和以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尽量使未聘人员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予以安置。在首次推行聘用制时的本单位正式职工,原则上不推向社会。积极探索多种安置渠道,鼓励未聘人员自行安置,并对年老体弱人员应实行特殊政策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十七条 对未聘人员的安置按照《xx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党办发〔XX〕27号)执行。(1)(2)(3)(4)(5)(6)

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

第四十九条 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的争议问题。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和处理或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八章 组

第五十条市、区人事局是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的管理部门,分别对市、区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负有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有权对违反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人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制的实施工作,审核所属事业单位

第九章 附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 1 』『 2 』『 3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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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聘用制度

公司人员的招聘、配置、调整必须严格依照公司综合管理部核定的人员编制、用人标准及招聘权限进行。所以人员招聘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招聘程序进行操作。任何情况下各部门均不得擅自进行招聘工作。

第一条公司各部门增加人员时,需拟定招聘计划,书面报综合管理部呈分管副总经理、

总经理审批。

第二条当出现以下情况下,各部门可按照所要求提出人员增补申请,由综合管理部联合

相关部门组织招聘工作。

(一)现职人员离职,其主管业务没有人员接管。

(二)业务增加,致使工作量加大,现有人力不足。

(三)增加新的工种,本公司、部门内缺乏此工种人才或不足。

(四)因未来业务扩展,提早储备人才。

第三条人员招聘应首先考虑内部调配,不能满足要求时再组织对外招聘。

第四条应聘人员基本资格:

(一)应聘人能够被合法雇用。

(二)应聘人满18周岁。

(三)经医生证明,应聘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满足工作要求。

第五条录用人员基本标准:

(一)品行优良、认同公司的管理及企业文化,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二)具有应聘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仪表端正,言语得体。

(四)其他。

第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录用:

(一)曾被开除者、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或在单位有其他不良纪录者。

(二)不能提供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者。

(三)经查实其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有虚假者。

(四)身体状况不符合工作要求者。

(五)曾有社会不良纪录者。

(六)其他特殊情况。

第七条公司所有员工有将其基本情况告知公司的义务。应聘者在应聘前均需提供: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求职人员基本情况表》,对所涉情况予以如实说明,综合管理部应在正式录用前对其进行核实,如因客观原因于录用前未能准确核实而办理了录用手续,一经发现被录用者有欺骗行为,公司将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招聘与录用详细流程

本公司对员工采用聘用制管理,基本政策是:根据年人力资源规划、人员动态情况和人力成本控制目标,保证人员选聘和录用工作的质量,为本公司选拔出合格、优秀的人才,并使之适应业务发展要求。

选聘和录用过程遵循公正、公平、平等竞争和亲属回避四项原则。

招聘本着“先内部选聘、调配,后外部招聘”原则,降低、减少对外招聘费用。

一、招

公司将招聘划分为计划内招聘、计划外招聘、公司战略性招聘。

1、需求申请与审批

(1)计划内招聘须经用人部门负责人批准,综合管理部依据人员编制计划实施控制。

(2)计划外招聘须上报总经理审批,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增员申请,填写《增员需求申请表》。一般人员招聘至少须提前两周提出增员申请。《增员需求申请表》包括增员原因、增员岗位要求、增员岗位工作内容等项,增员部门必须完整填写,否则综合管理部有权不予受理。

(3)各部门如有长年需求的岗位,各部门负责人须在《增员需求申请表》上标注“长期招聘”,经综合管理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综合管理部直接将利用各种招聘方式进行长期招聘。

(4)公司战略性招聘实行专项报批,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经总经理审批。

2、制定招聘计划

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审批后的增员需求确定合理的招聘计划上报综合管理部, 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各部门的招聘计划拟定公司招聘费用预算与招聘方案报总经理审批。综合管理部根据审批后的招聘计划,首先在公司内部招聘,利用内部员工调动程序进行内部调剂;对于内部无法调剂的,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方式可以利用人才招聘会、报刊广告、猎头公司、网络招聘及特殊渠道等多种形式。

3、实施招聘

(1)人才招聘会:对于基层员工和中基层管理人员主要采用人才招聘会进行招聘。招聘程序: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进行组织招聘,综合管理部须提前一周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招聘简章、招聘登记本至人才市场办理进场手续,并制作招聘展板,招聘会前负责将招聘展板送至人才市场布展。

(2)报刊广告:报刊广告适合于较大规模的人员招聘。招聘程序:首先由综合管理部制定出包括广告刊登的报刊种类、刊登时间、版式、招聘内容、费用等内容的招聘计划书,经总经理审批后制作广告稿并预订版面;广告稿经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刊登。

(3)特殊渠道引进人才:对于公司高层、重要岗位、特殊技能岗位人员可通过特殊渠道引进人才,或者由综合管理部委托多猎头公司搜索人才。程序:明确我方所需人员及具体要求并与猎头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由猎头公司提供人员给我方进行面试。

(4)网上招聘:网上招聘可通过国内一些著名网站发布,这类招聘适合于公司在开拓市场过程中对人才的招收和储备。网上招聘程序:首先选择招聘网站;制作招聘内容;双方签订相关协议书;由该网站按协议所定时间和内容发布信息。

(5)学校招聘:应届生、实习生可通过学校直接招聘。

结合公司招聘人员的情况,招聘拟采用校园专场宣讲招聘和校园网站发布招聘信息相结合的方式,校园网站发布招聘信息长期招聘,通过与学校就业办联系,将公司招聘岗位与所需专业拟招聘计划在学校的招聘网发布长期招聘信息,与学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有意向的学生拟签就业协议。

4、资料收集与登记

综合管理部与各部门负责人负责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应聘资料,由综合管理部对应聘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对于有省级及以上注册证书、有特殊长处或优势工作经验的人员资料进行整理、备档、跟踪,综合管理部负责对人事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备案。

5、面试准备

A、面试现场需要注意各项物品、材料摆放整齐、主次分明,人员分工明确有序,由综合管理部和对口部门负责人同时对应聘者进行初试,综合管理部和对口部门共同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基本素质进行测评,综合管理部对应聘人员的基本业务技能进行考核(如有无驾照),对口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的专业技能进行考核,对重要岗位、经营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其它须总经理审批的岗位通过初试后须由副总经理、总经理进行复试,复试合格者方可予以录用。

B、面试人员服饰整齐、精干,举止专业。面试过程中注意多问少说少答,注意礼仪及对面试者的尊重。应牢记,招聘面试也是企业形象的展示和窗口。

6、面试程序

A、应聘人员填写(附件2)《职位申请表》,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相关资料;

B、表示欢迎应聘者参加面试,向应聘者介绍面试人员,请应聘者落座,并要求应聘者做约3分钟的自我介绍;

C、面试人员向应聘者提问,进一步了解对方。提问内容包括基本素质、流动原因、业务技能、工作能力、个人职业发展意向、价值取向、敬业精神、薪资要求等方面;

D、主持面试的人员向应聘人员简单介绍公司概况;

E、面试人员按照公司用人标准以及相应岗位要求在(附件2)《面试评价表》上签署详细意见(包括应聘者的外貌、举止、表达能力、工作知识、工作兴趣、总体印象评价、结论等几方面)。

7、背景调查

部门负责人(含)以上人员及特殊重要岗位人员在面试合格后由综合管理部组织对其家庭、学历、工作背景和有无遗留问题进行调查,以确保应聘者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可靠。对在背景调查中发现应聘者提供情况不实的,将不予录用。对于过去经历中有劣迹或个人品质有问题者,不予录用。

8、录用审批

通过面试、笔试且背景调查合格者可进入录用审批程序。

应聘人员考核合格后,由综合管理部审批,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录用。

在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后,综合管理部会同需求部门按照公司薪资标准对录用人员试用期及转正薪资进行核定,对于应聘中层及管理层岗位的薪资,及待遇超过公司相应岗位规定的,都必须报总经理批准,同时须报综合管理部经理处确定其具体工作事项。

推荐第8篇:人员聘用制度

人员聘用制度

第一条 : 人员增补

本公司所属各部门依据业务发展及人事异动状况拟列员额编制 , 部门内 边有离职缺额或编制内增补时 , 用人部门经理 / 主管需填写《职员增补申请表》及新增岗位的《岗位说明书 _, 并报人力资源审核 , 经总经理批 准后实施。 第二条 : 纸选标准

公司职员的凯选 , 以品德、能力、学识、经验、体格及 \" 工作说明书 \" 中雇用资格为标准 , 根据实际需要采用面试、笔试、专业测验、考核等 方式办理。 第三条 : 招聘方式

本公司公开对外招聘 , 统由人事部规划承办 , 而其方式设计应以能够达到广征人才的效果为目的 , 并力求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 第四条 : 招聘流程

一、启动招聘

1、人力资源部招聘专员根据招聘岗位性质 , 对招聘岗位的人才市场情况进行分析 , 确定适合的招聘渠道并同时发布招聘信息 ; 2、根据《职员增补申请表》所描述的基本任职要求进行初步筛选 将筛选出的简历及时反馈给业务部门 , 由业务部门确定参加初试人员 ; 3、由人力资源负责通知 , 安排应聘者面试。

二、面试

1、人力资源、面试 : 初试阶段人力资源应从以下基本要素来做出判 断 , 并出初步意见 , 并有权对基本要素不符合的应聘者做出不 再继续面试的决定 ; 应聘者在面试开始前应填写《应聘登记表 _; 人力资源、初试时填写《面试评价表》并签署人力资源面试意见。

A) 用人的合法性、安全性检查 : 包括对于学历证书、身份证等各种证件的查验、复印 , 对于离职期、档案、户口的存放地、政策法规的许可程度等问题的确认 ; B) 背景 : 了解应聘者过去的经历和应聘动机 ( 原单位离职原因 ), 产生怀疑时可以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 ; C) 岗位适应性 : 了解应聘者年龄、形象、性格特点、价值观、

工作、生活原则、个人弱 ( 缺 ) 点、表达能力等因素 ; ABC ( 上海 ) 有限公司 行政文件飞管理制度

D) 目前任职期间的基本情况 : 了解应聘者现职岗位的基本工作状态、日常任务、汇报关系、指挥对象等因素 ; E) 期望值 : 了解应聘者个人发展预期、职业规划、薪资要求等因素。

2、业务部门面试 : 通过人力资源面试后的应聘者 , 文由相应的业 务部门进行面试 , 对其岗位技能要求的主要因素进行考量 ( 重 点、考核应聘者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等 要素是否符合本部门岗位要求 ), 并据此做出判断 , 对岗位技能 不符合要求的应聘者做出不再面试的决定。用人部门面试时 ,必须签署《面试坪价表》中业务部门面试意见。

3、应聘者在通过人力资源和用人部门的面试后 , 人力资源牵头将初试与复试结果统一 , 共同做出是否进行总经理终试的决定。

4、总经理终试 : 总经理 ( 或授权人 ) 参加招聘人员的终试工作 ,并最终决定是否录用应聘者并签署《面试评价表》中总经理面试意见 , 如录用 , 则启动入职手续的办理。

三、新员工试用期内离职 ( 含主动辞职、辞退 ), 自离职手续办完当天起人力资源自动启动该岗位的招聘流程 , 业务部门不必再填写《职员增补中请表》申请批准 , 如果元需再招聘 , 业务部门负责人需先电话确认 , 然后在房、《职员增补申请表》上签字说明。 第五条 : 入职手续的办理

一、入职准备资料

1、人力资源、经理发放入职通知给相关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 , 进行员工到岗前的准备工作。

2、新进人员经书面或电话通知录用后 , 才安指定日期、时间及地点 ,亲自办理报到手续。报到时应备妥下列文件正本和复印件 , 交

人力资源部存档 : A) 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证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 ; B) 居住证或综合保险卡复印件 ; c ) 劳动手册、返工单或与刀子、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 D) 1 寸彩色照片圭张 ( 缴纳综合保险人员需照片兰主张 ); E) 上海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报告 ( 三个月以内提交 , 体检

费用在员工转正之后予以报销 ) ); F) 特殊工种的上岗证复印件。

3、新进员工报到时 p 其应缴而未缴的资料 , 人力资源部可视其情 况予以延期 , 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 逾期未缴全者 , 以试用 不合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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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职流程

1、人力资源部招碍专员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 Ij 介绍 : A) 公司介绍、企业文化介绍 B) 组织结构图 C) 考勤制度 D) 请假制度 , E) 工薪情况 F) 接打电话 G) 环境卫生 们就餐情况

2、人力资源部招聘专员引领新员工到公司各部门参观 , 并将公司 各位员工进行介绍 , 包括员工中文名字、英文名字、所属部门、职务、岗位 ; 3、新员工正式交接给业务部门经理 ; 4、资讯部相关人员为新报到人员拍照 ; 5、行政部为新到员工办理办公用品领用手续。 第六条 : 试用期规定

一、新进人员试用期三个月 , 试用期内无故旷工一日予以辞退。

二、根据新进人员在试用期内的表现 , 可适当延长或缩短试用期 , 部门主管应及时做出延长、缩短及是否留用的决定 , 呈权贵主管核准后 , 交人力源部办理。

第七条 : 附则

一、本制度包括以下附件 : 附件 1、《职员增补中请表》

附件 2、《应聘登记表》

附件 3、《面试评价表》

附件 4、《面试通知》

附件 5、《公司交通图》

二、本制度由人事行政中心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 ,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推荐第9篇: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

篇1: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签订说明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签订说明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已下发给大家,下面我结合《办法》和《合同书》中的有关规定讲解如何订立聘用合同和在订立聘用合同时重点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如何订立聘用合同

首先要弄清订立合同的主体和形式,也就是要明确是谁跟谁订立合同,以什么方式订立合同?《办法》中第五条规定,聘用合同由聘用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这就明确了订立合同的两个主体,一个是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一个是受聘人员。合同的形式是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这里所指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都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合同。目前,我区还有部分事业单位因各种原因,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这些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就不能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订立合同,而应由该单位的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订立合同,或由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该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作为其代理人与受聘人订立合同。这种委托是需要明确授权的,要有授权委托书。 下面我就结合《办法》重点讲一下如何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合同书》封面主要讲一下合同编号。编号共由10位数字组成。前四位是吉林市和丰满区的编号,即2009,第五位和第六位是主管局的顺序号(无主管局的即为本单位顺序号),第七位到第十位为本单位人员顺序号,从0001开始。聘用单位(甲方)填写单位全称。 《合同书》正文前附是“填写说明”,列举了签订合同的几点要求。在填写合同前需重点强调,必须按照填写说明填写有关内容。 《合同书》正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甲方(聘用单位)、乙方(受聘人员)双方的自然情况;第二部分为第一条至第十条,是《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聘用合同具备的七个条款;第三部分为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包括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及关于合同的其他规定;第四部分为甲乙双方和鉴证机关签字盖章页。

1、第一部分,是双方的自然情况。在填写时需注意填写内容的准确性,乙方姓名和身份证一致。

2、第二部分(第一条-第十条)。

(1)第一条“聘用合同期限”中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__项执行”,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聘用合同分为短、中、长期等固定期限的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期限的项目合同两大类,因此,签订合同时需要首先明确该合同期限按哪一项确定,属于哪一类合同。合同期限从竞争上岗被聘任时间开始算起,暂签订三年,如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

第一款为短、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臵人员首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3年。

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因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有1年见习期。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内,聘用单位不得与受聘人员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

第二款为长期合同。是签订至退休的合同。对在国有单位工作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签订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单位就与其签订此合同。

第三款是项目合同是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选择

(一)或

(二)执行。(2)第二条为“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第(一)项明确受聘人员的工作岗位,简要概括出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及所聘的职务。如农业技术推广站从事蔬菜种植岗位聘用为农艺师职务。(见各单位岗位设臵方案) 第

(二)、

(三)项是甲方对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质量标准的要求,可参考岗位设臵方案中岗位说明书及所职聘岗位的岗位职责等的内容填写。别外临时岗位人员还需在空白栏目中填写“使用临时岗位”,超编人员还需在空白栏中注明“占用编制控制数”。

(3)第三条“岗位纪律”和第四条“岗位工作条件”规定,是参考其他省市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和我省的劳动合同书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岗位工作条件”中

(三)栏填写“按国家规定执行”。

(4)第五条“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的第一款主要用于约定正常月工资支付标准,即聘任后所执行的工资标准。填写“按吉林省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工资标准执行”或“按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款是对工资福利、资金、津贴、补贴等如有其他约定,空白处可填写““按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凡完成竞聘上岗后的事业单位,应按受聘人员所聘岗位对应职务等级和国家规定的标准重新核定档案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聘用前职务等级与聘用后职务等级相一致,且聘用前已执行本职务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不变,前后任职年限连续计算;聘用前已取得本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受岗位限制未聘及兑现工资待遇的,按聘任职务就近就高确定聘用职务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所有人员一律从聘用的下月起执行聘任职务的工资待遇。 (5)第六-第十条“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终止、续签和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部分,是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章、第五章的相关内容规定的。

第六条主要是合同的变更问题。聘用合同变更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但是,受聘人员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变更合同有关内容。聘用单位出现变更的,由分立、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原单位受聘人员安臵;撤销的,应由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单位受聘人员安臵或给予补偿。

(6)第七条聘用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因某种规定的情形出现,而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单方依法提出解除的。合同的解除有多种情形,除双方协商一致外,还可由单方提出。

(7)第八条是聘用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共5种情形。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聘用单位要为原受聘人员出具相应证明(《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即《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4)和《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5)。这是为了证明该人员与原聘用单位已无聘用关系,该人员可凭此证明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8)第九条聘用合同的续签。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期满前30日内办理。《聘用合同续签书》见附件1。 (9)第十条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一款是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的两种情形,赔偿金的标准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协商约定。此栏填写“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款是乙方应违约责任的3种情形。第一种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培训费,标准在《办法》中做了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有约定,按约定进行补偿。培训结束后受聘人员为聘用单位每服务一年,补偿费就递减20%。例如:聘用单位出资1万元对受聘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结束一年后,双方解除聘任合同时,该单位最多只能向该人员收取8000千元的培训补偿。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则单位不得收取补偿。此栏填写“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或写出具体的补偿标准。 第三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是指除了合同中的几种情形之外,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约定。如没有填“无”

3、第三部分包括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及关于合同的其他规定。(1)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合同书》的第

二、

四、

五、十条均在后面留出空白,用于记载合同双方对本条内容的其他约定;而第十一条是甲乙双方对除第一至第十条合同必备条款以外其他重要事项的约定。如没有填“无”。 (2)第十二条主要是争议处理即合同仲裁。

(3)第十三条是附则。附则

(二)应为“本合同一式四份,聘用单位的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爱子聘人员篇2: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编号: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填 写 说 明

1、本聘用合同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 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 35号)制定,作为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范本。 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 增加有关条款。

2、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

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 无效。

4、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

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 大写。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 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 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为 个月,自年 月 日至 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乙方达到国家 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

(三)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试用期为 个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 部门从事 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2、

3、

(三)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三)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甲方提供乙方的岗位工作条件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三)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五、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

(一)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工资的构成和标准篇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书 xx市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合 同 书

甲方(聘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聘人员): 合同编号: xx 市 人 事 局 xxx年xx月印制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 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2、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 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3、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 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4、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 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5、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 关条款。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职务: 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学历:专业:

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x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 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合同,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月日止。试用期为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 休年龄之日终止。

(三)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试用期为 个月,自年 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部门从事 岗位的工 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三)乙方同意在该岗位工作,并按甲方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和本地方的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或告知乙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依据。

(二)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三)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地方的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四)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甲方提供乙方的岗位工作条件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三)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五、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政策及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工资的构成和标准如下: 。

推荐第10篇: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说明:

1、“岗位”是指:管理、专业或工勤岗位

2、此表经主管机关审核后存入本人档案

第11篇: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

参加工作年月日: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

政治面貌: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省_____地(州、市)_____县(市、区)____乡(镇)____村(街道及派出所)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原在工作单位(岗位):______

担负工作:_______职务(职称)

为了确立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年。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月

特定工作任务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月。

第二条 岗位及职责要求

1.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岗位,从事_________工作,担任_________职务。

2.乙方须按照甲方岗位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包括指令性工作任务、日常性工作任务、临时性工作任务等。

3.乙方须接受甲方委托代理人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保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保护、职业卫生规定的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工作场所,保障乙方在工作时的 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四条 工作纪律和保密工作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单位的保密规定,维护甲方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经济利益等合法权益。如违反规定造成甲方损失时,要依照甲方的章程、纪律等有关规定,接受甲方的纪律处分和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工作报酬

甲方以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标准,按照工作责任、工作量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付给乙方工作报酬。

在合同签定时的工作报酬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今后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发生变化时,乙方有权享受变化后的相应的工作报酬、津贴和补贴。

甲方要及时合理地支付给乙方工作报酬,包括规定的各种津贴和补贴。

第六条 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金。其中应由乙方按规定缴纳的个人部分,由甲方按月从乙方工资中扣除。

2.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作日、公休假日、因公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公负伤、患病和女职工保护等福利待遇,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的住房待遇,按照甲方公示的有关规定执行。

4.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的退(离)休制度,乙方符合退休条件的,即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续签

1.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在聘用期内违反甲方的工作纪律,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5)未经甲方同意在外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

(6)在聘期内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 执行的;

(7)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8)符合其他法定事由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然不合格的;

(3)合同签订后,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因法定的原因被撤消或解散的,甲方应在被撤消或解散前与乙方办妥解聘手续。

4.在聘用期内乙方被开除或自动离职,合同自行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患职业病或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尚未作出结论期间的;

(6)有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6.乙方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有关部门确认不同程度丧失工作能力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1)完全和严重丧失工作能力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2)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聘用合同解除与否,由甲方与乙方商定;

(3)国家另有规定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向甲方递交书面报告: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需离岗学习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8.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保证在不损害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做出妥善处理。

9.合同解除后,乙 方仍负有保守在工作期间得知的国家和单位机密或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义务。

1o.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可以续签。续签合同在本合同期满30日前办理。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

1.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条款规定,应付对方违约金,主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第八条中约定。一方造成对方经济损乡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出资培训乙方的,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同第八条中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与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没有约定,乙方在培训后服务期未满5年提出解8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培训违约金。培训违约金按每服务一年{j去培训费总额的20%支付。若甲方在培训后服务期未满5年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不支付培训违约金。

3.下列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实际工作年限,按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给予经济补偿。

工作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2)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仍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调整到新岗位后考核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甲方因分立、合并、撤消,不能安置乙方到相应单位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4.解除合同的乙方失业救济,在已开展失业保险的地区,按当地失业保险规定办理。未开展失业保险的地区,由甲方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甲方对乙方的生活补助费的发放不超过24个 月。如乙方在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间被其他单位聘用,甲方从乙方被其他单位聘用的第2个月起不再发给生活补助费。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1)出境或出国定居的;

(2)受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3)国家另有规定的。

6.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解除合同的,不予以经济补偿。

第十条 人事争议处理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后应协商解决。

经双方协商或主管部门调解不能解决的,可以按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贵州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规定,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机构(盖章):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一、本聘用合同书必须使用蓝、黑墨水书写。

二、聘用合同书一式4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三、本合同代签无效;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涂改部分无效。

四、凡推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

五、本聘用合同书由贵州省人事厅统一规范监督印制,复制翻印无效。

六、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签证后生效。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第12篇: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山 东 省 人 事 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应当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人员聘用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六条 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岗位设置规定,通过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七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首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择优聘用;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新进人员,除按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置的外,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招聘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

(四)组织考试或者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情况,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

(六)拟聘用人员报经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七)公布聘用结果。

第九条 人员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纪检、财务、审计等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可采取公开招聘、直接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接受单位出资培训、解聘提前通知时限、解除聘用合同时的补偿、聘用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条款。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3年)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本人提出与单位签订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第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限内)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聘用单位接收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单位与本单位现有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违反聘用合同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

第十七条 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订立后,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依法享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或增加附加条款。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变更名称的,聘用合同的单位名称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合同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的;

(二)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治疗终结后经当地人事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的,按照国家规定应退休(退职)的;

(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事业单位被撤销的。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至6级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经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遇有严重妨碍其本人履行聘用合同情形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向有关方面移交其人事档案。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由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因聘用单位原因订立的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单位因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依法保护聘用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查处违反人事法规、政策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实施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经当事双方或主管部门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经验材料

文章标题: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经验材料

近几年来,我们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大力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截止2005年底,全市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232个,签订聘用合同6681人,均达到100。

一、抓住重点,大力推进用人机制改革,为整体

推进人员聘用制度奠定良好基础国办发[2002]35号和鄂办发[2003]1号文件下发后,我市及时研究制定了《枝江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按照“先行试点,分步推进,全面实施”的步骤,采取行政手段推动、试点单位带动、强化督办促动等措施,大力推进了用人机制改革。

(一)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创造选人用人健康环境1997年,我市开始试行在大中专毕业生中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革不合适宜的毕业生分配制度。1999年,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枝江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聘实施办法》,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初步形成公开招聘的用人机制。近几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公开招聘制度,在招聘范围、招聘方式方法、招聘程序等方面不断健全和完善,使公开招聘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一是坚持按岗位招聘。以人才需求为核心,把招聘工作与人才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优先招聘急需人才和高层次人才。2003年以来,从大学本科毕业生中公开招聘教师和医疗技术人员89名。二是进一步确立公开招聘的主体地位。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一般实行公开招聘,不采取调配方式进人。2005年,在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对派驻延伸到乡镇国土所、林业站及动检、血防人员实行了全员公开招聘;对新成立的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除1名副科级领导班子成员是调任外,其他均实行公开招聘。三是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用人单位在增人计划限额内和有效监督下,根据岗位需要,面向社会、面向市内在编人员或直接到大学选拔,自主招聘急需人才。2005年,市一中扩招,组织该校在市内其他高中公开招聘了20名急缺学科教师。

(二)大力推行竞争上岗,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了做到择优聘用人才,我市专门制定出台了《枝江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及实行聘任制的领导岗位一般都要实行竞争上岗。2003年9月,教育系统作为全市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试点单位,4336名教职工实行了全员竞聘,共有3784人通过竞争上岗取得岗位,489名教职工落聘待岗,一批学历层次高、专业对口的教师走上骨干岗位,教师队伍平均年龄下降2岁,35岁以下教师比例增加5.1,大专以上学历比例提高2.2,学科结构得到明显改善。2005年私徊礁纳婆┐逯行⊙Ы淌峁梗颐亲橹附淌浩干细冢?55人参加竞聘,择优聘用121人;在市直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和乡镇财政所综合配套改革中,大力推行竞争上岗。共有123个单位实行全员竞争上岗,有35人通过竞争成为单位的负责人。

(三)着力推进合同聘用制,转变人员管理方式只有签订聘用合同,才能实现用人关系的真正转变。在推聘中,我们加强了岗位管理。一是科学设置岗位。在推聘过程中,人事部门对各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的设置进行了严格审核,按照编制员额和工作需要逐一核定岗位职数;对重点学校、中心医院和农业科技单位的岗位职数按增加3-5给予了适当倾斜。二是按岗聘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高职低聘332人,其中高级89人、中级243人。三是加强聘用合同管理。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部分业务骨干、拔尖人才和符合签订至退休合同期限的职工签订了长期合同。由人事部门建立聘用合同登记台帐,依法进行鉴证。

二、突破难点,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为完善人员聘用制度注入强劲动力分配制度改革,是激发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活力的关键,也是推聘工作中的难点。近几年来,我们积极探索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些突破。

(一)在深化内部分配改革的制度上取得了突破长期以来,事业单位铁定的工资标准不容变更,难以和岗位目标、工作业绩挂钩,活工资不“活”,“铁”工资又死,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许多事业单位都想进行改革,由于缺乏政策指导,大都望而却步。为此,我们在一些事业单位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2003年,结合上级文件精神,以市委、市政府文件出台了《枝江市深化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指导性意见》,对事业单位内部分配的原则、机制、形式、程序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主要采取岗位工资制、绩效工资制、结构工资制、协议工资制。为了推行新的分配制度,在安福寺镇中心卫生院等单位积极开展了改革试点。安福寺镇中心卫生院通过2年绩效工资制改革,职工积

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单位实力明显增强。至2005年底,单位业务收入比改革前翻了一番,达到610万元;职工年平均工资人平增加5000元;固定资产增加300万元,达到700万元。市一中通过推行结构工资制,搞活了“活工资”,拉大了教职工工资差距,月收入高低之差达到1800元,调动了教职工的积极性,教师争相“多带课”、“比业绩”。(

二)在深化内部分配改革的体制上取得了突破由于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近几年来,财政部门对财政拨款单位的工资实行了直达职工个人帐户管理。为顺利推进改革,人事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加强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突破体制性障碍,对财政工资的拨付办法上进行调整,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专户制度,职工工资由直接直达变为间接直达。即工资的固定部分直达个人帐户,活的部分随着单位对职工工作业绩和效益考核后,进入财政工资基金专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再直达个人帐户。以此同时,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内部分配形式也作了相应调整,主要推行岗位工资制和结构工资制。市实验中学在改革中做足“活工资”文章,对教师一月一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固定工资在当月由财政直达个人帐户,“活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在下月由财政从工资基金专户直达个人帐户。该单位改革的经验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既搞活了内部分配,又维护了公共财政体制,还加强了财务管理。

(三)在深化内部分配改革的工作机制上取得了突破目前,我市已初步建立了运转协调的内部分配改革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了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改革联系点制度。2004年以来,我们将8个具有不同代表性的事业单位纳为联系点,开展政策指导、问题纠偏、完善提高、总结推广一条龙服务。二是形成了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财政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事业单位作为改革的主体,既要积极推行,又要接受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人事部门上门主动开展指导和服务,加强工资基金总额控制;财政部门提供便利快捷的财会技术手段,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三方面缺一不可。三是建立了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改革责任机制。凡是不积极进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单位,市政府要求人事部门停办该单位的职称评定、工资审核,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定位合格以上等次。2005年,在全市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全市240个事业单位推行岗位工资制的有16个、结构工资制132个、绩效工资制67个、协议工资制4个、其他11个。

三、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为顺利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创造良好环境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人员聘用制平稳推进,畅通人员“出口”,落实人员分流政策的重要保证。过去,我市只在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而占到事业单位职工总人数60以上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却没有建立,即使建立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欠缴保险费也相当突出。由于社会保障基础薄弱,事业单位人员能进不能出,对人员聘用制的顺利施行形成了障碍。为此,我市强力推动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单位除外)从2004年4月起纳入了社会养老保险范围,职工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行全员参保;市财政每年按人平1500元预算缴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保险费。当年新增参保单位136个、5915人。市政府对落实保险制度作出了相应规定:把缴纳保险费放在各单位财务支出的第一位置,未缴清保险费的单位,不得发放生活补贴、奖金和其他各种福利,不得发生购买、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楼、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非生产性开支;其单位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也不能参加评先表模。我市事业单位全员养老保险制度运行2年来,为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推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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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江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江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市府办

2005年6月20日

江府办[2005]48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规范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事业单位中的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第三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执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臵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条件和待遇,建立一套适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要求的现代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 禁止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章 实施步骤

第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广泛开展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召开动员大会、组织学习有关政策文件等方法,使全体人员了解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支持和参与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

第六条 各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等有关政策和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一)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时间、步骤和方法;

(三)岗位设臵和人员聘用(任)的方式和方法;

(四)落聘人员的安臵办法;

(五)聘后管理的措施。

第七条 各事业单位的实施方案应先在单位内部公布,并组织职工讨论,广泛听取意见,修改完善,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八条 职工依据本单位公布的岗位以及岗位的职责、条件、待遇和自身条件,申请应聘岗位。

第九条 单位采取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等方式方法,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试或考核,择优拟定岗位聘任人选,并将具体岗位聘任名单统一公布。

第十条 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第十一条 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

第三章 岗位设臵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核定的内设机构、科室职能、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定岗定员政策和单位工作性质、所承担任务、自身发展需要,合理设臵岗位,制定各级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职数及其职责、任职资格条件、待遇、聘用期限。

第十三条 岗位设臵必须以“事”为中心,根据单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合理设臵岗位,不能因人设岗。

岗位设臵必须是有效完成工作任务的最低数量,可设可不设的岗位坚决不设,不交叉和重复设岗。

岗位设臵要向关键岗位、重点岗位倾斜,向人才紧缺、技术力量薄弱的岗位倾斜,要有利于吸引和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四条 设臵岗位事项。

(一)对单位的工作任务进行调查分析,再进行分解、归类、合并,划分岗位职责范围和类别。

(二)根据岗位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确定岗位层次。

(三)对岗位设臵进行评价,对不适当的岗位或岗位职责要及时进行调整。

(四)制定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的制定要简明规范,主要内容应包括岗位名称、职责、权利、义务和任职资格条件等。

第四章 聘用方式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考核、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等方式聘用人员。

(一)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二)考试考核。事业单位首次试行人员聘用制,应在单位现有在编的职工中,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式择优聘用;其中有执业资格才能上岗的专业性岗位,须从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

对聘期届满人员,单位可按照管理权限,通过述职、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聘期考核确定是否续聘。

(三)竞争上岗。单位领导岗位人员的聘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中层管理岗位人员的聘任,原则上参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组通字[1998]33号)和省、市的有关规定,通过竞争上岗产生聘任人选。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与所竞争岗位要体现差额原则。由于专业性太强等客观原因达不到竞争比例的,可根据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专业(学科)带头人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聘任人选。

(四)双向选择。实行双向选择的方法是:

1、个人填写双向选择志愿表,每人可选择1至2个岗位。

2、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填写选择本部门工作人员意向表,每个岗位选择不少于2人。

3、由于专业性强,人数少等原因不具备“双向选择”条件的,由单位的部门领导提出拟聘用人选。

4、单位聘用工作小组对双向选择意见进行审查协调,提出聘用意见。

5、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任)手续。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根据岗位职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按照“岗动薪动”的原则,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搞活工资分配。

(一)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核补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为营造我市良好的吸引、留住人才环境,对高级职称人员聘用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应不低于本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前的水平。

第六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

4 号)文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干部管理权限与工作人员签订《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聘用工作小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依法审查、证明聘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服务措施。合同鉴证的重点是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市直及中央、省驻江事业单位,其聘用合同鉴证由市人事局负责,各市、区聘用合同的鉴证,由各市、区人事局负责。

第七章 聘后管理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均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由单位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小组成员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会、职工代表组成。考核工作方案须经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考核结果要在单位内部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考核形式包括定期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平时考核)。

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结合,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考核的基本方法,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工作实绩与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小组在听取群众评议意见和单位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工作人员考核等次意见,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考核结果是单位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聘用单位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受聘人员,可以调整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岗位变化后,

5 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变更的,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聘用制度的实施,妥善处理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各级人事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臵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第八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从本单位现有在职职工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第二十三条 江门市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仍执行现行的管理办法,暂不实行聘用制;各市、区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由各市、区自行确定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单位中层岗位(含)以下人员的聘用合同,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单位中层岗位人员的职务聘任期限,除即将到达退休年龄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应与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相一致。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实行评聘分开,根据岗位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聘任。

第二十五条 实行低职高聘,为人才成长创造条件。低职高聘适用于无须具备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岗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贡献突出、成绩显著,群众公认,真才实学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是本单位、本专业学科带头人、部门负责人或是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二)本专业、部门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空缺岗位;

(三)任现职以来获得江门市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主研人员)或现已承担市级重点科研课题(主研人员)。

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按如下类别作不同处理。

(一)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二)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原固定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规定试用期。

(三)首次聘用,对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符合上述条件的未聘人员,应在试行人员聘用工作中予以妥善安臵,不得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聘用期满,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如果职工提出订立长期合同的,应当签订长期合同。

(四)在试行聘用制中,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愿意的,可签订长期合同;复员退伍军人可签订中、长期合同。军转干部、复退军人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单位首次试行人员聘用制的上一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可签一年的短期合同,次年被评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参照本单位人员聘用期限,签订相应期限的合同。

(六)经批准办理延长退休的专家,单位可与其签订与延长退休期限相一致的聘用合同。

(七)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经有效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缓签期的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仍不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九)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十)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缓签期的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残疾人员;

(四)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五)单位聘任为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含博士生导师)和博士后研究出站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六)取得硕士学位以上、副高职称以上和关键岗位的管理、专业技术骨干,经本人提出、单位同意后,也可签订长期合同;

(七)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在单位首次试行人员聘用制中确实需要落聘的职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臵。

(一)工龄不满10年的落聘人员,可由单位安排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待岗培训学习期。待岗培训学习期间,单位按月发给100%的工资、补贴以及50%的岗位津贴、奖金。培训学习费用由单位负担。培训学习结束后,单位根据个人情况,安排竞聘新的岗位;经2次竞聘确实难以竞聘上岗的,可根据其具体情况安排在工勤岗位工作,享受新的岗位薪酬待遇,或者根据本人意愿,给予12个月的择业流动期;择业流动期由单位按月发给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补贴。择业流动期间到新单位再就业的,原单位从其就业之月起停发工资和补贴,并给予办理有关手续;本人提出辞职的,单位应予以准许,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辞职、社会保险等手续。

(二)工龄满10年不满25年的落聘人员,原则上在本单位合理安排,由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调整后的岗位实行试岗期,每次试岗期为一年,不合格的可调整另一岗位试岗。试岗期间由单位按月发给100%的工资、补贴以及50%的岗位津贴、奖金;试岗期满,考核合格的应予以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两次试岗不合格又不服从安排的落聘人员,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各事业单位在研究拟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分配办法时,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各类人员之间的关系,分配改革方案需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其中,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办法,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由人事、财政等部门联合核定。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对批准辞职、辞退的人员,其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的,单位要按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单位应交的社保费。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实施本办法后新进入的工作人员,因自身原因在合同期间被解聘或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不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 试行聘用制后新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试行人事代理制度;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后,被中止、终止、解除合同的人员,其人事档案,用人单位在1个月内移交给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15篇: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

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厅字〔2005〕43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省人事厅制定的《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涉及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聘用工作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做好有关工作。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 事业单位已经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要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和完善;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应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符合岗位要求的现有工作人员中选聘并签订聘用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对现役军人配偶,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残疾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至6级伤残人员,以及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可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仍未另行择业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另行择业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对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中的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妥善安置。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2005年1

2月31日

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山 东 省 人 事 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建

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应当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

监督权。

第二章 人员聘用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

集体决定。

第六条 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岗位设置规定,通过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七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首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择优聘用;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新进人员,除按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置的外,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招聘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

应聘;

(三)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

(四)组织考试或者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情况,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拟

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

(六)拟聘用人员报经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七)公布聘用结果。

第九条人员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纪检、财务、审计等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可采取公开招聘、直接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接受单位出资培训、解聘提前通知时限、解除聘用合同时的补偿、聘用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3年)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本人提出与单位签订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第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限内)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聘用单位接收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单位与本单位现有人员签订聘用

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违反聘用合同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无效的聘用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

第十七条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

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订立后,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依法享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的权利。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

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或增加附加条款。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变更名称的,聘用合同的单位名称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

同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合同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的;

(二)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治疗终结后经当地人事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的,按照国家规定应退休(退

职)的;

(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事业单位被撤销的。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

同。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

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

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

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

常进行的;

(五)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

工作岗位的。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

不合格的。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

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至6

级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经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

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遇有严重妨碍其本人履行聘用合同情形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受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向有关方面移交其人事档案。 第三十一条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由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因聘用单位原因订立的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

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单位因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

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依法保护聘用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查处违反人事法规、政策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按照

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实施工

作。

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经当事双方或主管部门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山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6篇:常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法规标题】常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4-12-26 【失效时间】 【全文】

常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常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4〕250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常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各项社会事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的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市、辖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辖区范围内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选拔任命等形式。其他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聘用单位确定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第二章 聘用工作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 实行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不得突破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当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机构。聘用工作机构由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聘用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聘用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第八条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机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机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依法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 聘用工作机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成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工作,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如实说明。

聘用单位不得与尚未和其他单位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时应当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

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扣押受聘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内容除上述规定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长期合同和项目合同。

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对专业性强、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上的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签订长期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

(一)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

(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聘用单位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90天;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80天。

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聘用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可以对由其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 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

(三)权利与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确认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的无效及部分无效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被确认为部分无效的聘用合同,聘用双方应及时协商变更。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并及时变更合同的起始时间。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被选举担任单位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职务的,自任职之日起,其聘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为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聘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聘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其任职期限届满。但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聘用工作机构依据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对受聘人员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调整岗位、职务升降、工资待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安排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也可以改变岗位工资待遇,并对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可以中止:

(一)受聘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发生不可抗力致使聘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聘用合同中止期间,聘用关系保留。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不具备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条件的,聘用合同终止。当事人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聘用合同期限。

第二十六条 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而未订立,但受聘人员已经按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当事人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岗位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涉密或者重要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受聘人员退休、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

(四)聘用单位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签聘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到期后,应及时办理终止或者续聘手续。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聘用单位未按规定与受聘人员办理终止或者续聘手续,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期满后仍在聘用单位工作的,视为双方同意延续原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并按照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违反聘用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该单位和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以及产生严重后果的;

(六)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期限在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届满时,应当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聘用单位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双方未能就解除聘用合同协商一致的,聘用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受聘人员;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对聘用单位不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受聘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 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时,应当在通知受聘人员5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告知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要求重新处理的,聘用单位应研究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意见,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由人事行政部门鉴证,填写一式三份的《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一份存入事业单位文书档案,一份存入被解聘人员人事档案,一份交由被解聘人员保管。被解聘人员凭该证明书与其他单位重新建立聘用或劳动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及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办理人事档案和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对于暂时未落实单位的,人事档案可转至当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

原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聘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聘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聘用或者劳动关系的人员,对原单位造成损失的,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由于聘用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四十条 聘用合同对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聘用合同期限约定的;

(二)违反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根据受聘人员的工作报酬合理确定。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受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取得的上年度货币性收入的总额。

第四十一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聘用合同约定保密或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后,给予受聘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其离开聘用单位前12个月从该聘用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聘用单位未按约定给予经济补偿的,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对受聘者不具有约束力。

保密和竞业限制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聘用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未签订聘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聘用关系,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

(四)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或解散,受聘人员不能安置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以被解聘人员上年度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未满1年的,按满1年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本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低于本地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地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十三条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的,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第四十四条 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或聘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职能将逐步转为宏观调控、监督管理和加强对人员聘用制度的执法检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进、出、管等工作一律纳入聘用合同管理。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一律凭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后的聘用合同进行纳编及核定工资标准。

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应当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本级人事行政部门鉴证备案。聘用合同鉴证是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监督、管理、服务措施。

第四十七条 《常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文本,由常州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统一制定。

第四十八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本单位或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配套改革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大人事制度整体改革的力度,建立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改革分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除特殊岗位和行业高层次人才确需采取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以外,均应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公正、便于监督、取信于民的公开招聘制度。

第五十一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适合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事业单位在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时,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工作特点和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在编制限额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确定各部门岗位数及相应岗位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 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规范分配秩序,加大分配调节力度,政府总额调控,单位内部分配搞活。根据岗位管理的要求,建立以岗位绩效工资制为主的多元化分配体系。积极探索和完善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推进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聘用单位已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原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变更聘用合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有关事业单位聘用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2月28日印发

共印330份

第17篇: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渝府发〔2003〕3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

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

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以及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须在30日内送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或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鉴证。

第二章 聘用程序和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平竞争,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岗聘用。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聘用程序。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 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 四)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六)聘用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经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按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履行审核和鉴证手续;

(七)公布聘用结果。

第十四条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担任本单位副职领导和负责人员的秘书或从事该单位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3份,经审核、鉴证后,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公开招聘、直接聘任、推选聘任、选任、考任、任命等多种形式。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选举制产生的有任期制的专职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由其主管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单位副职领导、专职纪检人员、专职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专职团委书记,按规定程序任命或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后,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原则上与其任期一致。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劳动保护和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人事争议处理;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含3年)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中长期合同一般4至8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以及工作年限累计已满3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5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聘用单位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人等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在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时,其军龄或工龄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新参加工作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位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人等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实行试用期。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受聘人员和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公)伤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考核合格并愿意续签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与其续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不公正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工作时,原职工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给其3—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发给本人固定工资部分,但不得少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职工,单位应及时办理人事关系移转手续。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职工,仍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由其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

第二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三章 聘后考核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应依据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或试用期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4个等次。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或试用期考核结果,由聘用单位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三十条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经批准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五)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给本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九)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十)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十一)聘用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随迁的;

(十二)聘用单位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不服从安排,经教育无效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工作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有充分证据表明聘用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担任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二)选派到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三)从事国家安全、重要机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限内的;

(四)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聘用单位提出拟解聘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其亲属,如无法直接通知本人或其亲属,可采用公告送达;

(二)被解聘人员或其亲属在接到拟解聘通知书15日或公告见报1个月内,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聘用单位应认真听取本人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

(三)聘用单位在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是否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正式通知拟被解聘人员;

(四)拟被解聘人员超过申辩时限未提出申辩意见,聘用单位即可解聘;

(五)聘用单位解除被聘用人员的通知书存入本人档案,并同时送达本人和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及聘用合同鉴证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15日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在接到申请的15日内作出答复并处理相关事宜,将相关手续存入本人档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聘用合同鉴证机构备案。在聘用单位处理相关事宜期间,受聘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十一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第五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

(二)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双方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合同虽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的规定。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当事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引进或培训后,工作服务期未满5年的,受聘人员解除合同,应按每年递减20%的引进费或培训费向聘用单位支付补偿费。

试用期间,由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承担培训补偿费;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培训补偿费。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进行人事制度改革时,要妥善安置和管理待聘人员,要依靠自身或行业主管部门,本着单位、系统、地区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进行分流,积极探索多种安置办法。待聘时间为1年,其待聘期间聘用单位应提供不少于2次的上岗机会。待聘期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含固定工资和活工资)

待聘期满,仍未重新就业的,由聘用单位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委托管理期满1年后仍未就业的人员,由其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并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工作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人员,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试用期内解聘的,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

第四十八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人事档案由原聘用单位转至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管理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管理。

第四十九条

辞聘或被解聘人员到机关、企事业单位重新工作的,其辞聘或被解聘前的工龄与重新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辞聘或被解聘人员自辞聘或被解聘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五十一条

辞聘或被解聘人员居住的原单位住房,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已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其房屋权属归个人所有;

(二)取得房屋部分产权又不愿退房的,由原聘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将产权完善给个人;

(三)未取得房屋产权但与原聘用单位签订有住房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四)未取得房屋产权也未签订协议的,其住房应退还原聘用单位。 第七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政府人事部门对本地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依法保护聘用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本行业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实施工作,并可结合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经当事双方协商或行业主管部门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文本,由重庆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2000〕134号)和《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办法》(渝府发〔1999〕68号)不再执行。我市已制定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18篇:消除事业单位聘用制度

消除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死角”(政策解读)

争取三年时间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赵兵 李嵘

《 人民日报 》( 2014年06月26日02 版)

6月25日,中组部、人社部召开学习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中组部副部长、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就如何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作了详细解读。

聘用合同应签尽签,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

自2002年以来,全国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推行了聘用制度,90%以上的工作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制度推行具备了广泛的实践基础,初步实现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条例》将聘用制度确立为事业单位基本用人制度,建立包括合同聘用、公平竞争、激励约束、权益保障的用人机制,将逐步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标,进一步搞活用人制度。

“把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合同关系,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最大的转变。”尹蔚民表示,《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作为法人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确立了双方平等人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有利于调动单位与工作人员两个方面积极性。事业单位按照《条例》规定享有实施具体人事管理的责任和权力,

1工作人员可以自主应聘、按聘用合同履行职责、享有待遇。这为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奠定了制度基础。尹蔚民表示,下一步贯彻实施《条例》,将继续扩大聘用制度推行面,做到聘用合同“应签尽签”,消除制度推行“死角”;在人员岗位聘用、待遇、考核、奖惩、争议处理等方面,切实发挥聘用合同的基础作用;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和不同行业的特点,加快分业分类研究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3000多万人次参加公开招聘,360万人被聘

《条例》明确规定,将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级别。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基础和依据,其主要内涵是因事设岗、人岗相适、以岗定规、岗变薪变。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有利于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提高效率,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其他主要环节,特别是人员聘用、收入分配两项主要制度提供依据。自2006年推行至今,全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率已经超过了90%,制度已实现基本入轨。

尹蔚民说,岗位管理制度的实施,大大增强了事业单位的岗位管理意识,拓展了工作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提高了工资待遇水平,初步实现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贯彻实施《条例》,要根据事业单位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快建立符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岗位动态调整机制,向重点行业、基层倾斜;探索建立职员制度,拓展基层管理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围

绕进一步发挥岗位管理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竞聘上岗、考核等相关制度。”尹蔚民表示。

此外,公开招聘制度成为事业单位进人的主要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标志。自2006年以来,全国已有3000多万人次参加公开招聘,实际聘用了360多万人。一大批素质高的优秀人才充实进来,成为事业单位的骨干和中坚,公开招聘已经成为一项得民心的“阳光工程”。“贯彻实施《条例》,就是要依法进一步加大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力度,严格规范招聘行为;要加快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丰富招聘方式,探索符合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招聘办法,提高公开招聘的科学性。”尹蔚民强调。

将根据《条例》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

事业单位涉及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领域,行业差异明显、人员构成多样,这些特点决定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将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对此,《条例》予以了充分考虑,对各类事业单位普遍适用的人事管理制度作出规定,对管理的主要环节加以规范,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同时,考虑到深化行业体制改革和深化养老保险、收入分配等重点领域改革的需要,《条例》对有关管理制度只是作了原则规定,搭建了基本的制度框架,为深化改革预留了空间。

尹蔚民表示,接下来,各地各部门将根据《条例》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研究制定竞聘上岗、考核、培训、奖励、申诉、交流、

退休、人事监管等单项配套规章,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形成以《条例》为核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尹蔚民强调,各地各部门也要启动清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现行的规章、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对与《条例》不一致或相抵触的,要及时修订或废止。与此同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改革需要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做好与机构编制、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政制度以及行业体制改革的配套衔接;要尽快研究贯彻实施《条例》,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措施,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尹蔚民说。

第19篇: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总结

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总结

一、成立聘用工作机构,加强聘用工作领导

为了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单位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克服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困难,实现改革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顺利实施,决定成立**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任为组长,班子成员、股室负责人、下属管理处、电站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秘股),作为**聘用制度日常办事部门,负责落实本单位人员聘用制方案的实施。

二、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实施人员聘用制度

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在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通过推行聘用制度,实现用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要按照《广州市贯彻》和市有关文件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与被聘人员的责、权、利,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合同化、规范化。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打破事业单位长期形成的人员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升不能降的用人机制。

三、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1、拟定实施方案

人员聘用制度是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发展及稳定大局的问题。因此,在动员学习,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单位制定了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方案,并于XX年11月报送主管局审核后上报市人事局审批。

2、设岗原则

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按照因事设岗、竞聘上岗的思路,打破干部身份终身制,建立岗位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和解聘辞聘等制度的岗位管理机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建立起新型的用人管理制度。

3、定岗定员

在前期开展岗位分类调研、初步掌握现有工作资源概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作需要和赋予将来发展以一定的前瞻性,按需设岗,因事定岗,以岗定人。具体岗位,按照科学合理、精

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分为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电厂运行值班岗位和工勤人员岗位。

4、签订合同

各岗位聘用的人员竞争上岗确定后,即与本单位签订聘用三年合同。由本单位法人与干部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内容按人事局编制的版本,规定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的应体现岗位特点,具体包括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目标、聘用期限,聘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目前,我单位已顺利完成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各项工作。通过宣传发动,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科学设岗,使单位的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但改革任务十分艰巨,聘后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措施,把改革不断引向深入,使单位更具生机活力。

第20篇:浅谈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人事代理

浅谈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人事代理

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代理的背景

2000年经党中央批准,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和基本要求,要求要以推行聘用制度,建立和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建设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改革的目标,其中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是改革的重点。同年,中组部、人事部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四个转变”即: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2002年国务院批转了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要求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或单位加快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进而实现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

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就是通过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用人由过去的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由过去的行政任用转向平等协商聘用。

(一)行政任用向平等协商聘用转变

事业单位用人由行政任用的方式转为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聘用的方式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根本变革。它的意义在于:

1、充分体现单位与个人“双向选择”的权力。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是法律赋予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双方主体地位的平等。单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力,才能使单位的人才工作搞活,才能使单位充满生机和竞争力,才能使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个人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力,才能更好地体现人生的价值,才能充分地发挥人的聪明才智,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2、变国家用人为单位用人。国家用人,用人的成本由国家承担。事业单位做为法人,应当将用人成本与事业发展统筹考虑,不能不计成本的用人,增大国家财政的负担。单位用人,用人自主权回归于单位,同时用人成本也由单位承担,避免了单位无限制的用人,有利于事业单位向事业法人单位过渡。

3、变行政管理为法制管理。行政管理是建立在单位与个人行政隶属关系基础上的管理,个人对单位有着很大的依附关系。在行政管理的关系上,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单位是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个人,个人应服从单位的管理。法制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契约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执行期内,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尽自己的义务,同时双方都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追究对方违约的权利。事业单位用人由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

(二)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1、身份管理。身份管理是人事(劳动)部门通过吸收录用的方式,将人员录用为某种身份,或干部或工人。录用人员的权限在市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人员一旦录用,只要不严重违法违纪,其录用的身份将终身拥有,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人事、劳动部门录用的身份安排工作和进行管理,单位无权改变其身份和职务等级,无权改变其按身份所享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2、岗位管理。岗位管理是根据事业单位性质和工作特点,科学合理的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聘用该岗位的任期和任职条件,通过竞聘上岗,单位择优聘用。岗位管理根据不同的岗位要求设立不同的岗位管理制度:

(1)管理人员岗位。按照岗位所需人员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任职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设岗聘人。管理人员岗位应实行职员管理制度,通过职员管理规定,规范职员的聘用和管理。

(2)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按照岗位所需人员的要求,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对有特殊职业要求的岗位,实行执业资格注册上岗和执业准入制度。

(3)工勤人员岗位。按照岗位建立等级规范,明确工勤人员聘用、管理、解聘等各环节的管理办法。

3、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基础条件:

(1)全面实行聘用制度。破除干部身份“终身制”,引入竞争机构制,在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和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1 (2)建立和完善解聘辞聘制度。建立和完善聘用人员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疏通人员出口渠道,规范聘用合同终止、解除、续签等条款。

(3)建立和完善聘后管理办法。加强对岗位聘用后的人员管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考核办法,将考核情况做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励等依据。

二、事业单位用制度改革对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提出了“代理制”的要求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后,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委托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人事档案代理制,是保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有效实施的重要措施。

(一)人事档案代理制,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由“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将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委托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把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人事隶属关系变成单位与个人之间聘用合同关系,把对人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把“单位人”变为“社会人”,保证了聘用合同制落到实处,有效地避免聘用合同制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的问题。

(二)人事档案代理制,减轻了事业单位人事工作负担。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后,将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和相关的人事业务委托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代理,不再具体承办人员聘用后的档案和人事关系的调转手续、初次就业手续、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等人事手续,用人单位只负责与所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进行岗位管理,除此之外的人事事务均可以委托人才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人事档案代理制,疏通了聘用人员的出口。实行聘用人员档案代理后,聘用合同期满人员、解聘人员直接与人才服务机构所举办的人才就业市场对接,事业单位除按聘用合同的约定,给予解聘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外,不再承担落聘和解聘人员的安置工作,落聘和解聘人员自然回到管理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重新择业。

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人事档案代理办法

(一)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后新进人员人事档案的代理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后,对从社会上新聘用的人员、新接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复员官兵,可直接由事业单位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委托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新进人员的档案调转手续和就业手续。新进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原单位(学校)直接转至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新进人员的社会保险开户、转移和日常交纳费用也可以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办。人才服务机构与新进人员的人事档案代理合同,可以由事业单位统一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也可以由新进人员本人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新进人员办完人事档案代理手续后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聘用合同书。开展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档案实行代理的工作,辽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2001年做出规定,省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包括: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战士以及新调入、录用、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这些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省人才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二)对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后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的代理

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后,用人机制相对灵活,有一定的经营性收入。因此,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企业单位办理人事档案托管的办法,对聘用人员实行人事档案代理。如辽宁省文化厅对所属的辽宁人民艺术剧院、辽宁儿童艺术剧院、辽宁歌剧院、辽宁歌舞剧院、辽宁芭蕾舞团、辽宁省群众艺术馆等院团在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基础上,将聘用的演、艺、编、导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全部委托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由委托代理单位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为代理人员办理职称申报(评定),档案工资调整,工作年限认定,毕业生转正定级以及人员进出、聘用、解聘、辞退等手续;代办各种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为落聘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为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代办退休手续等业务。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办理本单位聘用人员人事代理时,由单位出面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将单位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代办的人事业务整体委托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档案可以由单位统一转至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三)对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实行全员人事档案的代理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后,对全部人员实行人事档案代理,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进行,要充分考 2 虑到实行全员人事档案代理的主客观条件是否成熟。

1、主观条件。主要是人们对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委托人才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由“单位人”变为“社会人”的思想认识程度和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以及社会舆论。按传统的就业观念,在那个单位就业就是那个单位的人,所以实行由单位人变为社会人后,本人的接受能力以及家属、亲友甚至社会的认识度,都会直接影响人事档案代理工作的实施。

2、客观条件。主要是:(1)人事档案代理制要在单位开展全员聘用合同制基础上进行,在未完全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单位,不易先实行人事档案代理制。(2)人事档案代理与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统筹保险要配套进行,未实行社会保险的单位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聘用人员,不易单独实行人事档案代理。(3)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配套制度已经落实,如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制度;事业单位落聘人员的安置办法;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制度;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办法;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考核办法等。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工作和相配套的各项工作都得到落实后,事业单位实行全员人事代理的客观条件也就具备了。

(四)实行人事档案代理的事业单位与人才服务机构的关系

实行人事档案代理的事业单位与人才服务机构的关系应该是:合同委托关系如业务合作关系。

1、合同委托关系。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人事代理的工作,通常是事业单位按照政府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政府人事部门对事业单位人事代理的对象、内容、工作程序会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和安排,由政府通过行政方式来推动代理工作的开展。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人事部门的具体工作要求,分对象,分层次,分步骤的开展人事代理工作。但事业单位对聘用人员人事档案代理实际上还是委托方和代理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合同委托关系。代理双方通过协商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开展各自的工作,出现争议或纠纷,按照协议规定处理或通过人事仲裁加以解决。因此,代理双方的关系,应是法律意义上的委托合同关系。

2、业务合作关系。事业单位对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在代理的内容上可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而定,有些人事业务可委托代理,有些人事业务仍由单位办理,一般来讲,具有社会化服务性质业务,如办理人员调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各种手续、证明等业务,可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具有内部人事管理性的业务,如人员考核、奖惩、岗位工资等业务,可由单位自己办理。

青岛市人才服务交流中心与青岛市卫生局联合开展了对青岛市卫生系统人员的人事代理工作,双方的业务分工是:

青岛市人才服务交流中心主要负责卫生系统人事代理业务的管理,指导卫生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施行人事代理工作;负责培训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及时通报有关人事工作政策;共同制定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的办事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人事代理业务范围相关的事务;负责提供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必要的表、证、册等;负责办理辞职、辞退人员恢复身份、从外地引进人才、办理国家不包分配学生就业手续和《聘用合同》鉴证手续等;负责编制人事档案索引,指导建立人事档案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协助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和评审晋升、调整档案工资、人才招聘、人才素质测评等。

青岛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和管理;负责代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考评、调整档案工资、认定工作年限、承办社会保险工作;办理各类人员进出手续;指导《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合同》的签订;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员工的年度考核工作等。

四、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人事档案代理应注意的问题

(一)把握好人事档案代理工作的进度。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人事档案代理应分步实施,不能搞“一刀切”。事业单位类型不同,人员情况不同,人事制度改革进展程度不同,因此,对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代理要采取区别对待、循序渐进的办法进行。首先是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对新进人员一律采取人事档案代理制;其次是对企业化管理或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灵活、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岗位和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在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基础上实行人事档案代理;最后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由部分代理向全员代理过渡。

(二)要方便事业单位使用人事档案。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代理后,档案集中在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单 3 位使用档案不象档案存在单位时方便。因此,应注意解决好人事档案的集中管理与方便单位使用的矛盾。根据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档案的实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解决:

1、建立档案信息异地查询系统。事业单位通过登陆档案信息查询网,提出查阅档案内容的要求,人才服务机构根据查阅要求,将档案内容扫描通过网上输送发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可通过网上查阅档案内容或下载相关材料。

2、设立人事档案代理分部。对事业单位较多的部门,可采取外设档案代理分部的办法,由人才服务机构将事业单位代理的档案在其主管部门设立档案代理分部,就近为事业单位提供档案代理服务。

(三)注意人事代理工作与社会保险工作的开展相适应。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进展不一,有些单位和人员尚未参加社会统筹保险,对未参加保险的人员,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实行代理后,由于保险不同步,即使聘用人员解聘后也无法使“单位人”变为“社会人”,使人事代理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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