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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筹建廉政办法1

发布时间:2020-03-03 20:50: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高速公路筹建处

廉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涿高速公路保定段参建人员的行业行为,预防和遏制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中的腐败现象、杜绝职务犯罪,保障建设项目廉洁、高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交通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及河北省交通厅印发的《河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阳光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坚持廉政工作与工程建设相结合,与党的建设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重视发挥廉政工作的整体效能。

第三条 建立健全廉政工作责任制,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广泛参与”的廉政工作责任体系,完善“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廉政工作责任机制。

第二章工程廉政建设责任制度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 筹建处对本单位内部的廉政建设负责,主要领导与市交通局签署廉政承诺书,接受局纪委及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筹建处成立专门的纪检监察室,聘请局纪委有关人员参加。负责单位内部纪检工作并检查下属有关部门、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廉政建设。

第六条 筹建处以电话、举报箱等形式接受有关廉政的建议和举报,具体细节将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第七条 筹建处对内部管理人员加强有关政策、法规的教育,并与管理人员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

第八条 参与本项目建设的所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并自觉执行。

第九条 参与本项目建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应得利益,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条 加强与各级纪检监察、检察院有关部门的沟通,采取各种方式做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和宣传工作。

1、请纪检、监察机构强化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工程建设立项、招投标、工程验收以及后评价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查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和腐败行为。对严重官僚主义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或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案件,要认真查处。

2、请审计机构依法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执行情况以及建设资金的运作、经济合同、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或腐败现象的,应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3、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完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指派专人负责举报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建设项目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必须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直至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第三章招投标过程中的廉政建设

第十二条 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对所有建设内容实行委托代理招标方式进行,代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择优确定。

第十三条 本项目全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符合规定的媒体(报刊、网站等)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在招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局纪委或上级纪委、发改委、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公证机构等单位对评标人员的抽取、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评审、开标、评标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务院、交通部、发展和改革委、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颁发的有关交通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落实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均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1、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邀请招标未经批准的;

2、不具备相应资质而准予进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

3、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所兼职的经济实体参加本项目招投标的;

4、搞“关系标”、“人情标”、“形式标”或未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

5、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泄露标底和其它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6、利用职权给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打招呼或施加压力,影响或干扰招标工作的;

7、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和“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或利用评标工作的权力,故意提出有失公允的评审意见的;

8、利用贿赂、宴请、娱乐等手段影响招标工作公正进行的;

9、利用职权向承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或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双合同制”。项目法人和中标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廉政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

1、合同各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履行的廉政行为规范;

2、各方在廉政建设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方法、标准及其时间约定;

4、各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廉政合同》由各方签字盖章,与《工程合同》同时生效执行,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章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廉政建设

第十九条 筹建处将重点加强本阶段的廉政工作,坚持以教育和预防为主。采取派驻纪检监督员或聘请社会监督员的方式加强监督力度,并搞好宣传和动员。逐步将廉政建设纳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二十条 筹建处将以服务工程建设为责任和义务,搞好政务和业务公开,并严格执行“三不准”制度:不准违规插手工程分包、不准违规推荐工程材料、不准违规支付工程款项。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和合同要求,组织工程实施。工程设计变更追加投资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有关变更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程序,随意修改设计、改变标准或调整工程量;严禁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法人串通,损害国家或单位利益,违者应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恪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道德,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保证数据的完整和真实;要坚持现场旁站监理制度,发现问题,必须按规定及时纠正。监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违反上述要求,应追究有关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大对建设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1、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2、要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勤俭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工程的管理性费用,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滥发钱物,不得违反规定购买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高档办公设备,不得搞超标准接待;

3、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工程的进度和监理单位的认可手续,实行计量支付;

4、项目法人、监理单位不得以资金拨付为手段谋取私利;

5、任何单位不得互相勾结,非法套取建设资金,违者应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认真履行工程检查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严禁以工程质量等级、技术标准、施工工艺、操作规程、试验检测等为手段,损害国家和单位的利益,违者应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程的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凡擅自将未经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或在验收过程中利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工程决算、竣工资料编制、工程遗留问题处理等搞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批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若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均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或纪检检查部门通报。

第二十七条 中标单位以不当手段谋取私利的,在经济方面以违约处理,视情况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作为违约金。

第五章建设项目投产后的效能监督

第二十八条 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审计工作,对审计出的问题找出原因和责任,涉及腐败的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效能后评价制度。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2-3年后,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后评价工作必须以建设项目各阶段的正式文件和建成投产后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分析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工程概算、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经济效益、财务效益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变化及其原因,检验项目决策及设计、施工的科学合理性。因主观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规范化的廉政工作责任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对干部职工廉政工作的监督与考核。廉政工作的考核和其他指标的考核相结合,并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监督、同时考评、同时奖惩。

第三十一条 对不履行廉政工作责任制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除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必须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轻重,按照党纪政纪处罚程序进行处罚。对不执行项目管理制度,不遵守廉政合同规定,不诚实守信的监理、施工单位责任人予以通报,并报上级部门计入信用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定市张涿高速公路筹建处和所有监理、施工、第三方检测单位及个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张涿高速公路筹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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