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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筹建监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9:47: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高速公路筹建处

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张涿高速公路保定段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张涿高速公路保定段工程质量和安全,依照合同文件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执行总监办和驻地办两级监理制度。总监办应根据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计划管理、计量支付、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制定详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总监办和驻地办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的权利、责任、义务。总监办负责本项目所有监理人员和业务的管理,及时督促编制、上报各种监理报表,驻地办须服从总监办的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接受交通建设主管部门、筹建处和各级相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相关合同文件,独立、公正、有效的开展施工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有关技术、经济法规和合同文件,合同图纸,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保等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和坚持旁站、检查到位、不留空白、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按照河北省交通厅下发的《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方案》的要求,大力开展“监理企业树品牌,监理人员讲责任”行业新风建设活动,监理单位要按照省交通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质量年活动,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树立行业新风。

第七条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监理人员与承包人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筹建处有权把相关责任人清退出场并对监理单位作违约处理。 第八条总监和驻地监理工程师要坚守岗位,外出或休假3天以上应向筹建处主管处长请假。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接受筹建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一次检查不在旁站岗位的监理人员给予警告,两次检查不在旁站岗位的监理人员要通报批评,三次检查不在旁站岗位的监理人员清退出场并对其所属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第九条经过考核、核准的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并保证出勤率。有事外出按规定程序请假,筹建处项目工程师将随时检查,对于随意更换人员,不按规定程序请假的监理单位,将按合同规定给予违约处罚。

第十条施工现场所有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合同中规定的各项要求以及筹建处相关的各项制度,筹建处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

第十一条 检查、核实施工单位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施工放样。

第十三条 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原材料、设备,对全部进场原材料的料源进行控制,独立完成合同规定频率的检测,并覆盖全部材料。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有权拒绝使用。

第十四条对施工单位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必须使用自备的测试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要求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

第十六条按施工程序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旁站,对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必须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审查施工方案(含试验路段或首件工程施工方案),审批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艺。审批施工中发生的一般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 第十八条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重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单位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协助筹建处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向筹建处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参加筹建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监理工程师在进度管理方面的责任

第二十条 审核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和总说明,审核在施工阶段提交的月、季度、半年度、年度进度计划和计划调整。

第二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或修改计划,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及筹建处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定期向筹建处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筹建处采取措施或做出决定。

第四章监理工程师在计量支付方面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任何已完成合格工程的工程量和工作量。保证工程量计量的准确性和合同的严肃性,建立计量支付签证台帐,避免重复计量和漏计。

第二十四条按合同规定和筹建处授权,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至上述项目和活动达到要求。

第五章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例会,驻地监理工程主持施工阶段每月一次的常规工地例会,并签发会议纪要。监理工程师有权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

第二十六条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利按筹建处授权和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程序、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施工程序做出变更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在得到筹建处批准后,下达变更令。

第二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提出意见报筹建处审核。

第二十八条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第二十九条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进度、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补充、更换机械设备,承包人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停止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条督促筹建处及时妥善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定承诺。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质量控制、进度管理、计量支付、合同管理等方面尽到应有的责任,玩忽职守,有意或无意的给业主及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给予赔偿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具体实施细则由总监办制定。

第六章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第三十三条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要求施工单位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区应设立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加强危险源、危险施工环节、易发生事故部位的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责令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做到防高处坠落事故、防洪涝事故、防起重伤亡事故、防触电电击事故、防机械伤害事故、防坍塌事故、防隧道内有害气体伤害事故及其他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监理工程师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必须设立专职环境保护监理工程师。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以总监为第一责任人,下设专职环保监理工程师和各驻地环保监理工程师的环境保护监理组织机构和保证体系。

第三十七条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下设专职环保专管员和各专业、班组兼职环保专管员的环境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网络。

从降低噪声、扬尘、拌合场粉尘排放、污水排放等方面做好环境保护检查,结合野三坡景区的特殊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及所有监理人员必须勤奋、谨慎的工作,努力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监理任务。 第三十九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相关合同或筹建处指令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张涿高速公路筹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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