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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解聘与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2 18:32: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失业人员解聘与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1-12-22

1、失业人员在我市重新就业后,单位为其提取档案时应携带哪些材料?

提档单位应提供《提档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被招用人员的《失业证》(须加盖已就业章)和已加盖备案章的《招用人员登记表》。

2、我市办理失业登记人员考入国家机关(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后,单位应如何为其提取档案?

提档单位应提供《商调函》、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原件及复印件、被录用人员的《失业证》。

3、什么情况下可以查阅失业人员档案?

①失业人员本人和失业人员的家庭成员或社会关系,因入党,入伍,入学等原因需政审的;

②办理社会保险待遇审批的;

③重新审核失业保险待遇的;

④其他原因需查阅的。

档案管理人员可依据查阅内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复印档案资料,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查阅申请人。

4、查阅失业人员档案需要什么资料?

单位办理档案查阅业务时,须提供:①《单位介绍信》(注明查阅内容或借阅理由);②经办人身份证明。

5、本市市内四区户籍职工,与五市三区单位终止、解决劳动合同后,如何办理失业手续?

①用人单位按规定登录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系统,做好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业务后,携带职工个人档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失业人员登记表》(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向单位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报解聘备案并审核职工是否享受失业保险金。

②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失业人员本人携带上述材料,若经审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还应同时携带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失业保险基金转移单》,市内四区户籍人员到市人力资源市场、五市三区到户籍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经办工作人员将个人的解聘备案和失业保险待遇相关信息录入“一卡通”系统,并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③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个人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

6、五市三区户籍职工,与市内四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完解聘备案手续后,应携带哪些材料回户籍所在地办理《求职证》?

本人携带个人档案、经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的《失业人员登记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还应同时携带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失业保险基金转移单》、户籍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申领《求职证》。

7、户籍由外地转入我市市内四区人员,应如何到我市申请开据《提档函》?

在原户籍地已办理过失业登记或已与原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个人档案由原籍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户籍迁入我市后,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在我市落户的户籍证明、原籍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到青岛市人力资源市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服务窗口,申请开具《提档函》。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单位和个人应各在多长时间内办理解聘备案和失业申领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解聘备案并转移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应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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