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上海药物所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优秀学生评选条例(试行)》规定,为奖励模范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学生行为准则的优秀学生,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成立所、室两级优秀学生评选小组。
由所主管领导、研究生部负责人、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所优秀学生评审小组,负责本所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各研究室由党支部牵头,组成由室主任、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参加的评选小组负责本研究室优秀学生的评选推荐。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三好学生标兵”的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一)“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崇尚科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学风端正,成绩优良;
3.关心集体,友爱互助,乐于奉献,尊敬师长;
4.身体健康,积极向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学习生活习惯良好。
(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1.符合“三好学生”基本要求;
2.积极为学生服务,组织开展有益的学生活动;
3.工作能力较强,业绩突出,受到学生的拥护。
“优秀学生干部”同时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三)“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条件:
1.从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学生中推选;
2.在思想品德、人格修养等方面,事迹突出,得到公认好评;
3.学习成绩优异或在科技创新中有出色表现。
(四)“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在学期间至少一次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2.各培养环节考核“优良”:
3.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4.到国家急需的行业或地区工作就业的优先。
三、评选比例:
1.“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在学学生人数的15%;
2.“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在学学生人数的2%,从学生会、班委会、学生团体和担任党团组织干部的学生中评选产生。
3.“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的5%;
4.“三好学生标兵”按不超过在学学生人数的1%评选推荐。
四、评选程序及时间:
1.优秀学生的评选以研究组为基本单位向研究室进行推荐,各研究室评选小组按比例进行初评,并将候选名单及推荐材料报研究生部。
2.研究生部汇总候选人名单和推荐材料,提交给所优秀学生评选小组进行评选。
3.对评选出的各奖项人选公示一周,公示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审批。
4.优秀学生评选每年12月份结合年终总结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对评选出的优秀学生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颁发由研究生院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以资奖励。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六、评选出的三好学生标兵将作为药物所优秀研究生候选人,报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给予表彰。
七、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