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借用协议经北京(简称甲方)、文化公司(简称乙方)双方协商,为确保《北京市石景山区金秋旅游节闭幕式暨首届首钢群明湖灯光节》(简称旅游灯光节)工作顺利实施,甲方将厂大门口综合办公楼二层(20
3、20
5、20
6、20
7、20
9、211)6个房间和 厂职工之家全部房屋无偿借给乙方从事“旅游灯光节”活动使用,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借房从2012年8月 23日起至 2012年10月22日止。
二、乙方进驻后,应及时更换门锁,否则发生意外与甲方无关。
三、乙方在房屋借用期间,房屋只能用于“旅游灯光节”活动办公使用,按照国家和首钢相关规定不得用于施工等人员住宿使用。乙方无权将该房屋买卖、转租、转借他人,并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否则甲方将收回房屋。
四、房屋借用期间乙方承担使用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更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必须爱护房内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否则照价赔偿。
五、在本协议期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涉及“旅游灯光节”活动合理办公使用权,借用期内不得收回房屋,更不得无故终止协议;若乙方借“旅游灯光节”活动从事其他与“旅游灯光节”活动无关的工作,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乙方借用的房屋在使用期内的安全、防火、治安防范和管理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如发生火灾、煤气中毒、偷窃、违法、伤亡、搁置物悬挂物脱落、高空坠物造成伤亡事故等任何相关问题和情况均与甲方无关。
七、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均不得违约,如遇特殊原因,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到期自行作废。
甲 方: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 章)
年月日
乙 方: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 章)
年月日
《房屋借用协议.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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