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公司生产力,使公司发展更快捷。现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特点制作本加班制度。本加班制度为公司劳动制度的一部分,对公司全体在职工作人员均有约束效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为了明确加班规则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因工作任务需要加班,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加班指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应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完成本职工作,除非确因工作需要外,公司不鼓励加班。无总经理依实际情况指示加班,员工不得加班。
第三条 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加班,公司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补休。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员工。
第五条 公司员工不论职务、职位如何变动,均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加班审批
第六条 加班情形
(一) 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及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或总经理要求,必须继续工作的情况,称为加班,加班分下列三种:
1、工作日加班:员工在每日超过8小时工作后经总经理要求加班工作的;
2、工作周加班:员工在每周超过40小时工作后经总经理要求加班工作的;
3、休息日加班:每周超过五天时经总经理要求工作第
六、七天的;
4、节假日加班:当月有法定节假日,经总经理要求加班的。
(二) 总经理指定员工加班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员工提出并存档,或因紧急特殊情况可临时电话安排加班事宜。
(三)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紧急特殊情况总经理可酌情安排。
(四) 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则不受上述程序和加班时数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加班审批
(一) 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加班者必须由总经理确认。
(二) 总经理确认单应明确预计加班时间,精确到小时。
(三) 公司员工未经审批在工作日规定时间外或休假日在公司逗留的行为不视为加班。
(四) 没有经过审批自愿进行的加班,公司不支付任何加班工资及补休。
第八条调休
员工可以根据当月加班记录的实际加班时间,在配合公司安排、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提前两天向总经理申请调休,申请不超过实际加班时间的调休。
第三章 加班纪律
第九条 员工加班应遵守公司的各项工作制度、保密制度。
第十条 员工不得以加班名义在公司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总经理确因工作需要要求员工加班的,员工不得无故拒绝。
第十二条 员工在加班过程中需要请假的,请假制度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同。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本加班制度经全体员工征求意见起草后并自公示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加班制度为公司基本劳动制度,本制度生效后替代在前的任何与加班有关的制度、细则或规定。
第十五条本加班制度在公司共享文件夹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