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规件(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2 20:25: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烟叶收购的“七条要求”

1、严格按合同收购,制止超计划收购。合同内烟叶要全部收购,无合同、超合同的烟叶一律不准收购。

2、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要全面推行收购预检制,完善预检方案,技术员分片入户,帮助烟农分级。继续推行约时定点、分期分批的交售方式。有条件的产区要组织运输工具,帮助烟农售烟。增强对烟农的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烟农满意度。

3、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及时兑现烟农货款。按国家烟叶收购价格和调拨价格收购、调拨烟叶,坚决制止价外补贴和加价收购。要当场兑现烟农烟叶款,严禁“打白条”。

4、坚持烟叶国家标准,确保等级质量。要强化对验级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对样收购,不准提级、压级收购。全面推行封闭收购、密码验级制度。严格执行烟叶购销合同,提高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

5、强化专卖管理。严格执行烟叶专卖管理规定,严禁跨区收购,严厉打击内外勾结,坚决杜绝体外循环。

6、加强监督检查。成立烟叶收购工作督查组和质量检查组,检查国家各项收购政策的落实,协调毗邻边界收购秩序,检查收购和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烟叶收购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

7、健全领导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烟叶收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收购工作作为当前主要任务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建立收购工作预警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杜绝恶性事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国烟办[2004]43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04年烟叶收购工作的要求和纪律>的通知)

国家局重申和强调的规范领导干部行为的八条纪律

2007-12-29 17:24:47 监察科 阅读218次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擅自决定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

4.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国家局关于财经管理中要求的严禁委托理财、严禁证券投资、严禁对外担保、严禁未经批准乱上项目;

5.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违反国家局生产经营纪律,参与“两烟”体外循环,或搞商业贿赂的;

6.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软件开发、招投标及其他经营活动,为个人、配偶、子女、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的;

7.违反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有关规定,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烟草主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和外资企业的;

8.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驻马店市烟叶收购规范工作纪律

为切实规范我市烟叶收购行为,加强纪律约束,强化内部管理监督,保持良好的收购秩序,维护烟草行业形象,促进我市烟叶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市局(分公司)对烟叶收购规范工作提出12条纪律,即:“三严四禁五不准”。

一、严格执行合同收购。产购合同内烟叶要保证全部收购,无合同、超合同烟叶一律不准收购。

二、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按照国家收购价格及时兑现烟农货款,严禁“打白条”;在收购期间,严禁兑现各种资金补贴或扶持物资,杜绝加价或变相加价收购烟叶。

三、严格执行等级标准。推行烟叶入户预检制,实行对样收购,正确执行等级标准,严禁提级、压级收购。

四、禁止超计划收购烟叶。要按照下达的收购计划收购烟叶,严禁无计划收购。

五、禁止收购外地烟叶。按照省局批准的站点在指定地点收购烟叶,严禁收购辖区外烟叶。

六、禁止非收购时间收购烟叶。要在烟叶收购工作时间和收购期内收购烟叶,严禁超收购期或在工作时间外收购烟叶。

七、禁止机械磅收购烟叶。要全部实行微机收购,电子磅过秤,自动传输数据,严禁手工开票。

八、不准私存烟叶。要在市局(分公司)批准的仓储地点存放烟叶,严禁私自租赁仓库存放烟叶,逃避检查监督。

九、不准提级上调烟叶。要坚持原等级打包调运烟叶,保证烟叶等级质量,提高烟叶工商交接等级合格率。

十、不准以烟谋私。严禁收购人情烟、面子烟、贿赂烟,严禁内外勾结、私开假票、倒买倒卖烟叶。

一、不准挪用收购资金。要保证烟叶收购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收购资金,不得从烟农货款中代扣任何款项。

二、不准刁难烟农。要增强对烟农的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烟农满意度,避免伤农、害农等影响行业形象的事件发生。

烟叶收购期间,各级烟草专卖、内部管理监督、整规办和检查组要深入烟叶收购、仓储、运输、加工、调销的各个环节 ,对烟叶收购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凡发现违反上述纪律,并经市局(分公司)以上单位立案调查的,涉案人员一律先停职,再按照程序接受有关部门查处。

河南省烟草公司文件

豫烟叶〔2006〕2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烟叶工作内部

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烟叶工作内部管理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烟叶工作内部管理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叶种植、收购、调拨和复烤加工的内部管理监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烟农的种烟积极性,树立良好的行业社会形象,促进我省烟叶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两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叶工作内部管理监督,按照“市场引导、计划种植、提高质量、调整布局”的指导方针和“提高质量、提升信誉、稳定规模、加强基础、提高盈利水平”的工作目标,积极创新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服务烟农和客户,逐步建立一个职责分明、制度健全、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管理监督机制,将全省烟叶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

第三条 烟叶工作内部管理监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上级烟叶生产经营部门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按照“严肃计划、严格合同、落实面积、锁死微机、一证一码、委托支付、规范收购、依法处理”的总体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河南省烟草公司烟叶分公司(以下简称省烟叶分公司),各产烟分公司、县级公司、基层烟站(点),各复烤企业。

第二章 烟叶生产经营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 省烟叶分公司是省烟草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代表省公司负责对全省烟叶工作实施宏观管理、监督、指导和服务。其主要职责:认真执行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局、省公司有关烟叶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组织好全省烟叶生产、收购、加工、销售和储运等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产烟分公司的主要职责:认真执行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烟叶工作管理监督和规范经营制度,组织好本产区烟叶生产、收购、规范经营及储运等管理监督工作,做好服务烟农的工作。

第七条 复烤企业的主要职责:按照国家局“原烟交接、委托加工”的工作要求,认真执行国家局两个行业标准,加强内部监管,规范打叶复烤和监管行为,满足卷烟企业对烟叶质量的需求。

第三章 烟叶生产环节的管理监督

第八条 烟叶种植计划。烟叶种植计划是国家指导性计划,省公司按照收购计划下达种植计划。各地在对烟叶单产进行客观、准确判定的基础上,按照收购计划落实种植面积,严禁无计划、超计划安排种烟面积。

第九条 烟叶产购合同的签订。省公司按照国家局规定的烟叶产购合同样式、内容和有关要求,统一组织印发。3月10日前,各产区必须按照“全面推广、一次到位、明确权责、完善提高”的要求,完成与烟农签订烟叶产购合同的工作。烟站职工依据育苗前摸底调查、登记造册情况,以村为单位逐户核实种烟面积并公开与烟农签订合同,做到一证(产购合同证)一码(烟农户主身份证),并把合同签订情况和按合同对烟农的扶持政策分别以村和烟站进行张榜公示,将与烟农签订的烟叶产购合同信息,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合同编码、种烟面积、育苗方式和数量、合同收购量等输入微机。烟站职工对所承包的烟农种烟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严禁签订虚假合同,严禁超计划与烟农签订合同。

第十条 种烟面积和产购合同的自查核实。烟叶移栽后半个月内,烟站组织全体职工对所承包的烟农种烟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自查,对已签订产购合同而没有移栽的农户要收回合同。对实际移栽面积少于签订合同面积的,要按实际移栽面积改签产购合同。严禁超合同种植。烟站主任(站长)对烟农种烟信息自查情况进行确认、汇总并签名后上报县公司,对录入烟叶收购微机的烟农种烟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烟叶产购合同的普查与抽查。烟叶移栽后一个月内,县公司组织人员对全县签定的烟叶合同、落实的种烟面积等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将普查结果汇总并经县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分公司。分公司组织人员对各县公司上报情况进行抽查,将抽查报告、分户种烟信息刻录的光盘、各级自查和抽查中收回的烟叶产购合同(附带产购合同号码登记表)报送省烟叶分公司,并锁死微机。分、县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报的植烟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省公司6月上旬前,由整规办牵头,烟叶、专卖、审计、纪检等部门配合,对产区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烟叶生产投入。按照《河南省烟叶生产扶持管理办法》规定,各分公司10月份前,制订本地第二年烟叶生产投入方案,明确烟叶生产扶持项目、补贴标准、补贴范围以及兑现时间、对象和运作程序等,上报省公司财务处、审计处、整规办和烟叶分公司备案。各分公司统一向烟农印发生产补贴明白卡,在种烟村组、烟站分别张榜公示生产扶持政策,接受烟农和社会的监督,提高扶持烟农的政策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三条 建立烟叶信息采集与处理系统。每年9月份,省公司委托有关单位采取邮寄的方式,开展不少于1%的种烟农户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当年收益、种烟面积、对扶持政策的意见、农资和粮食价格、对当年烟叶收购的评价、明年种烟意向等,并收集问卷调查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统计分析,为搞好内部监管和推动烟叶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 烟草专用肥料管理。11月份前,省公司采取统一招标、资质认证、比价采购的方式,确定3-5家具有一定规模、产品质量稳定、农化服务体系健全、在产区信誉度好、具备生产烟草专用肥料的化工企业,参加全省烟叶生产物资供需洽谈会,以分公司为单位统一签订肥料供需协议。按照《河南省烟草专用肥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豫烟叶(2003)3号〕,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供应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责任谁抓落实”的约束机制,增强责任意识、规范意识和质量意识。为了严把质量关,按照化肥检验规程要求,省烟叶分公司组织对各产区购进的烟草专用肥料随机抽样检测,各分公司对购进的烟草专用肥料分批次随机抽样检测,检测费用由厂家承担、从货款中扣除,检测结果报省烟叶分公司。

防治烟草病虫害的农药按国家局《推荐意见》,由省公司组织、以分公司为主体统一采购,生产季节省公司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烟叶生产收购户籍化服务。按照“重心下移、着眼基层、突出服务、加强基础”的要求,建立健全以服务烟农为主要内容的户籍化管理档案,实行“三级建档、三级考核”的管理办法,即分公司、县级公司和烟站三级分别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分公司考核县级公司,县级公司考核烟站,烟站考核职工,考核结果记入档案,根据考核效绩与收入分配挂钩。 第四章 烟叶收购环节的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烟叶收购计划。烟叶收购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省公司于每年年底对次年烟叶收购计划作出预安排。烟叶出口备货计划是指导性计划,不能出口的不准收购。各产区要把烟叶收购计划层层分解下达,明确目标,责任到人,不得层层加码,分环节督查落实种烟面积,保证把烟叶收购数量控制在省公司分配的计划以内。

第十七条 基层烟站设置。基层烟站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无特殊情况烟站设置数量不超过往年,不再设置过渡站点。烟叶收购量在0.3万担以下的乡原则上不设站,烟农到就近划定的烟站交售烟叶;0.3~1.5万担的乡可设一个收购站;1.5~3万担的乡可设两个收购站;3万担以上的乡可设三个收购站。烟叶收购量在1~2万担以下的产烟县,设置收购站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毗邻市(县)之间,距边界8公路之内的地域不准新增收购站。

第十八条 基层烟站审批。基层烟站必须报经省局(公司)批准,并领取烟叶收购许可证,经公示后方可收购,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每年7月份前省局(公司)对烟叶收购许可证进行审批,以市局(分公司)为单位对烟叶收购许可证的补办、变更、新增、注销进行上报,经省公司烟叶部门审查后,省局专卖部门审批办理。

第十九条 收购前准备。收购前,进一步核实产购合同约定的烟叶收购数量,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对从事烟叶收购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政策、法规教育,不合格的不准上岗收购。制定收购管理办法,完善收购条件,筹集收购资金,达不到要求的烟站不准收购烟叶。为了确保收购资金安全、规范收购管理,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提供与烟农签订的产购合同清单,按照烟农售烟款实行“委托支付”的要求,委托信用社等金融部门支付烟农售烟款。不具备“委托支付”烟农售烟款的基层烟站,不准开磅收购烟叶。收购烟叶严禁给烟农打白条。

第二十条 合同收购。坚持“入户预验、约时定点、严格合同、轮流交售、封闭收购、密码验级”的收购制度,严格执行烟叶收购工作的“七条要求和五条纪律”,严格按合同收购,不准超合同、无合同收购烟叶,严禁收购外区、外省烟叶。部分农户确因丰产因素超出签订的产购合同数量的,县公司在确保收购数量控制在收购计划以内的前提下,以烟站为单位分户统计上报超出合同的烟叶数量,由分公司审核确认并报经省公司审批后方可收购,否则,一律视为无合同收购。各烟站严禁手工开票,特殊情况的,由县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分公司书面备案。及时上报收购数据,做到帐、物、表相符。分、县公司要把执行产购合同作为与烟农兑现生产扶持的依据,作为考核分包职工绩效的依据;一切考核指标的基础数据,都以录入微机数为基础。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部门罚没烟叶应依照“一法两条例”的有关规定凭“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烟草专卖罚没收据”由烟草部门收购,罚没烟叶的收购应单独、逐级上报有关烟叶收购管理部门,不得以分配给合同烟农的形式进入微机收购统计系统。

第二十二条 烟叶收购质量。正确执行《烤烟》国家标准。各产区按《烤烟》国家标准基准样品仿制收购样品,各基层烟站在收购过程中要悬挂《烤烟》国家标准仿制样品,对样收购,不准压级或抬级。做好预验初分工作,提高烟叶等级纯度。严格按《河南省烟草商业设置首席烟叶检验分级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质量管理制度执行,加强对分、县公司烟叶质量检验首席分级员和有关责任人的任期目标的考核力度;县级公司经理是烟叶收购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必须强化质量责任意识。各单位的首席分级员作为烟叶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建立烟叶各环节等级质量检查情况报表制度;每月10日前对不同环节烟叶质量检查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省烟叶分公司。

收购期间,省烟草专卖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全省收购烟叶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达到80%以上,烟叶水份16%-18%,扎把规格规范,坚决杜绝“多腰异腰、包包垫头、掺杂使假”等严重损害企业形象和信誉的行为,达不到标准的追究首席检验员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烟叶收购价格。各级都要严格执行国家烤烟收购价格政策,不准加价或变相加价,不准在收购环节兑现烟叶生产扶持。收购期间,省烟叶收购工作组对价格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犯价格政策,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烟叶收购资金。烟叶收购资金实行申请制。由烟叶收购站根据预计五日烟叶上市量,测算收购资金需求量,逐级向分公司提报。每五日最大收购资金批准投放金额不得超过预计上市量的10%;前五日烟叶收购结余资金计入下一个五日投放量;当期账面烟叶收购资金支付额不得高于当期烟叶收购实际金额。

第二十五条 维护好烟叶收购秩序。加强烟叶收购市场专卖管理,维护良好的收购秩序。各级烟叶收购工作组,重点加强对毗邻边界烟站的检查,加强边界地区的沟通和协作,稳定边界收购秩序,对每天收购的上等烟比例、均价严格监控,并建立举报制度;违法违规经营烟叶的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对于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执行力不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加强烟站散烟仓库管理。烟站的散烟库要设立明显的等级标牌,固定在墙壁上方;散烟按等级标牌存放,堆放要整齐,把头朝外,上下成线,烟垛之间留有一定距离,保持库内整洁有序,防止烟叶互串等级。烟站收购的烟叶要按原级当天成包,及时调往中转库(大批次可直接调往分公司仓库),包形符合行业标准,包皮上要注明烟叶等级、产地,包内放置三员卡,责任到人。烟站实行报账制管理,不准经营或变相经营烟叶;严格出入库手续,做到证、帐、卡、物相符。

第五章 烟叶营销环节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 烟叶经营主体。各分公司是烟叶经营的主体,只能经营本辖区所产的烟叶;严禁经营外区、外省烟叶;严禁县公司经营、分公司结算。非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不得经营烟叶。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的基本规则和类型。烟叶合同(含调运单)的签订全部在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网上进行,网上交易在管理模式上实行会员制管理和核定量管理。只有取得国家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才能申请成为烟叶交易会员,会员单位所从事的交易活动必须和企业的类型相一致。总公司对省级公司和工商会员单位依据卷烟生产计划和烟叶收购计划(量)确定烟叶购销计划(核定量)。烟叶合同是指依据总公司核定的计划经供需双方、省级公司及总公司)在网上鉴章生成的合同。烟叶合同的类型分为:购销合同、加工合同和购销协议三种。购销合同包括:工商之间的购销和出口备货等所涉及的烟叶购销;烟叶加工合同包括:原烟加工成品返回、商业待销库存烟叶调运及成品返回等。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专用卡及合同纸。在烟叶网上交易中,“交易专用卡”相当于会员单位的合同章,交易系统对持卡人按照程序上网做出的合同一律视为有效合同,并由该会员单位和持卡人对合同内容负责。“交易专用卡”的申办、授权、使用要经过严格审查,按程序办理。合同纸为带防伪的专用网上交易合同纸,由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统一制作,每份合同纸印有唯一印刷号,打印正式合同时必须输入有效的专用合同印刷号。合同正本只有一份,在供方(或加工合同的受托方)打印,用于办理随货同行手续,会员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用A4纸打印多份合同副本以备存档。对于作废的合同和合同纸不能私自处理,要按照合同编号,妥善保存,并上缴中国烟草交易中心。

第三十条 烟叶合同备案。合同一经签订,就要立即核对合同数量、份数、合同号、购销单位、加工单位,用电子表格进行登记,打印合同副本存档备查。所有购销合同、加工合同清单要在集中交易后以电子表格或报表形式上报省烟叶分公司备案。对日常合同调整也要整理汇总,在年度结束后上报省烟叶分公司。

第三十一条 烟叶合同执行。执行合同必须对应烟叶状态。烟叶购销合同只能用于直调或发运到加工企业。原烟加工成品返回合同只能用于加工后的成品烟(片烟)、烟梗及烟末的调运。库存烟叶原料调运及成品返回合同只适用于商业库存烟叶的加工及调运。不得无合同调运和加工烟叶。合同执行时要由供方会员在烟叶合同管理系统申请发货通知单,需方会员进行确认。合同只能在有效期内执行。不允许产区间私自对购销合同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烟叶合同变更。合同一经签订,供需双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的主要条款。购销合同等级结构的变更需由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变更协议;省内大合同的等级结构变更,可在大合同分解时做出调整;省内小合同和省际间合同的等级结构变更,可在合同执行时由供方以发货通知单形式调整。合同条款中的烟叶形态和到货地点在执行中不允许变更,若需变更,应解除原合同,签订新合同。

第三十三条 烟叶合同日常调整。凡需增补合同的,原则上先执行已签订的合同;对完不成收购计划的,按已签订合同同比例递减执行,实际收购量大于已签合同量的,可以办理增补合同,但不得超资源量增补合同。合同调整必须向省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公司通过烟叶合同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经需方省公司确认和总公司审核批准后进行合同调整。省公司对日常合同增补的审核依据是申请单位的资源平衡表,增补合同总量与剩余合同总量之和不得超过当年本区烟叶收购总量与上年度末烟叶库存之和。

第三十四条 省内大合同分解。产区与省内卷烟工业企业(含天昌公司、进出口公司)签订的大合同,必须在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网上制作具体分解执行的小合同。大合同分解由供方发起申请,需方会员确认,按小合同的等级、数量办理准运证手续。

第三十五条 烟叶退货。审批程序同日常合同调整,核定量生成后由退货的供需双方在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网上申请调运单,并由省级公司和总公司确认。烟叶退货均由总公司管理核定量并由总公司鉴章。

第三十六条 烟叶储存。烟叶储存场所实行年度备案制。烟叶收购开始前,以分公司和打叶复烤企业为单位以正式文件向省局(公司)提供烟叶储存场所详细清单,清单应包括储存场所详细地址、最大存量、所属单位等,并实行严格的烟叶库存旬报制度,加强对各产区烟叶库存变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烟叶调运。烟叶的调运要依据烟叶合同开具准运证,不得先调运烟叶后补办准运证。原则上实行一车一证,严禁两个或多个运输工具使用一份准运证,不得超证发运。特殊情况下,允许一个运输工具使用两份或多份准运证。禁止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叶。运输过程中要做到货证相符(烟叶形态、数量、等级),包装规范。发货单位与烟包上的刷唛必须相符;烟包(箱)内要放置三员卡片,与烟叶的实际等级相符;包(箱)外要有认可检验员检验标识。

第三十八条 烟叶结算。供需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局下发的《烟叶调拨价格管理办法》。按照“市场引导、优质优价”原则,供需双方可在国家局下达的调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烟叶调拨价格上浮幅度,并报经省公司审核批准。上浮幅度超过15%的,需报经总公司批准。烟叶调拨后,及时与调入单位核对,并经双方认可数量、等级、重量;加工企业要根据打叶复烤结算单、结算表,开据增值税发票结算,票据开出后三个月内回收完货款。在办理烟叶结算时,手续必须清楚、有效、完整、真实。烟叶的货款结算必须严格走向,专户、专账、直结,不得以现金或承兑汇票结算;不准向无计划的烟厂调拨烟叶;严禁为系统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合同、银行账户、发票,代办烟叶调运手续及结算手续。

第三十九条 档案管理与统计分析。要设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各项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要存档备查,合同、准运证、调拨单、质量检验单、成品入库单、合同变更协议等,要按照分烟厂、分年度、分产区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准确地通过手工或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上报有关数据。搞好烟叶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实行月报制,业务数据于每月第二个工作日上报省公司,涉及到的财务数据于每月的5日上报,并形成分析报告;对本单位烟叶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加强统计监督,烟叶超常损溢必须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章 打叶复烤环节的管理监管

第四十条 烟叶调进管理。烟叶加工企业要认真执行《河南省打叶复烤企业规范加工管理规定》〔豫烟叶(2005)27号〕,按加工合同对应的购销合同规定的等级、数量接收烟叶,对接收到的烟叶必须标明原产地、委托方。烟叶调进,要审核是否三证(烟叶调运发货单、购销合同和准运证)齐全、货证相符。同时,要对调出单位提供的准运证复印件留存备案。严禁无合同、超合同加工烟叶;严禁为个体和无烟草经营权的单位加工烟叶。烟叶接收完成后,必须进行到货确认。烟叶仓库保管员对入库的烟叶要及时填写入库卡片、登记入库台帐。当天要将入库的烟叶分烟厂、分等级、分产地、按垛位进行汇总,并在有关单据上签署姓名、日期。

第四十一条 生产加工管理。要强化生产管理,合理安排调度、确保均衡生产,有序加工,优质高效地为客户服务。严格按照行业标准《烟叶打叶复烤工艺规范》(YC/T-146-2001)和《打叶烟叶质量检验》(YC/T-147-2001)组织生产。生产出的成品片烟要按照《生产作业指导书》要求,对烟箱刷唛,要求方位规范,字迹清楚整洁。

第四十二条 成品返回。原烟加工成品返回合同执行前,要由原烟叶产区分公司确认,避免合同执行时混用。成品调运时必须凭合同办理准运证,准运证的烟叶类型、等级和数量应与实物相符。无加工合同或加工合同与购销合同不对应,不得调运烟叶。不得转发、替代发运其它厂家的烟叶。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一法两条例”、《烟叶专卖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1999〕314号)、《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烟监〔1999〕33号)、《规范烟叶流通秩序的规定》(国烟法〔2002〕163号)、烟叶收购工作的“七条要求和五条纪律”及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省烟草公司。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件(材料)

关于规件通知

生产质量管理规件

IT制度及规件

教育行为规件

健全工作制度的规件

村委会换届选举规件(目录)

新法律法规等规件

新法律法规等规件

文 件 办 理 规 定

规件(材料)
《规件(材料).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架规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