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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权、调剂权审批管理授予

发布时间:2020-03-03 03:00: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医院

关于处方权、调剂权审批管理授予的通知

全院各科室: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和《处方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院医疗处方权的管理,对医师处方权、药师调剂权,抗菌药物医师处方权、药师调剂权做以下规定:

一、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调剂权审批管理授予制度制定如下: ㈠凡处方权申请人必须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且执业医师注册变更至我院。

㈠医务科处方权、调剂权登记内容包括姓名、科别、职称、从事专业,由申请人签名留样。医务科为其申请医师工号,并填写处方权、调剂权通知书。处方权通知书一式五份,医务科、信息科、放射科、功能科、药剂科各存档一份。麻醉药品处方权单独审批。

㈡取得处方权、调剂权的医师科别、职称、专业等有变动时以及处方权内容增减时重新按上述程序进行。

㈢处方签名式样变化时分别在医务科、药剂科重新签名留样。 ㈣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时,由药剂科建议限制其处方权,并以书面形式报至医务科,经审核确认后由医务科通知相关科室。 ㈤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及《处方管理办法》四十六条中任何一条时,除接受条款规定的处罚外,立即取消处方权,医务科通知本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剂科、信息科及各相关科室。

㈥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时限制其抗菌药物处方权,违反第四十六条时,取消其处方权,医务科及时通知相关科室。

㈦医师被限制处方权后,不得有处方行为。必须按照上述程序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恢复处方权。

㈧凡因工作调动、退休、调离、辞职等各种原因离院,办理离院手续时办公室应立即通知医务科注销其处方权,并通知相关科室。

二、抗菌药物医师处方权、药师调剂权审批管理授予制度制定如下:

申请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和调剂权药师资格:

㈠、获本院处方权且具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方有资格申请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㈡、获本院处方权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方有资格申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㈢、获本院处方权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方有资格申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获本院处方调剂权的药师方有申请抗菌药物调剂权。

二、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和调剂权药师资格授予程序:

1、个人到医务科申请;

2、参加医务科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

3、参加医务科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考核;

4、医务科将参加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拟授予相应处方权限人员名单交医院办公室、药剂科、信息科、放射科、功能科;

5、信息科根据医院办公室发授予相应处方权限名单的正式文件,在HIS中开通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调配权。

三、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范围:

1、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可以根据临床需要开具本院目录范围内的任何抗菌药物,但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需经抗菌药物临床管理小组指定的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会诊同意后方可开具;

2、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一般只能根据临床需要开具本院目录范围内的除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外的任何抗菌药物;

3、具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一般只能根据临床需要开具本院目录范围内的非限制使用级的抗菌药物;

四、其它有关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规定:

1、具任何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都无权在门诊开具特殊使用级的抗菌药物;

2、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3、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4、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5、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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