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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5-17 08:35:22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林权确认申请书

林权确认申请书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林业局:

申请人:,性别:男,身份证号码:,现住***县政法委宿舍。

申请人于2000年11月15日承包**县**镇**村委会第三村小组约150亩山地(详见附件),同年对各农户进行相应赔偿,于次年种植芒果及粉蕉。由于缺乏人员及技术管理,造成没有经济效益。于是于2005年改种橡胶,由于长期作物投资大、周期长。本人长期在外务工,胶林委托胞弟及管理人管理。现胶园已进入开割阶段,为维护本人多年在橡胶园的投入及权利,充分体现个人在承包山地种植的应有保障,希望得到国家及政府的保护,特向县林业局申请林权确认,望批准为盼。

此致

附:承包荒山合同书复印件

申请人: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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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我叫XX,家住XXX。我于XX年林改中承包XX镇XX村XX组林地XX宗,小地名:XX,XX亩。四至边界XXX。现经全家协商决定,将此宗林地转让给XXX管理经营使用XX年,请予以办理林权证过户手续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

推荐第3篇:林权流转申请书

林权流转申请书

XXXXXX林业局:

我叫XXX,是XXX乡XXX村XXX组村民。经与全组村民协商同意,村委会批准,居民组将组集体所有林地内的(四至为:东至XXX、南至XXX、西至XXX、北至XXX此范围内的)人工林落叶松树权属以现金形式转让给我。现在,乡、村、组都已经同意并由有关领导签字,请予办理林权手续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XXX村民

XXX

XX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4篇:处理林权纠纷申请书

处理林权纠纷申请书

随州林业局:

申请人:王家朋(鹏),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随县人,现住随县三里岗镇伏岭村二组(原称四组),电话:15335785336。

被申请人:王家永,男,现年50岁,汉族,农民,随县人,现住随县三里岗镇伏岭村二组,电话:13886869331。 申请内容:依法撤销1991年1月1日曾都区林业局三里岗镇林木林地责任承包领导小组下发给王家永林证编号为:0002586。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三里岗镇伏岭村四组的老居民(后村级合并称为二组),1981年随着农村改革开发,原三里岗公社集体大队(后称伏岭村)为我办理了林权证,编号为:随林证NO187792号,四至界线为:东:山岗;南:洼小田角直上;西:山脚边;南:大栗树脊埂,为自留山,此后该片山场及林木一直由我看管和所有。一九九八年政府组织村、组农民换证期间,王家永串通组会计:王家勇将我的随林证NO187792号林权证办理在被申请人王家永名下(即为重复办证)。因1998年我患有风湿病在厉山镇李先忠“风湿病专科”门诊处住院治疗,王家永乘机串通组长及会计所为。1991年春季住院回家后发现我的自留山的林权证已办理到王家永名下,我找到王家永问清情况,他说:我们到换山场,(即我的房子旁边是王家永的山场,王家永的房子旁是我的自留山场)。事实上,1991年1月1日林权证办下来后,王家永不同意互换山场,又口称:“我有林权证,你那片自留山属于我的了,我是合法的,你要你的自留山去找政府。”事后我多次与王家永为山场林权发生纠纷打架,被申请人属于侵权行为。2009年至今我无数次找村委会及镇林业部门处理,镇政府、林业站、司法所及村委会组织了四次调解工作,四次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1991年1月1日曾都区三里岗镇林木林地责任承包领导小组下发给王家永所争的山场,证号为:0002586,已产生了法律意义的确权,而1981年12月7日原随县人民政府下发给我的:随林证NO187792号林权证仍然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确权(两个林权证为一个山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先的林权证没有依法撤销,在后的林权证不能生效。对此,应依法予以撤销王家永的1999年1月1日原曾都区三里岗镇人民政府下发的NO:0002586号林权证。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原曾都区下发的林权证,现随县林业局无权撤销,对此,请求随州市林业局行政机关依法撤销王家永的NO:0002586号林权证,确认我的随林证NO187792号合法有效。

此致

申请人:王家朋(鹏)

2012年11月12日

推荐第5篇:林权制度

举全村之力切实做好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6月14日,燕村林改工作领导组及工作组成员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林改工作。

会议认为全村林改工作已全面步入关键时期,要把林改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到一切工作要服从于林改工作,一切工作要服务于林改工作,举全村之力,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来。

村党支部书记解如祥就推进下一步林改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

第一,要高度重视。要把思想统一到县乡党委政府对林改工作的统一部署上来,林改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要求大家从思想上、心理上、工作上做好打持久战、打硬仗、打决胜战的充分准备。

第二,要履行职责。各组成员要从四个方面履职尽责,一是加强学习,深入调研;二是加强指导,帮助工作;三是加强联系,协调沟通;四是加强督查,严格纪律。

第三,要做过细工作。要求各个工作组成员不能掉以轻心,认真做好摸底调查,并建立解决林权纠纷的工作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纠纷,及时化解矛盾。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五日

推荐第6篇:林权协议

林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郭兴旺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高钦利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宕昌县沙湾镇沙坝村的林班,面积为500亩 (以林权执照号A6201102693号为准)的自然林、人工林林权和管护权以人民币贰佰万元整转让给乙方。

二、本协议签定之日,上述自然林和人工林林权和承包的集体林护林权归乙方所有。

三、乙方经营管护上述林地期间的林权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负责办理林权转让、过户、更名等所有手续。

五、该林权转让协议签定前的一切经济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议签定后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由乙方负责。

六、该协议签定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将所有款项付清。

七、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和中间人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中间人:

乙方(签名):

2013年月日

推荐第7篇:采矿权.林权

采矿权评估需要以下资料:

一、矿山地质资料类:

1、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2、地质报告,包括地质图(附采矿权范围图)、典型勘探线剖面图、主矿体储量计算图、典型的钻孔柱状图、采矿井巷工程分布图(包括采空区的分布);

3、储委或地矿局审查决议;

4、储量评审认定书、占用储量登记书、生产矿山储量动态表、储量套改等文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开发利用方案;

6、开发可行性研究方案或报告;

7、申请变更采矿许可证重新划定矿区范围的生产矿山,另应提供矿产开发利用说明和地矿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二、单位概况

单位、公司经营情况介绍;矿山沿革及开采现状

三、法律性文件

1、单位、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公司有关情况报告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四、会计报表资料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矿山固定投资分大类汇总表(原值、净值);

4、产品销售价格,单位成本构成明细表,近几年矿山开采量,开采回采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等三率指标统计表等;

5、其他有关的技术经济统计表。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林业生产者的积极性,拓宽林业融资渠道η规范森体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贷款通则》、《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以下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人依法有处分权的林木和部分林地陡用权作为抵押物向区域内农村信用社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对抵押林权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借款人用林权作为抵押、第三人作为借款保证人并以第三人的林权作为抵押、担保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并要求借款人以林权作为反担保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主要有以下四种贷款形式:

(一)林木抵押贷款。即林业生产者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持林权证同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借款人为林权所有人、使用人和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二)第三人担保贷款。即第三人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第三人为林权所有人、使用人、担保人和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三)多人联保贷款。即根据自愿组合的原则,3人以上林业生产者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互相联合担保,形成一个联保小组,共同为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农村信用社对联保小组实行最高额授信,在最高授信限额内,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可结合自己的资金需求实际η灵活申请使用贷款(其中:每一方为林权所有人、使用人、担保人和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四)反担保贷款。即由担保公司向林业生产者提供担保,同时担保公司要求林业生产者以其林权抵押作为反担保,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借款人为林权所自人、使用人和抵押人,担保公司为保证人和抵押权人,农村信同社为贷款人)。

以上贷款均可以买行最高额抵押(保证)贷款的方式l并且在最高授{言额度内实行“一次核定、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同”的贷款方式。除上述四种主要方式外,借款人还司采用企业、个人不动产抵押、存单质押等方式来获得用于林业生产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 除了本指导意见有不同规定外,其他的贷款条{午和相关管理应按照《贵州省′又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操∫芦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个体经营户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客户,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统称个人客户)。

第六条 贷款用途:用于林业生产资金需要。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单位客户

(1)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持人民银行颁发的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2)信誉较好,无不良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遵纪守法,股东和现任高级主管人员无重大不良记录;

(5)达到贷款′、要求的信目等级;

(6)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担保要求;

(7)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客户

(1)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存款账户;

(2)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达到贷款人要求的信用等级;

(4)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担保要求;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申请林权抵押贷款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客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l)借款申请书(在借款申请书要写明“授权贷款人可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状况”);

(2)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3)有关部门出具的森林资源价值评估报告或当事人协议评估报告;

(4)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相关经营许可证明等;

(5)原则上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 (6)本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个人客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l)借款申请书(在借款申请书要写明“授权贷款人可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状况”);

(2)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3)有关部门出具的森体资源价值评估报告或当事人协议评估报告;

(4)借款人或财产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经营户还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相关经营许可证明;

(5)林权证所有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原则上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

(7)本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 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须在贷款人处开立保证金存款专户并按照借款人借款金额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比例由贷款人和担保公司协商确定。在贷款未还清之前,担保公司不得支取保证金。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债务范围以《借款合同》有关约定为准),发生代偿责任时,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金存款专户扣收,具体事宜由贷款人与担保公司在《保证贷款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贷款的额度不超过贷款人认定的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二条 贤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借款人可实行差别利率政策,并对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的借款人给予利率优惠。

第四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及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有处分权的下列林仅可作为抵押:

(一)商品林区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

(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林地,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林地,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用来植树造林,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使用权;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十四条 下列森林、体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舀胜古迹、革审纪念地和自然|呆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以林权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林权的沐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反担保贷款抵押人应同时提供以上资料的复印件给贷款人。

第十六条 以集体所有的林权抵押的,义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以公司、企业所有的林权抵押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公司、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章程的规定办理;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林权作抵押的,须提供有权批准机关审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十七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转包、出租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转包、出租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抵押人转让、互换已抵押的林权,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反担保贷款需同时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丿、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转让、互换。抵押人应将转让、互换物及物属的真实情况告知第三人。

第二十条 贷款人不承担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产生的费用。

第五章 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应聘请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林权进行评估。林权评估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 59号)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贷款人和林权登记部门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林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

第二十二条 因客观条件所限,抵押人暂不具备聘请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的,贷款人应严格控制抵押率,保证贷款安全。抵押人和贷款人根据市场原则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三条 抵押林权的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林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不得对已抵押林权重复办理抵押登记,并确保在林权抵押贷款期间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还清后,抵押人在15个工作日内,持还款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抵押物保险

第二十六条 林权抵押贷款当事人约定对森林资源资产投保的,投保的费用应由抵押人支付,并明确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且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

第七章 抵押物监管及处置 第二十七条 已抵押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抵押登记部门与抵押权人共同实施监管。已抵押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借款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协商订立监管协议共同实施监管,订立的监管协议报抵押登记机关备案,抵押登记机关监督监管协议的执行。

国有森林咨源资产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国家和国有单位的资产;其他为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确保已抵押林权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监督、检查已抵押林权的经营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林权,其森林、林木的采伐必须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人签章同意。未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人书面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条 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内不得对抵押林木进行采伐,确需采伐的,须经贷款人和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且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可以进行采伐,但依法采伐林木所得收入须优先偿还贷款人贷款本患、或担保公司代偿部分。

第三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四种主要形式的借款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处置抵押物或要求担保人给予清偿。若贷款人或抵押权人要求以采伐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应持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及债务偿还及代偿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为实现抵押权益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

第三十二条 林权处置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一)折价。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抵押人协商同意,将抵押的林权按市场价格折合成价款直接抵偿债务;

(二)拍卖。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抵押人协商同意,通过市场竟价的方式,将已抵押的林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三)变卖。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借款人协商同意,将已抵押的林权以一般的买卖方式出让给他人。其价格由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借款人、受让人三方协商确定。所得价款由贷款人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第三十三条 当贷款人或抵押权人与借款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林权、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可依法进行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接到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管理的书面通知后,应给予积极配合,在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债务未清偿之前,不得受理抵押物任何形式的处置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由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贵州省林业厅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各自上级部门各案。 第三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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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改制的法律思考

2008 年 6 月 8 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起强烈社会反响,普遍认为,这次重大改革,其制度变革的深入程度大于耕地的承包制。在依法治国的当今社会,任何改革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驾,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意见》进行法律思考,以便有更深入和正确的理解。

一、集体林地与林木的所有权归属。《意见》第八条明确规定,“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也即明确,林地的所有权仍然归集体。农民只拥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对林地不享有所有权。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和权能。根据我国《物权法》之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所有权派生的权利。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而作为所有权派生权利的用益物权仅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三项权能,没有处分权。具体就林地承包经营权而言,林地承包经营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于林地所有权而存在的特性,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林地具有直接支配权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干涉和第三人的侵害。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林地,不得妨碍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行使权利。但林地承包经营权相对于林地所有权又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主要表现为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的林地没有处分权,不能通过改变林地的用途等方式对其进行事实上的处分,也不能通过买卖、赠与等行为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处分。承包经营权人只能在承包期限内,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在承包期届满时应将林地返还所有权人。

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为最大限度发挥林地承包经营权权能,《意见》赋予了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林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的权利。《意见》第十一条,在落实处置权方面规定,“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可见,林权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出资、合作条件等。

但要注意的是,该处“落实处置权”的“处置”与前面介绍的《物权法》的“处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此处的“处置”是赋予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权利,而不是对林地的处分权利。《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可知,流转只是承包经营权人在其承包经营期限内对其承包经营权权能的最大发挥,其流转仍然应受其法律属性——“用益物权”的权能限制。

推荐第9篇:关于林权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早在1989年4月18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就明确规定“对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应按森林法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尽管早就已有了对林权证的定性,林权改革过程却并不顺利,从上世纪80年代初的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到“两山”或“三山”并一山(自留山、责任山或统管山合并),再到三五绿化规划、林业二次创业高潮、全国绿化千家村、退耕还林等等,直至近几年开展的集体林权改革。目前,对于林权证的发放,实际上都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随着《物权法》在2007年10月1日起的施行,对于林权的认识,又发生了转变。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而在实践中,关注的重点就逐渐地从原来仅自合同角度保护权利人的债权方面转化到同时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之上。

近年外国投资者投资集体林权资产情形日益增多,由于投资集体林权资产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不仅包括集体林权流转方面的法律关系、物权和债权方面的法律关系,还包括诸如外资并购方面等一系列的法律关系,而国有林权流转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和现有政策限制等诸多问题,因此并非本文考虑重点,所以,本文仅试图从物权法、外资投资和并购法律方面,结合如今的林业政策,对外国投资者投资集体林权资产的法律问题逐层次地进行分析,希望能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发展有所助益。

一、集体林权资产的主要类型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要明确集体林权流转的法律关系,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集体林权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所以集体林权权利人就是指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以及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的拥有者。

解决了权利主体问题,那么就需要了解集体林权中可以流转的权利到底包括什么。现阶段集体林权资产通常主要包括两类:

(一)集体所有商品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我国实行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因而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以下均简称为“集体所有”)的林地,亦属于农村土地的范畴,所以自然也就实行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由于法律规定承包林地不得买卖,而林地承包后,林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所以林地所有权是不能流转的,可进入流转程序的当然就只能是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由于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以受让方自然可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享有上述全部或部分的权利。

我国的森林分为五类,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殊用材林。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可以依法转让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包括了:(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根据主导功能的不同而对森林资源的分类,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均划归商品林范畴。所以,可流转的集体所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即为集体所有商品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二)集体所有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森林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由于林木都是附着于林地而生长,“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林木和林地之间的关系就如同房产和土地之间的关系,然而由于林木的采伐本就存在许可和限制制度,同时由于现阶段林业政策的特殊性,虽然原则上对初始登记发证后家庭承包的林木林地发生流转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但出于长期稳定林地家庭承包的政策因素以及为确保林农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考虑,国家通常会鼓励采取限期、限量的办法流转,并引导林农以林木采伐权的名义进行流转。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对于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在国务院未制定颁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之前,受让方申请林权登记的,林业部门均不予以登记,所以,无论是否为外国投资者,对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目前从法律层面看,均应暂不考虑为妥。鉴于前述,本文将主要围绕集体所有商品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的确立和流转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二、集体所有商品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的确立和流转方式

根据《物权法》第127条所确立的原则,林地承包经营权自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林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然而,我们看到,虽然物权法明确确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但是“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抵押条件尚不成熟。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的政策,为了维护农民最根本的利益,保持农村的社会稳定,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可见,尽管物权法做了相关规定且该法已施行,但是考虑到现行的林业政策,在实践中,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当事人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时,对于以下几种情形,目前林业部门还是暂不予登记的:

1、采取转让或互换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转让方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受让方直接申请登记的;

2、采取转包或出租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原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方和承租方申请登记的;

3、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4、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转让给非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5、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林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若承包方不能提供该承包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承包方申请登记的;

6、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承包后,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其林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受流转方申请登记的;

7、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申请林权登记条件的。

林权证是确定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惟一法律凭证,所以,结合前述实践,我们应可以推定:目前,若要想获颁林权证,也就是能够获得林业部门完全认可的、具有相对完善法律保障的集体所有林地的商品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的确立和流转方式,主要包括:

(一)确立方式

1、农村林地的家庭承包(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林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承包,但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二)流转方式

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了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林地,取得了林权证,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让的方式流转的;

2、转让方已依法登记取得了林权证,采取转让、互换的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但下列两种情况例外:

(1)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或;

(2)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转让给非农户。

(作者单位: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推荐第10篇:林权合同

林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甲方将其拥有合法经营权的坐落于 的百分之百林权(含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共

亩全部转让给乙方经营,双方议定如下条款,必须遵照执行:

一、林地基本情况及转让期限

1、甲方将坐落在

的林地

亩,依法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该林地四至是: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森林类别 ,地类 。

2、转让期限,从

日起至

日止。林地面积、四至以林权证及其附图为准。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甲方确认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

2、乙方对转让林地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3、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由乙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本协议林地林权转让费合计

元。 现金支付

元。 转账支付

元。 于协议签定之日一次性付清。

四、其他条款

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

元。

2、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发包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 共有人:

中证单位(签章):

第11篇:林权制度

双池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汇 报 提 纲

7月21日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后,双池镇于7月25日召开了动员会,对双池林权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目前林改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简要汇报如下:

一、进展情况

双池镇辖16个村委,43个自然村,全镇共有在册人口6125户20551人,已确权林地21355.71亩,(四荒、自留山等1484.8亩)未确权林地34606亩。属三四三项目露天开采矿界内有17个自然村,涉及1257户5529人,矿界内确权林地7981.6亩,未确权集体林地21122.3亩。有苇沟、段家庄因拍卖四荒无集体林地、双池村因土地纠纷,林改集体林地少(有60亩),经村委申清,镇党委、镇政府研究暂缓林改(以上三个村确权的为6733.2亩,集体林地60亩)。 目前,双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23个村,2370户,8965口人,林地总面积20151.67。已确权到户的林地面积为6566.37亩,林改面积为12518.74亩。争议面积609.8亩,(其中孟家垣与兴唐争议309.8亩,桃沟与回龙争议300亩)。集体公益事业提留905亩。目前,23个自然村全部制定并通过林改方案,进行抓阄和林地分配。有20个自然村进行了宗地划分,数据微机录入(梁家沟、孟家垣、南洼山一组、南洼山二组、南洼山三组,光桑园、青山、长史庄、长足、大洼、后庄、兴旺、兴唐、蔡家沟、李家坡、马家山、讲理、枣林、桃沟、阳坡)。西庄、蟠龙庄、侯家渠尚未进行数据录入。经统计,23个自然村,家庭承包的为长史庄、长足、大洼、后庄、兴旺、西庄、蟠龙庄、马家山8个自然村,林改面积为6026.84亩,占总林改面积的48%,联户承包的为李家坡、枣林、阳坡、南洼山一组、南洼山二组、南洼山三组、蔡家沟、讲理、兴唐、桃沟、侯家渠11个自然村,林改面积为5450.4亩,占总林改面积的44%,股份制经营的为梁家沟、光桑园、青山、孟家垣林改总面积为1041.5亩,均占总林改面积的8%,集体提留面积为1066.67,占林改面积7%。

二、采取的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发动。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家喻户晓,我们逢会必讲,印发了告村民的一封信,设立宣传栏,制作宣传标语,把林改宣传手册发到村、发到户。二是严抓林改进度。8月15日前严格按林改进度进行了成立机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市里开展百日专项行动,部分村组干部由于涉及私开保护伞,林改工作一度暂停,9月份、10月份仅仅进行了自然村勘界,二类调查,召开林改促进会,就林改工作要求,镇林改工作队和村组干部表态发言,对各村林改工作进度进行排名,县林改工作队和镇领导组深入各村进行督促指导,对工作进展快的长史庄村委发放流动红旗。三是严处工作缓慢的农村干部。对有推诿情绪、不参加林改会的侯家渠村党支部书记给予免职,对不配合林改工作的桃沟村民小组长予以停职。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两天内完成宗地划分等外业,对勘界结果进行15天的公示;二是进一步完善资料等相关档案。力争12月31日前完成合同、协议的签订。

第12篇:采矿权.林权

采矿权评估需要以下资料:

一、矿山地质资料类:

1、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2、地质报告,包括地质图(附采矿权范围图)、典型勘探线剖面图、主矿体储量计算图、典型的钻孔柱状图、采矿井巷工程分布图(包括采空区的分布);

3、储委或地矿局审查决议;

4、储量评审认定书、占用储量登记书、生产矿山储量动态表、储量套改等文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开发利用方案;

6、开发可行性研究方案或报告;

7、申请变更采矿许可证重新划定矿区范围的生产矿山,另应提供矿产开发利用说明和地矿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二、单位概况

单位、公司经营情况介绍;矿山沿革及开采现状

三、法律性文件

1、单位、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公司有关情况报告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四、会计报表资料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矿山固定投资分大类汇总表(原值、净值);

4、产品销售价格,单位成本构成明细表,近几年矿山开采量,开采回采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等三率指标统计表等;

5、其他有关的技术经济统计表。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林业生产者的积极性,拓宽林业融资渠道η规范森体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贷款通则》、《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以下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人依法有处分权的林木和部分林地陡用权作为抵押物向区域内农村信用社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对抵押林权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借款人用林权作为抵押、第三人作为借款保证人并以第三人的林权作为抵押、担保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并要求借款人以林权作为反担保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主要有以下四种贷款形式:

(一)林木抵押贷款。即林业生产者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持林权证同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借款人为林权所有人、使用人和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二)第三人担保贷款。即第三人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第三人为林权所有人、使用人、担保人和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三)多人联保贷款。即根据自愿组合的原则,3人以上林业生产者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互相联合担保,形成一个联保小组,共同为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农村信用社对联保小组实行最高额授信,在最高授信限额内,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可结合自己的资金需求实际η灵活申请使用贷款(其中:每一方为林权所有人、使用人、担保人和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四)反担保贷款。即由担保公司向林业生产者提供担保,同时担保公司要求林业生产者以其林权抵押作为反担保,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借款人为林权所自人、使用人和抵押人,担保公司为保证人和抵押权人,农村信同社为贷款人)。

以上贷款均可以买行最高额抵押(保证)贷款的方式l并且在最高授{言额度内实行“一次核定、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同”的贷款方式。除上述四种主要方式外,借款人还司采用企业、个人不动产抵押、存单质押等方式来获得用于林业生产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 除了本指导意见有不同规定外,其他的贷款条{午和相关管理应按照《贵州省′又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操∫芦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个体经营户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客户,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统称个人客户)。

第六条 贷款用途:用于林业生产资金需要。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单位客户

(1)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持人民银行颁发的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2)信誉较好,无不良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遵纪守法,股东和现任高级主管人员无重大不良记录;

(5)达到贷款′、要求的信目等级;

(6)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担保要求;

(7)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客户

(1)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存款账户;

(2)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达到贷款人要求的信用等级;

(4)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担保要求;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申请林权抵押贷款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客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l)借款申请书(在借款申请书要写明“授权贷款人可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状况”);

(2)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3)有关部门出具的森林资源价值评估报告或当事人协议评估报告;

(4)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相关经营许可证明等;

(5)原则上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 (6)本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个人客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l)借款申请书(在借款申请书要写明“授权贷款人可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状况”);

(2)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3)有关部门出具的森体资源价值评估报告或当事人协议评估报告;

(4)借款人或财产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经营户还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相关经营许可证明;

(5)林权证所有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原则上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

(7)本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 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须在贷款人处开立保证金存款专户并按照借款人借款金额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比例由贷款人和担保公司协商确定。在贷款未还清之前,担保公司不得支取保证金。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债务范围以《借款合同》有关约定为准),发生代偿责任时,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金存款专户扣收,具体事宜由贷款人与担保公司在《保证贷款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贷款的额度不超过贷款人认定的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二条 贤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借款人可实行差别利率政策,并对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的借款人给予利率优惠。

第四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及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有处分权的下列林仅可作为抵押:

(一)商品林区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

(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林地,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林地,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用来植树造林,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使用权;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十四条 下列森林、体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舀胜古迹、革审纪念地和自然|呆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以林权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林权的沐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反担保贷款抵押人应同时提供以上资料的复印件给贷款人。

第十六条 以集体所有的林权抵押的,义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以公司、企业所有的林权抵押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公司、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章程的规定办理;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林权作抵押的,须提供有权批准机关审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十七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转包、出租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转包、出租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抵押人转让、互换已抵押的林权,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反担保贷款需同时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丿、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转让、互换。抵押人应将转让、互换物及物属的真实情况告知第三人。

第二十条 贷款人不承担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产生的费用。

第五章 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应聘请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林权进行评估。林权评估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 59号)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贷款人和林权登记部门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林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

第二十二条 因客观条件所限,抵押人暂不具备聘请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的,贷款人应严格控制抵押率,保证贷款安全。抵押人和贷款人根据市场原则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三条 抵押林权的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林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不得对已抵押林权重复办理抵押登记,并确保在林权抵押贷款期间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还清后,抵押人在15个工作日内,持还款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抵押物保险

第二十六条 林权抵押贷款当事人约定对森林资源资产投保的,投保的费用应由抵押人支付,并明确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且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

第七章 抵押物监管及处置 第二十七条 已抵押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抵押登记部门与抵押权人共同实施监管。已抵押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借款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协商订立监管协议共同实施监管,订立的监管协议报抵押登记机关备案,抵押登记机关监督监管协议的执行。

国有森林咨源资产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国家和国有单位的资产;其他为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确保已抵押林权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监督、检查已抵押林权的经营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林权,其森林、林木的采伐必须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人签章同意。未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人书面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条 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内不得对抵押林木进行采伐,确需采伐的,须经贷款人和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且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可以进行采伐,但依法采伐林木所得收入须优先偿还贷款人贷款本患、或担保公司代偿部分。

第三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四种主要形式的借款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处置抵押物或要求担保人给予清偿。若贷款人或抵押权人要求以采伐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应持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及债务偿还及代偿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为实现抵押权益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

第三十二条 林权处置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一)折价。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抵押人协商同意,将抵押的林权按市场价格折合成价款直接抵偿债务;

(二)拍卖。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抵押人协商同意,通过市场竟价的方式,将已抵押的林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三)变卖。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借款人协商同意,将已抵押的林权以一般的买卖方式出让给他人。其价格由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借款人、受让人三方协商确定。所得价款由贷款人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第三十三条 当贷款人或抵押权人与借款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林权、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可依法进行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接到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管理的书面通知后,应给予积极配合,在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债务未清偿之前,不得受理抵押物任何形式的处置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由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贵州省林业厅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各自上级部门各案。 第三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3篇:林权改革

林权改革

什么是林权?什么是集体林权?

林权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唯一合法权属凭证,是维护经营单位和林农合法权利的主要依据。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集体林权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土地改革法》规定的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的通过合作化时期转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种植、培育的林木;集体和国有林场等单位合作在国有土地上种植的林木;“四固定”时期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林木、林地 ;林业“三定”时期部分地区将国有林划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且已由当地人民政府发放了林权证的。

为什么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制度改革有哪些重要意义?

: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解决林业发展动力机制的一项根本性措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式对林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林业发展深层次问题日益显现,集体林权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林农负担过重、经营体制不强、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林业蕴藏的巨大经济和生态效益没有完全发掘出来。因此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措施,就是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激发广大林农和各种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林改的意义:

1.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责任制的丰富和完善,是党在农村政策的落实,是农村生产责任制在林地上的延伸,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二次革命,是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是破解\"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

2.农村发展空间的扩展和延伸。广西农村耕地较少,人均不足1亩,而林地达到5亩/人,林业为农民增加了新的生产发展内容。

3.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社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五个要素。林改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林改有效消除长期制约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释放农村劳动力的巨大潜能和林地的巨大生产潜力及调动其他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二是改善了林农生活。林改增强了林业吸引力,增强了林农的致富信心;三是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通过明晰产权、核发林权证,减少了山林纠纷的发生;四是促进民主管理。林权改革的方案,必须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需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4.增强林业竞争力的支撑和手段。通过林权制度改革把林木、林地、森林等林业资源资产化,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把资金等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民真正成为了山林的主人,他们舍得向林业投入。特别是农户以自家山林为资本和企业联营,可吸纳了大量资金发展林业。金融机构的资金也大量投向林业。从而促进林业的快速发展,增加林业的市场竞争力。

5.确保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和保障。通过林改,加速提高林业的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林产品供给,从而减少对生态林的破坏,保护了公益林,实现了其可持续发展。通过改革建立和创新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调整和创新政策,改革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经营体制,提高林业质量和林地的生产力,实现森林资源的期数增长,生态功能期数增强,林产品的有效供给和林农收入的期数增加,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集体林权林权制度改革有哪些具体的内容?

主体改革:

1.明晰所有权,落实经营主体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机制,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

2.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对改革范围的集体林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图核证。对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一经明晰,及时开展林权换证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对权属有争议的,待权属明晰后再发给林权证。

3.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机制。遵循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引导林业要素的合理流动与集中,实现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

配套改革:

1.调整规费,切实减轻林农和其他林地、林木经营者负担。取消市、县(区)、乡(镇)自行出台的林木(竹)收费项目。

2.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实行林木采伐分类管理,严格控制生态公益林采伐,逐步放活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有效保护公益林,促进商品林快速发展。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编制和采伐管理制度,制定工业原料林限额管理和采伐审批优惠政策,充分满足工业原料林采伐所需限额指标,确保造林业主根据市场需求依法采伐利用其林木的合法权益,逐步落实林业经营者对商品林的采伐自主权。

3.改革投融资体系。引导金融部门加大对林业信贷的投放力度,积极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对林农发展生产给予必要的支持。开展森林资源保险业务,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4.建立新型的林业管理体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行政执法、公共服务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稳定和加强林业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妥善解决林业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工资和工作经费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能,公正执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什么?

深化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重点是集体的商品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属于集体的宜林地。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须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在改革中我们主要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1.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此次改革是对林业“三定”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应当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或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尊重群众意愿原则。在改革过程中,充分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

4.坚持质量和速度相统一的原则。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5.坚持促进发展,保障收益原则。林改中要确保提高林地的生产力,激活林地的生产力,切实地保障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14篇:林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书

林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书

林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书

xx省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省xx县xx乡xx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刘xx,该组组长,电话:1590xx394。

申请人:魏xx,男,汉族,生于1947年10月16日,xx省xx县人,务农,住xx县xx乡xx村一组35号。身份证号码:512530xx64671,电话:13036xx4。

被申请人:xx省xx县xx镇xx村6组,法定代表人:潘xx,男,该组组长,电话:155xx432。

被申请人:冯xx,男,约40岁,汉族,xx省xx县人,务农,住xx县xx村6组。

申请要求:

1、依法确认xx县xx乡xx村一组地名园水井山林,方田壁约20丈林地的权属,属申请人所有和承包。

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颂发被申请人冯xx的《林权证书》。

事实和理由:

1952年土改时,xx省xx县xx乡xx村一组小地名园水井山林方田壁约20丈长、宽0.7丈宽的田和地是申请人xx县xx乡xx村一组魏xx一家耕种,后来入社后xx村一组耕种。1958年xx乡修建村社机耕道,从xx乡政府至xx村小地名“高石坎”,路经争议地段xx村一组小地名园水井山方田壁,正是xx镇xx村6组与xx乡xx村一组边界相邻的石板大路,就将石板路外面xx一组外面一片“田缝子”占用修建机耕道,田缝子降了一米左右,修建机耕道至今未完工,也是申请人魏xx一家一直承包耕种到今。

2012年5月20日,长期耕种方田壁约20丈的申请人xx县xx乡xx村一组魏xx种红苕时,被申请人xx县xx镇xx村六组冯xx前来阻止,申请人魏xx便要求被申请人冯xx出示证据时,冯xx出示2008年10月的县人民府颁《林权证》上,填为被申请人xx镇xx村六组冯xx的林权之中,经xx村一组和xx村六组社长前来证实,xx村六组上任组长牟国基未来证实未果,实质上填写时“在原任队长牟国基家中,2008年10月的填写林权证,并未到现场,是按冯xx意见,xx村一组魏xx田壁就写为田壁的”。为此,申请人便申请xx镇xx村和xx乡xx村协调,至今半年未果。

综上所述:1952年土改时xx县xx乡xx村一组土改的土地,虽经1958年修机道改变了地形并未改变土地权属,1962年四固定时也未作任何调整,1982年林权落时也属申请人xx一组所有,1998年二轮土地延包也是申请人魏xx承包。2008年林权改革时,xx镇xx村六组单方填写《林权证》时,致使林权产生争议,经村社和两乡镇村人民协调未果。

对此,申请人生产队与承包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权法》第十七条、《林权纠纷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林地权属争议应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与个人之间土地权属争议由乡以上政人民政处理;集体与集体间林地权属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以上处理,本案涉及到两乡镇二个集体之间,土地林权争议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故申请人xx县xx乡xx一组及土地承包人依法向xx县人民政府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敬请在县人民政府2013年4月30日前以书面《林权纠纷调解协议》或《林权纠纷处理决定》,并加盖“xx县人民政府”印章,调解处理完毕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第15篇:林权改革汇报

刘楼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情况汇报

刘楼乡地处汶上县西南部,北距县城12公里,辖29个行政村,169个村民小组,国土面积40.8平方公里,耕地面积4.14万亩,各类林业用地面积6300亩,其中集体林地面积730亩。林改工作开展以来,我乡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林业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要求,集中时间和精力,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深入宣传,提高认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多方利益再调整的系统工程,需要取得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在改革和实施过程中,我们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林改的相关政策。全县林改动员会议后,我们党委、政府一班人认真分析了我乡面临的形势及任务数量,明确了工作重点,然后及时召开了由全体机关干部、村四大员参加的乡动员会议,会上传达了上级林改工作的相关政策和精神,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安排和部署,并组织乡、村干部进行了业务培训。同时,通过开展广泛宣传发动,共发放宣传单9000余份,悬挂横幅6条,喷制永久性宣传标语65幅,张帖临时性标语180余条,使林改政策进村入户、家喻户晓, 1

让广大群众认识到迟改不如早改,早改不如现改,有效地调动了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为林改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为切实加强对林改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乡成立了林改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任组长,分管副乡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的副乡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我们还抽调了经验丰富、工作人在的同志组成了勘界确权小组、纠纷调处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并明确了各包村干部具体负责组织好各村林改工作的落实。各村根据部署要求召开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成立了村里的林改领导小组、林改工作小组。全乡上下形成了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包村干部、村工作组靠上抓的工作机制。

三、制定方案,明确目标。

结合我乡实际,我们制定了《刘楼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出台了《刘楼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意见》,根据阶段性工作要求,我乡又及时调整和完善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全乡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义、时间、任务和要求。同时,及时召开全乡集体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布置具体工作,确定了杨集村为全乡林改工作

的试点村,对乡、村两级干部进行了集中培训。各村也相应召开了支、村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乡领导小组派人参会并进行业务指导,各村结合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村级林改工作方案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四、强化督查,狠抓落实。

林改工作开展以来,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督查指导下,乡、村两级干部严格按照工作方法步骤要求开展工作,实行了机关干部包村,村组干部保户、包地块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为保障林改工作顺利推进,乡林改领导小组经常组织人员对各村林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把督查结果纳于年底对乡、村干部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16篇:林权流转申明

林权流转申明

嵩明县林权流转服务中心:

兹有将已取得的位于的亩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给。受让方已按协商好的价款支付给了出让方,无拖欠尾款。 特此申明

出让方(签章):受让方(签章):

年月日

第17篇:林权流转合同

合同编号:

林权林地流转合同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监制

林权流转合同说明

- 0

林权流转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简称甲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受让方(简称乙方):广西至珍黄花梨种植有限公司 【本人】【法定代表人】:苏铁军 身份证号:450105195607210017______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林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依法、自愿、公开、平等、有偿原则,在【转让】【协商】【招标】【拍卖】【 】的基础上,就林权林地流转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林权流转范围

流出方流转的是【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林权流转以宗地为单位。

- 2第三条 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流转林地使用年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林权流转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按【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抵押】【 】的方式流转该宗林地的林权。

第五条 流转林地的用途

本流转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第六条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一)流转价款

本合同约定林权流转价款总计为 元(大写: )。

1、林地流转价格为 元/亩·年,流转 年合计 元。

2、流转林地上的林木 元;

3、林地上附属建筑及设施【一并转让给乙方,不单独计价】【一并转让给乙方,价格 元】。

(二)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 方式和时间支付:

- 4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及实物资产。

(3)在流转合同有效期间,不得干扰流入方依照合同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督促流入方履行合同,并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流入方的违法行为。

(5)林权流转后,甲方有义务到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有权到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2)对流转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在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允许条件下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3)开展林木培育,林下种植、养殖、培植及森林旅游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4)依法享受国家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依法采伐利用森林、林木。

(6)在流转期内,对所取得或培育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再流转。

(7)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在流

- 6收、占用的,其森林、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按流转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处理。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林地所有权人。

(三)林权流转后,流转双方应及时到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应由流入方会同流出方共同申请办理。

(四)合同期满后,发包方(或甲方)若还要继续流转林地,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以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一)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元(大写: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二)解决纠纷的途径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

- 8910 -

第18篇:林权抵押登记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

2、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在林改办办理时填写;抵押人个人身份证和抵押权人企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印鉴章);

3、

4、

5、

6、抵押合同原件,《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复印件;林权证原件; 抵押人若委托,需要有授权委托书; 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50亩以下不需要提供);若林改办同意,可以写一份情况说明其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价值等;

7、

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协议、《林权证》及原《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19篇:1.林权抵押

西双版纳林权抵押贷款的探究

李立生

(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林业局 云南景洪 666100)

摘要:林权抵押贷款是林业发展的新业务领域,实现了林农和金融机构的双赢,为林业产业化发展奠定了基础。但目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需要健全管理办法,积极做好配套林权改革工作,做好简历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保证和补偿机制工作。

关键词:西双版纳集体林权改革制度信用社新领域林权抵押贷款

西双版纳地处北回归线以南的热带北部边沿,热带季风气候,终年温暖、阳光充足,湿润多雨,他是地球北回归线沙漠带上唯一的一块绿州,是中国热带雨林生态系统保存最完整、最典型、面积最大的地区,也是当今地球上少有的动植物基因库,被誉为地球的一大自然奇观。拥有较典型的热带作物面积280万亩,其余属亚热带面积,成为中国不可多得的热带作物宝库。

1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的研究意义

1.1促进新农村建设

党的十七大报告和2007年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都提出,要继续推进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作为中国不可多得的热带作物宝库,西双版纳景洪以特殊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更加坚定不移的发展林权改革机制,取得了初步成效。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理顺了林业产权关系,激活了林业发展机制,增加了农民的收入,进一步明晰了集体林地、林木产权,将集体林地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实体,解决了集体经营时山林产权不清、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调动了林地经营者尤其是农民经营林地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和谐稳定,全州呈现出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物多样性有效保护、林业产业化加快发展的良好局面。然而,在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中,积极探索新机制,推进了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和农村金融服务,实现了林农和信用社的双赢。集体林权改革制度的研究不仅开创了林农和信用社的双赢的新领域,而且还促进了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1.2解决“三农”融资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在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深入人心的新形势下,统筹城乡发展,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进行具体化实施。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在

1“十二五”期间。新农村建设仍然是“三农”工作的重点。作为一种金融产品的创新。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成为解决“三农”融资担保难问题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今年的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进城镇化作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持续动力。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现代林业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也日益发挥出巨大的作用。林权改革制度的推广和林权抵押贷款的普法宣传,进一步增强了农民群众的林业科技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农村掀起了一股学科技、用科技的热潮。从而促进了乡风文明,实现了从容村貌的整洁,农民的农林知识得到大幅度的提升,为后期种植业发展和建设新农村的其他领域生产中提供了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

2研究点概括和数据来源

林权抵押贷款产生以来,全国各地在推广林权抵押贷款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运作模式。有林农个体直接林权抵押贷款;农户联保林权抵押贷款;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林权抵押贷款;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林业经营大户或林业企业林权抵押贷款等。我市林业部门和各信用社不断探索创新适应林业特点的融资模式、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提高林权抵押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我省共有60多个县市开展了林权抵押工作,其中我市自2010年6月发放林权抵押贷款以来,至2012年3月 共发放林权抵押贷款245户(次),其中农户贷款239户(次),抵押贷款金额19283.5万元,抵押面积为45302.5亩。实现了“活树变活钱、青山变银行”,推动了西双版纳州林农创业发展,为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了有利条件。

3发展林权抵押贷款的优点

3.1盘活林业资源

林权抵押贷款不仅盘活了丰富的森林资源,使林木资产成为”流动的资本”,成为可以随时变现的”绿色银行”,从而有效的推进林权制度改革,使林业资源焕发出新的活力,而且也能扩宽金融业信贷领域,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可以说林权制度改革为林权抵押贷款创造了必要的条件,而林权抵押贷款又为深化林业改革注入了强大的活力,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3.2增加林农收入

“林权抵押贷款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引导资金回流到农村,帮助农民脱贫致富”。云南银监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吴纯勇认为,林权抵押贷款把林农手中的“材”置换为“财”,将大量“沉睡资源”转化为“活资本”,从而破解了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困境。林权抵押贷款使林木资产成为“流动的资本”,能为林农增收注入强大的活力,能使众多林农走向富裕。

3.3实现林农和金融机构的互赢

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推进了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与广大农民的联系,提高了自身效益,同时把林地资源如同房产、土地等资产一样作为贷款抵押,有效的降低了信用的社的信贷风险,并且释放了潜藏在林农中的巨大信贷需求,扩宽了信贷业务领域。

但林权抵押贷款是一种探索和尝试,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和学习,一切理论都在实践中进行。风险防控是林权抵押贷款的关键问题之一。云南省银监局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云南林权抵押贷款不良贷款率由2008年的19%下降到2011年的5.7%。有部分涉农银行由于以前林权权属不清、操作不规范,遗留了部分不良贷款,从而拉高了当前的平均数。

4林权抵押的有效措施

4.1建立健全的管理方法

应该建立健全的管理方法,搭建林区交易平台,为林业资源流转、变现提供条件;抓紧建立健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制度》,通过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和程序;建立健全银林定期或不定期沟通的领导决策协调机制,明确具体的办事联络机构,采取共同组织调研、签订银林合作备忘录、编发银林供需资料、交流林权抵押贷款等林业融资改革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林业融资改革健康有序推进;加强林木林地权属管理和服务,认真履行“一个确认、两个承诺”制度。创新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选择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企业自办基地和家庭合作林场先行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工作试点,取得经验后向全市推开,真正把林木采伐处置权和收益权落实给林农;对林权抵押贷款逾期未还贷的,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物的处置工作,对符合林木采伐条件的,优先安排林木采伐指标,确保林业信贷资金及时回收。

4.2创新林权抵押贷款模式

积极创新林权抵押贷款模式,认真总结推广林权直接抵押、担保公司担保、农户联保、企业资产抵押等贷款模式。积极创新林权抵押贷款的新模式,当前可重点探索推广“五户联保+林权证统管”模式,建立反担保机制,弥补五户联保没有抵押物的缺陷,破解林农贷款难的问题。

4.3“量价分离”模式

所谓“量价分离”,即由专业林业调查单位对抵押物进行实物“量”的测定,由银行依据当地林地交易市场的成交价格对抵押物进行“价”的核定,两者结合得出评估价值;抓好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发布和咨询,为林农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同时进一步加大对林业产权评估师的培训、考核、认证工作,尽快建立一支专业的评估团队。采用“量价分离”模式,提高林业资产评估科学性。

4.4林农小额贷款扶持机制

降低林农小额贷款的准入门槛,简化贷款手续,推行林权证直接抵押的贷款模

式。有关部门要完善评估、登记手续,尽可能降低费用,切实解决林农弱势群体评估费用高、贷款难的问题。对林农林权抵押贷款在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积极向上争取各种贷款贴息资金,降低林农贷款成本;配套森林火灾保险,分散林权抵押贷款风险。截至去年11月,云南省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投保林地面积达3.26亿亩,覆盖省内88%的林地面积。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时,如抵押物办理森林火灾保险,有效降低了信贷风险。

4.5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林权抵押相对于其他抵押物而言,森林资源处理变现能力较弱,农村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切实做好贷后检查和林产品加工、销售及相关服务工作,把相关产业和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把风险保证和补偿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把抵押物处置作为补充还款来源,用三道防线防范因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而导致的信贷资产质量降低。

总之,为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对农林经济带来的冲击,各林业部门应该多创新推广集体林权改革制度,积极探索新机制,坚定不移的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这一重要方案,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代生态建设和各大相关部门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为能实现”生态绿国,生物富国”和共同迈进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奋斗。

第20篇:林权转让协议

林权转让协议

出让方:

受让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商,

现就甲方林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甲方转让的林地名称小地名为:

1、,

2、。

第二条、转让单价、价款及付款方式

1、转让单价及价款:

(1)、棵*元/棵=元;( 2)、棵*元/棵=元; (3)。合计转让总

价格为:元整(小写:元)。

2、付款方式:

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1、林地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甲方确认上述承包给乙方的林地

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如林地林木在转让期内发生四至权属纠纷及其它纠纷,均由

甲方负责解决。

2、林地转让后,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

3、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林权证变更手续。

4、乙方按林业政策办理生产采伐指标等手续时,甲方应协助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

5、乙方对受让的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权和处置

林木及其它产品。

6、在承包期内附着于该林地的所有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金归乙方享受,如遇林地被征用、征收、占用的,所有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争议解决: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受诉人民法院。

第五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协议签定后,若乙方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并自违约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时该林地市场最高价总额20%的违约金,可从已支付的转让款中直接扣除;若甲方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除全额退还转让款外,还应自违约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时该林地市场最高价总额20%的违约金,并按农村信用社最高贷款利率支付乙方所付转让费的利息。

2、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该损失。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

年月日

林权申请书
《林权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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