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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0812储婷婷

发布时间:2020-03-01 15:53: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前言 ...........................2

正文 ...........................3

1 选题的目的意义.......................3

2 题目背景及相关热点问题 .......................3

2.1 题目背景 .........................3

2.2相关热点 ..........................3

3研究对象及目的 ..........................3

4研究的内容 ...........................4

5 研究的方法 ..........................7

6目前进展及预期结果 .........................7

前言

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经管四系国贸0812储婷婷于2012年4月展开毕业论文开题工

作,结合自己所学的知识与工作经历来研究论文课题,形成自己的认识和想法。在这段时间

里,不仅学到了很多在书本中学不到的理论知识,也让我个人不断思考和认知;在实习工作

中,当我遇到工作中的困难时,曾夜不能寐的思考解决方法,因为我始终相信方法总比困难

多;在具体的分析决策上,曾无数次失败难,;可是必须调整心态投入到工作当中。后期我

将不段探索发现、收集资料、了解并总结形成自己的观点,完成论文课题的调研工作。

正文

1 选题的目的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我国出口商品低价竞销的现状、表现形式,造成倾销

的深层原因;倾销的法律内涵是什么,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有何种特点;它造成了怎

样的影响,应该采取什么对策;这些问题有待研究,因此选了此课题。

2 题目背景及相关热点问题

当前,世界经济走弱态势明显,经济下行风险显著加大。受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深化、美

国主权信用评级下调及消费者和投资者对经济前景丧失信心等因素的影响,发达国家经济增

速回落,发展中国家增长放缓,复苏遭遇新的挑战。

随着美国经济去库存和欧债危机深化,未来一段时间新兴市场经济体难以独善其身,全

球贸易环境或许有所恶化,对中国所面临的出口环境不能过于乐观。

我国是全球第三大贸易国,中小企业出口额占了全国出口总额的62.3%,但其出口存在

着严重的低价竞销问题,致使企业长期处于微利状态,严重的甚至出口受阻。海外市场低价

竞销正成为继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技术壁垒、绿色壁垒后制约我国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

又一壁垒。

2.1题目背景

2.2相关热点问题

百届广交会折射我国外贸增长方式转变

长期以来,“数量扩张,低价竞争”是我国不少出口商品赢得市场的重要“法宝”。随

着竞争日趋白热化,以及国家一系列外贸政策的调整,靠打价格战占有市场的出口模式已难

以为继,空间越收越窄。

每年两届的广交会被称为中国对外贸易的“风向标”和“晴雨表”。在第100届广交

会上,各类产品同台竞技,从采购商的关注度和成交情况看,缺乏创新和品牌、技术含量低、

走低价路线的产品疲态尽显,已走到市场边缘。

没有创新就没有客户:粗放型出口商品门可罗雀

外贸环境变化:低附加值商品几无空间

3 研究对象及目的

我国出口商品低价竞销的现状、表现形式,造成倾销的深层原因

近年来,我国出口商品低价竞销形式多种多样.出口商品低价竞销的商品主要是劳动密

集型产品,主体主要受生产源头\"低、散、乱\"严重影响的行业生产企业,出口商品低价竞销的

实质是国内价格战向国外的延伸.造成我国出口商品低价竞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表面上看是出口企业自相残杀,深层次看则是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矛盾引起的。

低价竞销对全球贸易环境造成的影响,国外反倾销的态度特点,采取什么对策来缓解这

一问题。

4研究的内容

4.1 何为倾销

(1)倾销的法律内涵

关贸总协定曾在第六条对倾销作了原则规定:“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方法进形另一

国市场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

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

1980年1月1日继续适用的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关于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简称《反倾销修正守则》),是对总协定第六条的解释、补充与发展。《守则》关于“倾销的确定”是这样说的:“如在正常贸易中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某一产品的价格,低于出口国本国消费的相应的同类产品价格,则此产品应视为倾销品(即以低于正常价格输入到另一国的商业领域的产品)。”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开始后,对“东京回合”的守则又作了重要修正与精确表述,达成了《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协议》给倾销下的定义是:“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至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通常贸易过程中,低于在出口国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商业,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由此可见,法律倾销具有自身的重要特征:第一,法律倾销强调倾销的后果,即强调这种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引起或可能引起的危害;第二,构成法律倾销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即存在倾销性销售商品行为与这种倾销行为给进口国工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并实质上阻止某一国内工业的建立。

因此,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是通过立法将倾销行为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只有当倾销行为超越了这一限度时,才允许对其采用抵制措施。所以,反倾销法的本身就是作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出现的,而反倾销税则是当前一种重要的非关税贸易避垒。

(2)倾销确定的基本条件

如前所说,只有法律意义上的损害性倾销才应予以限制,这种限制即采取以征收反倾销税为主的反倾销措施。而在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之前,必须确定该商品进口同时满足了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一)倾销价格的确定。倾销价格的确定通常是以所谓正常价格或者“公平价格”作为参照系数,凡低于正常价格的销售即有可能构成倾销。因此,倾销价格的确定的关键,在于正常价格或公平价格的确定。根据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的一贯规定,商品的正常价值应该正确理解为由该商品输入进口国时的以下三种价格构成:

1.该商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即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市场销售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是常用的价格标准,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无法获得这种价格或这种价格不适用。假如发生这种情况,便要以其他价格作为正常价格。

2.向第三国最高出口价格。这是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的一种替代价格,即出口国向提起倾销指控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出口相同产品的最高可比价格。假如向第三国出品价格仍然不能作为正常价格时,则还可以采用另外一种价格。

3.推定价格,即按该商品在原产地国生产的实际成本加上销售成本与一定比例的利润计算的价格。这种价格是在上述两种价格无法确定时所采用的一种确定正常价格的方法。从前引《协议》的倾销定义可以看出,价格是确定是否构成倾销的直接因素。那么,怎样理解《协议》所确定的是否构成倾销的价格标准呢?笔者认为:第一,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产品价格,是否低于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第二,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相同产品的消费时、或者由于该市场的特定情况,或者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量低,该项销售不允许进行适当比较时,则倾销幅度应通过与一个合适的第三国出口的相同产品可比价格(如果该价格是有代表性的话——笔者注)进行比较而确定,或者与相同的构成价格进行比较而确定。

4.2为何倾销

首先,对出口商来说倾销是很陌生的,好多人都不知道其意思。

其次,出口商可以分为很多种,但本质上都是最求利润的,所以再低的价格只要不亏损

就有交易的可能。

第三,在国际经济学中,在解释倾销的存在的时候,有这样的一句话:这种行为是不会长久的,因为任何经济体都不可能长期亏损。也就是说,一般而言,倾销是可能是政府主导的,也可能是具有某种战略目标的企业主导的。后者是无法避免的,但无论如何不可能存在大规模的集体倾销,除非该产业陷入了价格战,当然,价格战也不会持久的。而前者却可能持续很长时间,因为由政府主导的倾销往往有“补贴”和“退税“作为企业的后盾,此种情况下,企业出口产品的成本曲线或者说利润曲线与内销产品的截然不同,价格也就无从比起了。

另一种 可能该出口商所出口的商品的需求弹性大于1(即富有弹性),因此通过降低价

格来增加销量可以提高厂商的利润。

大家都知道:成本=固定成本+可变成本

因为大多数出口商在国内的销售都已经拿回了固定成本,所以只要国外的价格高于可变成本,他就会愿意出口。加上我国对于出口的一些鼓励政策,这进一步降低了他们的成本。而且我国的出口的大多是劳动力密集型的产品,我们的劳动力低廉得让有些外国人都难以想象了! 4.3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特点

(1)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频繁。从1979年8月欧盟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和闹钟提起反倾销调查以来,对华反倾销案件逐年上升,自1979年至1999年底20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案共立案80起,且1990年以后的调查占总数的70%以上,仅在1996年至1997年上半年就发动了10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1999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更是变本加厉,1月至10月份共立案12起,超出历年立案数量。美国1999年6月开始对中国浓缩苹果汁征收反倾销税,8月中旬又指控中国钢材对美倾销。在2000年,国外对中国大宗出口商品反倾销案件达38起。截至2001年3月底,中国出口商品遭遇的反倾销调查达422起,涉及产品4000多种,涉案金额数百亿美元,高居全球之冠。

(2)被诉讼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出口商品遭指控的主要有鞋、布、帽、轴承等,基本上是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商品;90年代以后,被国外指控出口倾销的产品种类由以前的40个大类增加到150多个大类,其中包括一定科技含量和较高科技含量的彩电、相机、微波炉等。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从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3)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大。西方一些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低则百分之十几,高则达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1997年7月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几家企业出口小龙虾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平均为122.9%,最低的是91.5%,最高的156.7%。而墨西哥对我国出口商品征收100%以上的税率的就有:家电129%,自行车144%,玩具315%,服装537%,有机化学产品673%,而鞋类竟高达1105%。1997年3月7日,秘鲁政府做出终裁,对我国15个税号下的鞋按FOB价分级征收反倾销税,征税幅度为10.82-903.72%。2000年8月,欧盟决定对中国出口欧盟的未加工的镁金属从1998年的反倾销税31.7%增加到63.4%。面对如此高的税率,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承受,这也意味着中国的相关企业将不得不退出已经占有的出口市场。

(4)涉及金额趋大。我国出口企业遭遇反倾销调查时,涉案金额不断飙升,一次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已属平常。在国外反华反倾销案件中,到目前为止,涉案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大案共有15起。

(5)反倾销重点突出。从反倾销的策略来看,为有效抵制中国出口商品,欧盟现今专门指控我出口商品势能高的产品,如对欧盟出口自行车1989年至1991年势能达86万辆/年,结果被征34%的反倾销税,使我出口商品无法立足,不得不退出欧盟市场,其理由是带有

“明显增长出口倾向” 。

(6)对中国产品倾销的确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一般说,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且这种危害与倾销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但是西方一些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甚至有些时候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在确定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主观性。作为倾销产品的对象,大多数是我国竞争力较强的产品,特别是低附加值、劳动力密集的产品,如中国生产和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从1992-1996年一直在上升,但占欧洲的市场份额1995年、1996年、1997年基本持平。为了保护这些不景气的纺织企业,减少失业人数,欧洲国家把中国的纺织产品的出口确定为倾销。在确定反倾销税的征收上也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常常不用统一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同一产品的国家。1998年,欧盟对中国、印度、埃及、巴基斯坦等四国的棉坯布实施反倾销,征收的平均税率12%,但是对中国则征收6个月15.7%的临时反倾销税。而实际上,俄罗斯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比中国低40%。再如,1999年2月欧盟宣布对中国、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的钢丝绳和钢缆征收6个月的惩罚性反倾销税,其中南非是33%,而中国则达74.8%。

(7)国外反倾销具有连锁反应效应。我国某一出口商品在一个国家遭到反倾销投诉后,其他国家担心这一中国商品会大量涌向他们国家,因而也采用反倾销投诉进行预防。我国出口的鬃刷、钨制品、鞋、硅锰、碳化硅、高锰酸钾、硅铁、糖醇、钢板等都遭到如此厄运。

4.4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思路

中国虽然已加入了WTO,从理论上说,不应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外国对中国企业的出口反倾销不会就此停手。在中国出口反倾销问题上,我们还任重道远。为了尽量减轻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外贸乃至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我国必须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思路:

(1)出口企业要控制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其标准是要使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同类竞争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保持相近,尤其是要贴近出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水平。一些集中供货的产品,国内厂家不多,如大型成套设备或类似产品,应当由行业协会或商会出面,实行价格协调,不应再打内战,要一致对外,不仅要保护本企业的利益,而且要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2)建立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利用现有驻外经商处的力量跟踪当地市场行情,尤其要密切监视我国大宗出口产品的市场及价格状况,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定期向国内提供研究报告,将外国反倾销政策的动向及时反馈给国内,使国内企业和商会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信息,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今后这一工作应加速推广,使尽可能多的企业受惠。

(3)要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切忌某项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或成倍增长,不顾进口国市场容量以及进口国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纵观过去发生在国外的反倾销案件,很多案件的发生都与中国产品出口价过低,出口量过大有关。因此,出口企业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国外的反倾销案件。

(4)提高反倾销应诉率。以往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率低的原因很复杂,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别人应诉,自己搭便车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入世后,国内企业应改变旧的心态,应确立有诉必应的理念。具体应诉中,企业除了要聘请精通WTO规则、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律师抗辩外,关键是做好举证工作,就被诉企业情况、国内市场、起诉国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内容,在律师指导下填写问卷调查。这些也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律师和专业队伍的建设,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基金的尽早设立。

(5)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商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国外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为了使指导、帮助和协调更为有力,可以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和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

(6)修改现行反倾销法律。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需要不断完善,与国际反倾销法律接轨。首先,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已经增加了累计评估等新内容,但是对于什么是规避行业,哪些行为属于规避行为,对于进口倾销产品形式的变化如何辨认还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其可操作性,阻止国外一些企业利用我国反倾销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境内进行倾销。其次,反倾销调查期限应该缩短。我国规定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8个月,这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差距。欧洲委员会立案的调查期一期在6-8个月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查时间相对短一些,可以裁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就大些,可以控制倾销者规避法律的行为。再次,我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复杂,涉及到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及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同海关总署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调查,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损害的调查,这种方式造成了资源浪费,增加了协调难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一家机构全面负责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管理的简单使反倾销诉讼程序快捷,也使企业利用反倾销程序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

(7)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的竞争战略及策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力争以质量、价格的双重优势占领市场。

(8)通过海外投资转移原产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一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或正在失去比较优势,可以转移到内地生产或国外生产。如果这种产品市场主要在国外,就应当优先考虑转移到国外生产。通过改变原产地,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视线,或者转移到进口国生产,就地销售,绕过贸易壁垒。这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经常采取的措施。

(9)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规范会计资料。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否则由进口国政府选定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出口价作为替代价确定正常价值,而进口国所选的替代价肯定对应诉方不利。所以,企业应加强财会工作,使企业会计资料符合国际规则,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完善且符合规范的有关会计资料。我国的一些应诉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败诉,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关商品生产的会计资料。

5 研究的方法

本着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思路着手,通过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从网络、报刊、新闻时事、经济论坛、问卷调查、数据分析、样本体验等方法来开展课题调研。

6目前进展及预期结果

目前对研究对象有了出步了解和认识,必须不断调研进行全面系统的探究。要站在不同的角度上分析,从贸易理论知识和实际贸易背景环境等方面深入探讨其原因,从国家和企业大小两方面找到对策;透彻了解问题,形成自己的观点。

0812

工作报告0812

思想汇报0812

0812婚礼主持词

采购员管理制度(0812)

0812置业计划表

0812毕业稿

附加题真题(0812)

辅导员培训总结(0812)

保健食品法律法规体系0812

国贸0812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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