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
甲方:刘婷婷 , 女 , 17岁,住三台县观桥镇石亭一村六队,现为三台县第一中学高2013级3班在校学生,身份证号:510722199411092067法定代理人:李春兰系刘婷婷的母亲
乙方:苏小芳,女,17岁,住三台县景福镇金星乡三村五队,现为三台县第一中学高2013级3班在校学生,身份证号:510722199402161982法定代理人:苏辉系苏小芳的父亲
丙方:三台县第一中学
2012年4月11日上午第一节课是高2013级3班的体育课,在进入自由活动项目后,刘婷婷与苏小芳作为羽毛球双打的搭档参与活动,在接球时两人撞到一起致刘婷婷右眼部受伤,老师及同学们立即将其送校医务室、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华西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右眼钝挫伤,前房积血,瞳孔散大。经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婷婷伤残等级十级。就刘婷婷受伤赔偿处理一事,三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婷婷受伤致残甲乙丙三方均无过错,此事件为意外伤害事件。
二、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下列费用纳入此意外事件的赔偿范围,其他项目(权利)甲方自愿放弃。
1、医疗费用3500元,
2、差旅费3000元,
3、伤残补助费12257.2元,
4、鉴定费730元。
以上合计19487.2元。
三、根据公平原则,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就此意外事件的后果由乙方承担50%,即9743.6元;丙方承担30%,即5846.16元;甲方承担20%,即3897.44元。
四、本协议是对刘婷婷意外伤害的一次性处理,此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此意外事件向其他任何人主张任何权利。
五、本协议生效后二月内三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
六、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均视为违约,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经三方及法定代理人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代理人:代理人:代理人:
二〇一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