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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禁令

发布时间:2020-03-01 20:56: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小学幼儿园禁令汇编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推进教育领域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安全稳定、教育改革发展“一岗三责”,根据省教育厅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禁令汇编》,结合十堰实际,十堰市教育局对省教育厅发布的汇编进行了完善。这些禁止性要求,是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制定的,对解决当前基础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升教育服务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警示规范作用。

现将《中小学幼儿园禁令汇编》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学习,对标整改,切实规范办学(园)行为,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山清水秀的教育生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十堰市教育局

2018年7月

- 12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2、禁止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3、禁止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在保教费外另行收取费用。

4、禁止跨学期预收保教费。

5、禁止与保教费一并收取伙食费和代收费。

6、禁止使用小学教材并收取费用。

7、禁止收取书本费。

8、禁止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等为由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三、营造安全环境

1、禁止将幼儿园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

2、禁止使用危房。

3、禁止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给幼儿用药。

4、禁止在幼儿园内吸烟、饮酒。

5、禁止将幼儿活动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禁止批准设置安防条件达不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新建、新申办幼儿园。

7、禁止体罚或变相损害幼儿的身体健康。

8、禁止限制或禁锢幼儿的身体发育,禁止擅自喂食药物或不健康的食物。

义务教育禁令

一、保障学生平等权益

1、禁止各类学校不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提前招生、提前录取;

2、禁止民办学校不按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招生方案招生;

3、禁止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4、禁止以高额物质奖励、升学率、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5、禁止举办任何形式的入学和升学考试;

6、禁止将竞赛、挂牌、命名、表彰活动的获奖结果和考级、奖励证书作为学生入学或升学的依据或参考;

7、禁止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

8、禁止任何学校通过统一笔试或者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选拔生源;

9、禁止任何学校通过自办培训班或与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合作选拔和特殊培养学生;

10、禁止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11、禁止以任何形式分快慢班、重点班、实验班、特色班;

12、禁止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

- 56设备等行为;

13、禁止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14、禁止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15、禁止使用教师培训经费安排与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

16、禁止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17、禁止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并获取回扣;

18、禁止异地部门、学校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19、禁止超规格超标准接待;

20、禁止使用欢迎标语、组织迎送活动和举办专场文艺汇报表演;

21、禁止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进入教师队伍;

22、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四、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1、禁止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

2、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违规干预、插手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和选用工作;

3、禁止在教科书选用目录、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之外向学生推荐征订、强制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5、禁止以中考成绩评价教师;

6、禁止随意组织考试,小学每学期统一考试不超过1次,学科不超过3门,初中每学期统一考试不超过2次,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要求;

7、禁止举行书法专门考试和等级考试;

8、禁止举办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挂牌、命名、表彰等活动;

9、禁止强行要求学校或学生参加竞赛、挂牌、命名、表彰等活动,不得收取与之相关的活动费、报名费和其它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组织培训和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或商品;

10、禁止承认违规开展的竞赛、挂牌、命名、表彰成绩和结果;

11、禁止组织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挂钩的“奥数”、等级评定、选拔性考试及学科类活动。

五、营造和谐安全环境

1、禁止在建筑阴影区和自然地质灾害易发地带修建学校;

2、禁止使用D级危房;

3、禁止在学校周边建设有污染危险等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企业和设施;

4、禁止在学校外墙或场地外缘200米内设置娱乐、上网

- 910

35、禁止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经营;

36、禁止向学生收取饮水费。

六、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1、禁止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有偿服务或商业活动;

2、禁止用节假日等课后时间组织学生补课;

3、禁止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4、禁止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

5、禁止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收费;

6、禁止公办学校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7、禁止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8、禁止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

9、禁止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

10、禁止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

11、严禁学校在学生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12、禁止强制学生购买校服,并代收校服费;

13、禁止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打造“豪华校”“重点校”;

14、禁止在信息公开中泄露学生个人隐私;

15、禁止未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向外公开、提供、泄露、扩散学生学籍信息;

16、禁止中小学举办和组织参加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竞赛活动;

17、禁止组织或动员学生参加非学历教育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夏(冬)令营名义举办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

18、禁止用公用经费发放人员工资、津补贴、职工福利,以及购置礼品、偿还债务、基本建设和大规模校舍维修;

19、禁止动用财政性经费举办校庆等礼仪庆典活动; 20、禁止将营养改善专项补助资金以现金形式直接发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替代,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21、禁止将学校食堂结余款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贴等支出或挪作他用,食堂收支实施月度结算,结余款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

22、禁止将学校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费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

23、禁止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24、禁止将应放在学校事业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

- 1314

3、禁止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自行车看管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4、禁止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

5、禁止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6、禁止强制学生购买校服,并代收校服费。

7、禁止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

8、禁止强制向家长收取校服质量检验费用。

9、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出国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

10、禁止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11、禁止擅自增加和改变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12、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禁止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13、禁止将食堂的结余款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14、禁止因免学杂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立收费项目。

15、禁止合作办学学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16、禁止已过期、停办或未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重新认定合作办学资质的公办普通高中,继续按中外合作办学标准收费。

17、禁止合作办学学校不按合作协议要求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借合作办学名义收费。

18、禁止公办普通高中未经批准单方面以课程改革实验班等名义举办“国际班”、“国际部”额外向学生收费等违规行为。

19、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确定,禁止以营利为目的。

20、禁止跨学期预收学费、住宿费。

21、禁止任何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22、禁止动用财政性经费举办校庆等礼仪庆典活动。

23、禁止用公用经费发放人员工资、津补贴、职工福利,以及购置礼品偿还债务、基本建设和大规模校舍维修。

三、严肃招生考试

1、禁止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招生。

2、禁止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超计划招生、跨区域招生、提前招生、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3、禁止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4、禁止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5、禁止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 1718疾病”标签,禁止使用任何可能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仪器设备。

20、禁止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规避体育运动风险。

21、禁止占用疏散通道。

22、禁止将安全出口和教室、实验室、宿舍等安全门上锁或堵塞。

23、禁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

24、禁止学生私自离校。

25、禁止未经学校同意的无关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26、禁止未经宿管人员许可,包括老师和家长在内的男性进入女生宿舍。

27、禁止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和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8、禁止聘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人员、有精神病史人员担任教职员工。

29、禁止宣传暴力文化的出版物影视节目、网络游戏进入校园。

30、禁止在校园吸烟。

31、禁止校内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加工制作食品。

32、禁止校园超市经营“三无产品”、“五毛食品”或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学生用品。

五、强化师德师风

1、禁止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禁止在职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3、禁止在职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4、禁止在职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5、禁止在职教师借教学与活动之名进行推销体育、艺术器材设备、有偿补课等行为。

6、禁止借家访名义向学生家长提出私人要求。

7、禁止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8、禁止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9、禁止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10、禁止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11、禁止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12、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13、禁止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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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籍管理

1、严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的、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办学机构以中等职业学校名义招生并注册学生学籍;严禁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办学机构在中等职业学校挂靠招生并注册学生学籍;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一校两牌”注册学生“双重”学籍;严禁中等职业学校虚报学籍或保留流失学生学籍;严禁将普通高中、普通高校学生注册为中职学生学籍;严禁利用虚假注册学籍信息等手段冒领、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

2、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学籍。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3、严禁中等职业学校设校外教学点(班)。

4、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在中职学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半。

5、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不得转专业。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6、中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展示、发布或分发学生个人信息,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

三、实习管理

1、要明确界定中职学校学生学习时间,严格按照“2.5+0.5”模式进行实习安排,学生在三年级第二学期才能进行顶岗实习,顶岗实习时间为半年。

2、中职学校学生顶岗学习不得有以下情形: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3、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不得强迫学生每天顶岗实习时间超过8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4、学校及相关人员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利用顶岗实习牟利。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四、专业设置

1、新专业申报时间为招生前一年的12月20日前。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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