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股权联合开发协议
甲方:泗阳县神农工业城法定代表人:伏乃中 乙方:泗阳县众兴镇民营客运户吴刚
一、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共同联合开发为原则,现就泗阳县神龙工业城众兴西路北侧物业管理综合大楼投资建设达成如下协议。
二、甲方同意将众兴镇二号桥北侧,大自然木业西侧,众兴西路北侧门面土地及该地上地基等转让股权50%给乙方共同出资兴建物业管理综合大楼(东西共100米,南北宽36米)。
三、该地块上所有投资费用各出资50%,单独规划、单独设计、单独记帐;股权平分、产权平分、开支费用平分。
四、该地块上综合大楼竣工后,甲方无条件为乙方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土地费、房产证费由双方各承担50%。
五、本合同签订生效,不得违反约定,不得将股权转让他人,如违约该地块上所有产权归一方所有,另罚款10万元。
六、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股东:乙方股东: 年月日年月日
《土地转让股权联合开发协议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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