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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2020-03-03 05:03: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与对策

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模和空间迅速扩张,征地拆迁力度越来越大,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失地农民为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建设作出了很大的牺牲和贡献。由于历史、制度等诸多原因,农民在城市化大潮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面临着就业、生活、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如何妥善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已成为我国当前和今后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笔者深入吉首市乾州新区进行初探。

一、失地农民的现状与问题

自1999年以来,吉首市委、市政府实施“开发乾州新区,再造一个吉首”新型城市建设战略,乾州发展突飞猛进,变化日新月异。同时征地项目迅速增加,失地农民迅速增多。据统计,从2000年至2009年底,乾州街道共有1.4万亩土地被征用,涉及16个社区(村)124个居(村)民小组,失地农民1.6万人。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预计今后五年乾州将会征用土地5000余亩,新增失地农民3000余人。从调查情况看,目前乾州新区失地农民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失地农民就业处境艰难。据调查,辖区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大多数只有初中文化,有的甚至只有小学文化,90%以上的没有技术特长,从而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竞争需要,长期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目前辖区赋闲在家的失地农民占失地农民总数的36.5%,阶段性就业的占失地劳动力的55.3%,其中大部分失地农民只能靠从事装卸、建筑等重体力劳动来维持家里的生活开支。

(二)失地农民生活状况堪忧。一是生活消费迅速增加。由于失去了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失地农民的生活消费增加较快。与此同时,失地农民的收入却没有得到相应增长。据对100户失地农民家庭的调查显示,失地前人均年消费支出为2600元,失地后为3800元左右,比失地前增长46.2%。部分失地农民因此成为困难群体。二是社会保障存在缺位。按照现行政策,失地农民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大部分村集体又没有预提留安置款为村民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失地农民对今后生活普遍感到担忧。

(三)失地农民“农转非”问题突出。2006年2月,市委、市政府为推进城镇化,规范管理,实行行政区划调整,原万溶江乡和原乾州办事处合并为新的乾州街道办事处。同年9月,街道把“城中村”合并或改为社区,经整合调整后设10个社区、6个行政村。从户籍管理上来讲失地农民也应该转为居民,即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简称农转非)。但街道村改居4年来,失地农民不但不愿转居民户口,而且原先转为居民户口的还强烈要求转回农业户口。据统计,辖区农业人口从2000年的1.9万人降到2009年底的1.87万人,转为居民和迁出300多人,其中征地农转非几乎为零。“农转非”问题已成为推进城镇化和实现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一大突出障碍。

(四)涉及失地农民矛盾纠纷不断。由于生活缺乏保障,加之征地政策不够完善,大规模征地与规划安置滞后的矛盾突出,部分农民心存不满,导致揽工、阻工、阻路和无理上访、越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一定程度影响到社会大局稳定。据统计。2006年—2009年,全区共发生到市、州上访2750多人次,其中集体访120多批2000多人;赴省进京上访20人次。

二、失地农民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补偿安置政策滞后。一是征地价格偏低。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精神,

目前确定征地价格标准主要实行以年产值乘倍数的方式,这一方式由于没有考虑到被征用土地位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影响土地价值的经济因素,因而存在征地价格低于土地价值的问题。同时,征地价格标准在一定时期内固定(目前还一直延用2003年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文件),不能动态反映市场价值变化,也一定程度损害了失地农民权益,导致农民抵触情绪较大。二是补偿安置方式单一,不能长期受益。根据我州现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偿费的一次性货币安置,让农民自谋职业。但事实上,农民领取的补偿费在新建房屋以后,资金已经所剩无几,既无余力自谋发展,又没有其它稳定收入来源,生活水平不升反降。部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实行门面房安置的农民,也因为安置房建设规格低、缺乏市场带动等原因,没有长期受益的生活来源。而且,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像现行各业主单位各自为战的低档次、小规模的安置房建设,也许在不远的将来,又是拆迁的对象。

(二)工作机制不够完善。一是征收范围的界定不明确。由于目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对“公共目的”的解释不够明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以界定工业、商业、公益、城市和农村等土地性质的区别,而且难以为被征用土地农民理解,从而导致操作困难。如目前征用的工业商业用地每亩4万元左右,公益设施用地每亩仅3万元,同一宗土地因被征用项目性质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失地农民难免心存怨言。二是征用程序不够规范。由于征地工作透明度不高,缺乏规范的预告、公示、听证等工作制度,不少农民是在被动状态下失地,且利益诉求渠道不畅,导致许多农民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征地工作,甚至引发过激行为,影响社会大局稳定。

(三)户籍管理政策存在差异。一是“农转非”户口正失去魅力。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政策逐步向“三农”倾斜。农村农民户口和城镇居民户口所享受的待遇差别逐步缩小,城镇化的王牌——“农转非”正逐渐失去魅力。二是失地农民“农转非”有后顾之忧。首先一旦转为居民将失去享受农村计划生育二胎、农村医保、申请宅基地、危房改造和家电、农机下乡补贴等惠农政策。另外,担心不能享受村土地款及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还担心原承包土地征用剩余部分会被集体收回等等。失地农民对未来“看不清、摸不透”存在着种种顾虑。三是补偿安置对象难界定。对于外来户、外嫁女、上门婿等人员是否纳入补偿安置范畴或参与村集体土地征用款的分配等问题,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在政策操作层面也无法适用。

三、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征地制度,规范补偿程序。建立健全土地征用中的宣传、预告、公示、听证等整套制度,以保障土地所有者权益。组建专门的土地审判法庭,公正裁决征地拆迁纠纷。要严格依法征地,程序征地,规划拆迁。规范征地行为,教育和监督行政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不盲目动用行政权力。同时也要严格防止非法占用耕地和“圈地”现象,做到征地拆迁规范化、合法化、人性化。在补偿标准上,建立相对统一,适时调整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关键是让利于民。要坚持以被征地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根据市场行情,以重置价、土地出让用途等因素来合理确定不同时期、不同地段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同时,通过州、市政府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听证调整,建立动态补偿标准机制,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利益。在补偿方式上,确保各项费用直接、及时、足额补偿到村集体或个人手中,减少中间环节,防止克扣挪用行为。

(二)创新安置方式,拓宽就业渠道。除货币安置外,重点着眼生产安置,加

强对农民创业就业的帮助和指导,确保失地农民后续发展。一是创新门面房安置。改变现行零星安置,实行规模连片安置,将安置小区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整体规划范畴,对今后新区失地农民进行集中安置。安置小区房屋采取以房换房和补差价的方式,以成本价面向失地农民安置。二是发展村集体经济。预留生产发展用地或部分征地补偿款用于兴办集体企业,失地农民按股权参与分红,形成生产与利益分配的长效机制。三是引导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地农民,建议享受城市下岗职工同等待遇,申报创业小额贷款,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各种税费进行适当减免。四是开展技能培训。劳动就业部门定期开展汽驾、电工、厨师等技能培训,使失地农民劳动力掌握2—3门实用技术,提高劳动技能,鼓励创办实体,组织劳务输出,实现创业就业。五是组织致富转移。以市场为导向,采取走出去,到外地租地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带动群众创业、就业、致富。

(三) 加快户籍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一是统一规范户籍管理制度。要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逐步取消户籍制度,扫除城市化发展的障碍。必须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发展。必须加快户籍法的制定,在总原则的基础上,各地根据经济条件和地域优势,制定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户籍法规。现行与户口相挂钩的具有经济利益功能的要素要尽快剥离,还户籍制度的本来功能。要充分体现保护农民尤其失地农民的权益,解决“农转非”的后顾之忧,真正使农民“失地不失业,农民变市民”。二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多渠道筹措保障资金,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将其纳入城市居民范畴,提供可靠的失业救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配套社会保障。要本着群众能接受,政府能承受的原则,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征地主体拿一点”的办法,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负责统一办理,及时、足额转入社保基金专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后顾无忧,真正将失地农民转变为市民,全力推进城乡一体化,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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