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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城镇个体劳动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发布时间:2020-03-03 03:44: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将城镇个体劳动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发布时间:2002-03-26

3月19日市政府印发了《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大政发

[2002]15号),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将我市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含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已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城镇个体劳动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标志着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实现全覆盖。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全市各类人员将得到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障。

我市现有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近16万人,这部分人员的医疗如果不能得到保障,不仅会影响他们的就业,还会出现因病致贫。给予这部分人基本的医疗保障,不仅可以化解个体劳动者因患疾病而引发的风险,保障他们的生活,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促进就业。

按照办法规定,我市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从缴费之日起享受统筹基金给付的相关待遇,门诊就医费用由个人负担;符合条件办理退休后,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享受与企业退休人员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个体劳动者按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并享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其医疗保险待遇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到未参保单位就业的,本人可按照本办法继续缴费,并享受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到参保单位就业的,由单位为其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本人再次失业,须重新办理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享受其相关待遇。

个体劳动者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缴纳医疗保险费满25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不足25年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市劳动保障部门特别提醒个体劳动者注意,凡居住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具有大连市城镇户口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要在4月1日以后的3个月内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逾期未办的,视为放弃,今后不再办理。缴费按季度,时间为每季度首月的1—10日。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城镇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1]35号)文件同时废止。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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