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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6:41: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来源:咸政办发【2010】172号

【摘要】

对象及原则: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单位和人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预算、统一调剂、统一考核”的办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标准、统一证卡、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就诊结算”。

基金预算管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风险调剂基金管理: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按各县(市、区)上年度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算总额的3%提取,各县(市、区)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每年一季度一次性向市“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专户上解。当出现下列情形,基金不够支付时,可申请风险调剂金:

(一)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

(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三)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测情况;

(四)国家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增加基金支出部份。

风险调剂基金申报及补助程序: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补助报告,并附《县(市、区)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申报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

(一)当年基金出现缺口,先由县(市、区)在历年基金累计结余中支付,历年基金结余不足的,再由市级风险调剂基金补助。

(二)当年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历年累计结余总额不足支付各县(市、区)申请补助基金总额时,将根据各县(市、区)考核情况由市级风险调剂基金按比例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解决。

则:本办法自2010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4日。

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咸政办发【2010】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16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预算、统一调剂、统一考核”的办法。

第四条 从2010年起实行市级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建立市级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市级基金收支统筹。

第五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标准、统一证卡、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就诊结算”。

第六条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扩面征缴,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医疗保险本级财政预算和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职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第二章 基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八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九条 建立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基金预算方案编制程序,参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执行。

第十条 收支预算的执行。

(一)县(市、区)经办机构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每月编制《县(市、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分别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经办机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二)市经办机构汇总《县(市、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编制《咸宁市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分析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按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调整。 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如出现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预算产生重大影响,确需调整预算时,应按照基金预算编制程序,由各地经办机构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同级政府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级和各县(市、区)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风险调剂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为防范基金风险,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和参保人员待遇的落实,建立市级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制度。

第十四条 市级在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下设立“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按各县(市、区)上年度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算总额的3%提取,各县(市、区)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每年一季度一次性向市“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专户上解。

风险调剂金上解时,县(市、区)作基金支出,市级作收入;下拨时,市级作基金支出,县(市、区)作收入。

第十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基金不够支付时,可申请风险调剂金:

(一)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

(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三)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测情况;

(四)国家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增加基金支出部份。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实,风险调剂基金不予补助:

(一)未按时足额缴纳市级风险调剂基金的;

(二)未严格执行全市医疗保险统一政策的;

(三)未完成当年医疗保险扩面征缴计划任务的;

(四)擅自调整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的;

(五)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医疗保险基金重大损失的;

(六)同级财政年初预算不足及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

第十八条 风险调剂基金申报。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补助报告,并附《县(市、区)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申报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风险调剂基金补助程序。

(一)当年基金出现缺口,先由县(市、区)在历年基金累计结余中支付,历年基金结余不足的,再由市级风险调剂基金补助。

(二)当年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历年累计结余总额不足支付各县(市、区)申请补助基金总额时,将根据各县(市、区)考核情况由市级风险调剂基金按比例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解决。

第二十条 风险调剂金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县(市、区)年度风险调剂基金补助情况,提出当年市级风险调剂基金补助报告,编制《咸宁市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申报表》,报市政府批准,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将医疗保险风险调剂资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市级风险调剂基金的使用情况,适时调整风险调剂基金使用范围和筹资比例,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将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年对各地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基金预算和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对有关政策作出调整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办法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相关配套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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