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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农业保险研究与国际农业保险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2 13:35: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论文

我国实行农业保险研究与国际农业保险比较研究

【摘要】本文将以我国江苏省与我国山东省为调查对象,对比调查,研究分析这两个我国较大的农业省的调研报告,结合两省实际数据与问题,再联系他国——日本和美国的农业保险研究报告,综合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实行过程中所遇到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农业保险的发展与制约因素。

【关键字】农业保险、三农问题

农业保险是指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农业保险按农业种类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林木保险;按危险性质分为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疾病死亡保险、意外事故损失保险;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基本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和一切险。

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代替直接补贴对我国农业实施合理有效的保护,减轻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冲击,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中国,农业保险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经营模式还是将业务委托给商业性保险公司来做,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这种运作模式仍处于试点阶段,相对比较粗放。中央很重视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已经在全国各地区全面起步。但总体看,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农业产值的3.2‰,覆盖面积仅占我国耕地面积的1/4,发展模式还不成熟,对农业生产的保障能力相对有限。

一、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困境

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目标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营目标相矛盾。从国际上普遍的对待本国农业保险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应当是一种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农业保险越发展,就越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这决定了农业保险的目标应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利益和提高社会福利水平,而不应以经营者的盈利为目的。但自从1995年中央发文禁止政府参与商业保险运作,结束了计划经济下保险企业与政府的合作模式,农业保险改由保险公司按商业化模式经营以来,全国的农业保险业务规模不断萎缩。

(一)、以江苏省为例:江苏农业保险处于全国较低水平,2003 年全省农业保费只有 850 万元,列全国倒数第三位。2004年,该省商业保险业务规模年均以40%

的速度增长,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到21家,保险分支机构5084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54家。外资公司中,美国友邦苏州分公司已开业,另有2家公司也在南京设立了代表处。全省保险从业人员达到14.84万人。但相比之下,江苏的农业保险发展仍是举步维艰。江苏省目前仅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两家商业性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而这两家公司农业险的总体简单赔付率分别高达87%和73%。由于长年亏损、业务萎缩,农业险险种已从60多个降到30个以下,并且都存在着险种条款偏少、责任范围偏小、保险金额偏低以及保险期限、保险费率、责任范围一刀切等问题,不能适应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需要。(资料来源:《江苏省农业保险发展》,摘自《保险研究》2005年第5期)

(二)、以山东省为例:山东是我国的农业大省,农村、农业、农民一直是社会改革和经济发展关注的热点,而为“三农”保驾护航的农业保险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2006年,山东省政府已确定在人保产险山东省分公司进行农业保险试点,探索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风险保障问题,并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建立山东省现代农业保险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全省近6000万亩小麦承保面达到了70%以上,德州、滨州的700多万亩棉花,最多时承保面都达到了80%以上。德州的陵县实现了全辖所有农作物的统保,承保面达到了100%。但保费收入却持续下降,到了2005年,保费收入仅有630万元,仅占全省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08%。中国人保产险公司在山东经营农业保险24年,综合赔付率达117%,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资料来源:《山东省农业保险发展》,摘自《保险研究》2006年第05期)

据专家统计,我国自然灾害的平均损失率:粮食为6.5%、经济作物为6%、大牲畜为10%。(资料来源:http://baike.baidu.com/view/1680547.htm)如果按照这样的损失率来收取保费的话,要么保险费率之高是令人难以承受的,要么保险公司对高风险产品实行免责或拒保。更何况我国个体农民的收入水平就以全国全局来看,总体来说还比较低,农民本身又对商业制保险公司缺乏信任,投保积极性自然更是缺乏。从另一个角度,就以纯粹市场经济角度来看的另一方面,如果考虑到农村居民缴费能力因素,厘定的保险费率过低,保险公司又将出现亏损,这会让以盈利为最终目的的保险公司,尤其是已经上市的股份制保险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下去,或者说无法开展这种“明知会亏本”的生意。最终导致的社会结果是,农民想投保,但承受能力不足;农民能接受的,保险公司又赔不起。高赔付导致了农险要提高费率,而高费率又令许多农民买不起保险,农业保险就这样走进了日渐萎缩的“怪圈”。

二、国际上先进经验国家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以日本为例:日本在二战之后,根据其农村土地改革后的实际情况,于1947年12月颁布了《农业损失补偿法》,确立了农业保险作为国家的法定保险科目以及农业保险作为国家战略组织计划的一部分被修订为一部严肃的法律加以保障与实施。根据立法规定,凡对国计民生有重要意义的稻、麦等粮食作物,春蚕茧及牛、马、猪等牲畜列为法定保险范围,实行强制保险。对果树、园艺作

物、旱田作物、家禽等,实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都享受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日本政府对投保人实行保险费率补贴,如水稻为费率的58%,小麦为费率的68%,春蚕茧为费率的57%,牛、马为费率的50%,猪为费率的40%。县以上联合会的全部经费和共济组合部分费用由政府负担。政府作为农业保险的后盾,接受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再保险。一般情况下,承担保险责任的比例为:共济组合10%-20%,联合会20%-30%,政府50%-70%,遇有特大灾害,政府承担80%-100%的保险赔款,这样就保证了共济组合的经营稳定性。(资料来源:《日本的农业保险及其启示》,吴树波,《世界农业》,2000年第2期,第11-12页)20世纪70年代,日本政府又根据农业保险联合会、农业相互救济协会、农业相互救济联合会等半政府半行业组织,分别修改了保险项目与保险措施,如1971年调整了保险农作物的最高保额水平;1972年开展了水果保险计划;1979年开始实施旱田农作物及园艺保险;1985年又放宽了转基因水稻以及肉类保险等。虽然日本政府并未就农业保险收入进行完整公开,但就分析其日本国家财政预算中,可以发现,日本将农业保险作为经常性财政支出项目进行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补贴几乎占到了整个国家农业财政支出的50%。

(二)、以美国为例:美国于20世纪30年代开始试办农业保险,并以农作物保险为主要组成部分,由此习惯上称其农业保险为“农作物保险”。美国于1938年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中确立将农业保险作为国家战略。该法规定了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开展办法和经办机构等内容,为联邦政府在1939年全面实施农作物保险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此后美国政府又根据时宜的变迁对该法进行了多次修订与完美。依据1980年修订的《农作物保险法》,美国成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在联邦政府财政及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激励下许多私人保险公司积极承保农作物保险。时至2001年FCIC就基本不再做原保险业务,而只代替政府行使政府职能专注经营再保险。由此形成并引导农户向私人公司投保、政府对私人公司进行利润补贴以及行业税收优惠,并且私人保险公司不仅可以从政府获得各种费用补贴与优惠政策,而且又可向FCIC或其他再保险进行再保险或形成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用以分保以分散参加农业保险经营活动中的高风险,再保险公司又可从政府获取费用补贴及税收与金融等优惠条件的网络型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此外,虽然根据财产险保险的宗旨,保险只承保纯粹性风险(如自然灾害风险)而不承保投机性风险(如市场风险),但美国在《1996年农场法》中就推出了既承保农作物产量风险又承保农产品价格风险的收入保险,如团体收益保险、作物收益保险、农场总收入保险、收益保证保险和收入保护保险等。美国政府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是建立农村经济“安全网”,提高国民整体福利水平。正基于此,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扶持力度非常大,而且手段也更直接更有效。2002年,美国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为2.87亿英亩,占可保面积的81.3%。1981年至2002年,美国农业保险累计收取了纯保费237.5亿美元,累计赔款支出259.1亿美元。(资料来源:《美、日农业保险制度对我国农险模式选择的启示》,冯文丽,《农村经济》,2002年第12期,第91-92页)虽然在美国,农业总产值占其GDP的比重不足2%(2006年公布数据),而全美农户也只有200万,但是为了保护和发展农业,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三、我国农业保险的困境与出路

自从我国加入WTO之后,随着《禁止政府补贴贸易保护协定》的签署,以财政支出为方式的政策性直接农业补贴,必将淡出中国国家农业战略。而另一方面,开办农业保险及最近启动的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试点的主体大都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即我国农业保险仍实行完全市场机制下运作的商业化经营。而商业保险公司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其最终经营目标,这必然引发农业保险政策性目标和保险公司商业化经营目标的矛盾。虽然从2004年开始,全国各省份陆续开展了新农保试点工作,并且此次农业保险试点中,试点公司大多与地方政府签署了协议,由政府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进行保费或经费补贴,有的地区甚至提出由当地财政对农业保险亏损全额补足或给予参与农保的保险公司以政府财政为背书的保底收益等,但农保地位未得到法律确定与保护,补贴的实质性支持措施并未到位,制度性和技术性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因而具有明显的随意性和随机性,个别省份则是以本省雄厚的地方财政实力为底子实行的面子工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引发的矛盾。一旦农业保险经营失败而又得不到政府的支持使保险公司出现亏损,保险公司就不得不减少或放弃农业保险业务以维持自身经营的稳定性。

比照国际上其他有成功经验的国家,我们也不难得出解决我国农业保险以一些方法:一是加强立法,从法律上确立将农业保险作为国家的基本农业战略加以落实与实施;二是将农业财政支出由直接支付向间接保险保障支出转移;三是垂直整合农民、农牧加工企业、零售企业之间的关系,强化产销供一体化,发挥农业经营的规模化效益,降低单位风险。

【参考文献】

《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研究》,冯文丽著,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

《日本的农业保险及其启示》,吴树波,《世界农业》,2000年第2期

《美、日农业保险制度对我国农险模式选择的启示》,冯文丽,《农村经济》,2002年第12期

《美日两国农业保险模式的比较及我国的选择》,冯文丽、林宝清,《中国金融》,2002年第12期

《江苏省农业保险发展》,《保险研究》2005年第5期

《山东省农业保险发展》,《保险研究》2006年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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